【摘要】:在民商法本科教学中,应摒弃传统的SBL教学模式,引入PBL教学模式,强调以问题为出发点,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自主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应科学把握PBL教学模式的“授意、仿像与赋值”三重维度,构建与之配套的包括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等四大要素在内的学习环境,明确实施PBL的一系列事务性事项,并就运用效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探究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本科教学 PBL 授意 仿像 赋值
民商法本科教学兼具职业技能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双重价值,已成为国家学历教育的一大重点所在。然而,在相关教学实践过程中,本是作为一种外在教学辅助手段之应然的工具理性,却常常反客为主,演变为对教学内在理念、人文精神乃至价值理性的一种肆意侵略和无情侵蚀,从而无可避免地导致了教师与学习者间人际关系的脱域、机械思维的主导、情感道德的缺场、培养模式的混同、教学绩效的隐性下降、教学产品供给的虚化、信任危机的显现等一系列难以规避、无可小觑的现实问题与未来隐忧。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建构主义为理念导向,在“授意、仿像、赋值”三个维度层面,重塑基于PBL(Problem-based Learning,基于问题的学习)实施样态的变迁与调适型民商法本科教学新模式。
一、民商法本科教学中PBL的引入
通过大样本的问卷调查与访谈,课题组发现,开设民商法本科教育的高等院校多数仍以SBL(Subject-based Learning,基于学科的学习)教学法为主导,PBL教学法尚未对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形成有力的改革推动。从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意见来看,SBL模式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教学内容多而杂,不仅信息量大,而且重难点不突出,这从根本上提高了学生掌握知识的时间成本,增加了其学习难度;第二,教师多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讲解环节,缺乏对实践中相关法律案例从情境到事实到纠纷再到裁判的全程序动态推演分析;第三,工具理性被过度地强调和夸大,进而消解了价值理性,会如西方一般产生“单向度的人”,从而造成教育的意义迷失和受众的法律人格异化;第四,课堂教学互动过程中,知识传输和内化的效率低,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进而削弱了其自主学习能力;第五,多数学生对于既有传统教学模式提出了不满和质疑,希望授课教师能够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使其学习效率达到最大化。基于此,引入PBL教学法以提升民商法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课题组基于国内外关于PBL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实际教学的经验总结,提出:PBL是建立在对信息的充分收集、加工、分析的基础之上,以问题为出发点、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典型方法,目的是培养学生自主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运用在民商法本科教学中,其特点和优势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以问题为中心。不同于SBL“告知学生需要知道什么→记忆它→解答问题”的思路,PBL采用“提出问题→思考并确认解决该问题所需要运用的知识→学习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思路。这一思路强调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即围绕现实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课堂教学,以问题为线索,增强学生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兴趣和动力。
第二,以学生为中心。PBL真正贯彻了“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的教学理念,彻底改变了以往教学模式中普遍“以教师为中心”的情形,使学生能全景式的参与到教学中来。PBL聚焦于为师生提供宽松的授课氛围,时刻关注学生在听课过程中的反馈,将学生置于课堂的主导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教师和学生的融合与整体化。
第三,自主学习。PBL遵循成人学习的规律特点,倡导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主,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取代了传统教学中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课堂上,学生间的分析讨论取代了被动接受知识;课外,学生也必须对专业知识进行搜集、整理和学习,为课堂讨论做准备。
第四,合作学习。PBL提倡以网格化的形式学习,即将学生分入不同组别,在不同团队中,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学习如何倾听其他队员的观点、如何改善自己的工作以更契合整个团队的目标、如何跟队员交流合作中的问题与缺陷等,这些都旨在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此外,PBL亦倡导学生依靠集体合作,以科学的合乎逻辑的方法论发现问题、挖掘问题,并通过头脑风暴、辩论等形式求同存异,在民主集中制前提下形成大多数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学员将收获除法学专业知识之外的人文素养、团队协作、沟通谈判等职业技能。
第五,整合学科知识。PBL背景下,学习的问题通常设立于复杂的综合性全真案例演示中,因此学生的大数据分析、信息整合与分析等能力都会得到强化。多数情况下,单纯依赖一门部门法的知识可能无法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学生树立系统观念,进行跨学科的知识储备和整合,使其培养起敏锐的思考和果断的决策能力,方可得心应手地处理未来在投身實际工作时可能面临的大量繁杂的法律性事务。
二、授意、仿像与赋值的内涵剖析
课题组认为,在民商法本科教学中建构行之有效的PBL教学模式,重中之重乃在于厘清其内在的三维度,即授意、仿像与赋值。PBL之所以能够一改传统SBL教学模式的实施困境,有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实践能力,其根源便在于其三大维度有机的契合了教育和学习的规律,能够科学帮助学生学习、掌握和运用知识。
