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教育惩罚与变相惩罚的边界

2018-10-16 10:44李春刚
广东教育·综合 2018年9期
关键词:前提条件理智合理性

李春刚

在网络传播与社会片面解读炒作的影响下,教师惩罚学生在大众的意识中往往被歪曲成师德师风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界、教育相关人员、社会人士对教育惩罚认识的不全面,以至于完全否定了教育惩罚的作用。教育惩罚是一种负教育管理法,是一种针对儿童不良行为、给予暂时剥夺某些权利或给予不愉快体验的行为。为了全面认识惩罚,本文从惩罚时教师的情绪、惩罚的目的、惩罚的程度、惩罚产生的前提条件来分析合理性教育惩罚与变相惩罚的边界,为两者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

一、惩罚的情绪

一般情况下,任何个体每日都会经历喜怒哀乐等情绪。即使人生和职业修养要求相对较高,教师也会在应对事物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中,表现出明显或不明显的情绪。可以肯定的是,教师在进行教育惩罚时,也带有某种或多种情绪。教育惩罚的情绪分为理智与不理智两类。理智情绪中,教师的情绪不会因为学生的不良行为或违纪行为而产生较大的起伏,教师能够理智思考,找到最优的解决办法。相反,不理智情绪中,教师由于学生不良行为或违纪行为的刺激,产生较大的情绪变化,冲动莽撞,失去思考能力,甚至做出异常行为。

教师进行教育惩罚时,情绪如若为理智,惩罚则趋向于合理性教育惩罚,反之,则趋向于变相惩罚。教师在理智情况下一般会有两种表现:一是留出缓冲冷却时间,调查了解学生违纪的原因,并让学生反思自身在事件中的过错或不当行为;二是选择合适的地点与场景进行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和教育惩罚的执行。

二、惩罚的目的

在校园中,每天都会发生学生违纪违规事件,处理事件的方法有很多种,惩罚只是其中一种。不可否认的是,不管教师选用何种方法,其最终目的都是教育学生,这也是进行教育惩罚必须坚守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有的教师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惩罚是最优或较适合的教育方式,而有的教师只是因为学生违纪事件而习惯性地选择惩罚,以发泄情绪。依据教育惩罚的目的是否带有教育动机、探寻教育契机达到教育效果,可將教育惩罚的目的分为教育和发泄不良情绪两类。如果教师进行教育惩罚的目的是教育学生,那么惩罚就只是一种达到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惩罚则趋向于合理性教育惩罚。反之,如果教师进行教育惩罚的目的是发泄情绪,那么惩罚就是目的,惩罚则趋向于变相惩罚。

三、惩罚的程度

既然惩罚只是达到让学生向好向善目的的一种手段,那么把握好惩罚的程度就至关重要了。若程度适宜可以达到教育惩戒的预期效果,多属于合理性教育惩罚;若程度不适宜,轻则增加和强化学生违纪频率,重则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故而惩罚的程度既要考虑惩罚的内容和方式,又要考虑学生身心的承受能力、身体状况等。首先,教育惩罚的方向应该是当事学生的不愉快体验,其次,惩罚程度需要适宜,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底线,既要限制当事学生享受某些权利或机会,又不能给学生带来人格侮辱和身心伤害,以免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四、惩罚产生的前提条件

古今中外教育思想与教育实践已经证明,惩罚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生或所有类型违纪违规事件的教育。那么,惩罚产生的前提条件又该如何确定呢?

惩罚产生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双向平等性,即教师和学生要共同遵守纪律。双向平等性可以使教育惩罚更有教育性,使学生心悦诚服。惩罚产生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经由民主讨论制定规则,规则纪律最主要目的是服务集体生活和学习,所以规则纪律也应由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讨论而制定。惩罚产生的第三个前提条件是事态明了,即教师清晰了解违纪事件的前因后果及违纪学生的具体情况。惩罚必须建立在教师对学生和事件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惩罚产生的最后一个前提条件是学生清楚认识自身的错误,通过教育,让学生清楚认识自己的错误、接受惩罚的原因,这也是发挥惩罚教育效果的关键点。

综上所述,惩罚是一种自古就有的教育手段,也是一种教育艺术,运用教育惩罚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教育能力。同时满足上述四个维度的合理指标即为合理性教育惩罚,即教师在理智情绪下,在满足进行惩罚的所有前提条件下,对违纪违规学生使用适宜程度的惩罚,达到教育学生去恶习向善行目的的过程。合理性教育惩罚是教育需要的,并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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