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新刚 单彦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为完善新时代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提出了目标、明确了定位、指明了路径。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城镇住房形势、面临的任务等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新时代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的建议。
住房是人生存、繁衍,以及维护家庭完整性、独立性的必要物质条件。随着收入的不断增长,衣食花费在居民消费支出中占比下降,对更好住房的需求相应增强。“住得更好”,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的重要内容。包括住房面积更大、空间更为合理、功能更加完备,拥有更便利的市政基础设施、更优质的公共服务,通勤成本更低、更好的人文环境等。在一个发展的社会,必须直面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住房条件。
2012~2016年,全国城镇新建住宅62.5亿平方米,约占城镇住宅存量(约290亿平方米)的21.6%;8000万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棚改和保障房实现了安居;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人均住房间数在2015年历史性的突破1,达到人均1.07间、户均3.16间。按2010年“六普”数据,我国城镇住房套户比为0.81,按2011~2016年间的住房竣工量推算,套户比已超过1。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房地产行业持续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扎实推进,群众居住水平又有显著提高,我国城镇住房从总量上,已从供应短缺进入供求基本平衡阶段。2016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6.6平方米,与2012年底的32.9平方米相比,增长了11.3%;分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约6.7平方米、房改前17.8平方米的5.5、2.1倍。
1.住房租赁市场发育滞后。发展租赁市场,动员社会资源,是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改善住房消费模式的重要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租住房的比重较低,在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上发挥的作用总体有限。出租住房占住房总数的比重,2009年美国为33%、2010年英国为32%、2007年德国为54%、2007年法国为43%、2008年日本为36%。而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估计,2015年,我国城镇租赁住房家庭共3646.3万户,占城镇全部家庭的16.1%,其中,有495.8万户家庭租赁廉租房公租房,占城镇全部家庭的2.2%;有3150.5万户家庭通过市场化途径租赁住房,占城镇全部家庭的13.9%。
我国租赁市场发育滞后,还表现为大城市房价租金比不合理。按照如是金融研究院(Numbeo)测算的全球20个核心城市中心城区房价租金比数据,2018年7月,20个城市中房价租金比超过60的有3个,分别为深圳的75.07、北京的70.75和上海的61.65;40~60之间的有5个,广州以46.84位列其中,其余4个为香港、台北、孟买和东京;与这些城市高企的房价租金比不同,美国纽约、波士顿、旧金山、洛杉矶、芝加哥等城市均不足20,悉尼为22.8、柏林28.54。我国一线城市房价租金比过高,导致相较于建设出售型的商品住房,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占款多、财务负担重、回款周期长、收益不确定性大,机构和企业建设运营租赁住房的意愿不强。因而,我国租赁住房供应主体还主要是分散的个体,供给渠道相对单一。此外,租赁市场发育之后,还表现在租期不稳定、租金形成机制不透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滞后,加剧了居民自主改善住房条件、实现“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难度。
2.住房市场分化严重,供不应求与供大于求并存。大中城市(而不是中小城镇)作为外来人口的主要流入地,短期内土地、住房等资源难以适应增加的人口,住房供求关系紧张,房价上涨压力较大;一些三四线城市和县城人口流出多,不少地方住房库存多。套户比(厨卫浴齐全的成套住房套数与常住家庭户数之比),是衡量住宅供应均衡程度的指标,一般认为均衡线为1.1,不足则存在供不应求,超过则供大于求。在全国套户比已经接近1.1的情况下,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一线城市套户比低于1,一般认为北京、上海的套户比只有0.85左右。按照万科的报告,2014年末,在其有业务的49个相对发达城市中,北京、上海、天津、深圳、东莞、合肥、宁波等12个城市,套户比低于1;济南、武汉、南昌、厦门、南京、广州等8个城市,套户比在1到1.1之间;昆明、珠海、常州、扬州、贵阳、长沙、沈阳、大连、唐山等29个城市,套户比已经超过1.1。数据仅供参考,但却也反映出不同城市住房市场分化的情况。
3.不同群体住房状况差距较大。由家庭财富和收入增长能力所决定,不同收入家庭对住房市场化的适应能力两极分化。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过程中,住房投资价值增强,高收入家庭购置住房量增加,住房资源加快向高收入群体集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条件也在改善,但与高收入家庭相比,发展明显乏力。反映到当前,在我国城镇住房总量已经比较充裕的同时,占有不均衡的矛盾凸显。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占17.7%(高于70平方米的占11.9%),低于16平方米的占15.1%(低于8平方米的占3.3%);城镇家庭户代数大于住房间数的占7.4%(差额大于2的占0.42%);城镇家庭户居住无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住房仍占15.7%。特大城市住房资源占有不均衡的矛盾更为突出,比如,北京市城镇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占14.2%(高于70平方米的占9.5%),低于16平方米的占25.9%(不足8平方米的占10.4%)。