1.授意
从字面含义来讲,“授”为传授、授予,“意”即知识、理念。授意是教师通过唤醒、帮助与微调,调动学生积极性,激发学生潜在意识和观察力的技巧。授意的核心要旨在于引导,通过向学生传达与讲授相关的信息,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和主观能动性,促使学生自发的进行专业知识的了解和学习,从而更加熟练的掌握相关法学专业技能。
授意是第一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教师需牢记其引导的职责,同时通过唤醒、帮助和微调三个步骤,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但不过多参与。
首先在于唤醒。以兴趣激发或问题导向等具体方式唤醒学生的自主意识,督促其独立思考、主动追求知识,纠正之前的学习态度,培养问题意识,把学习的权利真正“还给”学生。
其次在于帮助。学生只具有自主学习的态度是不够的,还需要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针对这一点,大多数学生不能独立完成,因而教师需要教授学生关于制作学习规划、提炼知识重难点、查阅文献、开展社会调研等的方法,涉及司法实践领域的,还需要说明相关注意事项,最大程度的将教师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学生的知识与能力储备。
最后还需要微调。微调一方面体现出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学习任务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教师需尽量减少干预的特点。一般而言,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力,展现其才华,教师应当只给出宏观的要求或在学生的行为出现方向性偏离时给予提示,并不具体、直接告知学生操作方法,这样可以减少学生的抵触情绪,取代其惯有的以通过考试,拿到对应学分为目的的功利性学习动机。
2.仿像
“仿像”本指一种拟像形式,是利用光、影、声的“超真实”存在的媒体方式构建的。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仿像已越来越多的融入到法学教学中,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便是教师自主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微课、在线课堂等各种教学资源,以更加丰富的形式引导学生学习。仿像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渠道、一种工具,使学生能够综合地、更全面地接触法学知识。
仿像在民商法本科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具有三大优势:其一是内容形式的丰富性。利用仿像制作的多媒体课件等有别于传统的黑板板书教学,能够提供视频等非文字性的资源,全方位地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其二在于资源的广泛性和易获得性。以仿像形式制作的各类教学资源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学生在需要相关资源的时候也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仿像技术可以使学生从传统的在课堂上专注于接受知识中解放出来,不再局限于记下知识的文字表达,而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理解知识。
3.赋值
“赋值”本是一个数学概念,指将某一数值赋给某个变量的过程。教学过程中的赋值就是教导学生理论知识,使之能独立运用于实践的过程;在通过授意和仿像引导学生对知识形成一定体验和感悟的基础上,使学生形成默会知识和实践智慧。
在赋值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于一些情境,不断地重复知识点的运用方式,形成一套完整的流程。学生能够借助这一流程,体会对知识点的运用方式和技巧,并根据反馈及时调整方法,最后形成对知识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掌握。
赋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赋值的前提是建立在授意、仿像基础上的对知识的体会和理解。如果不能对知识具有一定的把握,便无从外化为实践运用,因而不能赋值。第二,赋值的过程中要做到强化学生的问题意识,学习的过程是解决疑惑的过程,学生带着问题学习,将会对知识更加深入地理解,取得更大的收获。第三,赋值的最终目的是一种意义建构,学生把所接受的新信息和自身已有知识经验进行意义拼接,进而将当前学习的对象和过往掌握的对象拼接起来,在相似的本质、特征、规律等方面融会贯通,达到学习掌握新知识的目的,最终完成从被动学习到自主学习、自助学习、自我学习的“三自”转化。
三、授意、仿像与赋值的应用研究
在PBL教學模式中,授意的手段就是抛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激发学生对问题的讨论和探究,唤醒学生的自主意识。为契合教学计划和学生对应学知识的全面掌握,问题的选择需要慎重。学员将自身的学科倾向和教学内容结合起来,提炼出3—5个自己在本次学习过程中期望解决的现实问题。教师应当根据这些问题,再结合课程安排的教学目标,在备课环节预设问题情境。
仿像是通过问题情境的创设来实现的。因此,要达到问题式学习的目的,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困境,需要在课堂上引入问题情境,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使学生全方位融入学习中。以民商法本科教学为例,创设情境要求教师采用全真案例演示的形式,以此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具体而言,它包括真实的案例、学生的模拟、教师的演示和课后的总结这四种主要的教学元素,可以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团队游戏等情境再现的教学方法,模拟真实的法律工作环境,使学习者身临其境,有效的将新信息和原有知识经验结合以重构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
PBL教学模式中的赋值是通过仿像创建的问题情境,通过不断的让学生自主解决问题,重复性地锻炼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和输出,最终达成PBL的目的和价值。民商法本科教学中,通过具体法律问题的话语构建来探讨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与效率化,并以重复和再现的形式熏陶学员的问题导向型意识,不断实现符码化,最终完成脱离教师干预的调适与自主型学习。
