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实证研究重大课题组
内容摘要:从上海司法改革三年整体性评价而言,上海司法改革经过三年的先行先试和攻坚克难,已取得了一系列的突出成就,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了重点突破,在开拓性基础上确保了试点进程张驰有度,在基于中央底线的基础上拓展了地方司法改革能动空间,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融入了地方治理共识的司法环境构建。取得上述成绩的内在逻辑是,该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及统筹协调上下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外部的司法体制结构改革、内部的运行机制完善和司法的主体能力建设为三条主线,避免全局性缺失,以“一盘棋”的思路凝聚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而稳健推进。当然,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不是短期内一蹴而就,也遭遇到了许多亟待进一步集中攻坚和逐步探索的难点,甚至还存在不少在改革深度、力度上比较难以跨越的障碍。所以,仍然要深入分析被中央肯定的上海样本方案在可复制、可推广以及即将推动的综合性配套试验区过程中的关键议题。基于此,提出上海司改不断完善的空间以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可复制性的规划方案。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院 检察院 司改成效
2014年9月1日,基于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已经得到了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的批准,首批试点中作为唯一直辖市的上海司改拉开了序幕。作为至今仍是唯一被中央肯定的中国司改样板,上海司法改革以“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主要问题为逻辑出发点,围绕破解现实中的体制性和保障性难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渐次稳步推进。因此,评估上海样本更适宜以“阶段性目标”而非“定在性目标”为标准,将上海落实推动司法改革三年以来的价值立场、基本思路、机构变化、配套制度、资源配置、角色分工等核心要素,体系化构建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结构,基于对司法规律的认知,进行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评估,为进一步后续改革规划和建议提供坚实基础。
五、上海司法改革的总体评价
(一)第一阶段上海司法改革的要点评估
根据中央顶层设计,司法改革第一阶段覆盖四大任务:推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实行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上海高度重視四项改革的全面统筹和系统推进,同时也结合上海工作实际与改革难易程度有所侧重。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改革全部完成。该项改革居于基础性地位,上海司法改革的最早员额改革试点方案采取了扩大意义上的“以编定额”,即以政法编和文员编之和为计算基数(这与全国其他省份只以政法编为计算基数有所差别)。其规定了在五年的改革过渡期内,所有人员按照入额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33%、52%、15%的配比进行分类管理,目标是把85%左右的司法人力资源投放到办案业务一线,实现了职权合理分工与有效配置。
2.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全方位推进。该轮司法改革的两大目标之一是“去行政化”,集中体现为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权限划分和追究责任等运作机制的改革。①上海方案推动了审判权运行机制上“让审者裁判、让判者负责”的改革,削减了院长和庭长的行政性权力,加大了专业活动的权重;重新定位审委会,矫正“多头处理一案”“集体会议审判”之类的弊端;改变超越制度的监督机制,明确审判权之间的相克性。当然,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对审理的案件从头到尾进行审判,可能又会削弱司法监督而滋生腐败。因此,上海方案坚持了责任的谦抑性和比例性原则,毕竟过分强调责任与过分给予权力的后果是相同的。②上海检察机关的改革成就在于针对自身岗位种类多、差异性大的特点,为不同级别、不同岗位设定了权力清单和岗位说明;构建起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探索“扁平化”的内部机构大部制改革,明确了决定权、审核权、监督管理权的职权定位和责任归属;落实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又在推动检务公开,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以及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上,〔1 〕重点着力且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3.薪酬增长和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管改革到位。区别与以往的改革,此次司法改革的最大特点在于“系统集成性”,就是强调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同步推进。上海在试点中深刻认识此次司法改革的全局性,在市委领导下高度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改革效果显著。①作为各方关注焦点的薪改增幅全部落实到位。作为配套改革的重点,上海经过反复讨论和报请中央批准,已建立起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相衔接的薪酬制度,员额制入额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同比平均上浮50%、20%、10%,目前三类人员的薪改增幅已落实下发到位。②为了解决“去地方化”,上海坚决落实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在“人”方面,形成了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省级统筹局面,以司法改革单位决策和学者两种成员来源类型,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首聘15名委员,包括7位专门委员和8名专家委员,〔2 〕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设立办公室,主要职能包括遴选、择优选升和对严重违纪惩戒。
(二)第二阶段上海司法改革的要点评估
第一阶段的上述四大任务落实完成后,目前上海司法改革已顺利进入第二阶段。要点在于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调整、推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的人权保障制度以及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多头试点司法与行政辖区相分离的机构性改革稳步推进。推动“两个辖区”的分离,是摆脱司法地方化的要点之一。在改革的第一阶段,上海就已经开始该项结构化改革:根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框架,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8日,上海设立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负责审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以市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市检察院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而经中央批准重新组建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接下来在改革的第二阶段,上海又把要点放在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集中管辖”,尤其是在2016年把四个基层试点法院的行政庭“整建制”统一收编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把破产、公司清算、环境和生态、食药监督及覆盖了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交等在内的大交通运输类案件,也都统一集中交给该院管辖,充分激活了原来铁路运输法院在“涉铁”案件中的跨区域性、流动性所累积的办案经验优势,让该院在循序渐进地过渡和转型中走向新型的专门法院,为进一步探索最纯正意义上“摆脱司法地方化”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民事执法的审执分离改革的初步探索采取了深化内分的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不过,到底采取“彻底外分”还是“深化内分”仍然争议不绝。