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下的道德风险

2018-10-12 09:26张宏烨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借款人网贷

张宏烨

(武昌工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一、引言

在当下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势头下,P2P网络借贷模式,俨然不再陌生,它是以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借贷和融资的需求。传统商业银行借贷门槛高、抵押和验证程序繁琐,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人都被拒之门外,而P2P的出现,对于小额资金周转的需求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2007年—2012年,P2P市场迅猛发展,其中平台重点集中在北上广和浙江地区。然而自2013年起,P2P平台频繁“爆雷”,2016年,国家推出了P2P备案管理办法,随之而来的却是更多P2P平台的退出,其中恶性方式退出占多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累计6659家,其中问题平台高达4691家,已经上升为社会性事件。投资者对整个网贷行业的资金安全问题纷纷提出质疑,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网贷平台存在异化的情形,另一方面源于平台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鉴于此,笔者在对网络贷款平台异化模式剖析的基础上,以信息不对称作为切入点,研究不同模式下的P2P平台的道德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以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二、P2P网络借贷机制及相关文献回顾

目前,国外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不对称的研究文献有很多。Berger S and Gleisner F(2009)[1]认为,网络平台作为信息的提供者是可以降低借贷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Greiner M E and Wang H(2010)[2]认为建立信任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网贷市场发展,还可以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Steh Freedman(2010)[3]利用 Prosper平台上 2006—2008年间的交易数据,深入地研究了P2P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现借款人收入、负债、信用记录等“硬”信息相对缺乏,但通过社会资本的“软”信息(比如声誉、朋友圈等)可以有效缓解上述不利情况。

国内学者中,冯果(2013)[4]发现P2P网络借贷出现了异化,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交易模式,并认为平台主要面临三个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经验风险,同时认为应加强对国内P2P平台的监管。郭卫东(2014)[5]将我国P2P网络借贷模式细分为五类模式,即单纯中介、线下到线上的复合中介、线上到线下的复合中介、公益型、线下交易型五种借贷模式。谈超等(2014)[6]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构造了解决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博弈模型,认为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我国目前最为安全交易模式。何光辉(2017)[7]利用实证研究发现我国P2P问题类平台与正常平台之间的道德风险及公司治理、营运风险差异显著,道德风险及公司治理、信用管理和营运风险越高,平台出问题的可能性越大。

国内大部分研究集中于P2P平台的介绍、运作模式以及风险监管问题。关于平台道德风险研究较少,本文旨在针对不同模式下P2P平台存在的道德风险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举例让国内P2P网贷平台及其参与者对这类风险有所了解。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模式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国外最初的定义是在没有银行介入的前提下,贷款人直接选择和合适的借款人进行交易,P2P网贷平台只是扮演居间人提供信息咨询。但是,我国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出现异化,平台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目前我国P2P平台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纯中介服务平台模式,即“线上交易模式”;另一种是有担保的信用中介模式,即“线下交易模式”。

(一)线上交易模式——以拍拍贷为例

拍拍贷的运作主要借鉴国外的Prosper模式,采用纯线上模式,平台只是作为单纯的信息中介,借贷双方是自由交易的。交易模式如下图:

拍拍贷这类平台的交易特点是借款人发布的借款利率只要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出借人和借款人就最低的利率达成一致,双方可直接签订电子合同,一般是多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平台提供多为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

(二)线下交易模式——以宜信为例

宜信的运作模式主要借鉴国外Zopa模式,采用线下信用审核和债权转让模式。平台属于复合中介型,平台除了扮演信息中介,本身也参与借贷交易中。这类P2P平台交易模式如下图:

以宜信为例的这类P2P平台的主要特点将借贷双方的签约分割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平台的内部员工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合约,平台的线下工作人员跟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名下资产等,然后根据跟进信息确定借款人的信用额度、借款金额和利率;另一方面平台与真正的出借人签订服务协议,通常以销售理财产品来兜售债权。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让出借人把钱投资到一个“资产池”当中,由平台进行资金整合后,再来投资网站通过信用审核的标的,出借人资金被分配到多个借款人手中。这种模式目前比较常见,比如聚财猫、e租宝都属于线下交易模式,虽然有些平台推出所谓的P2C、P2F模式,但其本质仍然属于P2P模式。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模式下存在的道德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存在道德风险,根源就在于出借人、借款人与平台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当然,不同模式下平台,存在的道德风险程度也不一样。

(一)线上交易模式下的道德风险

在前文中已经描述了P2P平台线上交易模式的特点,出借人主要根据平台中列出的借款人各项信息选择是否投标,当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合同,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借款人虽然事前在平台中列出了借款原因、借款利率等信息,并且成功获得了贷款,但是在交易之后,由于出借人一般无法参与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借款人拿到资金之后,在利益驱使下,很可能违背当初的借款初衷,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或经营活动,甚至从事违规活动,进而损害出借人的合法利益,道德风险就此产生。

