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因条件比较成熟而将在任期内提请审议。
2018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上也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良性互动过程。近年来,群殴、羞辱等校园暴力与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大多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暴,舆论普遍认为未成年犯罪成本太低难辞其咎。随后,司法实践对此做出了回应。例如,2017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宣判一起校园欺凌案,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均被判刑。当年2月,五人在学校殴打、辱骂两名女生,脱光一名女生的衣服予以羞辱,并拍摄视频。最终,立法层面将对此予以系统解决。
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概念正本清源。未成年人保护是对未成年人生命、自由与财产等权利的保护。人类的孩子体力、思维能力与行为能力需要漫长的增长发育过程,才能慢慢企及如成年人,所以越小的孩子越有赖于成年人的保护,保护其免受其他任何人的侵害,这种侵害既可能来自成年人,也可能来自同龄人,也可能是大孩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实施侵害的成年人施以更重的惩罚,是合适的做法。但要是侵害来自同龄人或大孩子呢?至少要对施害者有惩罚才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吧?
这时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登场了。一些人认为,对与未成年人施害者,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怎么做呢?免于刑事处罚、免于惩戒,“教育挽救”,听起来挺美好的。但落到实践上就是让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成本,出现了不少悖谬的案例:校园欺凌施害者因是未成年人而逍遥法外,受害者虽是未成年人却得不到救济;2007年,黑龙江明水县两名13岁的男孩将一名18岁少女打晕轮奸,事后还浇汽油焚烧受害者企图杀人灭口。根据刑法,这两男因不满14岁不用负刑责,只是责令家长加以管教。在这些案例中,未成年人保护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沦为未成年犯罪保护。
殊不知,“做了坏事要受到惩罚”,除了让犯罪承受本应承受的成本之外,惩罚本身才是更好的“教育挽救”,并通过威慑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免入歧途,由此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免于受害,这才是对所有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次修法是正本清源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