毫无疑问,彻底外分当然符合审执分离的宗旨,并且可以使法院专司审判职能,但现阶段彻底外分的代价太大、条件不成熟。正是在选择审执分离的模式时需要考虑这些现实问题,上海司法改革审慎采取了“深化内分”的改革模式,只是把执行裁判权从执行机构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这一方案既肯定了以往法院执行机构在内部分设执行审查庭、执行实施庭的改革成就,又抓住了审执分离以破解以往审执合一的弊端:法院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以及法院裁判无法有效执行。可以说,目前上海的“深化内分”的审执分离方案强调的正是以解决上述弊端为核心,尤其是以“执行难”为问题导向,同时又不会降低执行效率,效果明显。〔3 〕
3.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防范冤假错案。一方面,上海法院、检察院以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为契机,提出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得近年来的上海司法透明度指数位于全国前列。〔4 〕同时,司法过程的改革除了一以贯之坚守以往的疑罪从无、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之外,更加突出了被告人、辩护人在取证来源、方法、主体合法性调查的配套性机制建设,重点下力气杜绝那些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的授权,上海法院的刑事速裁试点效果总体良好,试点以来超过九成的速裁案件能在10个月内审结,当庭审判率高达99%以上,一审服判息诉率也达到近96%。另一方面,上海法院、检察院在依法保障被告人权利上,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落实法定的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力度,基本实现了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辩护全覆盖;检察机关的贪渎部门在讯问全过程做到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刑事申诉的复查制度也在逐步走向完善。而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检察机关增设了阅卷室以及探索开通网上阅卷方式,并且在审查搜捕听取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宣告、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告知示范文本、抗诉和提抗文本的评查上都有所创新。
4.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强诉调对接、小额诉讼落实新民事诉讼法。早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下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后,上海法院就及时出台了地方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把调解放在前所未有的位置上,尤其在诉调对接机制上有所突破。比如,主张调审适当分离、建立特邀调解组织,设立委派和委托调解程序,而且加强了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联动机制,还在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民事小额诉讼调解前置、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机制中,先行先试进行了突破性“探索”,效果显著。
(三)上海司法改革三年的整体性评价
不同于以往司法改革以技术性、形式性、程序性为特点的“机制性”改革,作为首批试点的上海“体制性”司改经过三年的先行先试和攻坚克难,已取得了一系列的突出成就,既做到了在确保司改不犯颠覆性错误的基础上,不唯经验与权威,不偏听与偏信,不盲从与跟风,又避免了以往机制性改革随意性大、偶然性强、配套性缺位等问题,以“建构与试错结合”为出发点,前期改革经验得到了外部高度评价,解决和突破了不少关系全盘成败的难题。
1.改革基于整体性推进,实现了重点上的突破。上海司法改革立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面推进过程中的亮点包括:对地方治理波及效应、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选任问题、遴选委员会运行机制、人财物省内统管框架、推动司法预算独立、两区适当分离以及司法责任制等,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两大目标初步实现。在此基础上,上海司法改革又在落实司改主要维度的关键议题上不断有所推进。比如,以编定额与以案定额的有机结合、员额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遴选书面考试效力的延长、遴选委员会的功能适度放大、从高校教师和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领导职数过多的入额难题、领导入额后又不真正办案、审委会和检委会讨论个案比例大幅度降低、取消审判长会议制度、释放专业法官会议的决策咨询功能、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上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团队差异化构成、领導干预案件留痕和问责、法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合理配比、入额的法官和检察官与助理之间的职责分工、执行裁定庭的设立、薪酬上涨的测算基数和边界、律师执业权的更大程度上的保障、司法责任的容错和终身问责、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梳理案管办与惩戒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预备或侯补法官机制、法官年均最大办案量的测算、前瞻性考虑中长远继续减额、法院检察院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信息化工程等,改革重点之多、覆盖面之广、解决问题之准、改革力度之大,颇为令人称道。
2.改革基于开拓性创新而又保证了试点阶段的层次推进。结构化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所体现的是司法机关被认可、信赖的力量和效力。上海除了整体和重点推动司法改革,还在构建全国唯一法院提出的司法公信力指数上实现了重大突破。从公正高效的裁判结果、影响公正的体制和机制障碍、司法人员能力和素质、司法透明度和民众法律信抑等维度,确定了指数构建的对象和指标。根据“关键字段”的设计通过大数据抓取和识别司法信息系统中的去噪音后数据,配之权重和运算方法,得出有数据支撑的司法公信力指数结果。而在指数评估的试点阶段,上海在指数设计上充分考虑数据可得性、推广可行性和权威可靠性等因素,指数结构涉及三级61个指标。全部是可以较易从现有结构化后的数据库中抓取获得的,包括审限内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上诉率、抗诉案件维持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院庭长人均办案数、法官与辅助人员配比、当庭裁判率、法官直接裁判率、庭审直播数、公开开庭率、廉政投诉办结率、违法违纪数等。以上的绝大部分数据都可以从上海法院质效评估数据和司法公开评估数据中直接选取,而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如庭审、文书、案件优秀率等,则由上海市高级法院相关部门分别采集后由研究室汇总,违法违纪数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体现了司改在公信力指数构建上逐次推进的显著特征。
