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院司法警察应该如何适应司法体制改革

2018-10-16 11:40张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司法改革检察院

摘 要 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转隶后,内设机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司法警察的履职内容和方式也发生相应变化。面对新形势,积极转变职能,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才能顺应时代潮流,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关键词 检察院 司法警察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张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52

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也同时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与检察机关正式剥离。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其之前的职能定位势必不再适应今后的检察工作。本文中,笔者将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部门如何顺应改革潮流,转变司法职能,肩负双重使命,顺利走上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发展之路进行分析阐释。

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点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特点:一是具有双重特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即是警察警种之一,就应具备警察的一般要求和特征,受司法警察有关部门的管理。同时,由于其专属,理应同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二是具有职责的专属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三是具有履职的从属性,2015年6月份通过的《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而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明确法警属于检察辅助人员,即法警的职权具有从属性。

二、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司法警察履职方式的冲击及未来司法警察主要服务方式的转变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原有职能主要分为三大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主要是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等。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紧缺,司法警察的上述职能规定也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设置的,因此,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务自侦部门的侦查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事务和安全事务上,而对批捕、公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的配合、服务少之又少。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渎捡、预防部门的剥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将大大削弱,与之相对应司法警察的职责也将消失,司法警察的服务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需要适时调整和转变服务方式。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定势,面对改革形势,作为检察机关专门武装力量的司法警察,其工作应适时向司法性、监督性方向转变,调整工作职能,为检察机关工作保驾护航、排忧解难。具体可以向以下几个方面转变:

(一)协助调查取证和自行侦查工作

有观点认为,反贪、渎捡、预防部门从检察机关剥离后,司法警察的辅助侦查职能也将随之取消。笔者认为不然,因为检察机关内的民行、监所、批捕、公诉等部门依然具备对一定案件的自行侦查权,如民行部门拥有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批捕、公诉部门有对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权,同时还有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权,而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警察理所当然的可以协助上述部门的检察人员补充侦查、调查取证,所以司法警察的辅助侦查职能不会消失,只是服务部門和服务重心发生了相应变化。

(二) 加强对批捕、起诉部门讯问、询问工作的配合

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环节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需要传唤并询问证人,此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严格执行在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讯问和询问,保证犯罪嫌疑人、证人及检察人员的安全,以确保案件能够安全、顺利的交付审判。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加强与批捕、起诉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助完成讯问、询问工作。

(三) 强化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保护功能

检察机关法警具有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的职责。但是,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人员少、精力有限、多数人员在编不在岗等原因,实践中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调查取证,看守、押解、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保护职能则相对缺失。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承担重大敏感案件中,检方重要证人和公诉人出庭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职责,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加大对检察人员和检察工作的保护力度,让司法警察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坚强后盾。

(四) 提升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新课题。为有效提升处置能力,司法警察应加强训练,增加精良装备,增强执法能力和警务保障能力,提高综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为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开拓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

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的司法主体,可以参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条件及时对检察人员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发展成为检察机关履职工作中重要的内部监督力量,与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一起,共同组成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效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

三、加强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各级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是当前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

(一) 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建设,首要的前提是转变思想误区。要充分认识法警队伍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法警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大力宣传法警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消除一般部门对法警的认识误区。要从潜意识里摒除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重新思考如何立足本职,积极配合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形成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有效整体合力。要彻底摒弃司法警察“工差、听用、打杂”等陈旧观念,重新审视自我,不断加强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 提高素质能力

作为承担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主体,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作风,才能保证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出应有的职能。

第一,要重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品质培育。要注重培养法警的忠诚意识,树牢“四个意识”,真正做到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做忠诚、公正的执法者。要注重培育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把法警队伍锻造成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人民满意队伍。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过硬本领。司法警察工作有其独特的职责范围,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按照《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需要具备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执法技能过硬等基本素质,其中履行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及执行警务协助、参与追逃等职责还对司法警察的体能、心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司法警察面临着新的考验,比如如何更人性化地执法、新型警用装备和通讯工具的使用等等,都对当前的司法警察培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检察院必须认真应对这些要求,科学地规划和实施以体能训练、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警用装备使用训练、射击训练为基础内容,以综合战术训练、心理素质训练、野外生存训练、创伤急救训练为重要课程的专业培训,真正使司法警察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真正达到“用必能战,战无不胜”的目的。

(三)加强作风建设

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纪律作风建设,首先要加强政治纪律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其次,要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动员司法警察积极参加党建工作,积极的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服务服务于各项检察工作的职责要求。最后,要进一步通过健全和落实制度来加强司法警察的纪律作风建设。狠抓纪律作风建设,重点加强制度的健全与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为应对解决纪律作风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建立法警队伍在纪律作风建设上的应急处置机制。与此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管理,促进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猜你喜欢
司法警察司法改革检察院
扶贫队“砸锅”——记山西省检察院扶贫队员武海龙
司法院校如何把警察体育与警务技能融合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和思考
西安市检察院依法对白雪山案提起公诉
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和对策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
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职业化还是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