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德勇
现年26岁的彭芸是南京人,于2014年与厉扬相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结婚。
比彭芸大两岁的厉扬,长相帅气,家境优越,热衷于泡吧跳舞、上网聊天。而彭芸从小娇生惯养,对家务活一窍不通。结婚三个月,两人就开始相互指责,矛盾不断。随后,两人都辞了职。厉扬在彭芸的资助下买了辆出租车,彭芸则做起了全职太太。厉扬除了开出租就是玩游戏,而彭芸时常出没于酒吧,以酒解愁。夫妻俩同床异梦。
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厉扬驾车在街上揽客,一不留神将一位打扮阔气的女子刮翻在地。幸好只是刮破了女子的衣服,厉扬一番道歉,随后,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女子主动给厉扬打电话,两人聊得很开心。此后,两人联络不断。女子叫牟倩,40岁,家住南京江宁区某花园小区,有一个上高中的儿子,老公开公司。老公整天忙于事务和应酬,作为全职太太的牟倩备受冷落。虽然牟倩和厉扬年龄悬殊,但感情火速升温。
厉扬戴1万多元的名表,用2000多元的打火机,衣服全是名牌,还经常偷偷打电话。彭芸觉得丈夫有了外遇,当面质问他。厉扬不仅否认,还几次对彭芸动了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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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拿到厉扬婚外情的证据,以便离婚时提出索赔,2016年1月,彭芸联系上一家私人侦探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将4000元预付款交到侦探公司老板张进手中。张进跟踪厉扬多日,拍下了厉扬和牟倩牵手、拥抱、亲吻的画面。“我想知道对方有多少家底。”彭芸进一步对张进提出要求。3月中旬,得知牟倩家底丰厚,彭芸随即请教张进:“我可不可以先向牟倩索赔?”张进告诉她:“不能直接开口要钱,否则就构成了敲诈犯罪,要迫使牟倩自己提出来赔钱。”
张进向彭芸建议:“她想占有你老公,你就找她要老公转让费。不但在用词上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也可以让她掏钱息事宁人。”彭芸连连称妙,两人达成合作,钱到手后五五分成。
3月29日上午,张进和彭芸带着摄像机、望远镜等器材,一大早就守在牟倩所住的小区外。9时40分,厉扬搂着牟倩亲热地进了小区。下午5时许,厉扬离开。张进和彭芸敲开了牟倩的家门,单刀直入说明来意。牟倩央求:“我们改日再谈好不好?我儿子马上要放学回来了。”“不行!今天你不跟我谈,我就找你老公谈。我要把你偷情的录像给你老公和儿子看……”
牟倩紧张得说话直打结。彭芸直接提出条件:“就是因为你插足,厉扬打我逼我离婚,我干脆把他转让给你,你给个价!”“那我补偿你20万元。”牟倩说。彭芸展开左手,亮出五指:“50万元,少一分我也不会放过你!”牟倩最终答应了彭芸的要求,写下欠条,还款最后期限为4月7日。与此同时,彭芸把余下的侦探费6000元一次性付给了张进。
随后,牟倩打电话给厉扬,两人一起到公安局报案。
4月4日,彭芸和张进约牟倩,想将那张50万元的欠条变为赠与款项。牟倩满口答应,随即将情况通报给警方。民警将彭芸和张进以敲诈勒索罪抓捕归案。
8月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彭芸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张进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彭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彭芸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彭芸被捕后不久,厉扬就起诉离婚。由于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被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被改判缓刑出狱后,彭芸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厉扬对婚姻不忠,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2016年12月9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厉扬不仅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且认为真正有错的是彭芸,“她常常夜不归宿,如今又目无法纪被判刑罚,这婚我非离不可!”彭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私家侦探拍摄的厉扬婚外情证据。
厉扬有婚外情是不争的事实,但两人的婚外情发展到什么程度,其过错程度是否达到法律支持受害人一方的赔偿要件?这些必须有证据支持。然而,张进拒绝交出偷拍的录像,彭芸不得不放弃索赔。
2017年7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厉扬与彭芸离婚,案件诉讼费、反诉费、鉴定费共2360元,由厉扬承担2260元,彭芸承担100元。
当初和张进签调查合同时,就约定调查结束张进应将证据交给彭芸,可张进一直未将录像交出。2018年2月5日,彭芸将正在服刑的张进告上南京玄武区法院,要求张进返还其调查费1万元,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关于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是否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引发了大量讨论。对此,律师给出指导:
1.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2.不得通过长期跟踪方式掌握对方行踪。此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涉嫌刑事犯罪,跟踪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3.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但得排除1和2提到的两种情形。此外,公共场所的亲昵行为资料很难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4.自己调查取证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更大。当事者在自己家中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声像资料,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闯入他人住宅、酒店等私密空间取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往往会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被诉或获刑。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公安人员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
5.不得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视听资料。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法益高于婚外情调查,因此当事人不能将“捉奸”的照片、视频等资料放到网络上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介,也不能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