3.改革基于中央底线而又拓展了地方司改的能动空间。上海的司法改革牢牢守住了改革底线。比如,员额制设计绝不因改革而增加一个政法编、入额比例封顶33%又守住当下27.6%的入额进度、刑事和行政和解机制试点审慎推行、提出大数据的司法绩效科学评估标准、估堆量刑与必减主义之上的量刑模式规范化构建、人民陪审员在事实与法律审分离状况下的探索、立案登记制的困境及坚持不过滤原则的案多克难、滥诉和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刑法规制与克制、鼓励裁判文书说理与审判偏离度分析、破解“执行难”的审执体制内化分离与执行裁定庭的设立等。同时,上海司法改革方案又能做到在不少环节上发挥能动性,为探索改革空间提供了极为有益的经验。
4.改革基于司法环境构建而又融入了地方治理共识。客观上这种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司法发展的不平衡,所以改革应立足于“发展阶段性特征”。〔5 〕可以说,上海三年以来的司法改革是依据了当地的现实风险、社会基础、资源配置、制度成败、成本效益和实施条件,评估和甄别不同选项之后所形成的结果,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对试点短期内不断加剧的“案多人少”难点的有效回应。值是关注的是,上海的司法改革审时度势,借力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上海市政府2015年1号课题的“行政治理条权下沉改革”、行业性纠纷解决机构在上海走向监管松绑的门槛准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惯例接轨及随之商贸调解上位、新建的特邀调解员和专家调解员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以及推动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扁平化”的审判组织改革,让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能得以进一步释放,让入额的法官逐步回归以审判权为核心功能等的功能改造,有效地以“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的提升”破解“案多人少”困局。
六、上海司法改革的基本逻辑
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与获得了面上向好评估的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样本,其背后的基本逻辑以及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是什么?回应这一问题,将会关系进一步深改的政治定性、法律澄清和功能定位。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逻辑是坚持了从不同层级和地区的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尤其尊重来自基层的改革首创,鼓励在改革措施、创新突破点上积极探索,分层、分类提出实施方案,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此基础上,又立足于司法改革不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还把着力点放在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即以试点和成果可否复制和推广作为试点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取得了很大成就,有些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归纳起来,三年以来上海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的系统集成与综合配套
2017年2月6日,时任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对上海司法改革给予高度评价,敲定了上海下一阶段应推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系统集成的方式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回应司法公信力存在的三个悖论:一是案件质效趋好与司法公信力趋弱之间的悖反问题。30多年以来的司法进步尤其是源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两高”范围内的机制性改革,历经四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贯彻实施,已使得中国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取得巨大成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裁判文書的逐步公开、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律师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刑事量刑的规范化、裁判文书说理、指导性案例分批发布等,客观上使得案件质量的综合指数不断上升。〔6 〕但许多裁判合法不合理、刑事冤假错案平反的偶然性和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客观上又使得司法公信力趋弱。二是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与权利滥用现象之间的悖反问题。基于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法院诉讼收费标准降低、立案审核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案由大幅度放宽,以及司法审查的标准从合法性走向合理性,当事人选择以诉讼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意愿增强,在相当程度上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其中,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比较严重的当事人透支司法的功利主义趋向,比如,虚假诉讼、不服从裁判、规避执行、暴力抗法、以信访谋取不当利益等。三是整体客观评价与局部主观臆断之间的悖反问题。
(二)改革立场的非依附性与自主性
上海作为全国三批司法改革的首批试点,何以能成为至今唯一获得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肯定的方案,关键在于在这场全局性、触动根本利益的体制结构改革过程中,上海司法改革准确地理解了目前的问题状况,通过梳理盘点和仔细分析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变迁规律和风险识别点,抓住改革症结点,抱持清晰的改革目标,以可贵的改革探索自主性,不依附或屈从于改革必然遭受的各方压力,圆满实现了改革前一阶段的目标。
(三)改革进程的均衡性和适度性
区别于以往“两高”主导的司法改革,这一轮包括上海试点在内的司法改革最大特点,就是覆盖链条长,涉及范围广,触动利益深,许多改革的举措都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前所未有的深改。因此,“改革突进”与“均衡适度”的精准程序和速度分寸把握,就显得格外重要。上海作为首批试点,改革力度之大,到位程度之深,已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赞,不少改革举措值得圈点。其一,面对原来人大任命过的法官、检察官,因为员额所限或逐次入额的改革步伐而暂时难以入额者,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其间原来人大任命的未入额法官、检察官依然可以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处理了改革与法律框架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改革的平稳过渡,收益甚好且已被当成可复制的重要经验。其二,正确处理“认定”与“考核”入额的关系,上海的司法改革并非让实际上已经作为办案骨干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全体卧倒”重来,而是鼓励长期坚持在一线业务岗位达8年者以“认定”入额,相当程度上防止了办案骨干和后备队伍的流失,同时,又对非一线岗位但有能力者,给予入额机会,且对非一线岗位的不宜从事业务者,坚持不占额,尤其领导带头,比如,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研究室主任、案管办主任等不入额。其三,办案组织的团队设计既考虑优化办案职权和资源配置的改革目标,又已顾及改革之初的实际队伍建设情况。
七、上海司法改革的可复制经验
