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宏波,周晓英,董美珅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警犬气味鉴定结论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刑事科学技术广泛地应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员资质、环境、鉴定警犬的条件、气味的特征等因素制约,在我国并未在法律上给予其证据地位。正因为证据属性的法律空白,导致有些犯罪无法追责。
警犬技术是人与犬相结合的刑事科学技术,在人和犬相结合的关系中,警犬训导员处于主动地位,主导、研判警犬的行为过程。在鉴定中,训导员的一举一动均对犬有着极大的影响。警犬在其属性上是一种警用技术装备,需要由人来对其鉴别行为进行引导,并且根据它的外在行为表现进行正确的判断。鉴定全过程中,警犬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听从训导员的指挥。而警犬训导员作为施动者与鉴定者,在整个气味鉴定过程始终处于主体和主导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鉴于这种特殊的关系,作为技术鉴定的关键主体——警犬气味鉴定专业人员就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方能依规进行警犬气味鉴定的相关技术活动,如从事专门的鉴定活动,出具气味鉴定意见书。但就我国现行的警犬使用规定来看,没有规定警犬技术人员的鉴定资质条件。再从目前的警犬技术队伍来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鉴定资质,是掣肘警犬技术鉴定结论成为证据的主要因素之一。警犬气味鉴定要走向合法化,就必须要解决这个关键因素。
警犬鉴定结论的成功与否,与实际参加鉴定的警犬的鉴定能力直接相关。而鉴定结论不能成为证据的另一个制约因素就是犬的作业状况和能力。一般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五种影响因素:首先,警犬属于动物,均有老化现象存在,不能认为一旦获得鉴定资格的警犬就可以终身鉴定。其次,在强调人的作用的同时,还应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参与鉴定的警犬必须有更好的鉴别操作能力。在现实中,由于对鉴定犬的评级没有提高到一定的高度,鉴定犬鉴定能力只是停留在训练时的基本能力培养,并在简单的培训后投入现场使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达到鉴定警犬的鉴定能力要求,其鉴定结果也无法保证准确性。况且实战现场又具有相对的复杂性,所以在本来就薄弱的鉴别能力水平就很难与复杂环境相匹配,鉴定结果距离使用目标要求相差甚远。再次,在没有权威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来对参与鉴定的警犬进行考核或资格认证的条件下,无法确定警犬鉴定能力的高低,更无法保证其准确度。再加上没有标准化的技术操作要求,鉴定主体就无从保证气味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合法性。第四,鉴定警犬的神经类型以及什么样状态下的警犬做出的鉴定才属于有效鉴定等均没有准确的规定。五、实际工作中无法对警犬的作业能力、准确性做到跟踪记录。导致一些工作能力下降、甚至失去工作能力的警犬仍然做出鉴定结论。
在现场活动留下的手印、足迹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痕迹,现场及附近的遗留物、抛弃物等,均可做为嗅源[1]。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本身由于警犬工作的特殊性,倘若首先进入现场进行勘察则会影响到别的勘查技术人员进行取证[2]。所以现实中均是最后进入中心现场提取有用的价值信息材料。有时,警犬技术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作现场勘查笔录,造成证据缺乏验证。另外,警犬技术人员在发现和提取嗅源时,不请见证人员进行见证,这也会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嗅源的有效性不只是在勘察现场确定了嗅源材料与案件之间的相关性这么简单,嗅源的保存也占着无法替代的地位。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嫌疑嗅源气味的提取及保存的技术方法比较落后,造成嗅源气味被破坏、流失和挥发。在需要对案件气味证据进行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时,没有可以比对和验证的样本,也就无法验证、确认复核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气味保存技术上如果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即使嗅源气味提取准确无误,也无法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实践中,空气湿度过大、阳光照射过于强烈都可能造成嗅源材料的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出现混乱、损失抑或霉变等现象。这些与嗅源相关问题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不能保证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也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设置了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尽管根据犬的不同神经类型,不同训练方式或许有着不同的鉴定方式,但是具体鉴定过程中环境、犬体神经状态的考察、训导员形体动作、错误暗示等等均没有严格的规范。例如,什么样的环境犬做出的鉴定才有效?针对不同的具有鉴定资格的警犬有没有神经状态的跟踪调查,怎么样才能确定鉴定中的有效性?过于兴奋的犬或者发情的母犬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应该得到认可?训导员在鉴定中怎么做才能确保鉴定有效?什么样的动作、肢体语言才能算做是错误的暗示?另外,警犬技术鉴定意见书或刑事技术鉴定书法律用语不规范,经不起推敲。针对鉴定意见书中理应包含的部分均要有严格的规定。什么样的用语才符合规定?是否应该进行全程录像来确保后期的鉴定有效性考察?怎样吸取国外的成功鉴定程序规定,并贴合我国法律实际进行修改,加以利用,而不是简单的照搬?
