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截屏算不算作考勤凭证?

2018-09-22 07:21吴蓉邹勤
上海工运 2018年8期
关键词:小胡高某聊天记录

◎吴蓉 图/邹勤

虽然拿不出与服饰公司的一纸劳动合同,但小胡保留着在规定时间段发给公司的电脑截屏,以此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互联网时代人们的工作方式发生了诸多变化,坐在家中电脑前经营网店,这种远程办公模式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案情回放

运营网店不料陷劳动争议

95后青年小胡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沪上一服饰公司A,负责该公司网店的运营,他日常在家办公。工作期间,A公司对他的考勤方式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发回一段电脑截屏。数月后,因被公司欠薪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小胡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要求A公司:一、支付2017年4月1日至4月27日期间工资9474元;二、支付2017年3月至4月提成986元;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4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7373元;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小胡前3项的申诉请求,其余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工作方式,虽然是对传统模式的一种挑战,但其基本原则仍未改变。”来自上海百司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认为,相比传统的集中办公方式,互联网办公既可以是分散的,更可以是远程的。当下,员工在家中操作电脑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已不再新鲜。本案中,小胡为公司运营网店,从模式上来说他的身份不是代理商 (承包)就是员工。究竟是哪种身份取决于公司的价值取向,如果想采用松散型的合作模式,则可以按照代理商的模式进行合作;如果想采用紧密型的管理模式,则可通过劳动关系来约束对方。问题是公司在合作中没有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关系,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则又更接近于劳动关系。从每天以电脑截屏方式来实现考勤管理,就是一个明证。另外,每月固定发放工资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特征。在没有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公司要证明自己与小胡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很困难的。最终,公司的诉求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仲裁后,A公司不服,立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A公司表示,本公司主营服装生产,并不开展销售业务。案外人高某注册成立的B公司与A公司系合作关系,由其负责A公司的产品销售。A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天猫后台网络信息截图,证明小胡负责运营的J婚纱旗舰店为B公司注册,高某为店长,该网店与A公司无关。A公司认为,本公司与高某是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而小胡为高某的手下,三者的关系边界非常清楚。此外,高某也不负责A公司的人事招聘及财务工作,高某与小胡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任何承诺均与A公司无关。小胡提交的其与高某的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均不足以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缺乏证据公司主张遭驳回

法庭上,小胡表示,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工作时间为 9:00 至 18:00,若缺勤、迟到及早退将扣钱,A公司每天根据小胡发来的截屏进行考勤。同时,他还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在规定时间段内发给A公司的电脑截屏;二、与高某的QQ聊天记录,证明高某实际管理小胡,对小胡进行工作安排;三、支付宝记录,证明2017年1月16日至4月11日期间,高某4次通过支付宝向小胡转账;四、仲裁庭审笔录,证明高某作为A公司的销售主管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庭审。小胡谈及,网店所销售的服装全部都由A公司生产,所以自己与A公司应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与小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小胡一切经济诉求能否获得支持的基础。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劳动者应承担初步举证的义务,若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小胡主张其系由高某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并在仲裁阶段提供了其与高某的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在仲裁庭审阶段,高某作为A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A公司虽辩称其与小胡系合作关系,但亦承认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承认小胡自2016年12月起负责A公司的网店运营,服务费为10,000元+提成,A公司通过高某向小胡支付服务费。综上所述,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规定的主体资格,小胡所从事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对小胡进行考勤管理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仲裁阶段,A公司也认可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真实性。A公司现认为,该聊天记录仅对双方合作关系起到约束作用,转账行为系支付基于合作关系产生的服务费,该两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法院不予认可。据聊天记录显示,高某以公司约束员工的方式对小胡进行管理,并要求他每天将电脑屏幕截图发回,以此进行考勤。因此,小胡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A公司亦有对其发放报酬的行为。以上证据已起到初步证明小胡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作用,而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终,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规宝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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