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 超
渔业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后,明确事故责任归属,及时进行处置究责,将有效避免渔民损失。笔者探讨了在渔船火灾事故发生后其调查管辖问题及火灾认定时的法律效力问题,并就渔船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流程及处置办法进行归纳总结,建议调查人员做好准备工作,并全面现场调查,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判明事故责任。
2018年1月29日凌晨2∶00时许,“冀昌渔****船”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东口渔港发生火灾,造成渔船烧损、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调查,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人员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对渔船火灾事故定性,出具鉴定书,但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是海洋渔业部门的调查范围,拒绝为渔船火灾事故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导致渔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后虽经协商,采取聘请公安消防、公安刑侦和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形式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公安消防专家负责渔船火灾情况分析、公安刑侦专家负责人员事故原因分析、渔船事故调查专家负责渔船技术状况和综合分析,最后形成专家意见,作为渔船火灾事故定性意见。
在渔船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很多时候,提供火灾原因鉴定及出具鉴定书、对事故进行定性的工作难以确定责任部门,导致渔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陷入困境。现根据实际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就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管辖问题、相关法律问题及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相关技术与流程进行探讨分析。
渔船火灾事故较其他事故特殊,主要在于其不但属于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还属于火灾事故。不仅涉及到渔船事故调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公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21号)第5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消防机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公安消防部门应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而这些火灾事故并不排除船舶火灾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2012年第9号令)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等事故,说明渔业事故调查机关对渔业船舶火灾事故有管辖权。烟台市渔港均未设立消防机构,这说明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和公安消防机关均有对渔业船舶火灾事故调查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协调好渔船事故调查与公安消防机关关系,通过采取集中研判、专家分析、共同定性等形式,在渔业船舶火灾事故中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渔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实际工作中,出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承担或参与渔船火灾原因分析鉴定工作困难时,渔船事故调查人员一般有两种选择来处理类似情况,一是因渔船火灾调查无鉴定的以原因不明结案;二是渔船事故调查人员着手渔船火灾原因调查,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做出最终结论。
当然,第一种调查方法只是一种简单或者说是不负责任的事故调查方法。无论是从渔船事故调查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来看,这种方式都不理想。从渔船事故调查的目的来看,渔船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查找火灾发生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以事故的再次发生。若每宗火灾事故都不去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则无法找出事故真正原因,当然也做不到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不能作为渔船火灾事故处理的有效防范;从当事人的利益来看,当事人可能因为有关部门没有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而遭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致使当事人损失惨重。
