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网络平台“土地征收公告”信息发布实证分析

2018-09-20 07:37:02王心良
财经理论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征地公告补偿

王心良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最近20年来,土地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连绵不绝,暴力冲突时有发生。农民参与和监督的缺失,政府与农民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农民对征地过程了解不透,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隐藏信息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依法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化解土地征收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土地征收矛盾的重要方式。

对于征收土地信息公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具有公告征地批准行为和宣告实施征地的双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征地公告的规范化指明了方向。2007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拉开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大幕,各地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重要平台。2013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征地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畅通征地信息公开渠道,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内容,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1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提出,2017年7月1日起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纵观表1这些法律法规,从法律、到法规、再到实施条例呈现不断细化和规范化的规律,均把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之一,对征收土地信息公告提出明确的要求,强化了政府工作人员在征地信息公开中的工作责任,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征地的信息公开。

表1土地征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相关土地法规整理得到.

学界对征收土地信息公告的研究也不少。张光等(2013)认为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仍然不够理想,各地各级政府推行征收土地信息公告工作困难重重,依然任重道远。孔祥智等(2006)通过对全国东、中、西部9个城市459个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显示,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政府占53.1%,没有发布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政府占63.1% ;认为征地公告作用不大的占30.0%,而认为征地公告是走形式的高达21.0%,只有24.1%的样本认为公告清楚说明了征地情况。还有学者从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研究。总的来说,对征地信息公开的研究内容较广,比较深入,但是对于国家提出的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将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的策略的研究还相对缺乏,需要针对性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研究基础及调查框架

人民与政府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权力的委托人,而政府则是权力的受托人,政府权力的源泉于人民,政府只是代理人民来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进行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社会事务管理。政府作为实际代理人控制着大部分的公共信息资源,掌握着信息传播的不可动摇的垄断地位,而公众作为被代理人则一直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获得所有各级政府的公共信息。各地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能够自由地充分地获得政府的行政信息。信息透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实现公民对行政活动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土地征收公告是政府向社会、利害关系人公开土地征收有关信息的一项活动,是享有法定权力强行征收土地的公共机构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发出的通知,是促进征地工作的一项重要方法。

(一)研究基础

土地征收信息公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瑞典1766年以出版《自由法》首先确立文书公开制度,至今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以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为基础的信息公开制度先后建立,到目前为止,有英、法、日、加拿大等将近 70个国家制订了全国性的信息公开法规。国外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的理论成果,能“拿来”为我们所用。

国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是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历史发展的趋势。许崇德(1991)从法律角度研究,提出除了法律禁止的情况之外,一切与国家行政有关的活动都可以对外公开。张维迎(2001)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目标是信息发布和接受两方的信息完全对称。张光(2012)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征地信息公开状况与经济发展程度直接相关。马亮(2012)认为影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因素有政府能力、上级政府压力、法制化进程、公民的教育水平和上网比例有关,以上这些因素同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吴文革(2010)从理念、行政主体、公开对象和公开客体等方面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随着时间推移,将不断透明和开放,人民对政府信息的了解程度会越来越高。

二是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实现对征地工作的监督。王振清和胡华锋(2010) 提出了农民的土地知情权的概念和法理基础,并且讨论了如何保障农民土地知情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郭创锐(2008)认为信息公开减少了地方政府权力运行的弹性和任意性,强化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了征地双方的权力制衡,促进了被征地农民对政府决策的监督。谭世贵(2016)认为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各地政府的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重要环节。陈晓运(2015)提出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促进治理腐败更深层次有赖于信息公开化带来的征地利益权力间相互制衡,从而压缩征地权力滥用的空间,提升征地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对掌握征地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从而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的“外部控权”和“内部控权”。郭创锐(2008)从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对政府廉洁的影响分析,得到政府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确实对征地腐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陈若英(2011)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政权的实现提供制度和人力资本保障,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质量和公信力。这些研究的共同观点是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能达到防止腐败的效果。

