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信托属于事务型信托类别,融合了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实现了老年人的资产管理和增值以及日常身体照顾及医养的愿望。
关键词:养老信托;养老服务
养老信托由于具备信托财产独立、信托收益确定及信托财产保障性强等金融特性,能够为应对老龄化挑战、发展养老金融产业提供可行解决方案。但就目前而言,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以及提高信托机构内外部发展力度,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何谓养老信托?为明确界定这个概念,首先要对信托的概念有清晰的认识。根据《信托法》的界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养老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类型之一,理应具备信托的基本要素加之养老功能的发挥。因此,养老信托应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养老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或将财产或财产权用于养老产业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或安排[1],也有学者将养老信托视为创新概念[2]。由于养老信托受益人享受养老权益的凭证或信物是养老信托受益凭证,通过养老信托受益凭证,养老信托可为老年人或其利益相关人提供养老服务、投资理财服务并实现财富传承等功能。养老信托首先属于事务型信托类别,其次它融合了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最后养老信托实现了老年人的资产管理及增值与日常身体照顾及医养的愿望。
养老信托的信托行为包含委托和受托两部分,其核心在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处分养老财产以及提供养老服务。此外,养老信托和其他事务性信托关键区别在于养老服务,即除投资理财服务之外的“衣食住行医学乐”等综合养老服务。因此,养老信托的特征主要包括反映养老服务本质的综合性与长期性。
2.1 综合性
原银监会曾提出和践行了信托业“八大业务”的制度框架建设,完善和加强信托的本源功能,支撑信托业向本源业务理性回归。根据八大业务分类,养老信托跨越财产信托、慈善信托以及事务信托等,表现出综合性特点,见下页图。根据受益人的归属、信托目的、法律立场以及存續期等多个角度来看,其同样表现出综合性。因此,养老信托是种综合性的信托。
2.2 长期性
关于养老信托的设立直至终止,根据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其通常历时几十年。由于养老信托不仅可以存续于受益人(老年人)的整个晚年时期(也可从中年延续至老年),甚至能够存续于指定的下一代。因此,养老信托表现出长期性特征,即延续至受益人整个生命周期甚至代际叠加。
关于信托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作用机制,其主要是利用信托制度为养老需求者的利益(自益或他益)提供养老服务与财产管理。值得说明的是,受托人的专业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方面解决了老年人难以管理财产等问题;另一方面养老财产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且利于财产保值与增值。具体来说,养老信托有如下3方面的功能。
3.1 统筹管理功能
通过管理老龄受托人的养老金、提供“六老有”服务、代理投资理财并实现财富传承,从而实现安全托管委托人的财产并保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3.2 协助功能
受托人由于与老年人建立了信托关系,故受老年人委托与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地产开发商、医疗服务商、养老服务供应商以及各种金融机构建立委托关系,自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养老金管理公司和老年公寓。
3.3 完善养老产业功能
养老信托通过对养老产业进行投资,争取政府关于养老金融建设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借助信托平台整合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以打造养老产业链条,丰富养老产品功能,更好为安养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养老信托由于具备信托财产独立、信托收益确定以及信托财产保障性强等金融特性,能够为应对老龄化挑战、发展养老金融产业提供可行解决方案。但就目前而言,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以及提高信托机构内外部发展力度,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利用养老信托安排养老资产的独特价值在于,其能够发挥信托制度在家庭财富管理上固有的内在优势,一是实现资产安全隔离,二是实现特定养老目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刻画了信托制度的含义。其中,信是信托的核心。因此,信托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养老本质与信托相类似,均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托付行为。由于囿于健康状况与活动能力,老年人往往基于信任而选择并依赖受托人(通常为老年人的血亲)管理处分其生前和身后事项。由此可见,养老与信托具有高度的融合性,加之信托是一种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养老工具,不会出现老年人财产被家属挥霍等情况,故老年人可以充分信任养老信托工具。
4.1 实现安全隔离资产
资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管理的核心特点。由于家庭财富养老规划的资产运用时间较长,通常历时数十年。因此,养老资产的安全性尤为重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尤其是委托代理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保了养老资产的专属性与安全性。
4.2 实现特定养老目的
关于养老目的,多数老年人希望获得长期、全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人身照顾服务、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其中,不乏诸如为后代分配养老财产等特定目的的服务。根据信托的法理构造,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且明确,内在契合养老资产管理的要求与目的。
4.3 养老信托财产运用广泛且灵活
与其他提供较为单一金融服务的养老理财产品不同,养老信托通过利用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以其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等特性,为老年人提供内涵丰富的养老服务。不仅能够如前所述实现个人特定养老服务需求,还能够以设立专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信托计划等方式推动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
4.4 养老信托与以房养老的比较分析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转移给受托人,由于房屋的收益性特点,受托人依据养老保障目的,管理并處分受托房屋,以其产生的收益为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目前,通常意义上的以房养老模式指的是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相较于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在以下几个方面优势明显:
4.4.1 养老信托制度更具公平性
