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及信用风险识别研究

2018-09-13 02:26朱艳艳雷岩
西南金融 2018年9期
关键词:型线信用风险账款

朱艳艳 雷岩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天津 300387 天津理工大学国际工商学院 天津 300384)

截至2016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己超过7000万家,约占企业总数的99.8%,贡献了中国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中小企业己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然而,由于受到企业规模的限制,大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常常遇到困难。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虽然通过与核心企业捆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授信资质,但是却无法解决供应链协同管理这个关键问题,导致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遇到瓶颈。而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依托商业银行自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供应链上信息共享,解决了多方协同管理和信息即时共享的问题,突破了制约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桎梏。同时,与传统供应链金融相比,它又具有高效和低成本的特点,对提升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接金融业务越来越受到银行和企业的青睐。据专家预测,以现今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金融革新的速度来看,到2020年我国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至少在15万亿元以上。

商业银行虽然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实现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缓释风险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同时具备“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三种属性,产业链上各环节错综复杂、相互关联,导致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更加复杂,出现了网络平台信息不对称、融资企业信息难以核实和线上供应链监管缺失等新的问题。因此,识别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来源,并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运行架构及参与主体

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将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围绕商业银行、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与物流企业四大主体,通过商业银行自有网络平台,实现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商流多方信息的“在线可见”与金融服务的“在线可得”。

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基本运作架构如图1所示,是“4+1+4”模式。第一个“4”代表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四大参与主体,包括了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核心企业、物流企业;中间的“1”代表整个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外部监管者,包括政府有关机构和部分工商事业单位;第二个“4”代表四大信息化平台,包括线上支付交易平台、线上融资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平台。四大信息化平台的共同作用,帮助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实现了四大参与主体的线上整合,同时也为供应链外部监管者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系统的外部监管渠道。

图1 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基本运作架构

根据上图,我们可以总结出四大参与主体起到的核心作用:一是商业银行的作用。在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商业银行是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其目标客户是位于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以真实的贸易凭证为依托,通过线上信息化平台掌控贸易相关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并针对供应链上各企业相应的融资需求来为企业提供服务,主要包括融资租赁、赊销买断、预付账款和保理融资等。在整个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过程中,商业银行担任着资金提供者、信息监管者、风险把控者等重要角色。

二是融资企业的作用。融资企业是供应链中处于上游或者下游,为核心企业提供原材料或者分销商品的中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在供应链中,中小企业不仅由于自身实力和规模的限制,以及财务制度的缺陷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还要面对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在价格、账期等方面的苛刻要求。供应链金融业务通过将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捆绑,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方面,该业务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线上平台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可以平衡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前者获取更优质的资源。因此,中小企业是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最大受益者。

三是核心企业的作用。核心企业是指在供应链中举足轻重、资金雄厚、占据核心地位的大型企业,不仅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高贸易效率,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发展,必要时还可以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此外,它还可以充分利用线上化平台掌握企业的物流运输和仓储管理情况,合理安排自身的生产销售进度,提高管理效率、优化供应链运营质量。

四是物流企业的作用。物流企业指在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实施物流运输、仓储和监管的企业,不仅可以为合作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仓储与物流信息服务,还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质押品监管服务。组织规范、设备完善的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可以通过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电子化物流监管平台最大程度地实现供应链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线上化协同,有效地降低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

二、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是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的全程营运提供资金融通,主要包括:采购到生产阶段形成的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生产到库存阶段形成的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库存到分销阶段形成的应收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具体模式分类如图2所示:

图2 线上供应链金融全程融资模式

(一)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面向处于商品采购阶段的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它们一般以经营实力不如核心企业雄厚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为了保证经销商的进货订单最终生成,核心企业在它们采购产品时会提出预付部分账款的要求。存货不足又有部分资金已经预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很容易陷入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从而产生融资需求,而其与核心企业之间的预付账款凭证就成为他们少有的可靠的质押项目。此时商业银行需要联合核心企业对其经销商合作伙伴提供授信,由核心企业承诺回购,商业银行直接付款给核心企业,并控制货物提货权,最后经销商根据付款金额向银行分批保兑货物。

