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

2018-09-27 12:09刘盼
大经贸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法律援助

【摘 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入,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着眼于值班律师当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和困境,并且围绕如何更好地运行值班律师制度,以求在实质上践行平等保障人权。

【关键词】 值班律师 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

引 言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法律服务,由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和所涉案情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可见,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在价值是为了保障贫弱被追诉人在诉讼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力,使那些因案件类型、经济状况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平等地享有辩护权。同时可见,值班律师制度的外在价值为促进法律援助的多元化,对于我国单一的法律援助体系在飞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和逐步轻缓化的刑事案件结构很难发挥更大的价值窘境,值班律师制度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更好地保障人权。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简况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局部试点阶段,2006年联合国开发技术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在河南省修武县共同确立的我国首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试点项目”,一年半试点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那之后,相关制度呈现偃旗息鼓的态势。第二个阶段为全国试点阶段,2014年,党中央做出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决定,各项改革措施呼之欲出,其中包括值班律师制度改革。2015年,中共中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一时间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截至今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在2000多个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成效显著。

二、值班律师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

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分别构建了适合本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来保障本国贫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力。我国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我法律规定经济困难(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参考)是法律援助申请的必要条件,酌定法律援助标准严苛,同时援助对象为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范围过窄。严苛的经济困难标准、较窄的受援人范围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同时,又被法律援助拒之门外,最后独自面对审判。而值班律师制度不区分案件类型、不审查经济状况,无偿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致力于每个生命体都能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享有法律资源,可见人权保障正是法律援助的内在价值和核心所在,值班律师值的不是法院、看守所的班,而是“人权保障”的班。

三、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实践探索

2015年焦作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独立办公室成立,审讯分离,延长了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都有两名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与此同时,细化服务对象,将少年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区分开,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值班律师会见时要收到看守所人员的监视,而少年犯则不会被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少年犯的特殊保护,将少年犯申请法律咨询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该制度运行期间,值班律师不受申请人经济情况和案件类型的限制,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值班律师制度的报酬由国家支付,即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值班律师服务,再免费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之,对于维护人权有重大意义。

试点结束后,焦作市实现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全覆盖,一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11个,参与到值班律师活动的律师有150人,共接待咨询20456人,出具法律意见书60多件,协助申请法律援助150多件。

四、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2006年由联合国开发技术署牵头,我国首次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政策指导性较强,社会参与程度不高,运行一年半时间后,相关制度呈现偃旗息鼓的态势。但是自从2015年开始,中共中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要求法院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一时间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同时,我国政府也加大力度,促使值班律师从机构设置到财政收入都有了一定的改观。但随着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大范围试点运行,客观状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条例的不及时跟新使得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在一定意义上与人权保障的目标不符:

(一)权利告知不充分导致适用率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主动向办案机关申请会见值班律师,并且在会见时由值班律师发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告知书》,而非办案機关依职权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法律知识有限,对于可以申请值班律师的权利尚未知晓。而某些办案机关未充分告知被告人此项权利,被追诉者无从知晓值班律师服务,申请值班律师帮助的比率偏低。

(二)未确立律师勤勉性的长效机制导致服务流于形式

一方面,经济上缺乏动力。值班律师制度能够得到国家一定的报酬,但是远低于职业律师的平均水平,在值班律师过程中,律师消耗了本可以获取的不菲的高昂收入,对此,值班对专业律师来说是一种分担而非职责,在实践中,律师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为被追诉者的帮助仅限于法律解释、案件咨询、对被诉者程序选择提供建议,不包括阅卷、出庭辩护,因此,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无阅卷权,不能了解案件事实,无法就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加之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不出庭,使得被追诉者在审判当中基本的辩护权力难以有效保障,值班律师流于形式。

(三)值班律师缺乏相应的规范机制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55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中,因过错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国家赔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即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于在调查阶段、法庭阶段的不称职等过错行为,能够成为处罚相关律师的依据。但对于援助律师来说,阶段性的法律咨询中夹杂着大量的主观判断,因此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去判断是否尽职尽责,司法行政部门也难以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不存在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值班律师制度的效果难以保证。

(四)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设置难

从实践了解,试点在看守所设置办公室的难度较为大,看守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有自己一套的安全管理机制,单独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可能对看守所的安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在看守所确立值班律师办公室的条件尚未成熟。

四、从人权保障视角探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途径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设计仍然不够完善,还未切实地从根本上将民主权利赋予社会公众。笔者结合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实际情况,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围绕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弊端,谈谈对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的几点看法:

(一)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保障

办案机关履行权利告知义务,明确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被追诉者享有的诉讼权利。被追诉者可向办案机关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避免被追溯者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影响自己权利的维护。

(二)建立长效、全职的值班机制

一方面在经济补助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由国家以政府公务员的身份招募全职值班律师。在我国可以在各地司法厅、局之下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承担值班律师的选任和相关任务的履行。将值班律师由承担临时义务转变为固定职业。职业责任感的形成能够促使值班律师更加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高法律咨询质量。除此之外,制定内部奖惩机制,对消极怠工的值班律师给予相应的惩罚等。另一方面,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从试点来看值班律师事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这种服务不是辩护服务,值班律师也不是当事人的辩护人。试点期间,值班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责。同时值班律师无阅卷权,但是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有必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即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随着电子卷宗的共享,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完善相应的规范机制

外部要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监督条例,使对值班律师的惩处有法可依,同时内部要确立值班律师的资质,选择政治思想素养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年限办案经验的律师,既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优势,也要发挥监督功能,更好地提高援助质量。

(四)明确看守所值班律师工作模式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立单独的通话咨询窗口,采用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的方式开展工作。虽然值班律师办公室条件不够成熟,但也要有固定区域悬挂值班律师标识,公示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张贴值班律师相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放置相关宣传资料及格式文书。

结束语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构建具有其理论法治意义的同时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否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是衡量我国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在人权保障地位日益巩固的今天,其改革与推进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1] 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杨宇冠.人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 尹晓红.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 陈晨.刑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4.

二、论文类: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C].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三、期刊类:

[1] 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J].比较法研究,2014,(1).

[2] 陈瑞华.论被告人的自主辩护权[J].法学家,2013,(2).

[3] 高贞,英国法律援助刑事制度及借鑒意义[J].中国司法,2013,(2).

[4] 陈光中. 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

[5] 曲昌荣,赵萍萍,王比学.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之路能否走好[N].人民日报,2015.

作者简介:刘盼 1994年 10月 女 汉 山西省晋城市 学历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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