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基于社会工作的分析视角

2018-09-19 07:02李艳华
社科纵横 2018年9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政策

李艳华

(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91)

中国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1]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6.7%。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关系到民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也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前提。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因符合生活习惯、责任主体明确、直接便利、节约费用等优势,家庭养老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陈皆明、陈奇,2016[2];高和荣,2002[3];成海军,2000[4]),依然是在“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挑战[5]、农村社会服务发展滞后、社会服务难以根本满足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与精神慰籍需求、家庭养老具有价值优势与文化资源(李艳华,2018[6](P147-150))等因素并存背景下的基本养老模式。但是与此同时,中国家庭发展呈现出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居住离散化的趋势,家庭功能弱化,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养老照护等方面的现实困难突出。因此,如何通过社会政策的设计、实施与社会服务的开展来回应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社会现实,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老龄事业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如何发展机构养老等多元化养老模式以代替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学界已有较多探讨,这是一种以“功能替代”的方式从外部弥补家庭养老功能不足的思路。外部支持思路对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问题的解决必不可少,但提高老年人家庭自我发展能力的内部增能路径同样重要。本文基于家庭养老的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主张制定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政策,运用社会工作开展促进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社会服务,重视老年人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建设,探索应对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内部路径。

一、养老:中国家庭的传统功能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形成的基本生产或生活单位。源自先秦,兴于汉代,至清末仍得到绝对强化的历史使家庭养老具有稳定性特征,成为我国老年福利的主要供给模式,保障老年人在家庭中居住并获得子女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籍。学界对我国家庭养老观念及模式的形成和运行机制有不同解释:“生产方式论”认为家庭养老的形成与传统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和自然分工相关联[7](P16-23);费孝通先生提出“反馈模式”,认为亲子关系贯彻代际间均衡互惠的原则,儒家的“孝道”则起着从意识形态上巩固“反馈模式”的作用[8];“责任内化论”认为儒家文化对孝的强调使赡养老人的义务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内在的责任要求和自主的意识,即已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寄托论”主张老年人通过帮助子女得以继续体验和证明自身的价值,减少由年老和退出工作带来的失落感[9];“血亲价值论”则强调血亲价值为家庭养老构建了不竭的生命之源,它不是一种利益机制,而是一种文化机制[10]。多维度阐释使中国家庭养老观念及模式的形成及运行机制得到不断深入的认识与理解,更显示出家庭养老在中国当代养老问题解决中不竭的生命力。

对于中国老年人而言,家庭在资源整合、照料提供、精神慰籍以及孝道传承等方面均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进入老年期后身心功能的弱化与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常常使老年人单靠一己之力难以独立地获得养老需求的全面满足。当老年人遇到困难和产生对资源与照料等的需求时,家庭是一种文化上首肯的福利供给主体。其次,家庭环境是老年人维持良好身心状态的重要条件。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生活重心从劳动、工作转移到家庭,社交范围向家庭回归,老年人对配偶、子女的依赖逐渐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家庭也因此成为老年人最重要的情感支持和精神慰藉来源。调查显示,功能障碍家庭的老人较功能良好家庭的老人表现出明显的抑郁倾向[11];子女孝敬老人、有事与长辈多商量对农村老年人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2]。因此,家庭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显著的影响,由亲人所提供的支持与关爱常常是协助老年人应对老化和疾病,建立积极心态,重获身心平衡的重要力量。最后,家庭对于养老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其是孝道传承的载体。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孝”如今仍是中国人的一种普遍性的文化心理,进而成为判断个体是否是有道德的人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孝道既强调老年人在家庭中获得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保障,还要求使他们获得生活中的照料与精神方面的尊重,因此孝道传承关系着老年人能否在家庭中可持续地获得福利保障,维持良好的晚年生活质量。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补充与延伸。不仅如此,家庭教育还是终身教育,它开始于孩子出生之日,此后在人的一生中都起着奠基性的作用。因此,对于人的一生来说,家庭教育是影响最深的一种教育,它对文化的内核——价值的传承产生着基础性的作用,同样也通过孝道的传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

综上所述,家庭是老年人所处的最直接的微观系统,是影响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家庭功能是否完善、家庭支持是否足够影响着老年人的现实处境,也影响着老年人的福利水平。