第二种调查方法中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若选择自己调查渔船火灾原因,得出的结论将遇到一些法律质疑。一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无权限作出渔船火灾原因结论或鉴定;二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作出的火灾原因结论是否有法律效力。
首先讨论第一问题,无论(公安部121号令)还是《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农业部2012年第9号令)都没有排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火灾的权限,特别是(农业部2012年第9号令)第3条明确规定水上渔业船舶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但并没有说渔船事故调查机构不能做渔船火灾原因调查。因此,从法律意义来说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可以作出火灾原因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承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的结论。渔船火灾事故调查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主要目的,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并不影响事故调查工作,不能以此来评价事故调查质量。因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作出火灾原因结论,这个结论只要符合渔船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要求即可,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则无须过多考虑。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还是认可渔业船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结论的。
渔业船舶火灾事故调查较其他渔船事故调查的特殊性,主要在于火灾现场一片狼藉,到处都是烧焦的船舶装饰材料、裸露的钢板及悬挂烧断的电线、残留物等,渔船事故调查人员初入火场时会感到茫然,不知如何着手调查。现简要介绍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的技术及流程:
渔船事故调查人员获悉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携带好事故调查公文包,公文包内至少应包括照相机或摄像机、手电筒、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现场取证设备,并尽快赶赴事故现场。若能在火还未扑灭前赶到现场,对以后的调查工作有很大帮助,可以掌握哪些地方火势最大,火势如何蔓延,救援人员如何灭火等第一手材料;若火势已经扑灭,应通知船方保护现场,不要清理、移动现场物件等。
火灾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立即通知船东(或船主),并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作火灾原因鉴定。即便存在公安消防部门拒绝介入的情况,也要按法律法规要求通知当事人,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火灾现场混乱,现场调查工作困难,渔船事故调查人员首先应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即必须找到和确定最初起火部位、弄清是什么物品燃烧、燃烧的起因以及燃烧是何时发生的。
1.确定最初起火部位
一些船舶火灾事故比较简单,如船员在烧火、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引发的火灾,很容易通过调查、询问就找出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但对于船舶被烧得浓烟滚滚时船员才知晓的事故,则需要通过认真询问、勘查与分析才能确定最初起火部位。
(1)仔细勘查现场
勘查现场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决定调查工作的成败。渔船事故调查人员应具备在一片废墟中寻找蛛丝马迹,最终发现线索的能力。
调查人员到现场后,应从船舶外部开始勘查。可以沿着船舶四周进进行环视,观察船舶被烧的痕迹。通过外部勘查可以大致了解火势的蔓延方向及最初着火的舱室。由于火势蔓延扩大首先是沿起火点直接向上的,若起火点在一个敞开窗口或门的舱室中,当火势在这空间发展或充满后,火焰和热气流会从窗口的上部逸出,而新鲜空气从窗口的下端进入。因此,窗口和门易被烧成明显痕迹。观察这些舱室的窗口和门可以了解火势的蔓延方向。通过被烧的最底层舱室可以大致了解最初的着火位置。
外部勘查结束后,应进行船舶内部勘查。受到火灾的残留物品非常易碎,为此在内部勘查前应先进行严格的拍照,要求每一项物品的照片都能确定它的方位,以辨别这些物品在火灾现场中的部位。内部勘查主要是比较火灾现场物品的烧损程度来判断火势的蔓延方向,从而最终找到最初着火位置。一般而言,燃烧时间越长,烧损程度越严重。由于火是从最初着火位置而逐渐向四周蔓延,因此最初着火点周围过火时间最长,烧损最严重,因此能发现烧损最严重的部位就基本上能确定最初着火点。