上海司法改革的定位不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而且是把着力点放在为全国司法改革提供可复制经验。几年来,上海司法改革在第一、二阶段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效,不少改革甚至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比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人员助理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及薪酬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上海三中院、上海三分检)和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的建立等,这些改革举措已获得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和“两高”的充分肯定。调研中,受访者对评估指标满意度之所以较高的原因在于,上海市司法改革工作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于法有据、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有步骤、有重点、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受访者在改革中受益,对改革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因而真心拥护改革,这也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原动力。上海市推进司法改革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完善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责任制
以审判权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改革,关键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其实质又是以问责制来倒逼和回归到应然意义上的“合议制”“独任制”,让审判主体清晰化,进而可以边界清晰地问责。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之要害所在。上海司法改革以审判权为中心,建立和完善独任制、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和完善了独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在此基础上,又把“放权与监督结合起来”,毕竟司法体制和改革的方向是赋予法官和检察官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了防止滥用裁量权的事态,上海司法改革进一步加强了责任制,以免落入“传统承包责任制”的窠臼。基于这一原理和规律,上海司法改革以审判和检察管理权、审判和检察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和完善了内部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改革,审判和检察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请示汇报、层层审批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权责统一和清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改革后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为99.9%,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比例极大幅度下降。
(二)落实员额制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行员额制管理,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按照33%的员额比例,仅仅上海市法官就有730名法官不能入额。因此,推动该项改革难度极大。上海司法改革严格控制员额使用,以双向选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为原则,制定了法官和检察官入额采取“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助审员入额采取“以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的实施办法,经过双向选择、业绩能力考核考试、差额遴选等九个程序性步骤,平稳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
(三)着力破解执行难顽症
2016年3月,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最高法院明确提出要在2—3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痼疾 〔7 〕。强调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和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目标在于建立权威、科学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保证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标的金额到位率、实际执结率提高,推动让“执行难”问题得以更好解决。随后,同年6月2日,上海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显然,上海司法改革在解决第一阶段结构性的四大问题之后,进入司法改革第二阶段的重點之一就在于“如何解决执行难”。无疑,同样包括了上海在内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距离民众的期待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仍面临突出问题。
针对“执行难”问题,上海司法机关提出了破解的总体思路:借助于各种跨区域执行协作机制、接通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健全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疏导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被执人的边控和限制奢侈消费等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现象被有效遏制,人民法院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逐步消灭,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以及令人信服的识别方法,实事求是地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排除在“执行难”的案件范畴之外,重点保障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得到高效和及时执行。改革主要包括:
1.构建起与相关机构的“点对点”执行信息共享与联动。继最高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后,上海法院与相关商业银行以此为契机,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及上海银监局的支持下,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探索建立了电子化的“点对点”集中查询机制,即由高院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信息交互系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各级法院通过内网提交的查询需求后,汇总、打包经过技术处理后,再通过“专线”推送到相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技术手段从银行数据库中提取相关信息后,再通过内网分发给各级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使用该系统足不出户即可收到需要的信息。改革以来,该项措施迅速拓展到了房地、银联、证券、机场、铁路等更广的范围,同时,又开通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机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全国“总对总”系统开通的法院之一,极大便利了上海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获取和执行力度。借助于这一方式的查询,降低节约了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的查询或协助查询成本,不仅实现了低碳环保,而且正是借助于这种统一规范的流程操作,上海法院的查询工作更趋规范,相关机构的协助查询的工作更趋一致,有助于减少工作差错和争议。