二、家庭养老功能的当代冲击

孟宪范指出,“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家庭经受了三次冲击:20世纪初指向家庭制度的批判、1949—1976年间指向家庭情感的政治运动、近30年指向家庭责任的经济理性的入侵。在三次冲击和经济社会剧变的背景下,当前,中国家庭处于压力增加和能力下降的失衡状态”[13]。应该说,在三次冲击中,近30年发生的第三次冲击对于我国家庭作为老年福利供给首要责任主体的功能发挥的冲击最大。张友琴[14]、王跃生[15]等学者的研究显示,社会变迁对我国城乡家庭的家庭观念、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均已产生巨大冲击,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外化,老年人家庭也更易遭遇困境。当代中国家庭的养老功能发挥所遭遇的挑战至少来自三个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流动和孝观念淡化。

(一)家庭规模小型化削弱家庭养老力量

1970年代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核心家庭在我国日渐增多,家庭规模呈现小型化发展趋势。从建国初期的4.33人/户,到2010年的平均3.17人/户,我国的家庭户规模减小了28.86%[16]。这使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遭遇家庭照料功能弱化的困境,进而形成家庭照料提供与老年人需求之间的巨大张力,即便是2013年末开始在全国实施的“二孩”新政也难以在短期内降低此类家庭风险。因此,如何完善社会政策,为家庭提供多元化社会支持,以弥补家庭养老力量的不足,再构、优化家庭养老功能,是需要得到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人口流动制约家庭养老功能发挥

流动的现代性[17]使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迁,子女离家外出学习和工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根据调查和统计,中国城市老人的空巢率接近一半,达到49.7%;随着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农村老人空巢率也达到38.3%,并且上升速度比城市更快[16]。人口流动导致空巢家庭增加,老年人能够获得的情感支持与精神慰籍不足,失能后的照料问题凸显,令家庭养老陷入尴尬境地。

(三)孝观念淡化阻碍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福利增进

以“孝”为核心的价值观是中国家庭养老的思想和文化基础,但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价值观变化,造就了子女在老年人赡养方面的态度和行为变化。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孝的伦理原则有所淡化,功利原则日益主导人们的行为,由此增加了家庭养老功能发挥的不稳定性。一些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甚至被家庭成员遗弃,得不到最基本的照料;家庭发展的目标与关注的重心向子代、孙代转移成为常态,相对而言老年人的需求满足与福利增进在家庭发展任务中被忽视[6](P109-119)。“第三次经济理性指向家庭责任的冲击,消解着家庭的核心价值,动摇着家庭价值大厦的根基”[13]。

上述趋势使得家庭难以仅依靠自身力量应对各种挑战和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在资源获得、照料保障和家庭成员角色转变适应等方面更易面临困境。因此,家庭的养老能力提升与功能优化需要获得制度保障及服务支持。

当然,强调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并非否认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重要性,而是认为鉴于当前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薄弱的社会化养老能力难以承接繁重的、全面的养老任务,而主张在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多元养老方式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国家要设计、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开展社会服务增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以制度化方式确保家庭养老的功能得以维系和巩固,使家庭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发掘,使家庭养老的传统价值优势得到保持,令家庭依然能够如中国老年人所愿和所需承担养老的一部分功能,特别是情感支持和精神慰籍功能。

以多元化养老模式代替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这是一种以“功能替代”的方式从外部弥补家庭养老功能不足的思路;而传承家庭养老的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制定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政策,以社会工作增强老年人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则是从内部增能的路径出发应对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思路。在家庭养老文化传统生命力犹存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实背景下,外部替代与内部增能两种思路都很重要,但限于篇幅,本文聚焦于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实现路径。

三、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既通过社会政策的顶层设计提供制度保障,也依靠社会工作介入给予服务支持。“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两个概念均源自西方,因应社会问题的解决而产生。社会政策是在特定的情境中,以国家或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力量,为实现社会均衡发展和增进社会福利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其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大型规划,具体行动计划、条例、措施、准则、方针和办法及相关策略等[18](P7)。社会工作则站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将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行动,从而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杜区和个人身上[19]。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输送体系,也是社会政策的传承机制。社会工作以其专业价值理念、科学知识和方法技巧,为社会政策的贯彻提供有效、充分支持,通过一套专业化的职业服务系统来提高社会政策实施的质量。社会问题的出现与改变会引起社会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进而推动社会工作的开展;而社会工作的开展又能将社会需求情况、社会政策实施效果反馈给社会政策部门,从而促进社会政策的改进与完善。

