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几点思考

2018-09-29 08:38陈智伟
魅力中国 2018年27期
关键词:市场化环境监测思考

陈智伟

摘要:随着新《环保法》执行以来,环境管理的要求逐年提高,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一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成立,环境监测工作进入市场化。

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化;问题;思考

近年来,随着新《环保法》执行以来,环境管理的要求逐年提高,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以政府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的环境监测已经不能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国务院和环保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解决当前环境监测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矛盾。随之一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成立,并承担了很大一部分服务性的环境监测工作。

一、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2014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要研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向社会购买服务,特别是环境监测市场化。环境监测市场化是指打破政府机构的大包大揽,引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为“社会检测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过程。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是环境监测预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供更多、更好的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活动作为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延伸,以反映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群众利益,属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应由政府提供。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逐渐出现一部分个人或企业的环境监测需求,例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等,这类活动由于不具有公益性而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这部分服务性监测业务应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打破政府技术机构对服务性监测的垄断,允许市场主体进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因此,环境监测市场化并非现行所有环境监测政府职能全部市场化。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但是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政府职责还不具备完全交由市场主体实施的条件。公共服务属性监测业务的责任主体仍然是政府,非公共服务属性的监测业务可优先开放市场,逐步从政府责任中剥离。

二、科学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发展

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环境监测市场化区域策略,做到内容可行、风险可控。当前,环境监测市场化仍处在初期阶段,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做好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工作,统筹兼顾、有序开放,促进监测市场良性发展。

(一)尽快研究论证监测市场化的总体原则。

环境监测市场化并不是环保监测机构“甩包袱”,将所有监测业务都交由市场完成,而是要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市场辅助、有序开放的监测格局,提高监测服务效能。据此,我们建议,结合《环境监测条例》或相关文件的出台,明确环保监测机构以承担属于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范畴的监测任务为主,而对于公民个人和排污单位等产生的监测需求,可由社会机构提供监测服务。对于环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等存在争议的业务领域,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确定开放原则与条件。

(二)科学把握监测市场化的推进节奏。

环境监测市场化是一个长期的、渐进式的改革过程,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坚持试點先行、分批开放、平稳过渡,在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将技术要求低、监督难度小或利益关联弱的服务项目优先开放,市场规制健全后再逐步扩大,尽量减小社会化可能造成的震荡与混乱。

(三)不断摸索总结监测市场化的实践经验。

当前,关于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涉及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政策、技术方法等诸多方面的创新与准备。在探索中既会有成功的经验,也会有失败的教训。对此要科学、客观地总结分析和跟踪评估,有益经验大力推广,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监测市场化进程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径前进。

三、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监管

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社会检测机构的行为,确保有序参与、公平竞争、诚信服务。

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

设定必要的门槛是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目前监测服务市场主要由政府购买服务和排污企业自测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可以通过在委托合同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检测机构的资格资质、仪器装备、监测方案、质控手段等提出要求。排污企业自测方面,凡是用于信息公开、排污交易、环评验收等具备监督执法属性的监测数据,在数据认定时也可以将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二)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

构建长效化、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制化的市场环境是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检测机构的绩效考评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问责制度、预警与退出机制、黑名单制度等,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于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并提供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三)建立监测行业自律机制。

除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自觉做到诚信服务,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行检测服务委托指导价、行业内等级评价、行业监理、投诉核查、监督维权等机制,在社会检测机构间形成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推动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监测理应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技术监督和社会服务,发挥环境监测的“哨兵”、“耳目”作用。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努力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加快与环境监测市场化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市场化工作和环境监测人员的法律地位,加强并规范对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与世界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水平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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