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字
“养活这么一个孩子实在是太辛苦了!”在咨询过程中,秦女士不止一次拿出纸巾来抹眼泪。从她的言谈之中,既能感受到对于孩子命运的担忧,也能体会到她为人母的艰辛。
秦女士表示,她的儿子从小就被发现在精神方面不太正常,成年之后由于精神病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儿子存在这些问题,秦女士很早就辞去了工作,专门在家照顾儿子,平时也尽量不带他出门。没想到前段时间为看病带儿子前往医院,结果却在医院门口与人发生争执,儿子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打伤了对方,看上去伤势还不轻。
事发之后,警方很快就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秦女士及时向警方说明了儿子的精神问题,警察在初步调查之后也没有马上采取强制措施。但警方也表示,等待验伤结果出来之后,秦女士这里还是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
现在秦女士担心的是,万一对方伤势真的很严重的话,儿子会不会被抓去坐牢?又或者说,哪怕儿子不必坐牢,但要是对方在伤病治疗过程中产生巨额费用的话,秦女士这里是否需要倾家荡产地去进行赔偿?带着这些疑问和担心,她希望能在律师这里听到相关的解答。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的严重损害,那么其本人以及监护人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秦女士的问题,其实分别包括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責任承担。首先来看刑事责任,如果验伤结果是轻伤以上级别的话,那么秦女士的儿子可能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关键在于,如果他已经被鉴定为是精神病人,而且当时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结论并不能草率做出,而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鉴定确认。另外,可能还需要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听到这番解答之后,秦女士稍微放松了一些,相信儿子并不会因此坐牢。而她接下来关心的问题是:“那么还需要赔钱吗?我们需要出钱吗?”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一点来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秦女士的儿子由于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就属于后一种情况,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至于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身为其父母的秦女士夫妇,则对其负有监护的职责。
对于秦女士夫妇来说,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显然非其所愿,但这也是他们在法律上不容推脱的一种义务。既然作为监护人,他们就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应确保被监护人不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假如造成了损害,监护人就需要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这种责任是否就意味着所有损失都需要由监护人来承担呢?也不一定。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被监护人是否拥有个人名下的财产?如果有,那么赔偿首先从其财产中进行支付,只有当这部分财产不足以完成赔付时,才需要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第二,还要看监护人是否已经充分尽到了责任。有些情况下,监护人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所有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精神病人出现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恐怕也不公平。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尽责的话,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所以我们向秦女士提供的建议是,一方面,本次事件处理还是视伤情鉴定结果以及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而定,他们目前需要做的,还是努力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尽到了监护责任。另一方面,也希望他们未来带着儿子外出时更加谨慎,避免再次出现可能害人害己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