(一)社会政策支持家庭养老的国际经验

二战以来,西方福利国家大体上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后兴起的“去家庭化”和20世纪60年代后兴起的“再家庭化”两种家庭公共服务模式[20]。“再家庭化”即“家庭主义”,指政府通过家庭友善型策略影响家庭(如发放照顾津贴等财务政策的介入将照顾责任交由家庭承担)、为家庭提供支持等的社会政策,通过重新配备家庭公共服务资源,为家庭增能,提高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西格丽德·莱特纳(Sigrid Leitner,2003,2005)把对家庭照护功能的支持作为家庭主义的指标,构造了家庭主义的分类学框架,将家庭主义与去家庭化的讨论从福利国家体制层面导入到政策分析层面,得出国家—家庭关系的四种可能的政策图景[21]。

图1 家庭主义的分类学框架

如上图所示,从公共政策在塑造去家庭化的照顾结构程度的高低以及公共政策对家庭功能的支持程度的高低两个维度,莱特纳提出家庭主义的四种理想类型:第一象限为自主的家庭主义(由社会政策安排提供直接服务来替代家庭的照顾功能,且通过各类政策增强家庭的功能,即赋予家庭充分的选择权——由家庭内部照护或由其他照顾主体进行照护均可);第二象限为去家庭化政策(主张个体摆脱对家庭的依赖,强调对儿童、老年人的社会化照顾,对增强家庭照护功能的支持程度低);第三象限为隐性家庭主义(社会政策在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和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的去家庭化照顾结构两个方面的支持程度都低,间接凸显了家庭作为终极兜底者的角色,家庭不得不承担较大的福利责任);第四象限为显性家庭主义(增强家庭照护功能的支持程度高,对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的去家庭化照顾结构的支持程度低,也即市场、社会服务机构的有效介入较少,社会政策在增强家庭照顾能力,保障家庭照顾权利的同时还赋予其责任)。在当今社会,“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的社会政策和家庭公共服务模式并存。围绕家庭养老的问题,按照莱特纳构造的家庭主义分类学框架,纵座标——去家庭化结构程度分析的是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外部替代程度;而横座标——支持家庭功能的程度探讨的是对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的程度,也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自1970年代中后期开始,西方福利国家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及福利危机的应对在社会政策领域和理论界引发了对家庭功能的重新重视。“1990年代以来,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西方福利国家在强调家庭责任的同时更重视对家庭的支持”[22]。由于具有关注家庭的法律渊源,家庭政策行为体在决策中的强力参与,国家社会政策战略目标的转向,以及家庭中的有工作成员平衡家庭与工作的脆弱化等原因,欧美国家关注家庭,采取多样的有益于家庭的社会政策来应对人口家庭变迁[23]。例如,英国政府于1998年发布家庭政策咨询书《支援家庭》,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一套“家庭友善”(Family-friendly)政策。家庭主义在东亚福利体制中的发展轨迹则有所不同。“传统东亚的家庭主义是一种隐性的家庭主义,假定家庭是老年人福利状态的首要责任者,社会政策既不致力于增强家庭的功能,也不支持家庭之外的福利主体的作用发挥”[21]。然而伴随着人口老龄化,东亚家庭主义开始在增强家庭功能与寻求对家庭的替代两个方向上进行政策努力,向自主的家庭主义靠近并形成自身特点[21]。

对于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国际社会已有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家庭养老是联合国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的原则要求[24];日本自1985年起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实施税收优惠或住房补贴;韩国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养老政策,为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而制定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于1995年起实施公务员“行孝休假日”;新加坡政府制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优惠政策,并推出津贴计划以提高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减轻家庭负担;比利时自1994年起试行“老年人家庭寄养计划”[25];英、美等西方国家通过专项立法、舆论引导、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26]。

