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2018-09-18 07:34王文晶
世界家苑 2018年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共享经济

摘 要:互联网和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的变革,共享经济随之发展,进而带来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变化,小到共享篮球、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洗衣机以及共享单车等,大到共享汽车、共享健身房、共享KTV、共享食堂、共享宿舍甚至共享社区等。共享经济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共享经济的理念自传入中国后,在几年内的时间发展如此之快,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在新潮的掀起之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围绕几个方面展开,图探讨共享经济背景下有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共享经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一、共享经济带来的问题

共享经济的理念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很多改变,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第一,由于生产带来的产品缺陷带来的使用不便甚至人身损害。第二,由于共享物的数量之大,运营商疏于管理和维护,使得有些人们使用了带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发生事故,以共享单车为例,用户使用带有质量问题的单车上路由于非专业人士无法检验到其存在的问题而出现交通事故。第三,共享APP的设计并不能有效的排除无使用资格的人的使用而带来损害。第四,有的用户不当使用共享物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由于问题多种多样且较为庞杂,笔者下文将在容易出现的较多的这几类问题展开探讨。

二、共享经济下共享物的法律性质

共享物的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关系。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关系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共享物的提供与使用虽为一种共享经济的模式,但通过用户的使用过程可以看出,运营商和用户之间产生了一种租赁关系。

三、用户使用共享物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用户自身不当使用共享物行为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

一方面,此时运营商既没有违约的情形,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此时运营商没有过错,运营商提供的产品没有瑕疵,损害是用户自己的过错导致,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因此运营商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用户损害的,用户可以向对导致损害具有过错的行为人主张赔偿。如果用户自身有人身保险或者商业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求偿。

(二)用户不当使用共享物导致他人损害

以共享车单车为例,由于用户不遵守交通规则、酒驾以及其他不当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他人损害的,此种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用户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此时,赔偿义务人原则上为侵权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即为导致侵权发生的共享单车的用户。赔偿义务请求权人为被害人,其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其赔偿范围也应是多样的。对于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的损害,加害人除了负金钱的赔偿,对于造成精神损失的,还应该负精神损害赔偿。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共享物致他人损害

当共享物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使用共享物致他人损害的,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以共享单车为例,运营商虽然在协议中写明了未满十二岁的人不得使用该服务,但其APP的技术设置并没有很好的达到排除儿童使用的效果,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或者抗辩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运营商应该为其设计的漏洞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共享物的质量问题或者自身缺陷导致用户的损害

因共享物的质量问题或者车的自身缺陷导致用户的损害,此种因为运营商提供的产品的瑕疵导致的损害结果,租赁合同的营运商不是不能够履行给付,而是通过积极的行为,即交付有瑕疵的车,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为给付障碍下的义务违反,根据情形的不同,即一种情形为运营商交付的车是出厂是就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车的自身缺陷,这种情形为不良给付,另一种情形是运营商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1.运营商交付的共享物在出厂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自身缺陷,这种情形为不良给付,当运营商交付的共享物出厂就有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其为物的瑕疵,不是行为的瑕疵,交付的共享物影响用户的使用,甚至导致人身损害,此时其法律后果表现为损害赔偿义务,即会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如果因共享物的瑕疵或者缺陷如刹车失灵或者充电宝设计缺陷而爆炸导致用户的损害,用户既可以要求共享物的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要求共享物的运营商赔偿。

2.运营商具有管理和维护其提供的共享物的义务,即为保护义务,对于其提供的物的磨损和消耗,应该及时修理和维护。 如果运营商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会造成给付障碍中的保护义务违反,用户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使用了共享物造成损害的,运营商有损害赔偿的义务。例如,共享汽车发动机损耗致害或者共享房屋的损耗致害的,商家应当承担损害产品责任。

(五)用户侵占共享物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应为“不当利益”。一方面,当原物能够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原物,即当共享物被用户占有,而用户以不法手段避免自己通过APP支付费用,并且恶意占有干涉他人使用,同时也就阻碍了运营商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交易机会。

1.运营商有要求用户返还原物的权利。即运营商有权要求用户返还共享物。返还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得利人仅仅是占有共享物,则仅需要返还共享物,如共享充电宝、共享单车以及共享汽车等。如果得利人的得利是费用的节省则应当返还节省的利益,得利人即用户的得利为节省的支出,例如因占有共享单车或者共享汽车而节省的车费,此时用户应当返还。

2.当原物在性质上不能返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时候,应当偿还价额。当用户无法律的原因而无偿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如享受共享汽车的出行服务,此时用户应当按照运营商的APP格式条款按小时或者按日支付费用还是应当按照市场的租车价格偿还费用亦或是只需支付按照市场价所消耗的车内的汽油或者天然气的价格?笔者认为,如果用户没有造成共有物的损害,只需按照运营商的APP的条款支付使用费用。如果造成了共享物的损害,则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4).

2.付蕊.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4):65-66.

3.錢龙明,罗钏.“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之法律解析[J].法制与社会,2017(15):84-85.

作者简介

王文晶(1991-),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研究民商法学方向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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