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以TS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2018-09-21 01:42陈苏阳
财政监督 2018年18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优惠所得税

●陈苏阳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四大举措”推动建设美丽中国。2016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一方面肯定了风电产业在国内发展的良好形势,风电是目前应用规模最大的新能源发电方式。但同时规划指出,我国风电产业随着应用规模的扩大暴露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经济性是制约风电发展的重要因素,风电产业政策依赖性较强,行业发展受政策变动影响较大。我国虽然针对新能源产业已出台多项税收激励政策,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为了实现《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深入思考风电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积极寻求解决措施,推动风电这一典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基于风电产业具有正外部性、风电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税收激励政策的显著表现在于降低风电企业税收负担等方面,本文认为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供给学派减税理论是税收优惠政策激励风电产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非一致性,当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时,产生正的外部性;当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时,产生负的外部性。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导致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使得外部性校正成为必然。

风电产业具有正外部性主要体现为风电产业的环境效益、技术效益。一方面,风电具有绿色、清洁、环保的特点,生产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废水、废气、灰尘污染,风力发电还可以通过减少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但在现实中,环境的收益和成本不能明确地分配到个人,使用风电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与煤电相同,煤电带来的环境成本由全社会承担,未包含在其产品价格中,风电产生环境收益的同时,却由个别企业承担全部成本,导致新能源在与传统能源的竞争中居于劣势,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另一方面,风电产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尤其是上游研发环节),需要进行足够的研发创新活动以支持该产业的发展,其研发创新活动具备外部性:第一,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竞争对手很容易以较低的成本模仿技术创新成果,过半数的专利技术在一年内被模仿;第二,研发创新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示范性,激励研发人员工作热情,促进企业间高层次技术竞争,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但是风电技术使用的部分收益并不由开发者享有,加之研发活动自身的高风险,进一步打击了风电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的积极性,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并不能得到与其成本相称的货币报酬,弱化企业研发投入的动机,导致技术创新供给不足,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分摊风电企业研发活动高风险,补偿风电产业研发活动外部性。

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为了矫正外部性,需要通过市场外的方式,将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成本,或将社会收益转为私人收益,使得私人边际收益曲线增至社会边际收益曲线,使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大。税收优惠作为政府干预的工具,降低企业供给成本,企业正外部性带来的溢价被政府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予以补贴,研发活动供给增加,社会福利上升,实现帕累托次优,能有效地将外部性内部化,这为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风电产业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公共产品理论

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用以满足私人需求,公共产品用以满足公共需求。私人产品市场存在有效的定价机制,能够产生效率价格进而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公共产品具备非排他性(是指个人对一种公共产品的消费无法排斥他人对该公共品的消费)和非竞争性(是指个人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水平不会因增加一个该公共产品的消费者而减少),在公共产品市场中不存在能够有效反映价值规律和消费者偏好的价格调节机制或成本补偿机制,进而导致公共产品在市场机制下定价困难、供给困难,市场无法保证足额提供公共产品,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风电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风电产业上游研发环节具备高度的知识密集特点,研发成果一旦公开,就由开发者的私人产品转为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某厂商对该科研成果的消费无法排斥其他厂商对该科研成果的消费,即该科研成果具备非排他性;某厂商对该科研成果的消费水平不会因增加一个该科研成果的消费者而减少即该科研成果具备非竞争性。经济人属性决定了企业最终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科研成果具备较强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这使得政府干预成为必然。政府采取财税激励政策进行介入,一定程度上补偿企业外溢利益,提高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使得科技创新成果产出量高于社会最优水平。

(三)供给学派减税理论

弗里德曼持久收入假说认为,有效的供给是产生稳定收入的必要条件,边际税率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当税率处于较低水平,闲暇的代价相对较高,刺激市场主体进行投资和劳动,间接带来总体税收收入的增长;当税率处于较高水平,抑制投资积极性,刺激偷漏税动机,导致税收总收入流失。当风电产业税收负担处于较低水平,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注入风电产业,保障风电产业资金供给,同时研发环节的低税负,可以分散企业研发风险,提高研发人员税后所得,从而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

拉弗曲线描述政府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当税率处于较低水平时,税收收入水平与税率高低呈现正相关,当税率处于较高水平时,税收收入水平与税率高低呈现负相关。给予风电产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激励研发,促进生产和消费,增加税收收入,同时带来工作岗位增加、就业压力减少等一系列社会效应,长远来看,减税能够促进产业发展,使得政府税收收入增加。

