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艳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涉及的民事案件量也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笔迹鉴定案件量也是逐年上升。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间接或者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判,鉴定意见能否全面客观的反映事实非常关键。笔迹鉴定案件中要求鉴定人全面了解案情,需要对检材的形成、样本的全面性、可靠性等进行系统的检验分析,并结合案情多次检验讨论来印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保證案件的鉴定质量,减少错案。
关键词:笔迹特征;比对检验;书写水平
一、案例
(一)简要案情
某法院审理有关原告王荣X诉被告夏某俊、高某祥、王某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王荣X对被告提交的“2007年1月4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异议,认为其上“王荣X”签名不是本人书写,是被告找他人(陈某梅)代写,申请对“王荣X”签名是否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法院为查清事实,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材料上“王荣X”签名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材料
1.检材: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4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一份(共4页),其第4页上“甲方配偶(签章)”处“王荣X”签名字迹为检材字迹。
2.样本:委托方提供的王荣X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原件一张,其上“王荣X”签名字迹为样本字迹。
(三)受理鉴定事项
要求鉴定检材“王荣X”签名字迹与样本王荣X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
(四)检验过程
对检材的检验:
送检的检材《房地产买卖契约》装订于2007年X X XX字第5号《X X市公证处公证卷宗》内,检材字迹采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形成于两横线之间。检材字迹清晰,书写水平一般,书写速度较慢,运笔流畅自然,特征显露明显,具备检验条件。
对样本的检验:
王荣X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采用黑色签字笔以快速、中速、慢速书写形成于白色A4纸张上,字迹清晰,书写水平一般,书写流畅自然,无伪装迹象,特征反映良好,具备比对条件。
委托方提供的样本为案后实验样本,本所要求委托方补充提供王荣X平时书写的签名字迹样本。王荣X本人平时书写字迹较少,无法提供自然样本。委托方提供了案号2015年XX字第XX号卷宗协助了解案情。在鉴定人查阅卷宗时,发现其内装订有一张标称日期为“2014.5.17”的书写有“王荣X、陈某梅”字迹的纸张,其上“王荣X”字迹与王荣X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书写水平接近,经与委托方沟通,确认该字迹为涉案人陈某梅书写。陈某梅书写的“王荣X”字迹清晰,书写水平一般,书写正常。
检材与王荣X书写的样本字迹的比对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王荣X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之间的书写水平、字形等笔迹的一般特征接近。但在“王”字竖笔的收笔动作、竖笔与第三横笔的位置关系和搭配比例;“荣”字“艹”的搭配关系,“荣”字“冖”的起笔位置,“冖”与“木”上下位置距离关系,“木”的撇笔和捺笔的笔画形态和运笔动作,捺笔和竖笔之间的位置关系等书写细节特征上均存在差异(详见下图)。
检材与陈某梅书写的“王荣X”字迹的比对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陈某梅书写的“王荣X”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之间的书写水平、字形的笔迹的一般特征接近。在“王”字竖笔的收笔动作、竖笔与第三横笔的位置关系和搭配比例;“荣”字“艹”的搭配关系,“荣”字“冖”的起笔位置,“冖”与“木”上下位置距离关系,“木”的撇笔和捺笔的笔画形态和运笔动作,捺笔和竖笔之间的位置关系等书写细节特征上均存在符合(详见下图)。(五)分析说明
经检验,检材字迹与王荣X书写的样本字迹之间的笔迹特征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其特征总和均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字形近似,个别笔画形态相似,但分别检验发现两者的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结合涉案人陈某梅书写的“王荣X”字迹与检材字迹的符合特征,充分印证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送检材料的检验条件,宜作如下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
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4日”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第4页上“甲方配偶(签章)”处检材“王荣X”签名字迹与王荣X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二、评析
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鉴定人在不研究案情不结合对检材和样本分别系统检验的情况下就检验出意见,出具的鉴定意见容易产生偏差,或是委托的鉴定事项即使鉴定对了,但对审判工作没有帮助甚至造成误导。
例如,某案件委托对检材记账单中被告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人就签名进行鉴定,检验认为检材签名就是被告书写,鉴定结论没有错,但法官按鉴定意见判被告败诉就错了,因为检材是原告利用被告签名消退了原有字迹添加记账内容字迹形成的。如果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前,对案情进行了解,结合案情分析检材的合理性,就会进一步全面检验,发现检材是变造文件的事实。虽然法院没有委托对检材是否变造进行鉴定,但鉴定人可以在鉴定书中对检材的形成进行描述,或告知法院全面检验情况,帮助法官客观的审理案件。
本案中鉴定人在进行文审工作时,发现了卷宗内陈某梅书写的“王荣X”字迹,并在检验检材与样本字迹时,结合了陈某梅书写的“王荣X”字迹同时检验,佐证了检材字迹与样本之间的笔迹特征差异点是本质性的,鉴定结论也符合申请方王荣X的陈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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