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虚拟空间的属性致使了一些伦理问题的发生,其中影响最恶劣的就是网络色情。本文试着分析我国网络色情的类型、现状、泛滥的原因,以及对网络色情问题进行伦理学的批判。
关键词:网络色情;伦理;监管制度
“快播视频”事件使得公众对于网络色情的关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到底是“技术无罪”还是对于网络色情的零容忍?引起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但是对于网络色情的概念模糊和不可操作性是重要的原因。
一、网络色情的界定
由于我国立法上对网络色情概念界定的不明确,给接下来的网络色情法律监管带来了困难一方面,对网络色情的有效的界定将极大有利于对于网络色情的打击,关于网络色情的标准界定,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首先,网络传播有其自身的特点,使得网络色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具体社会环境下有所变动。因此,对于网络色情的定义在概念的界定上既要便于操作、利于监管,又不能阻碍网络的发展。其次,依托与网络色情自身发展的规律,网络色情是在传统色情行业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依托于网络这一媒介而来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之前打击传统色情犯罪时总结出来的经验,对于网络色情这一概念的界定也可以参考之前的对于传统色情概念的界定。再次,对于我国的立法上的缺位与不完善,我们可以取长补短,借鉴那些互联网应用已久的国家,借鉴他们的立法上的经验。
二、网络色情泛滥的原因
很多用户在色情网站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都超过其他的网站,一些网站挺而走险,无视法律的制裁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肆意发布大量的网络色情信息。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快速的传播性等特征,网络色情传播者在传播的时候可以为所欲为,造成了目前网络色情信息的空前的猖撅现象。我国性教育体系的不完善。由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约束以及人们受到传统保守思想的禁锢,对性教育往往不够重视,甚至是遮遮掩掩的,这正好迎合了他们好奇的心理,在网络中他们接触到大量与性有关的信息,由于缺乏基本的常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往往他们选择的是一些错误的,甚至是不健康的信息,这对他们意识形态的形成和身心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网络立法滞后导致依法治理遇到难题。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三、网络色情的伦理批判
网络色情的伦理问题的关键因素就在互联网的使用者,网络为网民的精神活动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同时也赋予他们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且不可避免地要求重新规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1]从功利主义角度看网络色情。功利主义主张判断人的行为应该从主体行为的效用和功用的结果来看。在网上传播的网络色情资源有些是用来牟取暴利的,有些确实和同好者分享资源的。谋取暴利是利用网络色情来实现自身利益及幸福的最大化,同好者分享则是实现少数人幸福的最大化。但是二者都忽视了网络色情资源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色情资源使得他們过早地接触到成人世界,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这种行为是“结果恶”。人性理论角度看网络色情。人性是指人生存在世界上所具备的一切属性,是所有人共同拥有的普遍属性。这种人性是人天生就有的、本能的,同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一样,没有善恶之分,不能用道德上的善恶进行衡量。康德认为人具备理性,理性决定人区别于动物,并形成约束人们的行为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网络用户在面对网络色情资源时,动物性便会被激发,但是人是社会中的动物,具有理性,理性能够给人们立下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使人们不受动物性的欲望所驱使。道德准则是人的理性的升华,是用来约束人们原始的冲动和行为的标准,沉溺于网络色情资源中的用户暴露出来的动物性易引发其他不稳定的本性。网络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在被动或主动的接触色情信息时,便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潜在的危害,模糊他们是非观念,甚至歪曲价值观念。行为善恶理论角度看网络色情。“应该”是用来表示为达到目的的某种手段,但是不在乎这种目的原本的善恶。也就是说不能赋予“应该”和“不应该”道德意义,他们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效用性,这种目的性没有善恶之分,只要完成目标,就是“应该”,是行为上的善。
四、网络色情的监督与管理
从技术方面规范。网络色情信息在网上如此猖撅,抵制网络信息蔓延和传播的最好途径就是把它们扼杀在摇篮里,尽量让色情信息不能与网络用户接触,通过一系列的软件程序将其屏蔽,因此国家、政府还有一些专门开发互联网软件程序的公司,应当大力开发应用各类防火墙和各种过滤软件,国家对企业的开发应用应当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2]从思想道德方面规范。我们在坚持“依法治网”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依德治网”。网络世界的人们完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用户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网络上的自由也是相对的自由,在网络大环境赋予人们自由的同时,网络用户必须具备的便是自律。这点对于青少年来说是格外重要的,青少年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还不能正确把握是非曲直,他们往往是一时的冲动或是一时的兴起,作出一些荒唐事,不仅使自己迷失了方向,还延误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法律法规方面规范。通过立法,将网络色情犯罪的主体、客体和权益的界定清楚,是法律良好适用的前提。因此,健全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既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也是网络信息技术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网络色情泛滥,除了打击力度不够外,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重要因素。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制约、威慑、打击网上各种犯罪活动,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网络伦理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SJYSQ09)研究成果、江苏警官学院公安政工专业方向品牌建设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杨阳.网络色情的现状及其伦理学批评研究,东南传媒,2015,7.
[2]林兴发,杨雪.德国、日本手机网络色情比较,集体经济,他山之石,2011.11(上).
作者简介:
龚骏,哲学硕士,江苏警官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师。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