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吉 重庆市第一中学校
电子货币特指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或数字化形式从而产生的货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一般是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互联网上进行支付(最为常见的电子货币:储蓄、信用卡、微信支付、支付宝、翼支付等)。电子货币与法定货币等值,相比于传统货币,电子货币具有方便储存,便于支付的特点,其便捷性有很大的提升,可以极大地节省人力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不同,它不需要面对面支付,可以在极远的地方完成交易,从而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但是因为电子货币是虚拟的电子数据,并不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应,并且在部分范围上具有局限性。加之电子货币作为技术型货币,若技术出现漏洞,不法分子将利用其漏洞攻击系统从而盗取电子货币,综上所述,电子货币在具有简便性、易储存成本低等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成熟性。
电子货币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第一批信用卡的诞生,当时大型酒店和百货商店开始向其高端消费者发行纸卡可以看作是电子货币的雏形。但当时数字货币的概念模糊,受众太窄,各种模式也不是很健全。但很快在1958年,美国银行推出了第一张普通信用卡以及后来的Visa卡。这使得电子货币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产品,在国际间的竞争强劲的竞争之下,1966年,一系列有竞争力的银行又相继推出了万事达卡。到了1990年,互联网的出现也同时促进了数字货币的发展。而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了以“金卡工程”为重点的电子金融化建设。自从开展“金卡工程”以来,电子货币在我国被广泛的运用。当今的中国社会,无论是高额还是小额的交易场景之下,用户更倾向于使用如同支付宝,网上银行,微信等为代表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电子货币在市场的使用量也在逐渐增大,如下图1所示。社会正在逐步的迈向一个无现金的交易模式中。
如今电子现金广泛的适用于国内,国际间的大小额交易中。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电子现金起步较迟,但在接下来的发展中逐渐追上了发达国家电子现金的发展程度,由最初储蓄卡,信用卡到后来以智能卡为基础的电子钱包(微信钱包、余额宝等)。此外随着中国国家金融网的成立以及众多商业银行,互联网企业所开发的应用系统,电子货币得到了推广。但是电子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再加之与互联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面对这些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国家政府仍有许多法律没有完善,因此如今的电子货币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的情况和较为危险的运营隐患。这同时也制约着我国电子货币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图1:2012-2017年我国非现金支付金额量
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电子货币在逐渐取代传统货币。相比于传统货币,电子货币在使用时不存在繁杂的手续,更有利于对经营成本的节约。
就银行业而言,电子货币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可以让其在相关发行流通环节中脱离传统的现实货币,使其涉及到的交易环节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不仅简化了交易过程,使得交易可以无视距离的远近,更为重要的是它优化了个人清算程序,运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就不需要如同传统银行业一样需要实时检查清算,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使双方的交易成本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优化。
在跨境贸易方面电子货币也充分发挥了它的优势。电子货币具有随时到账,安全性高,便于追踪交易等特点。在跨国交易中,一般需要开信用凭证,但如果采用电子货币付款,跨国交易就会变得像淘宝购物那么简单。买方不会直接转入对方账户,而是会借助第三方平台,待买方确认后才会转入卖方账户中。这种模式使得双方都不可对于交易任意撤资,任意运用,从而使得买卖双方可以放心交易。
1.支付风险
电子货币与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无论是货币发行还是交易都离不开网络操作系统,因此网络安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基于电子货币交易平台繁荣发展,各平台都专注于核心业务,但在信息安全方面投入的精力十分有限导致安全事件频繁出现。用户在支付过程中,资金的安全保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子货币的便捷性,广泛性等优点的成立都是在电子货币的安全能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实现的。如果电子货币存在网络上的漏洞,一旦没有及时修复被黑客攻击利用,那么,电子货币不但没有发挥优势,更有可能成为国内甚至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隐患,从而发展成为世界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的不良因素。
2.信用风险
传统货币主要是由央行发行。其安全性,信用评级较高,而电子货币主要是以商业银行和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发行,发行机构数量多,导致用户对发行机构的了解模糊。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电子货币主要包括非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储值卡和信用卡以及互联网工所自行发售的货币,而这些发行机构与电子货币使用者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确立的明确关系,只是凭借单方面或者双方所自行拟定的协议来维持一种信用关系。而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借款人的违约,逾期支付,逃避支付等都会构成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另外,在整个的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发行机构和所有权人,还有资金处理、统计、结算等中间机构。用来维持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往往是双方制定的双边,一旦出现矛盾和意外,因为没有相应电子货币的专门法律、法规,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延用合同法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理和决断,这并不利于电子货币未来长期有效的发展。
电子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法律都不是特别完善,存在或多或少的技术问题和监管法律漏洞。这同时也在制约着电子货币未来的发展,因此,如何解决已有的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和监管措施是电子货币发展的重中之重。
电子货币作为一个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货币且与互联网技术紧密项链的产业,网络信息安全便是每个用户和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了防范电子货币的技术风险,我国金融部门应为电子货币的支付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加强对发行机构资历的审核,制定相关的准入制度,提高电子货币的公信力,防止由于个别极端事件而带来的使用者对电子货币的信任危机,防止由于这些个别案例而导致社会以及金融市场的不安定风险;此外,国家在健全发行机构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严格地监察并督促发行机构内部的运营情况,消除所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从而达到规范的运作;发行机构也不能一味的追求利润,应强化技术力量,对电子货币系统进行实时更新,加大国际间的合作,积极的修补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所存在的漏洞,从而保障电子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准确的界定盗用他人电子货币及非法入侵私人网络的法律性质,制定与之契合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于违反法律的惩罚力度,起到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降低电子货币违法犯罪的案例。
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其发行主体涉及众多商业银行以及互联网企业,加之他对用户的选择也没有那么严格,所以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发行机构与用户之间没有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都应该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应建立电子货币与各方的义务与权力对等体系,明确规定发行主体,运营商,用户等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出现问题时的解决,问责机制,合理分摊责任,使得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合理科学的制定风险防范机制。
此外,为了确保交易双方的可靠性,国家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发行单位提高要求,增加门槛,从而防止出现电子货币市场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对于发行部门来说,可以采用用户征信模式,筛选电子货币的使用用户,可以通过阿里巴巴集团所采用的芝麻信用,通过用户的交易历史自动进行信用评分。
我国的电子货币起步较迟,但在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电子货币在近几年有了迅猛的发展,目前市面上最常见的电子货币主要有这四种类型:储值卡型电子货币,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和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其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且较为接受的是现金模拟型货币,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这类支付方式因其简便性,快速性,广泛性深受消费者喜爱。再加上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和交易模式,人们更偏向无现金的支付方式,这也为电子现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与前提条件。但在电子货币的发展中,同时也存在诸如信用风险与支付风险等问题,因此为了保证电子货币未来能健康有效的发展,国家应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货币金融电子化体系成为了历史必然发展。21世纪电子货币必将会成为主要的金融支付货币,成为个人,企业甚至国家金融管理的基础。它本身具有的优势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电子货币目前许多问题,并且在电子货币未来的发展中也必将遇到更多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应面对的挑战。只有勇于面对这些挑战,积极解决问题才能换来电子货币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