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大数据利弊与创新

2018-10-19 09:11马恒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创新应用弊端

摘 要: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及《大数据纲要》的颁布,显示我国大数据发展方兴未艾。司法大数据是大数据背景下的一个代表性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司法预测功能、提高法院裁判质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在信息不对称、数据壁垒、司法人员认知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如何发挥大数据在司法方面的创新应用是当下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 弊端 司法裁判 创新应用

背 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石油,是本世纪最为珍贵的财产,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当下,在各国提升综合国力以及重塑未来国际战略格局的关键时期,大数据终于有了可以展示自我的舞台,可以说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当前为司法体质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春天。新时期的司法综合配套改革,适逢信息技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法制建设要抓住这一宝贵契机,大步向人工智能方向迈进。公平正义为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改革进程中须紧扣公平主题,牢记正义使命。在这一进程中,我们必须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司法的本质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充分发现司法“大数据”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利与弊,努力克服司法“大数据”对审判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励志构建以法官为中心,充分结合司法“大数据”各种技术优点的良性审判体系,建立起人机协调、人机合一的工作模式,从而促进新时期法治改革实践。

司法“大数据”对于司法审判活动影响

一,司法大数据的预测性功能。“数据具有内在预测性”[1],其根本原因在于数据具有内在规律性。司法大数据尽管不同于“数字”之数据,但我们仍可以从浩如烟海的司法活动中找到其规律。我国尽管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当下司法活动中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在遇到某一类案件时都会搜集相关判例以对该案的判决提供价值依据。司法判例大数据的应用有利于帮助法官科学决策,也为律师对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心理预期。正如迈克尔·刘易斯所说,人总是会受到信仰和偏见的制约,但如果你能用数据替换主管的信仰和偏见你将获得明显的优势。[2]

二,能够全方位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是法治国家的灵魂,也是全世界人民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是我们自由之路的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还须兼顾司法效率,两者同等重要。既不能为了公平正义而过分延长司法审判活动,也不能为了尽快结案而降低审判质量,公平正义与审判质效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应该得到充分体现,努力做到正义与效率的平衡;

三,助力司法进程,推进司法工作创新发展。司法进程中每时每刻都在彰显着公平正义,时刻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将司法工作做到极致,其中的负担之重不言于表,将大数据带入司法工作中,有利于将司法进程理顺,进而总结审判规律,有助于激发司法工作人员工作激情,发挥创新精神;

四,提升司法队伍能力,优化司法資源配置。大数据技术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汇聚各类司法业务数据,有利于实现司法机关间动态信息互联互通,这一切都得利于大数据强大平台。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网络的角度考虑,大数据将经过的路径中出现的一切具有代表属性的信息加以储存、分类、整理,而这些信息具有及时、精确、深入的特点,符合司法活动进展特征,满足于司法活动开展规律。

五,完善司法程序系统,准确构建证据体系。运用大数据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智能辅助。运用大数据分析功能,能准确界定不当执法行为,智能生成法律文书,帮助分析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以科技信息化推动司法工作创新发展;

六,增强司法亲和力,提升全民法律意识。历来,司法对大众都会产生高高在上的感觉,通过大数据的建立,将详细记录司法信息,揭开司法活动面纱,增强大众司法认知能力,培养大众守法意识,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司法大数据的弊端

虽然大数据有诸多的优点,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信息与生俱来的缺陷,正确认识事物的两面性。与各种信息一样,大数据也是海量司法活动中产生的信息组成的庞大数据网,但正是基于大数据掺杂了人工智能技术,才使得其更加有条不紊、自成体系。

第一,公平正义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我们要做大数据呢?我们的司法改革进程是曲折的,其中关键问题就在于对其核心进行改革,即解决法官问题,就是旨在使得法官能够应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去做出有效的裁判。可以说,提高效率这段路我们已经顺利通过,现在要考虑的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即这个时期去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诚然,大数据在证据认定,法律文书写作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实现公平正义之路上,我们还需要付出更多。我认为,全国政法系统必须坚定学习习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第一追求,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集成功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做到“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做到一碗水端平,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以来,“送达难”与“执行难”始终是法院审判活动开展的绊脚石,虽然属于庭审环节之外的审判步骤,但却关系着司法活动的完整性与高效性。如何解决以上问题,关系着整个司法效率与质量提升,同时也能有效减少法官们的“案外”劳烦。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建立,能够将社会成员信息汇总,而这样一个信息总成既可以独立于社会,也能方便司法应用,实现线上送达,线上确认,线下执行。比如,大数据具有监测与分析的功能,可以将社会成员长期住所地或临时居住地记录下来,并能通过计算分析获取真实地点信息,当法院需要送达文书时,便可将诉状列明被告住址与大数据呈现的地点信息进行比对,既能简化查询工作,也可避免送达错误问题,从而有助于减少分散不必要的精力,提升办案质效。