此外,以新就业大学生、非本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市民,处于职业发展初期,年龄轻、工龄短,缺少资产的初始积累,他们有购房需要,但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住房购买能力,住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估计,2015年,租赁“城中村”住房的家庭中,79.3%为外地农村户籍家庭,12.9%为外地非农户籍家庭,二者合计占到91.6%。据媒体报道,深圳常住人口近2000万(户籍人口约440万),约1600万人租房居住,其中1100万人住在城中村(主要是外来人口、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群)。可见,租住不成套住房占比高、安全隐患多的“城中村”住房,是城市外来人口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
4.住房保障体系还需完善。从国外的经验看,帮助困难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比较多样,而且随着住房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往往会相应调整保障方式。比如,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公共住房,既有租赁性的,也有购置型(含共有产权性质住房)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主要给予抵押贷款担保、税收抵免等政策支持,德国等欧洲国家还鼓励发展住房合作社。德国、英国等国家,在住房总量短缺的时候,住房保障主要采取“补砖头”方式,即提供实物住房;当短缺基本解决、住房市场功能相对完善时,住房保障逐渐转向“补人头”,包括给提供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而从我国的情况看,与提供实物保障性住房相比,货币补贴方式发展不充分,多数城市发展货币补贴刚刚起步;从实物保障房的方式看,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于制度上的一些漏洞,已经基本退出住房供应市场,除了北京、上海等个别城市外,绝大多数地方,实物保障只剩下公租房一种方式;此外,与发达国家相比,帮助“夹心层”提高住房支付能力的金融、税收政策,还有完善空间。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其基本属性是消费品,同时又具有投资品属性。本世纪以来,我国城镇住房价格以惊人的速度上涨,住房投资品属性被强化,住房价值在居民家庭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不少热点城市住房被作为投资品囤积、待价而沽,吞噬即期供应,住房占有不均衡和住房市场供求矛盾不断加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构建新时代符合国情的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必须直面住房领域的突出矛盾,总的思路是:
一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新时代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必须以“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从制度设计上要着眼于让全体人民住得更好,即尊重全体人民的居住权利、保障全体人民的住房需求。而不仅仅局限于为较低收入家庭提供合适住房。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保护自住和改善性需求,克服住房过度的投资属性。
二是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融合互促。构建新时代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应坚持住房市场化改革大方向,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市场”作用发挥中要有政府的调节,比如通过综合施策,稳定房地产市场,避免房价、租金过快上涨等;在“政府”作用发挥中也要有市场化的因素,即政府实施基本住房保障中也应注重与市场的衔接,利用市场机制加大有效供应、提高后续管理效率。
三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住房市场分化加剧,人口净流入量大的一二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和县城,在住房领域面临的主要矛盾完全不同,很难再搞“一刀切”“齐步走”,必须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国家可以指定大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政策,由地方立足当地实际,在住房发展目标、方式、标准、范围、具体政策等方面自主选择、相机选择,不搞超过经济发展阶段的承诺和目标。
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其基本属性是消费品,同时又具有投资品属性。本世纪以来,我国城镇住房价格以惊人的速度上涨,住房投资品属性被强化,住房价值在居民家庭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不少热点城市住房被作为投资品囤积、待价而沽,吞噬即期供应,住房占有不均衡和住房市场供求矛盾不断加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构建新时代符合国情的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必须直面住房领域的突出矛盾,主要建议如下: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一以贯之的目标。当然,在不同阶段,其内涵不尽相同。具体来说,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初步建立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租售并举的机制,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够住上设施完备、面积适当的成套住房;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租售并举的机制更加完善,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住上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合适住房;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时,住房市场体系运行高效、公平透明、规范有序,住房保障实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人人能够享有合适住房,住房水平差距不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渠道,应围绕“丰富性、可选择性、可支付性”下大力气,从供给侧看,除了以市场为主提供商品住房和租赁住房,以政府为主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外,还要发挥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的作用,利用企业自有闲置土地等资源,扩大有效供给。