三是信息公开依然存在制度缺陷。谭世贵(2016)研究指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在数量上呈现“井喷式增长”,征地信息公开没有形成最低限度的标准,在范围设定时可进可退,加之规范缺乏刚性,仍然存在着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统一性欠缺和内部外部不对称等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实质性的明确的政策落实和强化措施,无疑将可能使政策流于形式,进而架空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制度。陈晓运(2015)发现公告内容表述不当、公告形式和张贴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各个工作环节中的时间表述与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等问题。部分公共机构仍以传统的信息传播渠道为主,而没有接受新媒体时代的社会主要潮流,导致使用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众难以快速方便的地获取信息。谭世贵(2016)认为部分地方政府误认为只要开放现代新媒体渠道,就万事大吉了,而忽视传统媒介,造成部分不善于使用现代网络的社会公众难以获取急需的相关信息。如何有效公开征地信息,已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四是征地信息不公开会造成严重后果。张光(2010)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网站征地补偿信息公开水平提出一套评估指标,并用来评估 287个城市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发现地方政府征地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较差。陈若英(2011)认为土地征收信息不对称使部分地方政府在强制土地征收中的暴力行为和其他权力滥用行为,最后造成“柠檬市场”。李燕和武传鹏( 2012)指出基层政府想方设法隐瞒或者延迟相关土地征收信息披露,借以推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农民无法及时有效的获得征地补偿方案,无法及时合法的向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表达意见,维护利益,最终导致了被征地农民的‘怨恨生产’和‘行动动员’。徐济益和黄涛珍( 2010) 从土地征收信息非对称的角度,对农民的利益流失问题进行分析,从源头上剖析了农民利益流失的原因,并提出了对应的防范措施。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研究在学术界已经引起了广泛重视。国外研究尽管起步较早且颇有价值,因为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管理情境的差异,需要考虑这些土地征收研究的适用性。国内研究多停留在理论探讨和个案分析层面,实证研究相对缺乏。需要一个理论框架,测定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程度,甄别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规律。

(二)调查框架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10 年修正)》中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四部分公告的信息传递目标是达到告知被征地农民,被征收地块前期程序合法有效,被征收土地产权关系明晰,被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和途径明确,土地征收农民办理无异议的手续,这些内容也构成了本研究框架和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以征收土地公告中的网站结构、文件标题以及以上述四方面为主要构成框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信息质量公告进行评价,并据此提出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是网站结构,主要考量网站信息公共栏目路径的清晰程度;第二是文件标题内容,主要包括为发文机关,发文文种和发文文字号等内容;第三是前期程序维度,主要由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指标构成;第四是土地产权归属维度,包括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指标;第五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维度,由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指标构成;第六是土地征收手续办理维度,包含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两部分。通过对以上六部分信息内容的完整性、清晰度和准确度的评价,考察“土地征收公告”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透彻度。

三、数据采集与样本描述

(一)数据采集

1.调查对象

本文的调查对象为县级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的土地征收公告,不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分布在网站的具体位置差异很大,有些专门开辟阳光征地工程专栏,有些在网站土地征收公告栏目里,有些在网站公示公告栏目里跟其他公告信息混杂在一起。土地征收公告的数量分布方面,有些县级国土局通过网络公开的土地征收公告信息非常多有好几百条,有些国土局网站有屈指可数的几条土地征收公告,而有些县级国土局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征地信息。各地在土地征收信息公告方面的表现差异显著,那么各地的具体表现如何,本研究以这些土地征收公告为对象,考察这些信息公告的表现情况。

2.样本选取

为了使征收土地公告样本更具有代表性,本研究选取大陆全部省份和自治区的所有地级行政单位作为调查样本框,采取非随机方法抽取其所管辖的两个县级行政单位作为样本,再在县级国土资源局网站上选取调查样本,每个县级行政单位选取一份土地征收信息公告。在直辖市的样本选取过程中,上海、北京、天津和重庆等4个直辖市各抽取4个郊区县作为样本,选取一份土地征收信息公告作为调查样本。样本涵盖所有地级行政单位,保证了覆盖广度。

每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公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格式几乎一致,为了避免重复,降低工作强度,每个县级行政单位随机选取1份“征收土地公告”作为调查样本。在样本选取过程中,部分县市并没有建立国土资源局,或者被选中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没有征收土地公告,无法采集到调查对象,记为样本空缺。原计划抽取566份样本,因为部分县市样本空缺,调查采集到有效征收土地公告共计410份。