上面的一切均需要我们仔细推敲、分析,做出一套合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程序。
首先,我们一定要明确复核程序的重要性,警犬鉴定本来就具有诸多不稳定因素,符合程序是对这些不稳定因素的补充,值得认真对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警犬技术人员由于长期的工作松懈,不能坚持警犬技术鉴定的复核制度。技术人员如果自身都不能重视鉴定,那何谈他人对鉴定的信任?一线工作中技术人员对警犬技术鉴定结果没有相应的复核程序,有的即使有复核程序也很难坚持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其中气味材料的局限性有时无法保证复核鉴定的进行,其中就涉及到第一次鉴定中实时记录的重要性,这样才能保证复核中对鉴定有效的判定。
警犬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为我国公安机关广泛使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鉴定结论的合法地位,掣肘了警犬技术的发展。证据法未将其列为证据而使用,究其原因在于鉴定主体资质缺乏相关规定及认证,鉴定警犬由于泛化等影响容易导致失误,气味提取保存等环节容易出现干扰等制约因素。对于一个事物的认定、判断,不能因为存在缺陷和问题将其全盘否定。所以笔者认为既然认清了制约因素,针对每一项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问题就会自然解决。在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中,只提到国外采取类似于“陪审团制度”来进行有效鉴定的判定,并无明确的规定,以下为本人设想的有关“气味鉴定合法审判团”的初步想法:
1.人员资格认定:人员应为有带犬经验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其中以大学期间主修警犬技术及相关农业动物科学技术人员为优),从事警犬技术工作至少三年以上的带犬民警,有实际带犬经验的司法人员,以及我国四大警犬基地(沈阳、南京、南昌、昆明)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老师、教授等。建立一套成熟的资格考察制度,其中涉及考察人员的学历资格、经验资格、对警犬鉴定的掌握程度、以及通过一套实际鉴定,以确定人员对鉴定的掌握了解,在考察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要严格要求。
2.人员分组规定:本人认为在一个合法的鉴定中,应当将合法鉴定审判团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组主要职能为审定警犬工作有效性、鉴定前对气味材料的有效提取摆放的鉴定。第二组主要职能为审定整个过程中训导员的规范操作问题。
3.人员人数规定:两组审判人员,每一组至少有5人,大于等于5人的,并且一定是奇数。
4.审判人员的选取规定:建议将本地所有具有气味合法鉴定审判员资格的人员编入一套电脑程序,在鉴定前随机抽取两组人员,避免审判员之间熟知。并且一定要屏蔽掉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的审判员。提前通知审判员何时何地参与审判鉴定工作,并在鉴定后给予审判人员一定的资金支持,促进其对此工作的支持。
5.有效鉴定的判定标准:在鉴定中,应将两组审判人员分开,两组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交流,每一组人员各自对自己所看到的鉴定做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定,各组选择出一个代表审判员统计综合本组人员判定结论,做出本组对于此次鉴定的有效或者无效判定。只有在两组都做出有效鉴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共同出具鉴定意见书,任何一组做出无效判定都认为是无效的鉴定。
6.定期考核制度:应抽取较少参与有效鉴定的具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察其业务水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审判员资格。
气味鉴定前的准备过程甚至要比结论重要得多,做出一个有效的气味鉴定,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严格规定:
1.审判团的选取标准:通过随机的选取确定审判人员,提前通知其时间地点,将其分为两组。各组人数大于等于5人,并且为奇数。
2.训导员与警犬的选取条件:应该严格按照上文提到的有关于训导员和警犬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选取。为了保证有效鉴定,应选择5头警犬作为当天鉴定的主体(参照于波兰5头警犬认定规定[3]),不选择发情母犬作为工作犬[4]。鉴定中,理应安排母犬于后顺序鉴定。
气味鉴定室布局图
注:其中审判A组和B组之间为完全隔离的墙,而两组各自能看到鉴定室中的情况,鉴定室不能看到外界情况,同时保证隔音效果,其中C、D、E均为摄像头,鉴定过程中全程记录三个房间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讲述,先将A组定为负责气味材料审查和警犬作业有效性判定的一组。B组为负责训导员行为规范的一组。