各地方要根据人口规模、住房现状和变化趋势,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商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供应体系,科学编制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比如房价收入比适当、住房供应充裕的三四线城市和县城,住房供应体系以供应商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为主;房价较高、住房供应不足的少数大城市,除了商品住房、公租房,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共有产权住房等,还要管控需求,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赢取时间。房价高的大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多渠道增加供给。住房供过于求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库存,控制新开发规模。
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渠道,目的是从住房供应渠道上对不同收入群体实现全覆盖。确保不同收入群体都有“可进入、可选择、可支付、可持续”的住房供给渠道。对有支付能力较强的城镇家庭,有新建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供应。对有一定支付能力但不充足的城镇家庭及部分新市民,给予积极的税收、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其选择新建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租赁住房,房价高的大中城市还有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商品住房供应。对支付能力不足的城镇家庭和新市民,给予较强的税收、金融、财政政策支持,帮助其选择新建商品住房、二手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并通过实物公租房或公租房货币补贴给予兜底。对居住老旧住宅小区、棚户区和危旧房的城镇居民,通过政府支持下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住房条件。同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促进住房买卖和租赁市场稳定运行、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等,使城镇家庭和个人的选择更加多元,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都能及时得到满足。
推动住房发展与规划、公共服务制度等改革共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均衡配置公共资源,统筹解决群众住房及衍生需求。一方面,充分调动个人和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在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作用的同时,通过规范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等,积极吸引家庭、中介机构、开发企业、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成为住房供应主体。另一方面,做好增量、存量两篇文章,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因地制宜增加新建商品住房、公租房供应,通过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推进公租房货币化等激活富余社会存量住房,对功能不完善的棚户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更新改造。
按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通过综合施策,形成保护住房消费品属性和居住功能,对合理的投资性住房需求加以引导、对投机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的机制,实现住房买卖和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包括推动区域协同发展、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等,合理分流需求,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扭转房价上涨预期;通过打击首付贷、改革房地产税等金融税收手段,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缓解“土地财政”依赖;将房价收入比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住房问题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动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建立评价预警机制,实现对住房交易的动态监测、科学研判、有效调控。
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动能,减少社会经济发展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适应城市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形势,继续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地方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继续弱化行政性干预措施。稳妥推进金融制度改革,建立住宅政策性银行,优化住房金融服务,适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自住型、改善型住房需求,支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土地市场直接影响地方债务的偿还,在相当长时间内还需要维持土地市场的稳定,但要弱化政府推动土地价格上涨的动力,比如,通过征收房地产税,解决与地方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来源。要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人地挂钩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建立多主体土地供应机制,合理控制住房用地供应,存量住房库存较多的城市,应大幅压低直至暂停住房用地供应。完善税收政策,增加保有环节税负,交易环节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