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筱媛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发展成为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电子支付工具,渐渐渗透入人们的生活。为了吸引大量用户使用其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常采取非中性的特殊定价机制,对其中一边市场采取低于成本价甚至免费的定价策略。通过阐述相关名词的概念,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双边市场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采取免费策略的行为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反垄断法;双边市场;掠夺性定价行为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于银行且拥有一定信用保障和实力的机构,借助现代互联网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建立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接口进行对接,促成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的互联网支付模式。换一种简单的说法,它就是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替买卖双方代收代付资金,促进交易的完成。
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第三方担保支付的功能, 属于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机构。它并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商务活动,而是主要是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主要是提供电子商务基础支撑和应用支撑服务。
二、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没有正当的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在我国,“掠夺性定价”在我国还被称之为“低价倾销”,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也有所体现。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我国这一规定体现出,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构成垄断,其构成要件有:一是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其实施了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三是在进行这些行为时没有正当的理由。
三、行为分析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时所要考虑的基础规定,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是认定其市场力量的最直接条件;运营商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运营商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也是确定其地位的基本要求。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免费策略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前提是确定其在相关市场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违法性的重要依据是该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实施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的认定。最后,还应该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免费策略的行为有无正当的理由。
首先,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违法性前,要先认定其有无市场支配地位。在分享经济的环境中,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过程比传统方式更为复杂。传统上意义上的“市场份额”是衡量市场主体在单边市场中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要素。對于双边市场,如果只是用市场份额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来评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可能过于放大其市场势力及其反竞争效应。我们假设在其他因素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制约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因素更多,与单边市场相比较,在双边市场中,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所受到的约束力更大。
在双边市场的经济背景下,假设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也很难满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力量受到了双边市场的经济特点的限制。尽管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垄断的市场地位,但其实施垄断行为的能力还是会受到双边市场的需求依赖性和互补性特征的限制。双边市场具有网络外部性,这使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想在占据垄断地位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的企图受到约束。在双边市场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考虑用户的需求,而是在处于垄断地位时着眼于从单边用户中获取超额利润的策略,那么很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双边市场的这一特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者的定价行为进行了规制,决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采取先低后高的定价策略时更需要有充足的经济上的理由。
其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本价的认定比对传统市场中的成本价认定更加复杂。平台型企业大多是倾斜式的价格结构,即对一边市场的用户采取低于成本价,甚至是免费的策略,而对另一边用户则采取高于成本定价,甚至能获取高额利润的策略。在双边市场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来源不是单一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市场两边,这就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选择最大化利润的定价时,不仅要考虑两边市场的成本以及需求弹性,还要考虑平台运行的成本和两边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除此以外,平台企业的价格结构还受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大小、收费方式和单归属与多归属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在简单的情形下,双边市场的产品的价格也是由平台的运行成本和双边市场的需求弹性来决定的。因此,在双边市场中,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关系比传统单边市场的收益计算更加复杂。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最终目标,是当将竞争对手被逐出市场后,大企业将会提高价格以获取较大的利润。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双边用户间存在着交叉网络效应,当平台中能够吸引更多的一边用户加入平台,则另一边的用户就将越有参与到平台中来的欲望,平台双边用户间的交叉网络效应就形成良性循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维持这种良性的发展趋势,必须使得一边用户更多地参与到平台中,为实现这一目的的实施的手段可以是以较低的价格甚至是零价格来吸引更多的该边用户。
当平台企业具备了一定规模的双边用户基础,也并不意味着此时第三方平台就可以将原先的免费策略直接转换成向收取较高的价格的策略。当平台企业拥有了一定的用户基础,就形成一定的网络规模,平台企业如果从提高某边用户的价格以从该边用户中获取超额利润,不太现实并且有风险。这是因为,当平台企业试图向某边用户收取较高的价格时,该边用户参与平台的动机很有可能因此而降低,从而削弱了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该边用户的吸引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模式具有交叉网络效应,这又会使得参与平台的另一边用户数量减少。这在整体上大大地减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量,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若想要通过提高某边用户的价格的方法来获取超额利润,只会适得其反,反而导致更少的交易量。所以从掠夺性定价获取超额利润这一特征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从对某边用户的“先低后高”的价格策略中获取超额利润,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中,这有很大的风险,很有可能导致导致平台企业交易量的减少和利润的降低。
最后,即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者而言,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面向用户的行为,其正当理由往往更为充足。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需求价格弹性大的一边市场采取免费的策略,符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在平台经济中,平台经营者的基本行为特征之一便是非对称定价,这与其市场势力没有关系。实际上,不论是垄断性平台还是竞争性平台在面向用户群体的时候,都可能采纳不对称的定价策略,那么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就不能像分析传统的单边市场定价行为那样,把双边市场中对一边市场实施免费策略的定价行为视为“掠夺性定价”。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提出“用传统的《垄断法》标准来判断平台型产业中的某些企业行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甚至有悖于《垄断法》所力求达到的自由竞争市场的初衷,这将导致错误的结论和规制政策。这些错误的结论和规制政策不但不能认清平台型产业中的垄断和竞争问题,反而导致平台型产业不能健康地发展,进一步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 [1]
综上,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免费策略的行为作为吸引用户的手段之一,有其正当理由,其市场份额的计算不能局限于传统市场的计算方式,从社会效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体上为大众提供了便利的,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
注释:
[1]程贵孙,李银秀.平台型产业反垄断规制的几个关键问题研究[J].当代财经,2009(07):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