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之探析

2018-10-15 02:25李虹锦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担保人保函强制执行

李虹锦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我们公证行业来说,该《通知》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之后又一指导性文件。

《通知》将赋强范围以及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强调了债务核实的重要性,对公证机构的审查义务及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做出明确要求,此外,还扩大了可执行标的范围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支持赋强公证、加大执行力度,可谓联合通知“升级版”。《通知》既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的一剂良药,也是赋强公证不断发展的催化剂。笔者将对赋强领域的新型业务——保函的办理方法予以探析。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由于《通知》中明确要求可赋强范围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债权文书,则赋强保函的债权人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文章将从受理审查、询问告知、公证书证词及执行证书签发五个方面予以探析。

一、受理审查

《通知》明确将保函、还款承诺等单方行为列入受理范围,是赋强公证的一大突破口。笔者认为保函属于《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因此,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则必须由其本人到场申请办理。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当事人身份及其意思表示;(2)自然人担保:应重点审查担保人婚姻状况,建议夫妻双方到场签署保函,若申请人坚持仅由其一人承担担保责任,建议通知配偶到场,表明知悉对方出具保函的情况并在询问笔录上予以确认。应收集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法人担保:若担保人为单位,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收集审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则应提供公司授权委托书。(4)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审查:保函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故应审查原债权债务关系,收取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的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自然人身份证以及原债权文书。(5)对保函内容的审查:《保函》除需明确具体担保债务、担保方式、担保数额、担保期限等内容外,另一重点则是必须载明当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在收取上述资料的同时要求担保人提供由债权人出具的接受担保人出具担保书的承诺〇

二、询问与告知

制作询问笔录时,除重点询问申请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外,还应对债务核实方式予以明确。目前公证员多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债务核实函,存在邮件被退回、他人签收等当事人

未亲自签收的情况。为减少债务人因未收到债务核实函而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存在程序不当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况,建议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在询问笔录中增加债务核实函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由当事人选择。选择上述任一方式的,均应在笔录中告知申请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债务人(担保人)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之日起N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无异议,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保函賦强公证的费用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第一项第3类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在合同、协议收费的基础上加收:执行标的额30万元以下的,按0.3%收取,最低收费200元;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每件1000元。对于公证费用较高的,为减轻当事人压力,同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建议结合司发通(2017)76号文第十条:“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银行业金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部分费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余费用”的规定,公证员在办理赋予保函强制执行公证时,即可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本次仅收取部分费用,若出现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的情况,剩余费用将于办理执行公证时收取。

三、公证书证词

赋予保函强制执行公证不同于以往的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及赋予担保债务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笔者考虑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保函文书公证书”作为证词标题;公证事项为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在证词要素中明确叙述出主合同债务人、债权人、担保期限、担保数额、担保方式以及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以及债务核实方式等内容。依据的相关法条应加上该《通知》。

四、执行证书的签发

若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笔者认为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债权债务合同、借款借据、能证明还款情况的银行流水、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函、银行催收通知书及邮寄单等。上述材料经审查核实后方可向担保人发出债务核实函,若担保人在办理保函赋强公证时选择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债务核实方式,则应在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时截屏保存并打印装卷留档。债务核实函发出后,担保人在约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可出具执行证书。同时,根据之前申办保函赋强公证时公证费的约定,在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中应加上办理保函赋强公证时未收取的费用。

对保函、还款承诺等单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业务的新领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新型赋强公证业务推向市场,还需在不断办证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办证流程及证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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