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鹏海
【摘 要】网络海外代购是近年来发展和流行起来的一种购物方式。但是由于这种形式的消费方式,是通過网络来进行实现,在检验真伪,能否及时收到商品,以及价格上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等方面,带来了很多会侵犯到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对此,本文着重探究对这种新生的消费方式,如何能够更好的进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法律关系
这些年来,中国的经济一直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网络的普及和便捷,使得人们在生活中,有了很多的改变和更新。网络购物就成了其中一项十分典型的生活改变。由此,网络上的海外代购,也成为了许多人喜欢和追捧的一种消费方式。但是海外代购所存在的不同于内陆市场正常管辖的消费手段,也很容易在消费者进行购买时,产生许多的产品质疑和风险,给一些不正规的物品,形成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消费环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
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消费的方式也就选择越来越多。由于国内的一些进口商品在关税或其他购买途径的不便利上,造成了一些商品需求大但却在价格过高或者商品紧缺的情况下,客户无法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这时,网络的海外代购也就应运而生。海外代购的方式,一种是由代购人在海外进行购买商品,通过邮寄或者随购买者一起带回的方式,另外一种是通过代购服务商购买了境外的商品。而网络是海外代购的主要依附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依据购买者要求来进行的境外购买的销售方式。
(二)海外代购的特点
海外代购虽然也是要依附于网络进行,但是他和正常的国内的网购又有一些比较鲜明的特点。第一,海外代购,顾名思义,他所购买的东西,都是境外的商品。这些商品有些是在国内有销售,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以至于价格方面一直要比在海外购买要高昂,还有一些商品是完全没有进入国内市场的,也就是通过正常的国内市场是难以买到的。而网络上的海外代购则可以通过代购,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购买到消费者想要购买的境外商品。第二,正常的商品购买都是以现有库存的商品进行即时销售的,但是海外代购却没有这样的一个现货销售的特点。正常的海外代购的商家都只是会按照当地的上架商品进行展示,他们不会把这些商品大量囤积在手中,都是根据客户下单进行针对性的购买,然后再邮寄或者自行带回。第三,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比较复杂。就从海外代购的购买流程和涉及的买卖方上来看,
二、网络海外代购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网络海外代购就有四种法律关系了。一种是消费方和代购方的关系,这是销售服务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代购方和境外销售方之间的关系,是销售合同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消费方和境外销售方之间的关系,是实质买卖的法律关系。第四种是代购方和网络平台之间的柜台出租法律关系。第三,海外代购很多存在使用商用图片来进行宣传和交易,没有实体图片供给买家来进行参考,而买家也只能是依靠自己需要代购的这个东西的品牌型号来进行下单,不能试穿试用,买下也不可以进行任何退换。因为海外代购的这些特点,所以,网络上的海外代购,就很容易引起一些交易纠纷。
在上面所说的四种存在于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复杂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关系。因为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整个海外代购的流程中,最为主要的代购行为,以下就是要对几种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一)消费方和代购方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的买卖交易中,我们主要是由买方和卖方这两方为主体,在正常传统的交易行为中,如果买方因为卖方的过失例如所售物品的信息不全面或者是未能达到所宣传的那种效果,常常会使得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这种时候,我国的法律就会从买方的利益出发,制定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法律,来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传统的交易行为中这样的买卖关系来看,那么海外代购中的买方就是消费方,卖方就是代购者。
根据我国对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把为了生活而进行消费购买的自然人就当做是买方,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从这个定义上看,我国对消费者的判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一个是消费的主体是个人,另一个是购买的商品是用作生活消费的。按照这两点,海外代购中的买方基本都是满足的,可以称之为消费者。
但是在实际的海外代购的交易行为中,代购方却是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的。根据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里的规定,经营者是要具备经营执照的,而且也要经常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代购方大多是不具有经营执照的,从这方面来看,代购方却似乎不足够成为经营者,但是他却也存在经营和盈利的行为。熟人之间进行的海外代购因为是存在偶然性,不是经常性的以此交易行为作为自己主要谋利的手段,所以不能算作传统交易中的卖方。但是网络上的海外代购却是经常性的交易行为,并且很多人以此为主要的谋利手段,甚至就将代购作为自己的事业。网络海外代购虽然目前还没有要求代购方要持有营业执照,但是随着这样的购买方式趋于普遍,网络上的海外代购方也会很快被法律要求,必须持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才能进行交易行为。
