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喆 于鸿
摘 要:无权处分制度我国民法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民法关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无权处分制度不仅理论内容丰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现如今,我国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理论阐述主要在《合同法》第 51 条,其在很大程度上还存之多漏洞,使得很多专家和学者对其一直存在争议。按照法律层面来解释,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根据理论层面上解释,需要和处分权区分开来进行阐述。无权处分大多存在于我国物权的转移,虽然和善意取得比较类型,但是也本质上还存在很大的不同,无权处分制度的优化对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合理阐述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优化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效力;理论阐述
现阶段我国对于无权处分制度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其思考的角度不同,对于无权处分制度就会有不同的理解。笔者通过客观分析现阶段人们对于无权处分的理解,更好的分析无权处分法律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现行法中无权处分的理解
无权处分就其含义上来看主要是指对于没有处分权的人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无权处分的科学界定对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无权处分由于在内容上的划分不同,具有很多类型,包括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未经原权利人允许在其财产之上擅自设定抵押等。笔者对于无权处分的理论研究就围绕比较典型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研究内容。对于无权处分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究。
(一)《合同法》第 51 条中的无权处分
对于《合同法》第 51 条,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正是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进行统一的理解:债券行为中包含了处分行为,与此同时处分行为中衍生出来的物权变动也与负担行为息息相关。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将其理解为处分行为,也就是说物权的变动和具体的合同效力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中的无权处分
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的阐述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理解,主要是基于负担行为,在整体上完善了《合同法》第 51 条理论内容的阐述,从我国的立法层面上来看,无权处分合同所存在的效力与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并没有关系。这种理论阐述和处分行为还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就要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进行详细区分。
二、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及评析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及评析
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说缺乏有效的科学验证因此只获得了极少部分群体的支持,在《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了解释,但是这种解释无法对理论进行合理支撑。缺乏相应的客观理论作为依据。这种解释会将无权处分行为看作是没有法律效力。要想无权处分行为获得法律的支持,就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传统司法的改革和实践过程中,对于无权处分的相关事件都是为认定为无效行为。目前市场经济改革已经不断推进,针对无权处分也进行了新的解释,同时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内容,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对无权处分进行了新的诠释和认定,但是其在本质上认为其是无效的并没有改变。
(二)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及评析
传统意义上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说法过于片面,理论思想还相对欠缺,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其产生争议,此时就产生了新的理论观念,也就是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这种理论思想又被具体划分为两类:一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其认为受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的影响,无论无权处分为何结果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处分权无关,因此,在此基础上,无权处分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我国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缺陷
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解读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针对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制定还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其很多理论思想与《物权法》的理论内容也相悖,在该法第 15 条中明确了其区分原则。需要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行为方式作为界定依据,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会与这种规则展开强烈的对比。另外,无权处分合同在做规定的时候其中含义更与物权行为相似,债权行为和债权结果的详细解释并没有进行过多阐述。在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行为方式的具体影响做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也成为实现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基于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判定原则将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两者因果关系相分离。这种方式使得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区分方式还我国的法律传统还存在一定的矛盾。
无权处分制度在无权处分的背景下,基于标的物的交易为无权所有者的判断,在标的物交付完成之后,所有者就具有一定处分权。而基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要想发生物权变动首先要保证以下基本条件,第一个就是债权合同的有效性。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如果所有权已经被所有人获得,那么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应当作为有效合同。但是站在《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如果权利人没有对无处分权进行追认合同就被认定是无效的,这两点是相互矛盾的。
(二)对我国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完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对于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制定也要进行完善,以此更好的彰显法律的权威性。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区分原则和标准。正确平衡物权变动和合同的效力关系。无权处分合同和物权变动是两种互不干扰的理论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应当选择无权处分行为和债权行为效力没有具体关系的立法政策。以此实现法律的有效性。
四、结语
综合上述理论思想,我国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由于我国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分析还需要立足于物权变动模式,结合现阶段我国整体的法律环境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科学认定。由于我国对于无权处分不同学派的专家对其的阐述会存在一定的理论冲突,要想有效规避法律漏洞,还需要弥补各自理论的不足,实现法律体系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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