对于线上交易模式,平台是对双方在交易前的各项信息进行有限审查,而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事后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事后信息不对称的减少主要依靠于事后监督。比如一个武汉的出借人根据虚拟的网络平台搜集的信息将资金放贷给上海的借款人,双方实质上并没有面对面的了解,如果想消除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肯定要耗费精力去监督这个借款人的行为,这个监督成本无疑是巨大的,此时出借人如果依赖平台进行监督,平台最终会将监督成本转嫁到出借人身上。然而根据数据显示,线上交易模式的P2P平台,比如拍拍贷,它主要是对成功借款者收取2%~4%的平台服务费,其余多数业务费用极低甚至免费,所以低廉的平台收费导致平台势必不会承担巨大的事后监督成本,因此平台对于借款大部分是不提供担保的,事后也不会积极关注资金的流向,资金风险完全由出借人承担。由此可见,单纯中介服务模式的P2P平台存在的道德风险是比较严重的。

(二)线下交易模式下的道德风险

对于线下交易模式的P2P平台,涉及两方面的协议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一个是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另一个是平台内部员工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平台本身也是交易的主体,所以平台会比较严格地审查信用,设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事后会跟进还款情况并及时追踪借款人行为,一旦有违约的可能性平台要随时作出应对。既然平台愿意在事后监督上耗费人力财力,那么相应平台收取费用也会随之提高。宜信平台对借贷双方都收取平台管理费,对出借人收取利息收入的10%作为平台管理费,对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的4%作为平台服务费,此外还有借款审核费用(每次15元)等其他小额服务费。①尽管在这种模式下,出借人(投资者)看似通过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资金的动向,但是这中间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以某P2P借贷与理财服务平台为例,平台一直强调费用的控制,推行“千五费用”制,指的就是工作人员对其负责的理财产品做好及时的线下跟进审查,比如要监督一个外地借款人的行为,可能要员工要亲自过去,会发生招待费、差旅费等诸多费用,如果在授权范围内,员工可以进行费用报销,但是最高不得超过自己打理的理财产品收入的千分之五。对比传统银行推行的一般是“千二费用”制,平台的“千五费用”算是比较宽松的了。费用百分比的提升一方面激励员工肩负起线下监督的重任,但另一方面使道德风险加剧了。首先平台和员工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对于员工是否如实履行了跟进工作的任务,这本身就存在着道德风险,推行的费用报销额度越高,道德风险也就越大;其次投资人(出借人)委托平台进行事后监督,并且付出了代价,平台也确实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是很多P2P平台披露的信息并不完善,比如最近某平台宣布良性退出,临时公告披露是存在逾期还款,但是具体逾期的金额没有披露,而且公告发布之前没有任何信息表示是存在逾期的,说明平台的信息披露非常不及时,平台存在极高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平台的信息披露,尤其是针对个人或者企业的大额贷款,虽然披露了还款保障有抵押物,但是对于抵押物的真实度是否有保证,平台没有详细披露,出借人不知情,这就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是投资人付出的代价越高,道德风险也越高。由此可见,即使是复合中介型的P2P平台,由于激励措施不完善和披露信息的不透明,同样也存在着较高的道德风险。

五、防范平台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

鉴于上文对我国P2P平台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的分析,同时为了我国P2P平台的健康长远的发展,笔者对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市场征信体系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成熟的市场征信体系。尤其是在虚拟的P2P平台中,征信情况尤为重要。首先在P2P网站上,借款人提供信息是否真实有待考证,其次很多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因素没有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呈现出来。目前,中国国内银行的征信系统并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这对P2P平台是一个很大的约束,因此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实现P2P网贷平台与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增加投资者对P2P行业的信心,同样可以避免平台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

(二)增强平台自身的信用数据分析

21世纪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全世界都在强调数据的重要性,P2P行业也不例外。为了更好的减少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必须完善。比如阿里巴巴小额信贷公司,它将淘宝、支付宝、余额宝等底层数据进行整合,运用云计算等数据工具进行分析,由此解决了网贷平台中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借鉴于此,其他P2P平台可以与掌握大数据的企业类似阿里巴巴、京东等加强合作关系,以“云征信”的模式建立征信共享机制。

(三)加快P2P网贷平台的备案制进程

目前,我国线下模式的P2P在线借贷平台,为了引诱投资人,抛出高利率的理财产品,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一旦平台出问题,相关责任人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单纯依赖平台自己监督自己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已经在经营的P2P网贷平台要加快其备案进程,一方面政府机关可以参与到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平台提供信息备案,第三人可以从行政机关进行查询。当然对于目前平台频频爆雷的现象,国家也应当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比如可设置“退出维持基金”,用以支付平台退出时期的费用。

(四)加强P2P行业的监管

目前我国P2P行业正面临大整改,针对新进入的平台,应当提高准入门槛,新平台不仅需要有营业执照,应该实行“许可经营制”,将心怀不轨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P2P行业乱象。对于已经在运营的P2P平台,由于行业监管政策的缺失,平台也变得越来越混乱。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除了有政府监管之外,还可以联合银监会、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到协调管理中,比如成立P2P监管协会,制定包含完善测评借贷指标体系的检测系统,将每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都纳入监管范围,定期将监测的结果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并向社会大众公开。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引入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借助银行成熟的信用审核体系及风控体系,同时可以和银行合作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有效的降低信息不对称,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五)推进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

P2P网贷平台要想健康发展,应加强借款人的信用披露,落实“实名制”注册,同时平台可以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充分向市场通报自身的运行报告,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公布清晰透明的财务数据,包括平台坏账率、流动性指标等,有必要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以便投资者和借款者能够有效了解平台的运行情况,并交由市场监督,实现市场化的公平竞争。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于:郭卫东,李颖.网络借贷平台P2P模式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4(6).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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