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具体交易操作流程如图3所示。买方企业和卖方企业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买方企业在线申请融资——商业银行直接替买方付款给卖方企业——卖方企业发货给物流协管机构(商业银行控制提货权)——买方企业在线分批还款——商业银行下指令分批放货给买方企业——到期后卖方企业进行货物回购,物流协管机构退货。

图3 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交易操作流程

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基于中小型买方企业和供应链核心卖方企业之间的预付账款,为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分批付款的便利条件,降低了全额付款给中小企业的压力,实现了企业的杠杆采购。同时,供应商即核心企业也可以照常进行销售活动,加强和下游经销商的合作,进一步提高销售量。此外,核心供应商企业的回购承诺和物流企业的有效监管可以帮助商业银行降低放贷风险,而物流企业也可以凭借与商业银行的紧密合作开发新的盈利机会,提高自己的信用水平。

(二)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面向经营销售阶段固定存货较多的中小企业。一般情况下,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需要将商业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作为质押品,交给其指定的物流监管企业进行监管。商业银行以物流监管企业提供的质押物估价、交易对象的信用水平和供应链经营状况为依据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存货融资服务生效后,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付款时,银行会通知物流企业按付款比例发出相应货物。如果中小企业无法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商业银行可以要求融资企业的上游企业回购质押品,或者直接出售剩下的货物,以此保证自身的资金回流。

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具体交易操作流程如图4所示。融资企业将存货交由物流企业托管——融资企业在线申请贷款——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物流企业进行质押品监管——商业银行在线放款给融资企业——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买方企业直接付款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知物流企业解除监管——物流企业发货给买方企业。

存货融资模式以存货作为质押品,通过物流公司的中间监管和担保连接商业银行,提高了动产质押的操作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思路。此外,商业银行把质押品的估价和监管等任务交给专业的物流监管企业,降低了存货融资业务的专业要求和操作难度,从而为商业银行找到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图4 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交易操作流程

(三)应收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面向处于产品销售阶段的供应链上游的中小债权企业。该模式中,中小企业用没有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资金帮助。在供应链交易中,由于核心企业具备强大的实力背景和话语权,它们经常要求合作的中小企业为其延长付款账期或者是进行赊销。而中小企业为了维护与大客户的合作,提高销量、避免滞销,只能妥协。可是,赊销活动致使中小企业在资金无法回流的情况下,承担了所有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产生了融资需求。而与大型核心企业合作生成的应收账款,就成为其有效的质押凭据。

应收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具体交易操作流程如图5所示。买卖双方企业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卖方企业发货给双方统一指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卖方企业在线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商业银行在线替买方企业付款——买方企业在线向商业银行还贷——物流监管企业发货给买方。

图5 应收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交易操作流程

应收账款型融资是应用最广泛、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在此模式中,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作为买方的核心企业的经营和信用水平来考察应收账款的质押质量。核心企业需要为融资的中小企业作信用担保,甚至捆绑信用,保证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实践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缩短货款回收的时间,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和贷款的灵活性。此外,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转移风险、提高收益。

三、 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识别

识别风险来源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众多,不同的融资模式也会产生不同的风险点。

(一)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共性信用风险

1.网络平台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线上平台的虚拟性和跨区域性导致了网络数据与现实交易的不对称问题,增加了实地勘验的难度。例如,融资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有无虚假交易;双方的给付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是现实给付、拟制给付还是简易交付;以及融资企业授信后,贷款的真实走向是否与网络数据完全一致;等等。与此同时,网络数据负载量大,以及单据的多批次处理问题,也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数据处理压力并产生数据滞后问题。

2.融资企业征信风险难以确定。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它们的抗风险能力较弱,生产经营稳定性较差,也没有可靠的征信记录,很难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中获得商业银行的青睐。此外,他们没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像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良好的公众信誉,因此,商业银行很难对他们的授信水平做出合理的评估。同时,线上平台的数据共享也会凸显其征信记录缺失、经营状况不透明等问题,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对其授信,从而影响了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效率。