然而,渔船着火时间较长后,要判断烧损的程度并不容易。调查人员需要掌握一些材料被烧损后的特性。船舶上的材料主要有铁(钢)板和装饰用的木材。铁(钢)板被烧后,会发生明显的变形,表面会有红色的被氧化的痕迹。若船舶的一处铁板被烧变形,且出现红色氧化的痕迹,而另一处虽被火烧过,但铁板的油漆或衬垫物都未完全烧掉,可判断前一处更接近最初着火点。木结构被火燃烧后会发生碳化,其碳化深度是5mm/10mm~6mm/10mm,通过对木结构碳化深度的细致测量可以判断火势的蔓延方向和持续时间。
(2)询问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包括最初发现着火的船员、灭火救援人员及附近目击人员。若这些人员了解最初起火位置则可使调查工作变得简单,但即便这些人员不知道最初着火位置,询问他们相关信息对调查工作是非常有益的。如可询问最初发现火或烟的位置,当时的风向、风力、船速、航向,救援时发现火或烟的位置等,通过询问也可大体了解火势的发展经过及可能的最初着火点。
(3)综合分析
在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后,调查人员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比对,从而确定最初着火点。确定最初着火点时应掌握的一些基本燃烧知识,如火是沿起火点自下而上,呈V字形向上蔓延,这时在周围的舱壁上可能会留下V字形的痕迹,V字形的最底端便是最初着火点。船舶各舱室之间的火势蔓延是通过铁板的热传导,火势也有可能通过热传导向下蔓延,或燃烧的材料从楼梯、井道掉落引起等。
2.确定着火源及着火原因
燃烧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人们常说的燃烧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可燃物在船上随处看见,如船舶装饰材料、船舶燃油等;船舶助燃物通常是氧气,在船上也是无处不在;着火源是引起可燃物燃烧的热能源,这是火灾事故调查的关键,可以说找到着火源就基本找到了火灾的原因。渔船着火源有以下几种类型,即明火、电气、机械、高温或热源或化学物品。
按前述方法找到最初起火部位后,应重点对该部位附近进行仔细勘查。勘查起火部位的易燃材料,根据材料的性质和数量予以调查清楚,考虑是否有自燃起火的可能性;仔细寻找残留物,特别是外来异物,以此可确定是人为还是过失引起的火灾。
若现场勘查依然未能确定着火源,则应对船员在着火前的活动认真询问,以确定可能的火灾原因。在调查某船火灾事故中,确定最初着火点是船长的房间附近区域。但船长房间己经完全被烧毁,电线被烧断、溶化,房间家具烧成炭,很难确定着火源。首先排除了人为纵火的可能,因为该船在锚地,外人无法接近,因此排除外人上船纵火的可能;而船舶一旦失火,船上所有人员生命遭到威胁,因此可以排除船员故意放火的可能。从对船员的询问得知,船长6点钟已经离开房间到驾驶台值班,之后未回过房间,其他船员也在各自的位置上工作,没有人到过船长房间附近,因此可以排除人员过失致火的可能。由于船员发现火灾的时间是12∶20,而就在10∶50,船舶启动辅机进行发电,可以推测可能是由于电气引发着火。
但为什么在船长房间附近,而不在其他位置。通过对船长的询问得知,船长房间有些电器,处于充电状态的有冰箱和一部手机充电器。由于冰箱是新买的,不易发生事故,而充电器则是通过抽座连接于船上的电路,处于充电过程中的插座易发生短路。当时船舶发动辅机发电,船舶在海上处于摇晃及震动中,可能引发充电器短路,从而引起附近电线着火,最终导致火灾。由于现场根本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最终在报告中只提到火灾最可能的原因是由于电气引发的火灾。
3.确定着火时间
确定着火时间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询问最初发现火灾的船员而推算着火时间;二是通过对被烧物品测量来推算着火时间,如对木材炭化的程度来推算着火的时间。一般尽量结合使用两种方法,通过比对、分析确定着火的时间。
渔船常见的火灾主要有厨房用火、烟囱高温引燃附近堆放杂物、船舶电线老化或故障短路、明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明火烧烤低温燃料油、乱扔烟蒂与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大功率电器、闪电与雷击等引起的火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调查:
1.渔船消防应急处置操作规程,船上灭火器、水消防系统等消防设备的配备(类型、数量、位置等),是否满足渔船检验规范要求,实施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的时间与人员。
2.火灾发生时的船舶动态(航行、锚泊、靠泊修理)及值班情况,火灾的部位(机舱、船员舱、厨房或其它处所),船体、舱室、设施、物品等所受到的毁损。
3.事故发生前渔船是否进行过明火作业,有无范围措施和采取何种防范措施,有无违反操作或规程。当时风向、风速和火灾发生时船舶航向、航速。
4.船员舱起火前有无多人集结活动,是否存放易燃液体(汽油、酒精),是否有人吸烟;室内有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着火房间的通风与关闭装置、何时由谁关闭;厨房灶是油灶、煤灶还是液化油气灶,用灶人与使用时间。
5.船舶主辅机的燃油系统以及附属的管系和油柜的油密状态,有无出过油管渗漏油现象及处置结果;空气管路、金属网火花熄灭器或挡火器的完好状况;废油供油切断装置与日用油柜位置,排气管的绝热状况,有无发生溢油等现象。
6.船舶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煤炉取暖和生火做饭等,有无专人负责值守看管,周围有无堆放易燃物品、隔热层、防火设施设备。
7.渔船电气线路及装置检修,电器安装与材料是否符合检验规范要求,电器线路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有无超负荷取暖器或电热水壶、乱拉乱接电线等。
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相关联因素,依据公安消防机构或专家组给出结论,或者是自行调查结论,对渔船火灾事故进行定性,查找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