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越
【摘 要】三到六周岁幼儿进入到幼儿园,幼儿在园的一日生活、学习、游戏都和幼儿园有关。幼儿入园后,确保幼儿安全,免遭伤害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在所难免,本文主要从幼儿在幼儿园遭遇到人身伤害事故来探讨其中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幼儿人身伤害;幼儿园;民事责任
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是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纳三至六周岁的幼儿。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可以说幼儿园是幼儿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幼儿健康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是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
幼儿园首先考虑的是安全问题,幼儿园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达到确保幼儿在园的生命安全呢?面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教育教学、幼儿的饮食生活等这些问题,如何更好地保障幼儿安全。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到底归责谁?当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时,幼儿园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界定自己的责任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一、幼儿常见事故类型
(一)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人为伤害就是故意伤害,是指当事人明知行为会发生伤害结果,仍然刻意导致或者放任该伤害结果的发生。如保教人员因心情不好,把情绪发泄在幼儿身上,导致幼儿身心受伤的。虽然保教人员师德规范上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别说罚站、罚跪就是言语上的辱骂都不允许。可是保教人员还是因为种种原因对幼儿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法律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对实施体罚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单位或上级祝主管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严重者造成幼儿伤残或死亡的,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幼儿在园进行集体活动如晨间锻炼、体育游戏、如厕、午睡期间等,位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种伤害不是人刻意造成的,具有不可预见性,并且也是不可避免的。
情况一:每天的晨间锻炼、或者幼儿体育活动、游戏时,幼儿正常活动,现场有教师看护,幼儿攀爬没有抓紧不小心摔倒,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这种情况好看教师看护是否尽职,还有检查攀爬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教师尽职,攀爬不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很难证明自己是过错方。相反,教师做其他事情没有关注幼儿,攀爬器械有损坏存在安全隐患,那幼儿园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情况二:幼儿园设施设备陈旧老化。按照卫生保健规定,幼儿活动时,保教人员必须事先检查幼兒的器械设备是否安全,一旦有安全隐患需要马上更换或维修到位。幼儿园除了活动器械还有教玩具、课桌椅以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一旦因幼儿园内的设施设备致使幼儿在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况三:幼儿园如果管理不严存在漏洞,会造成幼儿独自外出,或被他人接走。特别是新生入园这段时间,小班幼儿还不稳定哭闹吵着要回家的幼儿稍不注意就会溜走。如果没找到造成幼儿人身伤害,这件事幼儿园肯定要承担应有的责任。老师、保安没有尽到看管责任,疏忽大意了,幼儿园因为管理不到位,也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情况四:门卫把关不严,不登记不审核就随便放人进园,进入人员对幼儿实施人身伤害的。犯罪人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这毋庸置疑,治愈幼儿园的责任需要再论证。
情况无:幼儿园的重大活动。如春秋游、参观小学、敬老院等外出活动,如果幼儿园组织不够严密,保健人员麻痹大意没有安保措施,也会发生特发事件造成幼儿人身伤害。
情况六:幼儿园内还应该对一些特异体质的幼儿给予特别关注。在很多活动中如果保教人员没有根据幼儿体质进行活动造成幼儿人身伤害。
二、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三到六岁幼儿指南的健康领域指出,幼儿园要把幼儿的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所以幼儿园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虽然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有责任保证幼儿在园的安全和健康。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职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中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当幼儿在园发生人生伤害事故时,一定要先弄清楚是“意外”还是“故意”。因为两者性质不一,责任也不一。在意外事故中,经层层调查,幼儿园设施设备不存在安全问题,保教人员也不存在监管不到位情况,也没有幼儿间的打闹、碰撞,幼儿园看似无需承担责任。事故的后果只能由受害的幼儿一方承担。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承担一点赔偿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幼儿园不能因为没有过错就可以置身事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是室内课间或者室外活动,无论是午餐、散步、午睡、饮水、如厕等,只要幼儿在园内,幼儿园就要承担幼儿的监督责任。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环节行为予以监护。
幼儿园对幼儿在园发生的人身伤害,根据情况弄清责任可以承担以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幼儿园对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可考虑以合理谨慎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作为判断幼儿园及其教职人员过错的具体标准。
三、降低幼兒在幼儿园受到侵害的有效对策
(一)注意教学活动安全
一是要按照常规进行教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当意外发生时,及时进行施救处理,及时上报把伤害降到最低。二是注意活动中的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幼儿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组织重大活动时,一定要先做好安全预案和方案,确保活动安全性。
(二)多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情况
家长和老师是幼儿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双方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且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幼儿园老师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一方面能及时了解幼儿的基础情况,另一方面也能与家庭教育结合以来,一起对幼儿进行正确正面的引导,另外对于特异体质的幼儿,与家长的沟通了解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建立幼儿健康档案,了解特异体质幼儿,班级保教人员要清楚本班幼儿具体情况,活动前根据幼儿身体情况逐一安排,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儿给予适当的照顾。
(三)规范开展安全检查
幼儿园里有不少活动娱乐设施,这些设施能带给孩子快乐,身受孩子们的喜欢,但是如果管理运行不当,也会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园方一定要规范安全检查,做到定时定期定点检查,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排除,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幼儿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校园卫生环境也是关系到幼儿健康的重要因素,幼儿体质较弱,抵抗能力不强,所以幼儿园要格外保证幼儿的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
(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预防是减少事故发生的主要手段,补救则是降低事故危害的有效措施,一旦发现幼儿发生意外,保教人员应第一时间对幼儿进行施救,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来园,做好保护幼儿措施。补救分为身体伤害的补救与经济不就爱,所以减少风险除了做好日常安全措施,提高保教人员安全意识外,还应该通过办理保险和设立赔偿储备金来转移幼儿在园的人身伤害事故中经济赔偿的风险。
(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
提高幼师和保育人员的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帮助他们要了解幼儿园常见事故,并且熟悉相关的处理办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幼师和保育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良好的心态与心理。幼师不仅业务能力要过关,也要爱护孩子,拥有爱心,用心呵护祖国未来的花朵。
四、结论
由此可见,幼儿收到的伤害不同,幼儿园承受的责任也不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幼儿园都必须尽心尽责,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通过常规教学,注意外出活动安全,了解幼儿健康状况,定期检查教育设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等多种方法,管理好维护好幼儿园,给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快乐的成长学习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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