二、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以TS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T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S公司)是中国最早从事专业风机塔架制造的公司之一,于1995年进军风电产业并在当年生产2台550kw风机配套塔架,进入2000年,TS公司发展平稳,于2006年年产兆瓦级风机配套塔架600台,自此大步迈入高速发展阶段,在2008年公司产能突破1200台,生产塔架可用于3MW风机,2010年成功登陆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TS公司在江苏、内蒙古、新疆等风能富集地区均设有生产型分支机构,并在加拿大拥有制造基地。TS公司与中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知名度,并参与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获得多项体系认证,是名副其实的行业引领者。TS公司注册资本32000余万元,主营业务范围广阔,包括风力发电设备和化工设备的制造、销售与安装,同时从事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一)TS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适用情况分析

TS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

TS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专用设备应纳税额抵免;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其适用情况在于,1995年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团队为NORDTANK生产用于鹤顶山风场的2台550KW风机配套塔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因此追溯到数据可获得年度2007年,“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风电行业特点之一便是固定资产投入占比大,专用设备投资额允许抵免对于TS公司而言是利好政策;TS公司1995年风机配套塔架生产,于2012年5月21日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2011年12月6日,三年内试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TS公司于2015年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发行为具备极高的风险性,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助于降低行为风险、分摊研发成本,有助于推动TS公司研发创新活动的开展;TS公司固定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极高且TS公司产品具备较强的创新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大费用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有利于降低其企业所得税负担率。

TS公司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从2007年7月1日起,陆续取消了553项“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同时对包括风电产业在内的新能源产品加大了出口退税的力度。新能源产品出口退税力度加大,TS公司风电产品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外销占比持续居于高位。

TS公司享受的关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2008年以后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而发生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风能电站建设属于鼓励类项目(其中2007年指导目录要求为“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整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外风电产业起步较早,核心技术方面具备领先优势,对进口环节实施关税、增值税的减免政策,有助于TS公司通过购进关键零部件学习国际先进技术从而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TS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在对TS公司进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适用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基于公司盈利状况,进行直接、间接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与煤电企业进行税负比较,探究税收政策正向激励、逆向惩罚效应;把握公司固定资产高投入特点,分析普惠性、专门性税收政策适用情况。

1、进行直接、间接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从图1可以看出,2007-2016年度,TS公司利润总额总体呈现递增趋势。2011年由于产业政策收紧、风机事故频发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弃风限电”现象,利润总额陡降至2008年利润水平,利润水平居于低位的现象至2014年基本恢复。

图1 TS公司2007-2016年度利润总额柱形图(单位:万元)

由于数据获取的局限性,并未找到2007年之前TS公司的利润数据,但是通过图1可以粗略推算出TS公司创办初期处于低盈利甚至是亏损的状态。创办初期TS公司具备如下三个特点,一是资金压力紧张,二是固定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高,三是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有一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研发费用的开支使得自创办初期直至高盈利水平的整个期间,TS公司都有一定的资金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享受无异于雪中送炭。

TS公司1995年从事风机配套塔架建造,可以推断TS公司在1995-2007年利润总额很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那么自1995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享受的“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TS公司实际享受的减免微乎其微,在盈利状况稳定增长期间,应纳税款金额较高,此时TS公司享受的“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已经结束,直接税收优惠效应未充分实现。

由于资金、技术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在筹备、试制阶段,TS公司支出的研发费用处于较低水平,自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政策优惠力度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固定资产价值不高,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出来的绝对优惠金额也是很低的。在直接税收优惠效应未充分实现的情况下,我们发现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也不尽如人意。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在于减免税、低税率等方面,以直接优惠为主,侧重于事后利益的让渡,并未广泛采用延期纳税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以TS公司为代表的创业初期尚未盈利或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一方面无法享受直接税收优惠带来的政策利益,与此同时由于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少、力度较小,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这也就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新办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激励效应大打折扣。

2、探究税收政策正向激励、逆向惩罚效应。本文选取了典型煤电企业JY煤电公司与TS风电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007-2016年度,TS风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基本高于15%,JY煤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基本低于15%,TS风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总体高于JY煤电公司。特殊情况出现在2011-2013年度,TS风电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TS风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低于JY煤电公司,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未能够连续获得,在随后年度,TS风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再度高于JY煤电公司。

图2 TS风能、JY煤电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折线图

在2011-2013年度,由于TS风电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使得TS风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在有数据记录以来首度低于JY煤电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式优惠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产业发展。

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2007-2009以及2014-2016年度,TS风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波动较大但均高于15%,JY煤电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波动较大但均低于15%,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对包括风电产业在内的新能源产业给予低税率等正向税收优惠加以激励的同时,在针对高能耗传统能源进行反向抑制方面存在不足。我国现行风电产业税收政策逆向惩罚效果未达预期。风电产业税收优惠效应的充分实现,一方面需要采取正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另一方面需要采取逆向惩罚措施抑制高能耗传统能源生产、消费,引导居民进行能源消费选择,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3、分析普惠性、专门性税收政策适用情况。从图3中可以看出,TS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极大,2008-2016年每年的12月31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计数所占比例均超过80%,2016年固定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中占比高达62.98%,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达到24.7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计数在非流动资产中占比高达87.72%。