2.构建起“常规与专项”“强化与规范”的执行格局。一方面,上海法院既强调让执行中的“一打三反”走向常态化,加大以保全促执行的力度,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尤其提升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比如,上海基层法院的反规避执行多元化举措;又积极开展破解“执行难”的各种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另一方面,上海法院既关注强化执行机构优化建设,创造性地将以往分散在各承办人以及院信访办等处的来访处理、咨询答疑、材料收转、建议投诉等功能收归一体,实现了执行工作受理、督办一体化,立案、接待一体化,咨询、答疑一体化,有效整合了本院以及辖区法院的相关资源,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比如,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设立的执行事务中心;又积极探索执行的规范化流程建设,将案件的执行过程分解成执行接待、财产查控、研判管理、强制执行等环节,由不同的执行法官或执行组在各自的流程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改变了以往“一人一案”的执行模式,消除了案件承办法官个人自始至终掌握案件执行进展及决定执行结果的弊端。
3.根据中央部署全面和审慎地深化推进执行体制的改革。世界上各国的审执分离已成为一种普遍模式,其实质是将执行审查权(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由不同主体行使。中国正在进行的执行体制改革中,法院内部审执分立已是共识,但是如何进一步优化执行审查权与实施权,更为彻底地实现两者分离已成为亟需回答的问题。毕竟随着司法活动的频繁,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权利义务判断和分配的情况越来越复杂,过分追求两者的彻底分离势必会影响执行效率。目前,上海法院采的是“有限分离”的方式,成本较低,改革幅度也较小,但改革的结果不一定令人满意。然而,采取“彻底分离”的方式,又取决于法院对于执行改革的的意向,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作好接收、有能力承担并能高效运行的准备,否则绝不可轻举妄动。当然应当肯定的是,以往审执分离改革已取得成效,审判权和执行权不断深度分离,分离的层次逐步提高,两者的界限不断分明,执行人员、机构和程序的独立色彩越来越浓。但是,更为彻底的外分成本代价很大。因为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涉及三大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重大修改,尽管可以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一步到位解决问题,但立法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这期间执行权从法院分离的合法性问题将难以解决。
(四)加强检察监督和完善预防犯罪体系
作为改革的执行者,上海的地方检察改革试点不是抛开顶层设计既定的改革框架搞“面”上的单兵突进,而是更多地着力于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在全面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框架意见的前提下,在完成了前期第一阶段的结构性改革后,又进一步对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犯罪这一领域内尚待完善的重点问题从“点”上深入,为全国深化司法改革积累了经验。
1.在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上建立起内外部监督。探索建立符合检察办案规律的办案组织,它对于实行专业分工和有效组织办案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实早在司法改革进行之前的2011年,上海检察机关就探索了闻名于全国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作为一个荣誉和资历的符号,主任检察官不仅是资深和优秀检察官的样板和代表,又是检察办案组织的管理和组织者。同时,探索不同部门的责任制模式,公诉和侦监等刑检部门推行检察官负责制,实行基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之上的专业化分工;批捕部门实行专业化和分片区的相互结合,公诉部门则是将金融、知识产权、职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简易程序案件等,归口并入专业化的办案组,既解决了专业分工又保证了办案量的均衡。在此基础上,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打破了原来检察机关的传统管理模式,基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起内外部的高效监督制约机制。
2.聚焦和加强对社会反响强烈、风险高发点的重点监督。除了一般预防性监督,上海检察院还在深化司法改革进程集中对若干重大社会关注的隐患或风险问题予以立体化监督。一是面对社会反响强烈问题。比如,面对上海出现大量租用退休职工的医保卡,以代配药为名,套取医保药品及贩卖牟利,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向社保机构发出高质量检察建议,提出完善“代配药”制度,加大对“地下药品市场”的整治力度。二是面对风险高发点问题。比如,面对上海崇明长兴岛云等多家海洋装备企业,职务犯罪持续高发,崇明检察机关为了缓解预防资源不足的供需矛盾,紧扣行业特点,采取分批分次预防,同时建议国企在职务犯罪多发的招投标、设备采购、材料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领域,积极探索引入信息化管理机制。
八、进一步深化上海司法改革的建议
目前上海司法改革正进入第二阶段,以下出于探索及研究之需将对这一阶段分别指向法院和检察院改革的新兴奋点给予重点评估。对此,有论者指出:“新一轮司法改革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落地生根,既需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解决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8 〕当然,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绝不是短期内一蹴而就。2017年2月6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考察上海司改后,提出了下一步上海深化司法改革的三项重点任务,包括:对上海的司改经验进行总结,尝试推动司法改革综合配套实验区、设计防止刑事冤假错案的实施机制。归纳起来,下一步上海优化司法改革的要点包括:
(一)加强司法改革的系统集成性
1.扩大地方法院、检察院改革对拉升地方软实力的辐射力。其中的关键议题在于,改革在击破原来司法改革依赖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如果能进一步将地方司改着眼于改善区域性的司法环境,同样也应让地方司法机关基于不违背中央统一部署和上位法的前提,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推出更为适宜的改革举措,甚至应允许对立法未明之处先行提出指导意见。退一步来说,即使这可能会产生对同一问题在衡量尺度上的程度性区别,抑或在操作程序的判断上出现差异性,但只要区别和差异是透明公开的,反倒还能供应更多的理性选择,又能倒过来促进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2.基层司法机关转型。上海市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优先依托铁路基层司法机关建设跨行政区划基层司法机关。具体而言,①先行试点,依托铁路运输基层司法机关,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开展特殊案件集中管辖。②调整案件管辖范围,由地方高级司法机关指定铁路基层司法机关集中管辖试点区县的一审特殊案件,探索建立行政区划与司法辖区相分离的特殊案件管辖制度。经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分步在全市推开。③增加铁路基层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从地方法院遴选、选调骨干法官,加强对铁路法院原有法官教育培训,完善改革配套保障机制,推动铁路基层法院转型。目前,广州、南京等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集中管辖所在市全部一审行政案件,上海铁路运输司法机关已试点集中管辖所在市四个区行政案件。
