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秋萍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间较晚,并且我国国情复杂,目前又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虽然国家之前对个人所得税制作出过几次修改,但我国个税当前存在税率较高,课税模式无法保证税收公平,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征收管理滞后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同时个税制度的不完善又造成了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税率 OECD国家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础之一,是国家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保证之一,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广泛用于教育、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等方面,个税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大头。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许多问题,导致个税不能完全地发挥出它原有的作用,表现其一就是在收入分配方面:我国的基尼系数近几年一直在国际警戒线之上,2016年的基尼系数是0.469,比2016年提高了0.004,仍然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作为规划内容之一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全面实施,而同为规划内容之一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势在必行:个税修订案已上交全国人大审议。本文基于我国个税现状,在深入研究0ECD国家个税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一、0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验
(一)税收居民的身份判定
英国通过三个阶段的测试(海外关系测试、英国关系测试、与英国关系紧密度测试),完成税收居民的身份判定。
美国税法规定,满足美国“实质居住测试”的个人(即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居住测试的个人)就是美国的税收居民:当年在美国境内累计停留183天或以上;当年在美国境内累计停留大于31天并小于183天,并且按法定公式计算的最近连续三年美国境内天数累计为183天或以上。
(二)课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德国首创的,美国最开始实行的也是类似德国的“香兹综合所得税”模式,之后美国的西蒙斯构想出综合所得概念和综合税基概念,被称为“海格西蒙斯综合所得”。
英国最早使用分类所得税制,现在英国采用的是综合征收的所得税模式,即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相加汇总,就其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后进行征税;英国采用了“正列举法”,对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所得不征税。美国也是实行综合税制,但美国对课税所得采取“反列举”法。
(三)税率、税率结构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直向着减少累进级次、下调边际税率和降低税率的方向不断改革完善。税率结构从十一级降至三级,目前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不斷变化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要素实行指数化调整,随后的改革趋势是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税基。奥巴马执政时把六级税率改为五级,并且每级都增加5%左右,现在美国的最高税率为35%。同时美国还实行了多退少补的制度,规定每年都要对起征点进行调整,提高了税收收入的征收质量。
(四)扣除项目标准
英国现在的扣除项目有:个人扣除项目,子女税收抵免、工作家庭税收抵免等,而对于个人扣除项目,不同年龄段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个人扣除项目标准从1979年开始呈现的是上升趋势,从4592英镑上升到2012年的7475英镑。子女税收抵免的设立则是出于男女平等的目的,在取消了原有的“个人附加扣除”和“已婚夫妇扣除”两项之后,新设立了子女税收抵免。
美国的扣除项目有:费用扣除(分两种:标准扣除和逐项扣除)、捐赠扣除、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意外损失费用、交通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等。美国在规定费用扣除时,考虑了多方面因素,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税负情况选择扣除的方式,并且扣除的额度每年都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五)纳税方式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申报。代扣代缴是大部分纳税人缴纳个税的方式,通过纳税系统或者银行扣缴。自行申报则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方式,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后,由税务和海关总署计算税额。纳税期间为一年。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其中自行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终汇总申报。美国大部分的个人所得都是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进行缴纳。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为纳税人提供了不同纳税申报单位供选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和家庭情况,依据税负的高低来确定最有利的申报身份。而家庭联合申报最为普遍。
二、0ECD国家的个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才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建议取消“居住满1年”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在中国无住所的人,通过离境超过“临时离境”标准规定的天数的方式,来达到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二)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我国可以建立纳税人税务编码制度,建立纳税人的信息档案,方便对纳税人信息和纳税情况的管理,也可以减少信息泄露。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应着力提升电脑技术水平,开发新系统,利用发达的互联网对个税进行征收、监管,特别注意对税源的监控。同时可以设立培训班,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税务机关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国家还应该对税收法律作出细化,完善,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比如提高罚款金额、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等等,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纳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转变课税模式
课税模式应该符合国情,综合课税模式是基于公平的角度,但是计算复杂,征管难度较大,增加了征管成本,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计算简单,方便管理,如果马上转变为综合所得模式显然不切实际,转变课税模式是个大工程,并且我国目前在征管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从慢慢过渡的角度来看,先转变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比较好。
我国现在的十一条应纳税所得可以合并为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劳动所得是个人获取工资薪金的纯收入;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则是指在经营过程中有费用支出的,包括稿酬、劳务报酬、实体店和淘宝店等网店经营者。对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可以采取分类课税模式,对于生产经营所得则采取综合课税模式,综合生产经营各项所得,再减去各项费用总和和扣除项目后进行纳税。
(四)增加费用扣除项目
考虑到抚养孩子以及赡养老人的问题,可以设置教育费用、赡养老人费用的扣除项目,特别是我国现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保证老有所养的同时也要减轻年青一代的负担。考虑到残疾,失独,寡居等等其他弱势群体,还可以针对这些不同的群体设置不同的费用扣除项目,比如行走不便的残疾人依靠自己的能力获得的个人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项目可以包括出行的打车费用;对失独者的个人收入可以设置专门的养老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还应该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物价、工资水平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使人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五)提高免征额、降低稅率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适当提高免征额,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让人们生活得更好。如在两会期间,格力集团的董明珠代表发声,认为个税免征额应调至5000,3500的免征额对很多家庭来说才只能解决温饱。我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45%,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税率,适当降低税率,可以减少富人、资本外逃的现象,能够吸引、留住人才,还能提高人们纳税的积极性;并且我国可以学习国外做法,对税率每年动态微调,以适应社会发展。同时,降低税率级次为5级,这样可以减轻中等收入水平的群体的压力,也能减少纳税人钻空子的机会。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并未停滞,2018年公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都是在向OECD国家的税制进行学习。
三、总结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其发展也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就如财政部所言,将考虑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比如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这些费用扣除项目如果纳入个税法,无疑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势必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才能将个税制度发展的越来越完善,我国也正朝着这个目标前行。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可以看到,经过改革而变得更好的、更适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