3.鉴定室的选取规定:鉴定室的条件对有效鉴定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查阅相关资料,房间的大小和形状应适合犬训练的状态、室内最高温度:18-20度;室内相对湿度:60-70%、避免影响犬注意力的刺激,如:其它浓烈气味、声音或视觉上的刺激、附近没有强烈的电和磁场源、房间的形状、大小和光照能够用视频技术记录鉴别过程。设备如下:室外控制的固定摄像机、用来清洗和干燥贮存气味痕迹容器的设备和其它装置、冷藏机(用于保护潮湿表面)、基本实验室设备。我建议鉴定室设计为一个分为三个部分的屋室:第一个房间为鉴定间,里面供训导员和警犬进行鉴定。第二个房间为第一组审判人员,主要负责训导员行为规范、气味材料的检查。第三个房间为第三组审判人员,主要负责警犬的鉴定行为。大致构想如下:
(1)鉴定前气味材料的检验:A组为负责气味材料检验的一组,首先A组的负责人从气味保存处直接提取气味材料,在训导员及警犬尚未进入鉴别室前设置好相关的所求物及其配物,同时要确保配物与所求物之间的浓度、相似性等规定,此时可以利用先进设备相结合方式进行[5],所查资料显示,设备在显示气味浓度上的准确度还是有保证的,要注意配物需要满足:与嫌疑人的职业、工种、性别、年龄、民族、生活环境、地区、在新旧、浓度上基本一致。警犬对在相同条件下用钢管吸附的气味进行鉴别,其发生错误的比例为1/145[6],而用纱布吸附的气味进行鉴别时,其错误率是2/200,在经过法庭实践的配对及非配对气味鉴别实验中,其可信度达44.4,远远超过法庭规定的可信度不低于4.3的要求[7]。要在实际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准确度高的方式。
(2)对警犬作业稳定性的考察:审判A组人员应先将警犬之前的成功鉴定记录进行检阅,另一方面,观看作业犬的成功鉴定录像,明确此鉴定犬的习性、习惯、示警方式、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发情、明确犬只成功率最高的形式摆放顺序。对鉴定室进行布置。并将布置情况和气味材料摆放次序告知B组人员。并且要保证不能让训导员知道所求物的位置。
(3)记录人员的选取:应当选取与案件毫无联系的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以保证鉴定的公正,记录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记录鉴定过程,收集两个审判团出具的鉴定有效或者无效的意见书,收集并且固定摄像资料,主持鉴定程序,安排警犬鉴定次序。进行档案管理。
当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之后,便可以在记录员的主持下进行鉴定,基本顺序为:
1.在记录员说明可以开始鉴定时,训导员便为主导,按照平时训练方式进行坐延缓、嗅嗅源、进形式、分化、对号、奖励等各个过程,此过程中训导员不可以做出任何暗示性语言及其动作。
2.负责警犬作业有效判定的A组这时就负责观察警犬的状态,观察这个过程中警犬是否有状态不稳定、发情现象是否明显影响、是否与曾经成功鉴定录像中展示出相同的作业能力等等。鉴定结束后采取组内投票,用以确定此次鉴定是否合法有效。
3.负责训导员行为规范的B组在鉴定中负责观察训导员的行为规范、是否做出错误暗示、与以往成功鉴定中表现是否相同等。鉴定结束后采取组内投票,用以确定此次鉴定是否合法有效。
4.记录员在此过程中要详细记录下列内容:鉴定的时间、地点、案件大概情况、气味材料保存提取情况、审判团人员组成、单位、审判团审判结果记录、鉴定过程中训导员与作业犬的表现。鉴定中有无违反规定情况出现等等。
5.鉴定结束后,训导员和警犬先不要离开鉴定室,应当等待记录员通知。
1.记录员此刻等待两个审判团结论,倘若均做出有效鉴定,则使得A、B两个审判团代表共同做出“警犬气味鉴定结论建议书”
2.要明确鉴定结论意见书的格式要求:《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1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的书面形式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四部分,并分为文字和照片两部分,否则不符合规范,即为不合法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针对于此,合法的鉴定应该包含文字和照片之外的视频记录资料。
3.有任何一个审判团做出鉴定无效的判定后均认为此次鉴定作废。
4.警犬倘若均做出有效鉴定,则认为鉴定有效。
5.记录员对所有的鉴定材料进行归档管理,收集。详细记录鉴定过程。
1.气味材料进行双备份制度:在现场勘查中,气味提取的过程中,理应分为两份单独的可疑气味进行封存,一份用来鉴定,一份以供复核程序使用。
2.全面记录鉴定程序制度:建立全面的气味鉴定过程档案,档案的完整性无疑是对复核程序的最大支持和保障,完整的档案应当包含:详细的鉴定记录、训导员的行为记录、警犬的作业记录、审判团人员资料、审判团代表资料、审判团的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所涉及案件的详细情况描述、气味提取方式、保存方式、气味保存负责人、现场的摄像头记录视频音频资料。
3.鉴定责任制度:参与鉴定的所有人员,均对自己所负责的内容有着始终的责任。复核中如果确认是由于人员的失误造成的鉴定失败,则要追究相关人责任。
4.复核程序责任人制度:在现实工作中总是因为复核程序的缺失而导致鉴定无效等等,一定要明确复核鉴定责任人。保证复核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