3.在中央統一部署下配合推动司法改革成果法律化。中央深改小组发布的“司法改革试点框架意见”“深化司法改革意见和分工方案”“上海试点方案”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案”,仍是党的决策文件或临时机构文件,需要权力机构的授权,抑或事实予以追认而作出“认可”的决定。同时,改革涉及的省级人财物统管、员额法官的任免、法院的政法和文员编制、经费纳入省级抑或国家预算、跨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立等一系列要点,待改革走向成熟后,还必然涉及基本法律的重大修改。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改革的风浪依旧很大,许多深改方案要运行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得以印证,因此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依然步履维艰。
(二)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当前深化司法改革中的核心任务,关系到司法权运行是否顺畅、高效,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对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意义重大。在下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制度和机制,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1.完善法官/检察官管理与考核。①探索法官/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通过员额的动态管理,使入额法官/检察官在各级院、各办案部门之间实现动态调配、双向选择、交流引导,妥善解决人员结构较好与结构较差的法院/检察院之间、市区与郊区院之间、办案压力大的法院/检察院与办案压力小的法院/检察院之间、上级院与下级院之间,以及各级院内部“一、二、三”线业务部门之间的员额配置矛盾。②设立法官/检察官管理办公室。与法官/检察官遴选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对法官/检察官日常管理机构,将法官/检察官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③设置个性化、专门化的法官/检察官业务考核指标体系。遵循司法办案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官/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改变目前以业务条线为主导的部门考核机制,在指标设定、考核导向上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有效衔接,区分不同层级院、不同业务部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能特点,科学设置业务考核指标。
2.完善司法办案组织形式。继续立足司法办案工作实际,完善独任司法官和司法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人员组成、运作方式,根据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不同业务类型特点,最大限度发挥好独任司法官、专业化司法官办案组、团队制司法官办案组、合议制司法官办案组等不同组织形式的办案职能,形成符合不同司法业务特点的基本办案组织单元。建议明确入额司法官具有当然的作为独任司法官承办案件的资格。员额内司法官只要经过案件分配程序受指派办理特定案件,即成为承办该案件的独任司法官。对独任司法官不再另行设置任职条件。①进一步完善主任司法官的任职条件、选任程序,明确退出机制。通过完善案件审核机制、司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等,最大限度发挥主任司法官对司法官办案组的管理监督与组织领导作用。②合理解决法院/检察办案组织的人员配备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部门司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比例,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司法官办案组和独任司法官的辅助人员,针对目前书记员配比不足的现状,在加大辅助文员招录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司法官助理可根据需要履行书记员职责的履职规定。
3.细化完善司法官权力清单。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各检察业务条线的权力清单,进一步提高办案职权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细化“重大、有影响案件”的认定标准,可以综合案件类型标准、刑期标准、意见分歧标准来分别设定,体现分层分级的针对性、适应性。同时,细化不同办案主体的办案权力,在目前仅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含部分主任检察官)办案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时主任检察官与组内检察官的权力界限、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权力界限。然后,准确把握办案权力与办案职责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非诉讼化办案业务的权力属性及具体配置。当然,还要加强不同业务部门同种办案权力授权的协调性,如未检、金融等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相关办案权力,以及散见于各个诉讼监督部门但具有共性特征的监督事项决定权;此外,合理配置检察官办案职权。
4.健全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督查相结合、放权与限权相结合、流程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有效防范案件质量风险。充分发挥案管、研究室、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的制约机制,强化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个案监督、检务督察相结合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健全案件分配机制。尝试将网络信息技术与大数据分析运用于案件分配。通过计算机自动抓取案件关键信息,对案件类型、办理难易度等进行归类,同时在对检察官办案经验、专长、负荷等数据进行智能分析的基础上,实现案件与办案检察官的最优配对。同时,完善案件审核机制。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审、定、责合一的司法责任制,实现检察办案的司法化。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改革需要的案件审核机制。
5.完善司法责任追责豁免制度。结合检察改革工作实际,对司法责任界定与追究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尽快制定与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其包括:进一步明确界定“错案”。“错案责任”应当在加以限定的前提下理解,错案结果必须与检察官的司法渎职行为并存,才能作为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正当化事由。准确界定司法过错与司法瑕疵,避免因追责过严打击检察官办案积极性等。同时,细化不同检察主体的责任豁免规定。司法责任豁免权原则上应为在检察办案中行使“司法判断权能”的检察官享有。显然,不同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履职的司法属性强弱是有区别的。如批捕、公诉工作要求检察官“依法裁断”,而履行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官更多时候是“奉命从事”。同时,由于检察官独立是在检察一体原则下的相对独立,检察官办理简单案件时的独立决定,与复杂案件情况下案件承办与决定权相分离,检察官所应承担的司法责任及应享有的司法责任豁免范围与限度也有所区别。③明确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程序。责任豁免是追责的反面,设立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程序,应在当前有关司法责任追责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设定。