(二)社会服务支持家庭养老的国际经验

在现代社会,包括西方国家在内,家庭仍然是老年人的一个重要的生活依托,是老年人社会支持和生活照顾的主要来源之一[27]。美国学者坎托和利特尔(Cantor&Little)在社会支持的层级模式中指出,社会支持网络具有“核心—外围”的特征。首先,亲戚尤其配偶和子女是社会支持的核心;其次是朋友、邻居;最后才是正式组织[28]。可见,即便是在养老的制度化、商品化、社会化程度已有显著提高的西方国家,家庭支持对老年人的重要性依然得到强调。

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助人专业与职业,社会工作发端于西欧和北美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对个体、家庭、群体、社区面临的困难和社会问题的发现、介入和解决之中。由于老年人身心功能的弱势性及在社会结构中的边缘化特征,老年人群体是社会工作重点关注与帮助的对象,老年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实务领域之一。家庭对老年人的福祉增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世界性共识。老年社会工作不仅立足于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也很重视家庭养老的需求,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9]。在20世纪早期的美国,就有一群数量相当稳定的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其中一部分服务通过他们的家庭来提供:社会工作者帮助那些有老年人的家庭处理关于财政收入、健康、住房等问题[30](P77)。

在家庭主义社会政策中,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供给家庭公共服务产品的观念受到重视,政府的角色从以往的家庭公共服务直接提供者变成了支持者,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则与政府建立伙伴关系,成为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家庭公共服务的重要工具。北欧的家庭公共服务模式包括给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建立咨询中心提供家庭护理知识和教育等等[31]。在美国,一些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允许雇员请“家庭假”(family leave)去照顾老人(和孩子);还有的公司集中培训雇员,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教育,学习帮助老人、照顾老人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怎样取得社区服务等等;也有一些公司与地方性社区组织配合,设立短期服务项目,以便在职的成年人有度假的机会[32]。

四、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中国经验与局限

在我国,对家庭养老给予支持是古已有之的制度设计,但现今的社会政策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仍然有限,作为社会政策实践机制的社会工作对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介入更为欠缺。

(一)中国社会政策对家庭养老的支持

中国与日本、韩国拥有类似的儒家文化传统,在古代已有对家庭养老提供政策支持的制度设计。例如:汉代的察举孝廉选启制度和提倡孝道的优抚政策,均因使奉行孝道者获得利益上的回报而巩固了家庭养老制度;唐朝给特定老年人配备年轻人以照料其生活的给侍制度,是政府对家庭福利的积极干预[26]。

在当代,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强调,家庭养老的支持问题被纳入国家的战略框架。在增强家庭养老功能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3]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法律责任,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中讲到:“要加强家庭建设,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34]。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①也提出应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此外,我国还针对老年人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例如:实施城市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政策,地方政府通过方案制定、财政承担、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履行责任②。

但是不能否认,“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策赋予了家庭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但对家庭的支持却非常有限”[22]。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政策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主要停留在理念观照层面,涉老法律多强调养老是子女的义务,系统性、可落实的增强家庭养老功能的政策较少;另一方面,已有政策主要强调对老年人家庭给予物质支持,未对提升老年人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养老功能发挥的社会工作服务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例如:我国实施了城市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政策,但失独老年父母无法仅仅从有限的物质补偿中获得精神安慰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社会工作中对中国家庭养老增能的介入

如前所述,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重要输送体系,是社会政策的实践机制和完善社会政策的“感应器”。我国社会政策对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支持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工作对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支持。自20世纪80年代末被教育界引入以来,社会工作在我国老年人福利保障中的作用日渐为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老年社会工作的实践与研究中均存在着对家庭养老内部增能支持不足的视域局限。2017年11月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维普资讯”三个数据库中搜索,标题中含有“老年家庭社会工作”或“老人家庭社会工作”的学术论文仅14篇。

一方面,老年社会工作的实务与研究中对老年人家庭的支持与关注不多。梳理老年社会工作的实务与研究进展可以发现,无论是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服务,还是通过社会工作行政为老年人提供间接服务,系统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与方法,通过为家庭增能从而以家庭为中介来协助老年人解决问题、应对困难、维护权益和增进福利的实践不多,行动研究或干预研究更为鲜见。