3.评价标准

数据分析中,采用三种评价标准。

一是两项评价,标准分别为“是”或者“否”。“是”为有该信息,“否”为没有该项信息。

二是三项评价,答案为“无”“有且简单”“有且详细”等三种类型。在预调研阶段,发现很多地方虽然有该信息点,但是描述的不够清晰,需要重新翻越其他资料才能明白该内容的真实和准确含义,也有些地方的信息点描述过于笼统,没法理解准确含义,因此把两种都规定为简单,只有那些能够真实准确明白才叫详细。本文用“无”“有且简单”“有且详细”等三种变量来测度征收土地公开的信息质量,通过信息的公示情况评价该信息公告质量,梳理征地补偿公告执行状况和问题。

三是五项评价,标准分别为“无”“只有地点”“有地点有范围”“四至清晰无附图”“四至清晰有附图”等五种。该题目只针对征地位置这题,评价征收土地地块的位置描述精确程度。

(二)样本描述

1.样本的分布状况

如表2所示,410份征地公告分属410个县市区,共归属27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涵盖河北、河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湖北、湖南和贵州等13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所有地级城市,以及辽宁、江西、海南、山东、陕西、山西、内蒙古、四川、云南、青海等地的部分地级城市,不包含新疆、西藏、宁夏、甘肃等省区,未抽取台湾、香港和澳门等省区的样本。

表2

土地征收公告样本省级行政单位分布表

注:本调查范围为大陆34个省区市,未包含台湾、香港、澳门等省区.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样本选取整理得到.

2.样本区域分布

参照我国大陆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带的划分标准,如表3所示,在410份样本中,东部地区165份占40.24%,中部地区比例最高174份占42.44%,西部地区分别为71份17.32%。从样本的区域分布来看,样本选取与土地征收数量基本一致,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地的征地实际情况。

表3征收土地公告样本区域分布表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样本选取整理得到.

3.样本时间分布

虽然我国从解放初年就开始土地征收工作,也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信息公告,但是通过网络发布征地公告信息是在2000年之后才开始的,特别是近年来,网站信息查询成为大众接触信息的主要渠道之后,土地征收公告信息才成为主要的信息发布平台。表4从分布时间看,最早是2008年,最迟在2017年。如表3所示,总体来看,以2016年为主共计162份占50%,其次为2017年80份占24.69%,2015年之前样本分布较少。也可以说,土地征收公告的在2010年之后才在我国各地普及,成为信息发展的主要方式。

表4征收土地公告样本时间分布表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整理得到.

四、数据分析

本征地公告信息公开分析如下:

(一)网站信息公告栏目路径较为清晰

“土地征收公告”信息公开路径较为清晰,如表5所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路径和结构设计状况如下:

一是国土资源局是否单独设置网站。在所有样本中,国土资源局独立设立网站的占80.5%,另外19.5%县市没有专门国土局网站,主要集中在四川、内蒙古、辽宁、湖北等省区。2016年底由省政府发文关停了部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使得单独设置单独设置的资源局网站比例有所降低,本调查的部分“土地征收公告”信息,不是在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搜集到,而是在当地县政府官网中查找到。

二是是否存在征地信息公告模块。首先是各地大都有独立的征地信息公告模块,80.2%国土资源局网站有明确的信息公告模块,在首页上显示信息公告模块,进入之后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信息,19.8%的网站样本没有信息公告模块,可能有征地信息栏目。其次是各地信息模块的呈现模式差异明显,有些是“飘窗”形式或者“单独贴花”形式出现的阳光征地工程专栏等,有些有专门的信息公告板块,有些能够在首页直接查看到征收土地公告。

三是是否有“土地征收公告”板块。各地的表现差异不是很明显,单独设立土地征收公告的网站比较多,92.2%网站有单独的土地征收公告板块,非常容易能够找到相关信息,其余7.8%网站的土地征收公告板块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预公告”信息掺杂一起,需读者自行筛选查找,增加了读者的搜寻难度。

表5 “征收土地公告”网站栏目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整理得到.

(二)征收土地公告文件标题比较精确

“征收土地公告”文件标题比较精确。文件标题这一维度共有3个指标,分别为发文机关、标题文种和发文字号等文件标题最基本三要素。如表6所示,标注发文机关的占90.0%,标注标题文种的有93.7%,标注发文字号的占82.7%。虽然各地在这个指标上的表现较好,但是也有些县市的标题存在不够规范等问题,如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土地征收方案公告,标明了征地公告文件文种,没有写清楚发文字号,对核查和搜寻该信息,造成一定难度,对于阅读者,核对、监督、从档案资料库调取该文件造成一定难度。

表6土地征收公告文件标题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整理得到.

