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杨学友
【案例】
张老伯与老伴儿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张兴华、次子张兴全、女儿张晓兰。老伴儿2013年冬因病去世,张老伯一场大病后,身体不佳,一直需要人照顾。在与次子一家生活期间,张老伯亲笔书写、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其所有的两居室46平方米楼房给次子。2014年冬,张老伯病情加重,时好时坏,三子女协商共同轮流照顾父亲,生活费、医疗费用等由张老伯自己负担。这期间,因次子与妻子在外打工,几乎未尽赡养义务,大儿子与女儿照顾得更多些。或许是出于对小儿子夫妻行为不满,或许为了凑自己的医药费、生活费,抑或是兼而有之,张老伯背着三子女,以25万元价格将其所有的房产卖给表妹 (尚欠房款6万元)。 2017年末,张老伯去世后,三子女清理老人遗物,发现老人尚有存款及现金65000元。此时,三子女才知道,房子已经让父亲卖了,卖房子的钱也花了一大部分。对于老人遗留下的存款及购买人所欠6万元房款,合计125000元,次子张兴全提出,父亲曾立遗嘱将房产给我,基于老人真实意思表示,这125000元应全归我。张兴华与妹妹张晓兰不同意,要求共同继承分割。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张老伯在生前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他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房子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即张老伯做出了与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行为,且该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应视为张老伯对自己所立遗嘱予以撤销。
遗嘱撤销后,张老伯也未设立新遗嘱,故老人去世后所留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