图3 TS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非流动资产中占比折线图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风电企业开办初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巨大,占用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较低,销项税额较低,抵扣效应未充分实现;后期随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随之增加,新增固定资产较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较低,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上升。从表1、表2可以看出,TS公司在2013年度固定资产增加约1倍,2013年度营业收入也大幅增加,意味着销项税额增加同时也有较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在2013-2016年末固定资产增幅较小,与此同时,持续增长的营业收入带来更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发展成熟期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上升。TS公司在成熟期新增固定资产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少,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不降反增,加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较高,TS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居于高位且波动较大,进而导致TS公司综合税收负担率处于较高水平。

表1 TS公司2010-2016年末固定资产总额 单位:万元

表2 TS公司2010-2016年度营业收入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占比高构成了风电产业区别于其他战略性产业的特点之一,以TS公司为例的风电产业前期销项税额低进项税额高、后期销项税额高进项税额低的特点要求政府在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同时应当更多关注政策的针对性、专门性,以确保减税效应充分实现。

三、促进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对TS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适用情况分析、实施效果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缺失、反向限制措施不足、专门性税收优惠较少等问题。

(一)政策缺乏总体规划,稳定性、长期性不足

风电产业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税收政策缺乏总体规划,在稳定性、长期性方面有所欠缺,弱化了政府对风电产业的扶持作用。

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属于税收法律,风电产业领域的税收政策多以“条例”“通知”的形式颁布,税收立法层次低。

税收政策缺乏稳定性、长期性。税收立法层次低进一步衍生出政策稳定性、长期性缺失等问题。“通知”的频繁颁布,有时甚至会出现违背上位法的情形,政策体系稳定性不足,不利于风电企业对于政策的准确把握,政策落地难度加大。税收政策长期性的缺失,致使政策到期无法顺利衔接,不能给予企业稳定的税收优惠预期,税收优惠原本具有的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作用未充分实现。

政策集中于生产环节,缺乏系统性。税收政策系统性的缺失一方面表现在政策“重产制环节轻消费环节”,消费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消费市场并未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供需不匹配导致企业利润率难以提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目前风电产业产能过剩、弃风现象严重。税收政策系统性的缺失还表现在生产环节税收政策“重所得税轻流转税”,不可否认所得税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同时,流转税在吸引企业进驻风电产业、引导消费者进行风电产品消费等方面也具有独特优势。

(二)税收激励政策方式单一,间接优惠方式缺失

出于数据完整性考虑,文章选取了2012-2015年每年10月份的企业单位数与亏损企业数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2012-2015年度期间每年10月份数据显示,企业单位数逐年增长,形势喜人,但是我们更要看到在这4年间,2013年10月有70家企业呈现亏损状态,2015年10月亏损企业数高达133家。

图4 风电产业2012-2015年度企业亏损数目柱形图(单位:个)

从相对比例进行分析。从图5可以看出,亏损企业数占单位总数比例呈现出陡升陡降的状态,最高年份2012年这一比例甚至高达23.45%,2015年10月,亏损企业数占单位总数比例也居于16.63%的高位,4年数据显示,亏损企业数占单位总数比例均是在位于13%以上的高位水平上下波动。

从金额角度进行分析。亏损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同样是在高位水平上下波动,亏损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基本位于7%以上,在2014年度更是高达12.84%(见图6)。

图5 风电产业2012-2015年度企业亏损数占单位总数比例折线图

图6 风电产业2012-2015年度亏损额占利润总额比例折线图

当前税收优惠政策“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主要是在产品的销售阶段给予企业部分税额的减免,强调风电产业事后利益的让渡,政策较少涉及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税收优惠,对事前研发投入的激励不足,难以发挥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调动企业投入积极性、保障研发资金充裕等优点,也不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通过对上述数据资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亏损企业数目日渐增多,亏损企业数占单位总数以及亏损额占利润总额比例始终处于较高水平,诸如“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等在内的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大打折扣。目前的政策体系特征对风电产业扶持作用较弱,创业初期尚未盈利企业往往难以享受直接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政府政策手段多样化组合是政府调控能力的高级表现形式,政策工具有效分工和协调配合才能充分实现风电产业政策实施效果,只有促使各种政策工具协调配合,才能保证风电产业政策扶持到位。

(三)缺乏反向限制措施,逆向惩罚效果不足

由于“对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等正向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风力发电产业综合税收负担率稳定在较低水平存在小幅波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火力发电产业在电力生产全行业(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核力发电、火力发电)中税收负担处于较低水平,火力发电产业综合税收负担率低于电力生产行业平均水平(见图7)。