(三)土地征收前置程序比较齐全

对于土地征收前的土地信息,必须在土地征收公告中明确列出,必须对征地批准机关、审批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进行公示公告,让被征地农民了解到详细信息,从调查结果看,如表7所示,这一部分的信息比较齐全。

一是批文征地机关和审批文号相对较为全面。92.7%有批文机关,90.0%有审批文号,数据比较齐全。批文机关的出现频率最高,全部都是各省级政府,属于公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作用并不大,更多的是象征意义。

二是批文时间的标注程度相对较低,为80%。毋庸置疑,每个土地征收公告都应该有明确的批文时间,然而实际情况是土地征收公告中有些地方没有写明批文时间和审批文号,难道是文件信息有假,或是故意隐藏信息,难道不希望农民去查阅相关的审批文件吗?

三是项目用途过于简单。虽然有项目用途信息的占86.8%,但是其中85.1%的公告中该栏目的信息非常简单,过于笼统,只标明城镇建设用地、公共建设用地等模糊笼统的描述,无法了解真正的确切的土地用途。只有少部分地方,如浙江省慈溪市的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标出属于水域及水利设施、工业、交通运输、科教、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类别,甚至是项目名称。

表7土地征收公告的前置程序

对于征地批准机关、审批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信息,分成两种编排方式,一种是以导言方式,出现在公告的开始部分;另外一种是在导言之后作为单独一部分,与后续三部分内容并列罗列在公告里。从后续调查中,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加突出,容易被阅读。

(四)被征收土地权属特征比较模糊

对于土地权属特征这个栏目,土地征收公告中规定,必须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告。调查发现,征收土地位置不够准确,土地面积、土地产权和地类标注不明确,如表8所示,具体如下:

一是征收土地的位置模糊。该指标是调查中数据表现比较差的内容,样本中四至清晰并有附图的占35.6%,没标明位置的占4.1%,只有地点的占33.2%,有地点有范围占19%,四至清晰为8%。符合我国土地征收信息公告要求的只有区区8%,说明该指标的表现程度实在太低。有些样本明确表明四至位置,有些样本通过地图方式呈现在公告中,更多的样本只写明所属村集体或者提示见附件,没有更加直观清晰的表达,增加信息查阅者的阅读难度,容易引起疑惑。

二是征收土地面积不明确。被征收土地面积明确是保证土地权益人权益的重要因素,在本次调查中,征地面积采用三类变量,分别是无、只有总量、有总量和明细等三种选项。5.6%的样本并没有标明征地面积,只给总量的占35.4%,有明细的占58.9%。例如,重庆市綦江区土地征收公告就没有土地类别和面积内容,没法通过土地征收公告了解到征地面积信息,也没法维护农民自身的权益。

三是被征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晰。土地产权清晰是保证土地权益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调查中,产权归属采用三分变量,分别是无、简单标注、清晰标注等三种选项。只有53.9%的样本清晰标明产权归属,18.5%简单的标注了产权所有者,另外有27.6%的样本没有标明产权人。表明在该指标中,农民的权益还是无法很好的得到保障。

四是地类信息相对较全。地类信息内容比较简单,信息也更加明确。本调查中地类信息评价采取二项选择,分别是有或者无。这条信息相对齐全,83.9%标明了地类,16.1%没有写清楚地类,例如有些地方只是笼统的写了耕地,或者农用地,而没有跟面积和产权归属一道,列出每一部分的土地类别。

表8征地公告中的土地权属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整理得到.

这部分信息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表格,清楚罗列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拟开发土地名称、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地类及面积,总面积等内容。另外一种是整段文字描述,用定性方式公示相关信息。从阅读效果来看,表格更为直观简明,更能够被征地农民接受。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途径不够明确

土地征收公告中,规定需要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然而调查数据显示,这两部分信息不够明确,如表9所示,具体如下:

一是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指标分成3个选项,分别是无、只给总量标准、给出明细标准等三种。调查发现,只给总量标准的占41.0%,有明细标准的占54.1%,还有4.9%没有征地补偿标准。主要的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于笼统,没有列出明细,无法知道征地补偿的准确标准。

二是对于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的指标。分别是无、只给总量标准、给出明细标准等三类。调查发现,给出参考某某文件的占44.6%,有明细43.9%,还有11.5%没有征地安置途径。这里的主要问题也是一笔简单带过,没有详尽的描述,例如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为主,没有具体的安置方式和补偿标注。农民不知道能够有多少人能够得到安置,以及具体的安置模式。

表9征地公告中的补偿标准和途径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整理得到.

