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庙见之礼研究

2018-10-15 09:11郑吉伟
青年时代 2018年21期
关键词:社会因素

郑吉伟

摘 要:庙见之礼作为婚礼中的重要一环,具有考察新妇和完成婚礼的重要意义。三月庙见则更具有保证贵族血脉纯粹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三月庙见逐步转化为三日庙见,研究其产生、演变的深层因素,对于我们研究婚礼演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三月庙见;社会因素;庙见争论

周代继承夏商文化,将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加以系统、完善,并上升为“礼”,使“礼”成为衡量人们日常行为与思想道德水准的重要标杆。婚礼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在古代中国,以家庭为单位,小农经济为基础,婚礼作为上事宗庙,下继子孙的重要之礼,历来在整个礼制中处于重要地位。秦汉以降婚礼形式开始演变,唐宋时期更是发生了重大变革,随着婚礼的演变,庙见之礼同样也发生了变化,从三月行庙见到三日行庙见,庙见时间的缩减,反映的是社会思想的改变。

一、三月庙见之礼及其争议

(一)三月庙见之礼

《礼仪·士昏礼》记载,婚礼在行完六礼之后并没有真正的结束,其后还要举行共牢合琶、妇见舅姑、庙见及配祖、婿见妇父母。经过这些仪式后,整个婚礼才算完成。庙见,即为新婚三个月后新妇在家庙中祭拜,以示上告宗祖。三月庙见之礼十分重要,《礼记》云:“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袝于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1]p584如果没有举行庙见仪式,也就说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未正式缔结。未成成妇之义,就不能迁入男子宗族祖坟,依旧要归葬于女方家族。丈夫为妻子服丧,按礼制应该是身着齐衰、足穿菲屦,若有病着还应该拄杖。壻不杖,不菲,不次就更表明,庙见之礼未成,就不能算作正式成婚。只有经过庙见之礼,才表明女方正式嫁入男族,女方的地位和权益才能得到确认和保障。

(二)三月庙见之争议

对于庙见之礼,历代学着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三类:

郑玄认为“三月庙见”之礼并不是必行,只有在结婚时舅姑已经故去,才举行庙见之礼,庙见之礼实则等同于妇见舅姑。新婚三月,举行庙见,拜祭舅姑,是向舅姑报告,引荐新妇。婚为大事,三月举行庙见体现对亲人、对祖宗的崇敬。

《白虎通·嫁娶》云:“妇入三月然后祭行。舅姑既殁,亦妇入三月奠菜于庙。” [2]p464《白虎通》认为庙见之礼必行,不管姑舅存殁,新妇第一次参加祭祖,均需宣告于宗庙。褚寅亮说:“三月祭行,达礼也;三月祭菜,变礼也。不可混而为一。”[3]p10也就是说,庙见和祭菜并不是一种礼仪。对于舅姑有亡故者,除了举行庙见之外,还要举行祭菜之礼。

贾遗、服虔则认为:“大夫以上,无问舅姑在否,皆三月见祖庙之后乃始成昏。”这种观点认为新婚夫妇必须等待三个月举行过庙见之礼之后才算正式成婚,夫妇之间才能同房。《左传》隐公八年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鍼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鍼子曰:“是不为夫妇,庶人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4]p111郑公子娶陈氏女先同房而后庙见,陈鍼子就认为他们就不能算作夫妻。

三种观点中,郑玄的观点是疑问最多的。《礼仪·士昏礼》中妇见舅姑与庙见是并列的,如果只是一种问题的两种情况,婚礼中二者不应在并列的位置上。其次,舅姑已故,举行庙见仅仅是个仪式,为什么要等到三个月之后才举行庙见之礼。《白虎通》的观点是最合情理的,即便以我们今天的视角来看祭告祖宗之后才能正式确定夫妻关系也是可以理解的。第三种观点无疑是最苛刻的,三月庙见之后才能同房,在我们今天看来未免有些不近人情,但是,正如皮锡瑞所说:“古礼多不近人情,后儒以俗情疑古礼,所见皆谬。”[5]p38l刘向《列女传》卷四《齐孝孟姬》中载:孟姬者,华氏之长女,……三月庙见,而后行夫妇之道[6]p101。从此则史料中可知,齐孝孟姬的婚姻中还是严守古礼,先行庙见,之后再行夫妻之道,完全符合第三种观点。《春秋》中同样载有宋恭伯姫的婚礼,同样严守庙见后始同房之礼。我们不能以现今的思维去揣测古礼,依据史料分析,三月庙见然后同房,最有可能接近古礼。