图7 火力发电、风力发电产业综合税收负担率折线图

2016年风电上网电量为2410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比重达4.08%,为了进一步扩大风电市场份额,不仅应对风电产业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同时也要设置限制传统能源发展的反向限制措施并提高惩罚力度,两者相辅相成,更好地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对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税收负担水平较轻且不能随价格变动而变动,引导绿色消费作用不明显。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税设计尚偏保守,环保税总体遵循“税负平移”原则,税率水平总体偏低,征税范围窄(未将碳排放纳入),改革力度稍显不足。因此仅依附现有税种的税收优惠或限制性税收政策,其影响力度稍显不足,难以实现大力扶持风电产业的目的。

(四)专门性税收优惠较少,政策针对性不强

风电行业、生物药品制造行业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行业税收负担水平存在较大差异。2012-2015年度,风电行业、生物药品制造行业综合税收负担率均位于3.5%-5.5%区间内,但是自2013年至今,生物药品制造行业税收负担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风电行业税收负担水平逐年上升,风电行业与生物药品制造行业税收负担水平差距呈现扩大趋势。通过前面章节的分析,我们认识到风电产业具有前期固定资产投入大、进项税额抵扣高、销项税额低,而中后期进项税额低、销项税额高、亏损期限长的特点,税收政策制定未考虑到风电产业这一不配比特性,导致初期进项税额抵扣效应未充分实现,占用企业资金,后期增值税负担率高,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风电产业、生物药品制造产业虽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税负存在差异并且差异呈现扩大趋势的现象(见图 8)。

图8 风电行业、生物药品制造行业综合税收负担率折线图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惠性,将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到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上,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资金注入风电产业项目,增加居民风电产品消费。但是由于风电产业具有前期固定资产投入大、进项税额抵扣高、销项税额低,而中后期进项税额低、销项税额高、亏损期限长的特点,因而风电企业开业初期进项税额抵扣较大,加之我国也不允许市场转让抵免额度,导致企业资金占用及资金使用成本较高,此外由于风电产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较大,一般在5-7年时间内不会形成增值税应纳税额,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后企业购进材料、备品等形成进项税额很小,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也将结束,二者叠加风电企业综合税负率将上升,“购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等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风电企业与火电企业相比,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显著。

四、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调整路径

培育、发展风电产业,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引导与支持,本文通过案例研究,认为我国风电产业税收支持体系仍然存在政策缺乏总体规划、间接优惠方式缺失、逆向惩罚效果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等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结合风电产业特点,调整增值税

考虑到风电产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完毕之后难以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产业特点,对风电产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提出如下参考建议:可以比照小水电简易计税办法,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借鉴美国俄勒冈州转让税收抵免额度的经验,我国可以允许税收优惠的接受方把未使用的税收抵免额度进行市场转让。

(二)采取多种优惠方式,完善企业所得税

结合风电产业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和现实情况,积极采取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优惠方式,具体建议如下:适当降低风电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标准;借鉴“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践经验,对风电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风电企业为培养风电场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缩短风电企业研究开发所须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采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企业利用风电生产设备生产的风电产品,并且该产品符合国家风电产品标准,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将风电企业包含在内;制定促进风电产品消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风电电力的购买使用方进行所得税抵免,注重风电消费市场培育,供需配合方可有效解决风电消纳问题;综合考虑风电产业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衔接和配合,将“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改为“获利年度”,避免税种税收优惠相互抵消,保障政策执行效果充分实现,对企业从事的风电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延长风电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规定企业将利润投资于风电项目,允许按投资额一定比例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并规定结转年限,以鼓励风电企业投资;对购买国内风机制造商生产的首批具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风机产品的风电投资商,可享受投资抵免优惠政策,按购置设备金额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以抵免时,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免,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

(三)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提供差别个人所得税调整建议

分别给予科研人员、投资者、消费者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激励,采取增大免税项目、加大费用扣除等多种政策方式,提高税后所得,发挥税收政策鼓励研发、吸引投资、引导消费的作用。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对风电技术研发人员因技术创新所获得的较低层次奖励、个人转让风电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实施免税;允许风电技术研发人员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对于个人投资兴建风电企业取得收入实施免税;个人购买风电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所得税抵扣。

(四)从反向限制等角度出发,改革其他税种

适当提高成品油、高排量小汽车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将煤炭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国内确实无法生产的研发专用设备免征关税;按资源回采率、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税率水平,提高石油、煤、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税收负担水平;符合条件的风电企业若需要生产用地,可适当减免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适当减免风电汽车购买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措施,将对风电产业的正向激励与对传统高能耗产业的反向抑制相结合,推动我国风电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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