第三,数据壁垒问题。[3]信息具有集成性,单一或局部的信息往往不会产生互联的效应,无法发挥信息共享产能的作用。大数据如何做到“大”,是发挥功能的出发点,而“大”的实现依赖数以万计“小”的集聚。我们面临的壁垒问题是,各个国家机关都有自己的规则、审判程序、信息库,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打破这些“烟囱”,建立起信息的海洋,分享的海洋,而不是各自独立的烟囱。其次,我们的法律人须与信息技术工作者加强交流,突破专业之间的隔阂,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找到司法环境的致命痛点,对症下药,为司法活动量身打造一套合体的“信息工作装”。我们法律人的思维是极具逻辑性的,法律人今天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们的司法框架是什么?审判程序如何开展?为什么实行陪审团制度?其实这些都已成为表面的常识问题了。但是,今天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已不是常识问题了,今天已经没有常识了,所有的问题都是专业化问题了。所以,我们所要建立的大数据系统,是具有前瞻性、智慧性的信息联动平台,通过这一系统的建立,让法官走在时代的前面,不能让他落后。接下来,新的问题出现了,如何做到逻辑性呢?是的,每一个案件都是不同的,哪怕细微之处的不同,都会产生差异巨大的结果。但是,当我们把成千上百件案子放在一块的时候,我们会惊奇的发现,之前因为单一条件不同而差异显著的案件,变得相差无几了,这就是大数据的魅力所在。

第四,伦理、经验的先天性缺陷。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确立了法官员额制度,法官晋升制度转变为遴选方式,透过改革的精髓,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经验与伦理毫无疑问被视为法官的基本素质。尽管大数据有助于做到周全的考虑,但数据本身无法揭示案件背后诸多的伦理问题,而最根本的缺陷在于缺乏人生的经验,无法以一个善良谨慎人的身份对待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同时,定罪量刑是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机械式的数据分析以及硬性的模式套用,不能体现对自由裁量、利益平衡的考量。

大数据在司法领域创新应用之探索

一,大数据的特点为。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处理时效快、价值潜力大等特点。[4]凭借强大的计算能力和算法,发挥汇总信息功能,从海量的信息中发现事物之间的某种相关性,由于汇总范围的及其广泛性,从而可以能够超出人类对于事物的一般认知能力,发现事物之间自然存在的细微联系,得出可能更接近现实的结论,在这一发展进程中,自然会呈现出信息预测功能(由于过于超出人类想象限度),最终可以得出事物与事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如此便方便解决事实定性问题,得出相对稳定的认定定律。到最后,我们会惊奇发现,基于严密推理、逻辑规律发明的大数据系统,带给了我们想象不能及的惊喜。

二,“输出式”司法裁判。在司法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裁判方式进行了创新,并曾提出过大胆的设想,提出“输出式”概念裁判模式。意即只要输入案件以及证据材料,法院就会自动输出相应判决。这一设想也曾引起计算机能否定罪量刑的讨论,支持者声称,如果能够将所有审结的案件汇总为數据库,而计算机通过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归纳,便能在众多案件间发掘潜在的规律,从而能够帮助法官对之前审理过的案件进行整理,并做出某种程度的比较。同时,对于律师及诉讼人员,有助于提高案件判决预测性。

三,大数据“反哺”立法。响应国家政策兼顾司法改革,大数据应运而生,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错案发生率。在边探索边适应的过程中,大数据将信息优势体现的淋漓尽致,有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然而透过如此表面的优点,大数据巨大的潜力不容忽视。预测性是法律具有的基本特征,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要经过大量的论证与审阅,力求彰显立法宗旨与社会预测功能。然而,这样的预测一般具有主观臆断型,无法保证新法能够规制未来的发展问题以及完全顺应社会发展。数据是客观存在大量的现在以及过去式,但是前一分钟与后一分钟的事物间呈现出逻辑美,将大量数据汇聚形成大数据系统,存在于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会显现。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借助已有大数据中呈现出的逻辑关系,追求法律预防及预测功能的逻辑性,制定合乎社会以及事物逻辑发展规律的法,实现大数据对于立法的“反哺”功能。

结 语

大数据的应用给我国司法事业带来了巨大变革。这对于提升司法功能与效力、提供科学决策、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抓住司法大数据有利时机,争取使我国的司法事业迈上新台阶。为此在具体应用中必须认清司法大数据的弊端之所在并予以克服。加快司法人员信息数据培训,拓宽司法视野,切实将大数据应用落到实处。最终实现司法大数据的创新应用,为更加公正、高效、正义的司法和社会环境提供有力地支撑。

参考文献:

[1] 马恒: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2] [美]埃里克·西格尔,大数据预测[M].周昕,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 [美]迈克尔·刘易斯,魔球—逆境中致胜的智慧[M].游宜桦,译.台北:早安财经出版社,2011.

[4] 李奋飞,朱梦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司法大数据方略[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

[5] 王钦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数据应用[J].地理学报.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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