二、三月庙见的社会成因

古礼中之所以要把庙见之礼设立在三个月之后,与周代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三月行庙见之礼可以最大程度确保血统的纯正性。周代实行世亲世禄制和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嫡长子,不仅要继承财产、爵位、名号等,更要成为家族正统的延续,对于这些世亲世禄的贵族来说,选择血统纯正的继承人,不但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合法延续,更意味着财富、族众的不旁落。新妇的贞洁需要用三个月的时间去检验,夫妻三月庙见之后再行房事就是这么一个道理,新妇若婚前与人有染,按照妊娠规律来说三个月就已经有显怀迹象。三月庙见就是来确保血脉纯正的一种方法。据文献记载,一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杀首子”来确保血脉纯正的做法,相较这种做法,三月庙见就显得合理了。先秦时期,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对妇女的束缚并不严苛。众所周知,西周进入父权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开始被灌输,但是母系社会的遗俗依旧保持了一定的影响。另外,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传统的旧制度不断被新制度所冲击,贵族妇女摄政、主政均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下层社会对于女性更是相对包容。《诗经》中郑风、卫风就多描述男女之间情爱之的事。其中《氓》《关雎》等篇更是大胆直白的描述年轻男女相互爱慕,相互追求的场景。婚前行为的相对自由,直接导致婚前怀孕率较高,因此三月庙见对于贵族集团确保自己的权利、财富不外移是很有必要的。

三月庙见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考察性情。《白虎通》“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然后可得事宗庙之礼。”[7]464《白虎通》认为,三个月就已经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品性,所以三个月之后通过品行的观察了解,再决定是否举行庙见。其实这就是對古代试婚风俗的一种继承,通过一段时间的试婚,考察夫妻之间是否能和睦相处。“反马”、“致女”之礼的存在,就更加表明了试婚的本质。三个月内,妇有德行,相处融洽,男方对女方表示认可,那么就“反马”——送回女方送亲时所乘骑的马,而女方则需要重新“致女”——派代表前往聘问,以确认将女方嫁给男方。

孔颖达认为三月庙见与祭祀时间分不开“岁有四时之祭,率三月一举。妇之庙见,必依于时祭。”[8]p624孔颖达认为三个月是一季度,天气改变,才可以祭祀鬼神。此种原因,立足于祭祀礼法,亦有可取之处。

三、三月庙见的演变

(一)三月庙见之演变——三日庙见

礼制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影响,礼制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三月庙见的古礼在汉代依旧可见。《汉书·平帝纪》载,汉平帝于二月丁未立皇后王氏,于夏见于高庙。按照时间推算,二月立皇后王氏,夏祭祀于高庙,中间相隔正是三个月,证明平帝婚礼还是沿用三月庙见之礼。东汉末年三月庙见之礼还有记载,《三国志》卷 57《陆绩传》裴注引《姚信集·表》有陆绩之女郁生封其为“义姑”之事。郁生嫁与张白,但逢张白因事连坐,死于流放,郁生坚贞,侍奉张白一家不离不弃,朝廷褒奖,特封其为“义姑”。 《姚信集·表》中对此事例的记载中有“侍庙三月,妇礼未卒”之言,也就是说郁生之婚礼严守三月庙见之礼。虽然东汉末年虽然还能见到三月庙见之礼,但总体来说东汉中晚期,三月庙见之礼就已经接近于消亡,特别是在宋以后,三日庙见之礼逐步兴起。

(二)三月庙见演变的社会因素

社会阶层变化,贵族阶级没落,三月庙见之礼逐渐失去其独有价值。三月庙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保证嫡长子继承制之下血缘的纯粹,保证世亲世禄制之下,权利及财富的不外移。随着贵族阶层的没落,士阶层的崛起,嫡长子继承的世亲世禄制度完全被打破,原先的贵族阶层已经不足以或者说没有能力去严格执行三月庙见之礼,而新崛起的封建阶级希望采取更便利、更有效的婚姻方式。其次,男尊女卑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妇女被严格束缚,贞操观念强化。秦汉以降妇女地位逐渐下降,特别是程朱理学兴起之后,在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之下,妇女完全成为男权的依附品,贞操观念得到空前的强化。所谓“沾衣裸袖便为失节”。女子失节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意义,坚持守节就会得到官府的表扬。在这种贞操观念之下,血脉纯粹性已经得到了最大的保证。同时理学伦理之下,妇女被严重束缚,“养在深阁人不识”便是未出阁女子的真实写照,婚姻形式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时莫谈自由恋爱,便是未结婚前,夫妻二人想见一面都是不得,如此社会情况之下,三月庙见之礼自然失去了其最重要的意义。仅剩下上告祖宗,“事死如生”这一象征性意义。三月庙见之礼自然逐步被放弃,慢慢转变为三日庙见。

先秦时期,三月庙见之礼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秦汉以降,思想变动、文化革新,庙见的功用逐渐消失。《朱子家礼》中三月行庙见之礼也演变为三日行庙见之礼,庙见之礼仅剩敬祭先祖,维护孝道之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古礼的繁琐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以至于逐渐消亡,发展到今天,我们也只能从史料中以窥一斑了。

参考文献:

[1](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7](清)陈立疏证.白虎通疏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清)褚寅亮.仪礼管见[M].台北:艺文印书馆,1966.

[4](周)左丘明,(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清)皮锡瑞.经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4.

[6](汉)刘向.古列女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清)万斯大.礼记偶笺[M].续修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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