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致离婚,法律来维权

2018-09-18 20:01辛彩霞
现代妇女 2018年9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小伟损害赔偿

辛彩霞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9岁的志莲经亲戚介绍与31岁的小伟认识,小伟是聋哑人,志莲患有先天的眼睛疾病,考虑到女儿的眼睛缺陷,志莲的父亲便同意将女儿嫁给小伟,志莲由于自身原因,最后也同意了父亲的决定。于是,仅仅时隔一个月,志莲和小伟就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双方家人为他们举办了乡间习俗婚礼,然后生活在一起。2009年,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他们的儿子出生。

志莲和小伟的婚姻完全是由双方家人及亲戚促成,两人在婚前没有经过充分地了解,可以说没有任何婚前感情基础。结婚后,志莲便发现自己与小伟不但在生活中无法沟通,还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意见不合斗嘴的事,甚至小伟还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动不动就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志莲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的。遭到自己丈夫的殴打还不算,就连小伟的父亲有时也对志莲大打出手。就在2010年6月1日这天,因为家庭琐事,志莲再次遭到小伟及其父亲的殴打,这一次,志莲没有躲在家里哭泣,为了逃命,志莲跑回娘家。从这以后,志莲就再也没有回过婆家,更可气的是,丈夫小伟也从来没有来找她回家。

由于在小伟家,志蓮频繁地遭受到小伟实施的家暴,致使志莲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因为她无力也没有勇气再继续承受小伟一家人的伤害,于是,志莲鼓起勇气,在2015年2月及11月两次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但两次小伟都未出庭,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不准离婚。

办案过程

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立即联系了受援人志莲,与志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了解到志莲的基本情况及诉求后,还为志莲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志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本人与小伟的婚姻关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小伟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2016年6月,志莲第3次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从志莲的现实情况看,无论是遭受小伟的家庭暴力,还是与小伟的分居时间,都符合应该准予离婚的客观条件,但是由于志莲在小伟家的生活地位卑微,再加上长期遭受小伟及家人的虐待,使其精神上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志莲无法在自己遭受了严重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无力去医院治病,只能在家等待身体自愈,所以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律师认为,小伟对志莲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使志莲对小伟及其家人产生了极其恐惧的心理。但是对于家庭暴力而言,出现了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志莲在遭受小伟及其家人的暴力侵害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对小伟及其家人的惧怕没能及时报警,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小伟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志莲与小伟分居已达6年之久这是客观事实,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小伟家人也表示,志莲自2010年离家后再也没有回去过。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年法院就应准予离婚,所以志莲与小伟存在的客观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另外,志莲这次已是第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感情的和谐,但是志莲的行为足已说明志莲和小伟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就没有和好的可能。

在审理过程中,志莲和承办律师得知,志莲和小伟的孩子现在当地县城上小学,并且由小伟生活条件比较好的弟弟帮助。而志莲由于长时间遭受生活和精神上的压力,一直都没有从事任何工作,所以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从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而言,小伟能给予孩子的都是志莲所给予不了的。承办律师与志莲沟通后,志莲愿意忍痛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志莲很清楚自己还在依靠年迈的父母,孩子如果跟着自己,在生活上除了母爱,她再也给不了任何东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志莲和小伟离婚,孩子由小伟抚养。

办案思路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由于志莲已是第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与丈夫小伟分居时间长达6年之久,分居期间志莲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足以说明志莲与小伟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承办律师放弃了劝和之程序,将重点放在收集志莲遭受小伟家庭暴力的证据及双方分居的时间上,用以证明志莲和小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达到受援人志莲的离婚诉求。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承办律师主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妥善解决。由于孩子自志莲与小伟分居后,一直跟随小伟生活,加之志莲几年来一直没有从事任何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自己的生活还要依靠父母,没有办法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如果小伟同意离婚,并就抚养费达成协议,志莲愿意忍痛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典型意义

很多农村妇女受传统落后思想的束缚,只能被动地接受所谓命运的安排,在遭受侵权后只要能承受得住,大多都选择了默默地忍受。因为没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受到伤害后往往忽视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导致在维权时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

一个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女人,为了逃命才想到运用法律维权,3次走进法院,仿佛法院就是她最后的救命稻草。社会有关法律宣传部门应该让法律宣传走进偏远地区,解放农村妇女落后的、根深蒂固的逆来顺受的传统思想,增强她们的维权意识。

疑问与解答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解答: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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