(三)巩固人员分类改革成果
1.加强法官/检察官序列的配套制度建设
(1)选拔机制。构建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三位一体的法官培养与选拔标准。比如,上海法院目前正在推行的考试加考核的选拔方式,以此选拔第一批法官。法官选拔考试应由法官遴选委员会组织,可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多种方式结合使用。本课题组认为,司法审判业务对于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以及生活经验常识都有着较高的要求,法律专业素养不仅要看学历学位,还应当考察参选对象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專业素养、公正性、文书写作能力等各方面的工作能力。但是应当注意,经验并不能与年龄资历画上等号,也不能简单机械地把经验和行政级别、法官等级划等号,资深法官可能在社会生活经验、沟通和协调能力上确实强于年轻法官,但这并不绝对,因此在选拔法官时应当注意将各项因素综合衡量考虑,不能偏重一端。同时,考虑到各级法院工作重点的差异,因此各级法院对法官的选任标准也应有所差别偏重。比如,基层法院选拔法官应当更偏重于纠纷的协调解决能力、社会沟通能力;而中、高级法院选拔法官应当更偏重于法律专业能力和学术理论素养,因为中、高级法院的裁判将对基层法院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尤其是高院的裁判,可能成立某一类案件在将来相当时期内的指导。
(2)考核机制。应当以工作业绩为主要元素,实现考核指标的科学化。在法官/检察官考核机制上,应进一步改革目前司法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绩效指标体系,使考核能切实遵循司法规律。此外,可以探索建立法官业绩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法官个人的基本情况、法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及个人职业修养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形成完整记录和反映法官工作业绩的台账,及时地、动态地反映法官的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并以此作为法官职位升迁的重要依据。
(3)晋升机制。应当改革目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模式,强化法官职业资格等级体系,对于法官员额内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等法官,应不再使用单独行政级别。在此基础上,探索法官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待遇保障体系之间的挂钩,规范化法官职业等级上升的清晰条件,只要法官的职业能力、审判年限等达到预设标准,就可实行法官职业等级的逐次升格,逐步实行法官待遇保障的法治化和制度化,终而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司法行政的不当干预。
(4)惩戒机制。应当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监察惩戒部门,制定惩戒标准,严格执行惩戒纪律。在惩戒措施方面,可以考虑在其他公务员适用的惩戒措施之外,探索设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措施,比如:警告、罚款、强制调离、降级、撤职以及免除法官职务,等等。
2.完善法官助理的配套制度建设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审判经验的获得需要在长期的审理案件中获得,因此,如何妥善引导未入额法官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的事業中来,如何精准定位未入额法官在法院中的角色,如何合理安排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应当以顶层设计和底层构建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
(1)明确法官助理制度的相关规范。作为全国首先推进司法改革试点的法院,上海法院在创新制度和落实改革方面具有更优的决心与能力。在尚无全国统一层面的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制定相关规范,为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与更有预期性的前景。制定规范应当注重以下四个方面:①在对法官助理制度现行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后,对不足之处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听取建议,在调研基础上作出全面具体的规范,力求规范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前瞻性。②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就不同层级法院、不同业务庭室的现实需要,制定适当比例的法官助理配备标准。③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涉及的相关司法程序要适当作出修改,以便于与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对接。④明确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路径,将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整个司法改革规划中的重要部分予以考虑,而非仅为法官助理设置临时性、过渡性的政策,避免部分优秀法律人才因法官助理岗位前景不明朗而离开岗位。
(2)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上海法院审判业务庭的法官助理的工作与内容书记员无异,综合部门的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又与司法行政人员相当。这一方面有违于法官助理制度设置的初衷,未能有效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助理的成长。因此,需要规范层面细化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实践层面配备充足的书记员,以确保法官助理在较短时间内熟悉书记员工作内容及诉讼程序等事务后,能够从书记员工作中抽身出来,协助法官或在法官指导下单独进行质证、勘验、调解、草拟文书、研究法律问题等审判辅助工作。
(3)畅通法官助理的职业上升渠道。以上海法院2015年新招录的法官助理为例,该批法官助理仅知晓在转正五年后可能有资格参加法官入额考试,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助理通过法官入额考试后应当去基层法院任职。但是,上述告知内容并无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仅是各法院于招录时对司法改革举措的一种预期。从规范层面固定并畅通法官助理的职业上升渠道,既有利于法官助理尽早对自己的职业前景予以合理规划,也有助于各单位制定对法官助理的培养计划。尤其应当注重两个方面:①法官助理进入法官员额应当满足的条件与资格,包括任职期限、业务水平、考核指标等,为法官助理提供可预期的职业发展时间表。②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助理流动情况。例如,一直担任法官助理的情况下,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是否可以遴选至中、高级法院任职;如果可以,其条件和程序如何?又如,若法官助理进入法官员额后需在其他法院任职,法官与法院双向选择的机制该如何操作等。畅通法官助理的职业上升渠道需要各方面规范和机制的相互配合,使得人员的资源配置得到最优化。
(四)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和资源