在海外代购中,消费方和代购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间接委托的关系,也是间接代理权中一个最基础的关系。代购方以个人的名义对消费方所指定购买的商品进行处理,最后的效果是归于代购方,就是消费方的间接消费。所以说,海外代购虽然有异于传统交易的地方,但是他的消费行为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行为,只是海外代购更趋近于一种委托行为。
(二)代购方和海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代购方在接收到消费方的委托之后,是享受代理权的。收到委托后,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去海外的销售商那儿进行采购,和消费方达成代购协议,实施了交易行为。这样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是直接作用于代购方,最终是由消费方承担的。因为在这样的一个交易行为中,出售商品的商家是不会知道消费方这样一个第三方的存在的,所以对于海外的销售方来说,这里的代购方就是他们的买方,是在销售方和代购方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三)消费方和海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因为消费方并不知道海外经营者的具体信息,而海外经营者也不知道消费方具体信息,所以他们之间是不存在直接的购买关系的。但是因为所购买的商品确实是由海外经营者进行出售的,从消费者权益上来看,消费方的权益仍旧应该被保障,所以要将双方之间的关系,确认为实质买卖关系。
(四)网络平台和代购方之间的关系
海外代购中主要依附于网络平台的经营销售,虽然说网络销售并不像实体店铺柜台那样,收取了一定的租金,就等于是对商家所产生的利润进行了分割,势必也要对商家柜台的交易行为有所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一种基本性质相同,是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和出售商品的平台,虽然许多并没有向商家或者是代购方收入费用,但也同样承担了购物平台的责任。是要对代购方的交易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约束管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交易的真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因此我们认为,网络平台和代购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柜台出租的关系。
三、网络海外代购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加强代购方的准入标准建立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现在,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成为了主流消费平台。而网络购物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商家入驻,在门槛限制上就会比实体店铺的入店门槛低很多。很多个体网络经营者只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金就可以开店经营。而从事海外代购的店铺有专门进行注册的,也有个人代购的店家,规模资格也是层次不齐。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这里面选购时,上当受骗的风险加大。为了能够更好的从基础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该在网络的海外代购准入的限制门槛上进行规范,建立起标准的市场准入规定。对于那些进行海外代购的个人商家,我们也应该要求他们尽快进行海外代购的专门注册,要求他们一定要获取经营许可证,杜绝没有资格和标准的商家入驻网络销售平台,保障自己在销的商品能够切实做到真实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代购信息的披露制度
因为海外代购的的一些特殊性,以至于消费方是无法自己从海外商家中亲眼看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是什么样的,很多信息都是依靠代购方的述说,也很依赖于代购方的自身诚信。对此,消费者就是完全处于一种劣势状态,对此,应该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制度来规范代购商家关于商品,自身和店铺的相关信息,做到公开诚信,以此来加强消费方的信任,也让消费者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不会被一些模糊的信息所误导和欺骗。
(三)明确海外代购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在原有法律上进行完善
海外代购的消费方,代购方,海外商家和网络平台之间的责任要进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只有把这四方的责任关系明确了,才能在代购过程中出现事故和纠纷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归咎。网络平台在代购中产生的纠纷也要进行适当的干涉去进行合理的解决,尽量以调节的方式去处理。而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因為还没有对海外代购这样的一个新式购物方式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当纠纷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能按照传统的交易形式来进行维权,难免会有疏漏和相对不公平的情况出现。对此我们也要尽快将海外代购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要对代购方进行售假诚信记录,以此来整顿海外代购中的种种造假售假的乱象,对那些屡教不改,仍旧进行假货销售的代购方,也要进行经济上的惩处,限制其出入境,也可以进行适当的量刑,以此加大法律在海外代购中的威慑力,从而改善网络平台上的海外代购的情况。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海外代购已经处在了飞速发展之中,但是目前的海外代购任然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市场制度,如今的海外代购也是情况不一,无法摸清商品底细,致使很多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自身权益遭到了侵害而难以维权。而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对此进行规范统一,做出相应的保护和惩处措施,才能促进海外代购这样的交易形式能够继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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