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特点为通过房屋评估,计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老年人按期得到的资金。受双方信息不对称、房屋或存在升值空间等因素影响,委托人易处于不利地位,对老年人而言尤为如此。然而,养老信托的设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养老金支付不公平问题。老年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有责任与义务以受益人利益为中心,处理信托事务。如遇房屋价格上涨,受托人理所应当会将房屋增值部分向受益人转移,因此更具公平性。
4.4.2 养老信托制度更具弹性
自签订住房反向抵押合同之日起,受精力、时间限制,无力承担高昂违约金等影响,老年人易被“不公平合同”绑架,被动继续履行。不同于签订住房反向抵押合同,在养老信托制度下,信托协议不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保留房屋所有权,还可以保留更换受托人的权利。
养老信托产品主要包括养老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财产信托、养老消费信托等。
5.1 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有关企业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养老金信托特点包括:一是专业性。作为财产管理的专业机构,信托公司通过养老资金的规模效应,充分发挥理财优势。二是安全性。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其不受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财务状况变化的影响,即使任何一方破产也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顺利分配。三是收益性。信托公司秉承诚实、谨慎、有效等基本原则管理养老资金,能够确保养老资金保值与增值。
1974年,美国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其对养老金的受托方式进行了强制规定,即养老金必须以信托形式设立。截至20世纪末,在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级政府养老金计划中,超过17万亿美元的养老金以信托形式成立,且私人养老金信托规模超过3万亿美元。关于美国养老金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信托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国家控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保证资金稳健保值,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发行的特别国债。另一类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于各州政府养老金和私营养老金,其投资方向相对多样,包括投资股票、投资债权等类型的产品。
5.2 保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期满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3]。
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实现被保险人生前的理财愿望,如为下一代分配信托利益;二是通过结合人寿保险与信托,达到投保、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多重目的;三是规避遗产税,从而实现信托财产收益最大化。
5.3 保险金信托产品
2014年5月,作为首次引入国内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托富未来”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与事务管理等功能,立足消费终端产品层面,实现了信托服务与保险服务的创新融合。
“托富未来”的核心特色为资产传承。通过提供不同保险金给付方案,为拥有不同资产规模的客户创造更大的资产保值与传承空间。具体而言,通过设计起售点为800万元的产品,配之以“传家”品牌专属定制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体验。
5.4 养老财产信托
养老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获得稳定利息收入,将土地、房产等资产交由信托公司,由其进行管理经营的信托产品。养老财产管理信托的发起方以委托人为主,受托人在我国一般是信托公司。受托人在向客户提供养老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特定的养老保障计划,并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信托,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等受托职责。养老财产信托的财产管理模式可归为“反按揭”模式。例如,相关机构通过评估房产所有者抵押给其的房产价值,在考虑通胀、人均寿命、资产所有者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精算师计算出每月应当支付给资产所有者的金额。养老财产信托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存续期较长,直至财产所有者去世,届时相关财产所有权归属信托机构。但正如前文所言,由于该“反按揭”模式基于信托框架设计,因此兼具公平性与灵活性。
5.5 养老消费信托
作为养老信托的一种典型产品,养老消费信托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实现投资者获得现金收益与养老服务权益的双重愿望[4]。与其他类型养老信托产品相比,养老消费信托有如下特点:一是能够使消费者获得全方位消费体验,加深对信托产品多功能性的认知;二是能够为信托公司增加获客渠道与客户黏性,能够结合自身优势加强产业链布局;三是有助于提升养老产业发展及整体服务质量提升。
2014年12月,我国首支养老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养老消费信托”落地。金融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健康管理公司通过合作,努力实现为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养老消费产品,满足老年人理财、照护、保健、救援等多重需求。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一方面,老年人能够获得稳定且具有竞争力的现金收益回报,满足财富管理需求;另一方面,老年人能够获得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医养服务以及紧急救援服务等,满足养老需求。此外,消费者还可自行采购其他另付费医养服务项目,并享受超值优惠。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精神层面关怀的重视程度随之提高。由于老年人的社会性与知识性特点,能否满足与家人、朋友相伴的诉求成为养老产品是否打动老年人的关键点。养老信托未来发展趋势将沿着产业链条进行延伸,除老年人所必需的医养服务外,养老信托还将与消费紧密结合。通过创设起居、社交、保健以及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消费产品,为老年人提供更佳服务体验。
参考文献
[1] 彭晓娟.老龄化挑战下养老信托优势和发展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7(4):8-12.
[2] 尹隆.老龄化挑战下的养老信托职能和发展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4(1):23-25.
[3] 朱丹.浅析保险金信托[J].时代金融,2012(18):146.
[4] 王跃.信托参与与养老市场的路径思考[J].金融经济,2014(16):9-11.
作者简介:
张明玺,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高级研究员,研究方向:消费信托与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