征地补偿标准过于笼统,补偿安置方式参考其他文件等官方语言。全国各地的口径几乎保持一致,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某文件,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又参照某文件。大部分地方只能通过查阅其他资料,间接推算征地补偿标准。要查阅的其他资料在哪里,哪些标准与本征地地块有关系,怎么样计算,结果会是怎样,农民心理没有底。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缺失较多

土地征收公告中,需要公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调查显示该部分数据缺失较多。

这两类信息都是有和无的二项选择题。如表10所示,这两个信息类型的拥有比例并不高,均是66%左右,缺失率将近33%,有些网站上有专门的类目,部分政府认为这是既成事实,没必要公布准确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因此,该部分信息缺失程度最高,信息公示的表现情况最差。

表10征地公告中的登记期限和地点

资料来源:根据本次调查整理得到.

五、对策建议

随着《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征地信息公开。但从以上调查结果来看,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征地信息公开依然任重道远。为了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公告的程序和内容要求,保障群众依法获取土地征收信息的权利,减少土地征收工作的争议,提出如下对策:

1.公告发布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发布的环节多,内容丰富,影响因素复杂,要很好地完成该项工作,土地征收信息公开需要明确的责任人,负责内容审核和信息发布,对土地征收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公告程序、法定内容、法定方式、法定期限等相关内容,以及土地征收信息公告的具体环节和步骤,都有明确负责人员和对应负责的工作内容。

2. 公告发布路径清晰,方便农民查询

土地征收公告必须达到征地公告网站和公告栏目清晰准确。必须让被征地农民和其他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关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一是国土局有专设的网站,二是网站首页上有明确的信息公开栏目,三是信息公开栏目中显著位置有征收土地公开栏目,四是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安置公告栏目,五是征地公告文件的具体文件,只有达到这些要求,才能方面农民查询相关信息。

3.公告信息内容齐全,表达准确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件名称准确,文件命名需要涵盖征地地块,发布时间和文种,达到从标题上就能够判断土地征收所需信息。二是文件格式规范,采用为最为常见最为规范的如word等通用格式。三是土地位置准确直观,后附被征收土地位置的四至图,明确范围和位置,不能以附件形式出现,如果以附件形式出现,必须与征收土地公告同一文档,不能单独成文。四是清晰征收土地前置程序,具体罗列征收土地的用途种类,征收土地公告上需根据要求写明具体的用途,批准时间需要写明批准的年月日,征地批准机关和审批文号,需要具体到准确的机关名称和号码。五是用表格表现土地特征的汇总和明细数据,土地面积、土地产权和地类,应该通过明确的表格形式展示出来,不同地块的面积,产权归属和地类,以及汇总的面积,通过一张表格形式表示,让阅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六是精确标出补偿标准和途径,需要明确列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而非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让农民自己查找。七是准确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需要明确办理补偿的截止年月日,办理地点精准到门牌号码。

4.多种媒体发布信息,扩大信息覆盖程度

现代传播媒体兴起之后,农民接触信息的方式和方法也有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媒体之外,新媒体逐渐走上舞台,成为媒体发展的重要组成。政府公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渠道和方法也必须适应新形势,能够通过新兴电子媒介、互联网、微信、QQ等方式,全方位立体的传递土地征收信息,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土地征收信息传递效果。

六、研究结论

参照《土地征收公告办法》为标准,对我国县级政府的征地信息公告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发现土地征收信息公告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征地信息公开依然任重道远。土地征收公告在征地批复、征地范围、征地补偿、补偿安置等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提升空间。政府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思想障碍,漠视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是征地信息公开的最大阻力。征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不熟悉网络,公告理解能力不足,网络使用习惯不够,影响信息公告效果。接下来,需要通过对公告时间、公告形式、公告程序、公告内容等提供明确详细的操作细则,才能提高土地征收信息公告的质量,真正达到双向沟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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