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应如何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

2018-09-22 07:49刘昕琪
财税月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信用证

刘昕琪

摘 要 信用证兑用是信用证业务操作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步骤,不同兑用方式的选择将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同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因此如何在谈判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安全收汇、即时收货至关重要。信用证兑用方式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本文基于UCP600框架分析了不同兑用方式及兑用地点对买卖双方的利弊。

关键词 信用证;兑用方式;兑用地点;选择对策

一、引言

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其兑用方式,信用证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信用证兑用方式的区别,并正确利用这些区别,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企业在谈判信用证条款时明明处于强势地位,却不知如何利用信用证兑用方式来争取自身利益。帮助进出口商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个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二、UCP600中对“兑用”、“交单地点”规定

UCP600第6条a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另外,第6条C款第二项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交单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交单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可供交单的地点。”

由此可以看出,开证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供兑用的银行,即使信用证中规定的兑用银行不是开证行;开证行所在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供交单的地点,即任何情况下受益人都可凭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即使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地点与开证行所在地不同。也即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地点并非唯一可供交单的地点。另外,信用证要求的可供兑用的银行与可供交单的地点理应一致。

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即受益人交单给被指定银行办理结算,信用证按照兑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三、信用证兑用方式

1.即期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SIGHT PAYMENT)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后立即付款的一种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要求汇票,也可不要求汇票,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汇票。此种兑用方式下,无论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款项付出都是终局性的,无追索权。

2.延期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无需开立汇票(若开立汇票即变为承兑或远期议付信用证)。与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同,此种兑用方式下,无论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款项付出都是终局性的,无追索权。延期付款信用证中付款到期日的规定可以是提单日后若干天、交单后若干天或固定未来某一天。

3.承兑信用证(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ACCEPTANCE)

承兑信用证中,受益人必须开立汇票。汇票一经开征行或被指定银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就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承兑后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遵循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承兑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均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汇票到期收款,也可以选择将承兑后的汇票拿到票据市场上贴现体现或以福费廷的方式卖出汇票,提前回收资金。

4.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NEGOTIATION)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以要求开立汇票,也可以规定不要汇票,但一般情况下会开立汇票。议付有追索权,除保兑行作为议付行的情况。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即期议付和远期议付。

四、出口商应如何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

对于受益人来说,如何能及早且安全的收回货款是主要目的。因此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需特别注意:

1.信用规定的交单地点与可供兑用的银行是否一致。防止因为信用证本身规定的不一致造成无法交单、遭到拒付的结果。

2.交单截止日的要求。若信用证要求仅在开证行兑用,由于开证行一般在进口商所在地,受益人应注意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寄单交单,防止超出最迟交单期。

3.注意规定的汇票条款与信用证类型和信用证其他条款是否一致。对于受益人来说,在信用证适用汇票的前提下,尽可能争取使用汇票。因为信用证的使用只有国际惯例的规定,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若使用汇票,就能得到票据法的支持和保护,特别是涉及欺诈时,使用票据有利于主张善意第三方(欺诈例外的例外),从而使银行不能止付,收汇更有保障。另外,开立汇票有利于受益人融资。

4.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中,受益人还要考虑三种规定付款日的方式(如前文所述)中哪种方式可以最早得到款项。在相同条件下(如“60 days after XX date”),对于无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證,提单日一定早于交单日;对于有汇票的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提单日一定早于见票日,而出票日和提单日则无必然联系。通过三者比较,受益人应选择最早的付款日,尽快收回资金。

因此,对于受益人(出口商)来讲,最佳选择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兑用银行为任意银行(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SIGHT PAYMENT)。此种方式下,只要相符交单就可以立即得到货款,并且银行一旦付款,对受益人再无追索权。另外,对于受益人来说,此种类型的信用证可在任意银行兑用,这为受益人的交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五、进口商应如何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

与出口商相反,进口商应考虑如何尽量延迟付款,延迟付款意味着进口商从出口商那里获得了无成本的融资。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中,申请人应考虑三种规定付款日的方式中哪种方式可以最晚付出款项。

因此对于申请人(进口商)来说,最好的选择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兑用银行为开证行(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如果规定其他的银行为兑用银行,单据从其他银行寄到开证行的过程中存在遗失风险,进口商有可能钱货两空。选择延期付款即避免了汇票的开立。与出口商的立场相反,进口商应当尽可能争取不要汇票,避免票据法的束缚。

六、结语

本文分析了进出口双方在选择信用证兑用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分别指出了对进出口商最有利的兑用方式。但在实务操作中,知悉哪种兑用方式对己方最有利只是一方面,更多的要看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应当尽力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兑用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600, 2007 Revision.

[2]苏宗祥.徐捷. 国际结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08

[3]于晓玲.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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