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送达制度问题研究

2018-10-16 11:40刘兆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摘 要 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连接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一个桥梁,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凸显,“送达难”也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错误、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流动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等现象频发。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措施主要有:一是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送达,改变法院单一送达模式;二是整合法院内部资源,充实送达力量;三是优化原有送达方式,树立多元化的送达理念;四是建立恶意规避和阻碍送达惩罚机制。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争取能尽早解决送达难题。

关键词 民事送达制度 送达难 送达方式

作者简介:刘兆星,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17

一、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

(一)民事送达制度的含义

民事送达制度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活动,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同时也是一项诉讼制度。送达体系保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诉讼权利,也体现了民事诉讼参与原则。诉讼参与原则主要包括 “诉讼听审权”与“诉讼知情权”,其属于程序公正和正当程序的范畴。民事送达制度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把应予送达的文书依法送达,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与否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息息相关。

(二)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现状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民事送达制度,正式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200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采用司法专邮的形式进行邮寄送达,提高送达率。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涉港澳台与涉外民事送达作出规定。2012 年出台的《新民诉法》增加了电子送达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新增和修订的形式对民事送达制度进行修改。201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民事审判中的送达进行了進一步的规范。

二、我国民事送达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民事送达主体单一

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是唯一合法的送达主体,送达工作必须由法院依职权完成,使得送达任务集中于法院一家,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法律未具体明确实行送达的人员身份,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由主审法官送达,有的由司法警察送达,有的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送达,因为送达主体的不统一,加之送达行为的不规范,均会影响到民事送达效果与效率。

(二)文书送达任务繁重

当前,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加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因素,都使得我国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成倍增长。特别是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使得民事诉讼活动出现“案件爆炸式增长、办案人员减少、办案压力加大”的新挑战。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结案件数量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地方各级法院受理及审结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8%和18.3%。可见全国范围内的案件总量都在成倍的增加。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员额制的设定使得法官人数在法院中所占比例更小,这些都大大加重了法院的送达负担。

(三)送达方式各有欠缺且送达难度大

送达方式各自均有欠缺,直接送达难,直接送达往往遭遇到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达;留置送达软,由于留置送达见证人是义务性协助,故而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因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愿做送达见证人。邮寄送达签收难,一方面存在司法专邮的投递员经常出现不规范投递的情况,另一方面,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代签人的身份不明等情况也影响邮寄送达的效果;委托送达相互推诿,由于立法缺乏对委托送达的强制性规范,而受托法院自身亦存在较大的送达压力,故而实践中代为送达拖延迟误、敷衍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实践中法官对“下落不明”的理解不一,且公告时间长。还存在部分原告故意利用法院的公告送达,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电子送达范围小,电子送达方式具有及时性、成本低的优势,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导致其未充分发挥优势。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人口的流动性日益频繁,经常出现自然人住所不固定导致难以送达。对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工商登记注册的地址往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这些都影响法院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频繁,跨国案件的受理逐年增多,进而会涉及到程序更为复杂的域外送达,较于域内送达更加困难。

(四)规避、阻碍送达现象突出

部分原告在起诉时,认为寻找被告进行送达是法院的职责,在提供对方联系方式和地址时较为随意,导致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给法院送达带来诸多困难。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部分受送达人逃避法院直接送达、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例如送达人员到达时故意躲避、不开门或者外出让送达人员“扑空”;面对送达人员声称自己是受送达人的朋友、租户等以规避送达。另外,由于部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未正确认识送达的法律效力,错误地认为只要法院见不到其本人,就拿他没办法,或者认为只要不签收,法院就不能把他怎么样。故而排斥阻碍法院的依法送达。

三、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思考

(一)改变单一的民事送达主体,探索送达工作的社会化模式

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可试行送达方式社会化,逐步弱化法院在送达中的作用。推行设立专门的送达机构,其送达人员可以从法院退休人员、人民陪审员、邮局工作人員、基层组织人员、快递公司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用专职或兼职送达人员,既可节约法院人力资源,也可形成专业的送达队伍,提高送达效率。

其次,构建基层送达网络。法院可以聘请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等人员,利用基层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内人员状况等较为熟悉的优势,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从而减少送达人员的盲目询问,提高送达效率。另外,法院还可加强和公安机关的合作,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有效解决受送达人无法联系、地址不详的状况。

(二)加强送达队伍建设,整合资源提升和充实法院的送达力量

据统计,我国法院在送达程序上耗费的司法资源约占司法资源总数的 40%。法院应进一步细化司法资源,设立专职专岗完成送达。从我国立法来看,只规定了诉讼文书由法院送达,而具体由法院的哪一个部门或人员进行送达却未予明确。从德国和台湾的相关立法来看,案件的承办法官都不直接参与送达,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免除法官的送达任务,将送达任务交由书记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辅之以司法警察。同时,应当加强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相关设备配置,例如保证车辆、给送达人员配置执法记录仪、警示性器械等,提高送达效率。

(三)针对各种送达方式的不足,优化送达方式的适用规范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有七种送达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优先适用直接送达。笔者认为送达工作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送达方式。第一,针对直接送达容易“扑空”的风险,法院可以尝试错位时间的办法,打好时间差,突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第二,邮寄送达中可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自然人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扩大到与当事人不同住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该单位的其他职员也可签收。第三,简化留置送达的程序,对拍照录像的主体、记录留置送达、内容范围等予以明确,规范留置送达,增强可操作性。第四,完善委托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受托法院未完成送达的后续程序,制定执行不力的处理措施。同时委托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受托法院的联系,详细告知受托法院应配合送达的内容,增强受托法院送达的责任心和效率。第五,限制公告送达的使用,避免公告滥用。是否适用公告送达,应对当事人的真实去向进行调查走访,在法院认真审查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公告送达。第六,对电子送达进行统一管理,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使电子送达尽快普及。

(四)建立恶意规避和阻碍送达惩罚机制,规范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告知义务

部分当事人恶意规避和阻碍送达是造成司法实践中送达难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禁止权利滥用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基本原则。恶意规避和阻碍送达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迫在眉睫。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身份设置具体的惩罚机制。对于恶意逃避或阻碍送达的自然人,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有接收诉讼文书义务的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上述人员进行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可以一并对相关法人和组织进行罚款。

另外,当事人有准确告知自己的送达地址、电话、邮件等信息义务。当地址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法院,自行承担未更正信息的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或错误地址误导送达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民事送达是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其连接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变迁,送达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凸显,甚至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审判质效提升的一大毒瘤,故而解决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对于送达问题的研究是针对现存问题的探讨,并试提出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可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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