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芸
日本的劳动关系建立在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正式工用工制度基础之上。而日本劳动关系的“三支柱”就是———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和企业工会,这也是日本劳动关系的突出特征。
一、日本劳动关系“三支柱”
1.终身雇佣
所谓终身雇佣,即劳动者终身于某一特定企业劳动。它指的是一旦职工成为某个企业的员工,只要没有做违背法律道德的事情,即使在经济低迷时期,企业也不得解雇员工。同样,员工对企业不满意,由于社会习惯的存在,员工也不会辞职,因为从原企业辞职到一家新的企业工作被视作“背叛”。
2.年功序列
年功序列制是与终身雇佣制度相匹配的工资制度,是指员工工资随年龄和工龄的增长而增加的工资制度。在年功序列制下,工资的决定主要参考了随着年龄以及家庭成员的变化而需要增加的生活费,这被称为各年龄层生活保障工资。
3.企业工会
日本工会的基本形态是企业工会,其集体谈判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企业级别的。企业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经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日本的法律对于工会的活动有着明确的要求,日本的工会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接受任何来自雇主的经济支持,不能代表管理层的利益。
二、日本劳动关系“三支柱”的影响
1.积极影响
劳动关系“三支柱”为减少了劳资冲突,带来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促进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年功序列制和终身雇佣制都保障了员工生活和职业稳定,使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增强,极大地激发了员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第二,员工流动率较低,为企业节约了招聘和培训成本,有利于进行长期的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和做出正确的人事决策。
第三,建立了合作型的劳动关系,雇员员工忠诚度高,内部冲突较少,管理者与企业工会进行信息分享,形成合作关系。
2.消极影响
“三支柱”也对日本劳动关系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弹性不够,造成企业缺乏活力和创新,且过度依赖内部劳动力市场,使得企业员工队伍难以满足新兴技术发展的需要,从而延缓了企业生产的技术升级。
第二,随着企业员工队伍老龄化,中老年员工的比例增大,在年功序列制下企业用工成本不断增加。
第三,企业工会谈判能力不够,导致资方主导劳资关系,且企业工会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工会率非常低。
3.变化趋势
现今日本正经历着一种转折,经济形势以及就业形势的变化,使得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制工资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劳务派遣增多,工资转变为绩效管理为基础的年薪制。劳动形式的多样化和就业结构的变革,导致工人参加工会的组织率持续下降,工会的规模和影响力都有所下降。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发扬儒家传统文化
日本的企业文化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形成自己的“家”文化,极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劳资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在这一文化背景下,日本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日本式经营方式。
中国是儒家文化的起源,随着时间的流失,儒家思想也渐渐被忽略淡忘,不少企业存在克扣工人工资,随意解雇工人,为了利益不顾工人的劳动条件好坏等问题。因此,首先应该使企业努力营造的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使企业具有更强的凝聚性。其次,将“以人为本”的思想引入企业的管理当中,对于利润成果的分配应讲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准则,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缩小收入差距,改善劳动者生活条件,减少其内心的不满,避免矛盾产生。
2.增强企业工会的独立性和影响力
工会是维护会员利益的团体组织,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改善劳动者的待遇条件,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日本的企业工会主要特征是“独立自主”。日本企业工会一般不受上级工会限制,组织开展活动具有自主权,财务上也是独立核算。以非对抗性的斗争策略处理劳动关系,用最低成本换取最大利益,值得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借鉴。然而,我国的多数工会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只是企业的附属物而已,工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确保。
因此,提升我国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工会必须完成从行政化向市场化的转型。首先,应使工会的职能专业化,避免过多的社会职能,专注于作为劳动者代表,与雇主谈判。其次,新常态下,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工会人员应该做好劳资矛盾出现的预防工作,应该深入了解员工诉求,及时发现并解决矛盾隐患。最后,在法律层面上,对工会的市场地位、权利义务、运行机制、职能职责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3.完善职工培训体系
日本的职业稳定性使得员工流动率低,企业积极地进行能力开发,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重视内部培训也就成了日本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另一个特点。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并不重视职工培训,认为增加了用工成本,这是一种短视行为。
因此,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与自身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培训系统,健全职工技能开发机制。同时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
另外,政府也应在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发展规划方面承担相应的职能,并逐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行业标准,提供就业指导,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完善劳动立法
近年来,虽然我国出台了《劳动法》等一些劳动法规,但与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不论从劳动立法的领域、内容,还是从数量上讲,都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劳动立法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形势,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操作规范,目前还相当程度上依賴甚至取决于各级领导机关、管理部]的认识水平和企业的态度,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因此,我国要尽快完善劳动立法,加大执法监督,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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