另一方面,家庭社会工作的实务与研究对家庭中的老年人的关照不足。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35](P214)。家庭社会工作因应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变迁所导致的家庭资源不足和抵御风险能力下降等问题的加剧而产生,也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实务领域。为了保持良好的生存和运行状态,家庭需要完成其阶段性的发展任务;而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则必然会面临不同的发展议题和需要解决的潜在危机。家庭社会工作是协助家庭完成其发展任务和实现阶段间转换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的家庭社会工作领域,与老年人有关的介入主要集中于失独家庭服务和失能老人家庭照护支持两个方面。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工作介入与研究聚焦于家庭生活重建、失独家庭精神慰籍、失独家庭互助等问题;针对失能老人家庭的社会工作介入与研究聚焦于国外居家照护干预研究进展介绍、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中的家庭社会工作、家庭照顾者压力、家庭照顾者抗逆力、家庭照顾者支持等问题。但是,老年失独家庭和失能老人家庭在老年人家庭中所占比重不大,其他类型的老年人家庭并非不会遭遇自身难以应对的问题与困难,却少有社会工作的介入及研究。从生态系统论视角来看,这一现况不利于协助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的家庭处境中发掘、运用家庭资源来应对、解决其晚年生活中面临的各层次问题与困境。

综上所述,在老年社会工作领域,支持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实务与研究相对较少;而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实务领域,家庭社会工作的实务与研究中也存在着对家庭系统中的老年人缺乏足够关照与支持的局限。有鉴于此,关注和强化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以家庭能力建设的方式协助老年人应对困境、保障权益与增进福祉,应该成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路径思考

我国的家庭在传统社会曾经是老年人福利需要的主要满足者,在当代经济、社会、文化变迁的背景下将养老的职能完全赋予家庭固然是不现实的,但家庭在老年人幸福感的获得与保持中的基础性地位仍然不可动摇。回应现代社会对于家庭养老的新需要,发掘我国家庭养老的传统价值优势与积极资源,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国家亟需反思当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问题,对老年人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升给予重视,既制定社会政策对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推动社会工作在家庭养老支持中的介入,为家庭养老注入新的力量。

(一)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制度保障

鉴于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人口与家庭的变化,也为传承我国家庭养老的文化传统和发挥孝文化的价值优势,因应老年人的生活习惯,更好地发挥家庭功能来实现老年人的福祉增进,鼓励家庭承担养老责任是我国福利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无法回避的社会文化变迁与孝观念淡化趋势也在提示,完全依靠传统习俗与文化价值来引导家庭承担养老责任已难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政策的安排,以税收优惠、住房照顾、家庭津贴、假期制度、照护服务等方式对家庭养老的功能发挥给予支持。此外,我国还需要吸收借鉴国外的专业服务经验,为社会工作以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家庭养老提供制度保障。

(二)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社会工作介入

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家庭养老内部增能,即以家庭为切入点,运用家庭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方法和技术,整合家庭资源,解决家庭问题,促进老年人的需求在家庭功能提升的基础上得到满足。“老年人家庭”泛指有亲属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的家庭,包括老年人独居家庭、老年人空巢家庭及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亲属生活在一起的主干家庭。

1.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社会工作介入目标

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家庭养老内部增能,旨在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理论与方法为家庭提供服务,着眼于家庭资源发掘与家庭功能增强来支持家庭,以家庭为中介来提升老年人福利,使老人不离开家庭即可获得福利的增长与需求的满足。这既有助于调适家庭成员的角色,也可增加家庭资源,还可增强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使作为家庭成员的老年人从中受益,并实现通过社会细胞的良性运转达成社会整体的稳定与进步的目标。

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家庭养老内部增能应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尊重老年人作为独立的人的需要和情感,不把他/她们仅仅视为家庭角色的扮演者,强调不能为了家庭利益而忽视或者牺牲老年人的利益;其次,社会工作服务的焦点应更多地放在如何通过发掘家庭的资源,增强家庭的社会支持和提升家庭的能力来满足老人的需要;最后,增进老人与家人的关系,改善家庭环境是重要的切入点。

2.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社会工作介入重点

为实现对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社会工作的介入重点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

(1)为失能老人的家庭照护提供支持

失能老人即因患病、躯体损伤、心理失调等导致身体功能受损、日常活动受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以入户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人的家庭照护提供支持,协助家庭满足失能老人在健康、照料、心理及精神等不同层面的需要,弥补家庭在失能老人照料方面的不足,让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也能得到妥善的照料,是社会工作机构通过协调人力、整合资源可以提供的支持。此外,失能老人照护者易出现身心疲惫、关系危机等问题,社会工作机构有必要为照护者提供物资、信息、心理调适与社会支持等服务,协助恢复正常的家庭结构与生活秩序,维持老年人家庭各部分功能的正常运转,协助解决家庭在照护失能老人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完善家庭结构,调适家庭关系