1.推动侦羁分离制度改革。目前,看守所主要作为侦查阶段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近年来,爆出的大量刑讯逼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可以列入综合配套性试验改革的思路是,根据侦查权与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原理,应当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在此基础上,还要在配合运作机制上给予进一步的保障。比如,重案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刑讯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提审、警察必须在法院开庭时出庭作证等。
2.刑罚执行权统一化改革。长期以来,中国的刑罚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由法院负责,管制、拘役、缓刑和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死缓、无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则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负责。刑罚执行权的分头行使,不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增加了刑罚执行成本,而且导致执行的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统一刑罚执行权归建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应当成为上海下一步综合性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可选项。
3.民事执行实施权的分离改革。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区分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上海司法改革出于稳健而选择了“深化内分”的方案,在法院内部增设了执行裁判庭。但是,仍归属于执行局的执行实施权从本质上作为司法行政职权,毕竟与审判权与完全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两种权力的行使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司法实践中两种权力的混同,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产生。因此,基于法院的民事执行体制所存在的角色冲突,从原机关分离出执行实施权是比较理想的。这样,可以避免由法院自己执行自己裁判的尴尬。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更综合地调动更多执行资源,更有效解决执行难。
4.法院的庭前程序监督权改革。当下的侦查、起诉、审判的职能分工流于形式,特别是“审前程序”缺少独立的司法裁判,此时遭受不公正对接的公民难以获得有效司法救济。既然缺少审前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又缺少追诉过程的司法审查机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审前诉讼构造”。法院可主动发起对审前的所有活动(侦查合法性、起訴和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合法权利救济等)进行司法审查,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引发法院的程序性裁判。
5.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改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机关行使,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但是,即使反贪反渎部门已经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归建到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中的以批捕权行使而进行的侦查监督,既不符合以审判权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改革,也仍未摆脱裁判员与运动员双重角色的诟病。因此,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统一由法院作出决定,不仅符合国外通行做法,也更易理顺和清晰定位检察机关的角色。
6.强力推动民事速裁程序改革。上海司法改革已经进行的速裁程序改革,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被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但效果不理想。因为民事速裁程序的设计方案是“尊重当事人主动选择”,而主动选择速裁又意味着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诉权,案件审理一裁终局。司法实践中,上海当事人主动选择速裁的案件量不足10%,收效不明显。同时,法院中绝大部分的案件事实简单、法律适用清晰,速裁程序难以推动在相当程度上透支了大量司法成本,导致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下一步破解之道在于,可以试点针对交通肇事案件、保险理赔案件、不涉财产的家室案件、小额诉讼案件,作为综合配套实验区内更强力乃至强制推行民事速裁程序。
(五)推动司法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
1.推动司法大数据结构化和基础建设。司法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进入配套集成改革的深水区不可回避的核心内容。但是,目前中国的大数据研究起步较晚,甚至只是在2012年前后才出现了成果量快速上升的趋势;同时,大数据研究成果又集中在图书情报学、经济学、管理学、新闻和传播学等领域,法学领域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很少,其中涉及司法大数据的研究成果更少。
2.加强公安、司法和狱政机关数据共享。避免“数据孤岛”,是司法大数据未来必须克服的重点难点。目前,我国尚未对数据的产权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清晰界定,造成数据收集、使用上的不少难题。比如,司法机关可以出具调查令,向政府职能部门等收集办案所需要的数据,但是否有权利以办理个案为由,而向已声明只负责交易数据的新兴产业数据交易平台收集数据;狱政部门的减刑假释数据又是否能够为审判机关无边界的在裁定过程中全透明使用;以审判权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改革,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索取办案所需的各类数据,甚至直接对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的所有侦查、讯问、证据等数据进行程序性监督审查。因此,走出数据割裂而产生的困境,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这是推动司法过程透明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3.建立和完善司法过程的大数据应用系统。目前,上海、贵州、海南、浙江、福建等地的司法大数据建构模型和数据应用位于前列。从功能上看,司法大数据可以帮助法官提供法律、法规、标准和类似案例的索引和推送,以人工智能方式向法院提供裁判决策建议;可以实时分析案件的审理情况,让绩效管理实时掌握案件进度;可以分析案件的审判偏离度,大幅度提高案件的实时监控;从证据角度又可以自动识别纸质的资料,以及自动检测证据资料;甚至还可以做到模拟司法过程,对相似案件的结果进行统计,用数据说话;可以提供司法过程的透明指数,以及测算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的年均最大办案工作量,为员额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提供依据。
4.重点突出司法大数据提高司法公信力功能。司法大数据不仅可以向办案人员提供规则和类似案例,以及通过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对部分简单案件提供自动生成的裁判结果作为决策参考,而且更关键的是可以为司法公信力提供有效保障。比如,判决时提醒偏离度,对判决结果实时预警;同步展示相似案例统计,规范判决结果,达到同案同判。而对于偏离度大的案件,则系统会实时预警,案件管理部门实时监督。借助于这样的方式,不仅让当事人借助于模拟办案系统对司法结果有一定的预期,而且提供相似案件的办案结果,以数据佐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