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亮点与期待

2018-10-20 03:43张祺午
职业技术教育 2018年9期
关键词:产教办法校企

张祺午

2018年2月5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指示精神的落地举措。《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5章34条,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建立起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回应了战线和社会多年的呼声,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此次《办法》的出台,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教育部等六部门对校企合作的内涵和开展校企合作的机制进行了统一定义。《办法》明确校企合作是指中、高等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提出了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多部门对校企合作的主体与校企合作的方式达成共识,这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尚属首次。

二是对校企合作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界定,包括七大方面。合作覆盖面积大,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全涵盖其中;合作开放程度大,“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都可以开展合作。

三是对地方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职责进行了细致要求。包括: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等等。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管理体制的要求,国家部委负责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负责政策执行,并积极探索试点。

但是综合来看,《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只是法规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文件。由于目前我国规范企业行为的相关上位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那么,很有可能出现下位法规执行力与强制力不足的问题,其有效施行还有几点值得期待。

一是要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校企合作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权、利,为《办法》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上位依據。

二是要有效整合部门间资源。比如,统筹整合教育部门“现代学徒制”和人社部门“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入开展学徒制培养,统一制定推行方案、研制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打破部门界限,一体推进校企合作。

三是要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方面再做深入思考,再细化激励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此次办法的制定是一个重要信号,发挥好这一部门的税收杠杆作用,将极大刺激企业的参与度。

四是要切实规范企业参与行为。要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一要求落实到位。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提出过这一要求,但是长期以来,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通过相关“质量报告”进行公示,得到全社会监督,而企业的参与行为并没有实际进行考核评价的办法,只有加强对其考核和监督,才能逐渐让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从“让我做”转变为“我要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才能走向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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