老年人并非孤立的个体,他们是家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老年人的家庭关系指老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一般包括横向的夫妻关系以及纵向的代际关系两种组合方式。代际关系包括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妯娌关系、连襟关系,等等。从关系(特别是权力关系)和沟通的角度来认识家庭的结构,理解和解决家庭问题是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又一重点。家庭养老功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和睦的家庭关系和家庭内部的良性沟通。在每一个家庭中,成员们都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如果角色上的转变没有被清晰地界定,则成员们便会出现角色上的紧张而导致家庭关系的失调。因此,社会工作者应以老年人家庭的整体为援助对象,协助老年人家庭的成员调适角色,促进家庭成员的良性沟通,从而使其各得其所,能够有效地履行在家庭中应尽的责任。

(3)协助老年人应对家庭危机

“老化”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丧失的过程,丧亲是老年人面临的重大且发生频率较高的家庭危机。亲人的丧失意味着依恋关系的中断,因此是影响老年人情绪的重要激发事件。无论如何,一对夫妻在年岁增长之后,迟早会面对的事情就是夫妇之一先去世,这对在世的一方是难以承受的巨变。他(她)需要去应付丧偶的挑战,并学习接受和适应鳏寡的生活。此外,在当代的风险社会,丧子也是老年人生命历程中难以承受却又时常发生的失落与悲痛。丧亲者在不同的悲伤阶段会有不同的生理反应、认知反应、感受反应、社交及行为反应。如何面对丧亲的情况,度过悲伤的各个阶段,是大部分老年人迟早需要面对的人生课题,也是老年人最大的心理创伤事件。当老年人面临丧亲等家庭危机时,社会工作者提供“悲伤辅导”介入及实质性的帮助,可以协助丧亲的老年人增强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的能力,帮助他们从丧亲事件中复原。

(4)协助老年人应对家庭伤害

对于老年人而言,家庭不仅仅意味着支持与关爱,也可能是引致伤害的所在。例如,虐待就是老年人可能面临的一种很典型的家庭伤害。老年人虐待是家庭暴力的一类,指“针对老年人的一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以及不采取适当行动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36](P94)。老年人虐待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经济剥夺、供养忽视等,不仅是法律关注的现象,更是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极大地危害着家庭与社会的稳定。社会工作作为职业性助人活动,有义务在家庭层面为受虐老人提供专业服务,从深层次改变家庭成员的沟通模式,影响家庭原有秩序,为减少虐待老人的行为及协助受虐老人复原提供专业支持,使老年人远离虐待,安度晚年,同时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

(5)增强老年人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

社会工作者需要协助老年人家庭寻找、开发并合理运用内、外部资源而获得发展。“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往往对家庭共同体有着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这是家庭社会工作可以利用的有益资源,也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基础”[37](P14)。在家庭内部,社会工作者应协助家庭增强凝聚力,提高家庭成员解决家庭问题的能力,进而推动老年人家庭的自我发展。在家庭外部,社会工作者需要发掘、整合经济资源,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支持;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老年人家庭的合法权益;拓展社会支持网络对老年人家庭给予接纳和支持。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文化、孝文化是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支柱,也是当代中国有效整合福利资源和发挥传统价值优势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切入点。着眼于家庭来考察老年人问题,从社会工作视角探讨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既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福利供给的家庭能力建设及家庭责任承担,也有望令传统文化资源在老年人的问题解决与福祉增进中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掘与运用,其实质是探索老年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路径,使社会工作在我国老年人服务中的运用具有更强的文化适应性。基于对传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及回应当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双重背景的考虑,从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两个层面实现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目标与重点亟需得到认识与实践。家庭养老的内部增能既需要社会政策提供制度保障,也需要社会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只有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相辅相成,方可保证家庭养老内部增能的有效性与持续性。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 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3/06/content_5173930.htm。

②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7】78号)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规定,从2014年起,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并特别强调要“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责任编辑:潘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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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为何会“水土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