为了达成授意、仿像与赋值,必须构建配套的包括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等4大要素在内的学习环境:创造与学习对象相适应的学习氛围和学习情境对学员更好地掌握学习内容大有裨益;协作包括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相互之间的协作,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会话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协作方式,要求学习小组建立一个成熟的意见交流机制,促进成员的意见通过类似拓扑网络的形式得到广泛交换和充分分享;意义建构是法学教学的目的和归宿点,PBL模式下的民商法本科教育应形成“问题导向→协作会话→意义建构”为主线的新型教学常态。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PBL教学模式建构可以根据具体教学科目的性质和学生偏向的不同各有侧重,但在设计过程中均要体现授意、仿像、赋值的运用,而且应对如下非学习性的而属事务性的事项予以明确:①PBL教学过程的简要阐释以及每一阶段的时间分配;②对学生进行分组,并说明小组各自成员的职能,包括小组负责人的任务和记录员的具体记录内容;③任务的输出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④评价标准的公布;⑤每一个PBL教学任务的规定,包括学习结果和阅读指南;⑥对搭便车行为的惩罚;等等。
在授意、仿像与赋值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进行及时的效果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PBL教学模式的可行性。当然,要牢牢把握PBL的教学目的,更好地为学生学习服务,而不能片面追求教学效果,偏离教学主旨。要得出PBL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需要以传统教学模式为参照物;传统的评价方式能否适用于PBL教学模式下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检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探索和发展适应PBL教学模式的评估手段,必须考虑到其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应当建立以理论和实践知识并重的题库,并采取统一的考试和阅卷标准,最大可能排除外在因素的干扰,统计得到的数据,通过对数据以及长期效果的综合分析,全面看待PBL教学模式的效果。
最后,课题组成员通过自身的教学实践,认为在实施PBL时,有以下三个方面必须引起注意:第一,教师水平的差异性——授意难;第二,教学资源的局限性——仿像难;第三,学生间自主学习综合能力的参差不齐——赋值难。
四、结语
实践表明,以授意、仿像与赋值为内在逻辑的PBL教学模式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于教师作为“先行组织者”的精心设计与组织安排,同时也需要对现实课堂教学模式进行相应的变革。总体的思路是重构教与学的关系,建立“学生为主体、问题为导向”的变迁与调适型课堂教学模式。特别是要注重丰富教学环节,创造各种形式的学生参与平台。
基于此,实施PBL教学模式所需要的配套机制应包括:①实践教学环节与第二课堂;②全面参与到教学全过程中来的助教制度;③多元化评价方式相结合的学生成绩考核机制;④注重教师课堂外贡献的教学绩效计算;⑤有效的PBL题库建设;⑥与社会实践部门相联系的教学合作机制;⑦学生培养方案与实践教育的有机结合;⑧多元化教育产品的提供;等等。至于配套机制的搭建方式,还有赖于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Erik Driessen & Cees Van Der Vleuten. 2000. Matching student assessment to problem-based learning: lessons from experience in a law faculty [J]. Studies in Continuing Education, Vol. 22.
【2】 William G. Cunningham & Paula A. Cordeiro. 2006.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 problem-based approach [M]. Pearson/Allyn and Bacon.
【3】 Jan M. Smits. 2011. Plurality of Sources in European Private Law, or: How to Live with Legal Diversity? [A]. Brownsword et al (eds), The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C]. Hart Publishing.
【4】 Janneke M Frambach, Erik W Driessen, Li-Chong Chan & Cees P M van der Vleuten. 2012. Rethinking the globalization of problem-based learning: How culture challenges self-directed learning [J]. Medical Education, Vol. 46.
【5】 Dorothy H. Evensen & Cindy E. Hmelo-Silver. 2013. Problem-based Learning: A Research Perspective on Learning Interactions [M]. Routledge.
【6】 John R. Savery. 2015. Overview of problem-based learning: Definitions and distinctions [J].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 of Problem-Based Learning, Vol. 1.
【7】 張超,杨改学. 基于PBL的翻转课堂模式在软件教学中的应用——以“非线性编辑与视频特技”课程为例[J]. 现代教育技术,2016(3).
【8】 代先祝,张晓辉. PBL和模块教学法在《环境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5).
【9】 郭彦青,冯建新,张利明. PBL教学法在高校翻转课堂中的创新与实践——以“高级统计与实验设计”课程为例[J].教学研究,2018(2).
【10】 尚俊杰,张优良.“互联网+”与高校课程教学变革[J]. 高等教育研究,2018(5).
基金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2015-2016年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QGJ15202B)的研究成果;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5B1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龙柯宇(1983-),男,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