3.线上供应链业务更加复杂。与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相比,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增加了线上平台,信息往来频繁、操作环节增多、审核单据程序也更加复杂。这就要求从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服务的银行专业人员不仅要熟悉供应链金融融资的业务内容,还要具备娴熟的计算机软件操作、开发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专业金融业人员的计算机技能薄弱,而计算机操作能力强的人员又不具备专业的金融交易监管能力与风险分析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应当从人力资源方面入手,提高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4.相关制度有待完善。线上供应链金融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力和信息披露不足。法规方面,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法律,相关规定都是以“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等部委规章的形式出现,实施效果甚微,而且部门规章稳定性差,不具有专门法律的长期指引作用。在监管方面,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然而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平台的交叉结合,必然会产生多重监管的问题。如果依靠一个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协调和处理,其效果是很有限的。同时,一个不具有行政主管身份的行业自律组织,要实现对于商业银行、核心企业、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的多方监管,其审查力度和惩处力度也相当有限。最后,信息披露不足是影响线上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瓶颈。线上供应链金融主要是通过捆绑融资企业和核心企业来降低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因此,核心企业和融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就非常重要,商业银行只有及时了解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才能做出正确决策,真正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然而,目前我国只有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其他企业几乎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线上供应链交易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三种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识别

1.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识别。在预付账款型线上融资模式具体的业务操作中,以其参与主体为切入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信用风险触发点:

一是物流企业监管风险。物流企业在预付账款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过程中,充当的是质押物的估价和监管角色。由于物流企业、商业银行、融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传递的时滞性,都会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及时掌握质押品的实时价值、质押期延长、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无法及时发货等问题。此外,线上信息化平台的实时监测功能,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不断提高,也对物流企业的仓储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多批次数据处理的操作风险。预付账款融资模式采取买方企业“分批还款,按次发货”的方式进行偿债,这个过程对于整个线上供应链,包括物流监管中心、商业银行网络平台和债务人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及电子票据的多批次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网络平台不能及时汇总和处理相关数据,就会导致数据负载过重,造成单据积压和供应链信息滞后。

2.存货型线上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识别。在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中,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物流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并力图通过物流企业对物资的监管来分散信用风险。存货作为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主要质押物,由物流企业负责存储和监管。所以在这个模式下,主要风险还是来自于物流企业和质押品:

一是物流企业的渎职风险。存货型线上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的监管职能由物流企业负责,因此物流企业是存货融资业务中最容易导致信用风险的参与主体。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初始盘点阶段,由于其监管力度不足或者是对出质人信用的核查不到位,可能会造成质押物来源违法、盘点检验质押物失误等隐患;在日常监管阶段,由于气候环境的影响或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可能会造成质押物损毁殒值、市场价格下跌等问题;而在解除监管方面,由于物流企业员工个人素质不高或者有意渎职,可能出现融资企业强行提货、质押物归属辩解不清等问题。

二是质押品风险。在存货型线上融资模式下的质押品一般都是融资企业的自有财产或存货,其目的是保证融资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因此,这些质押物实质上是信用风险的缓释工具。但是,由于这些物品的产权不清、质押手续不全等问题,经常导致商业银行无法通过拍卖足额偿还贷款,造成商业的贷款损失,影响了存货型融资模式的发展。

3.应收账款型线上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识别。一是核心企业的风险。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记录和它在行业中占有的市场份额是保证应收账款型融资模式顺利进行及实现效用的关键。如果核心企业无法兑现其资金保证,就会导致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实现回收,甚至造成以该核心企业为支撑的整条供应链资金无法衔接,产生银行坏账。实践中,由于季节性、地域性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滞销就经常导致核心企业无法还款。此外,由于宏观经济和中观行业前景的不稳定,所引发的借款单位无法正常还债的信用风险,也是常见的由于核心企业引发的应收账款类信贷风险。

二是供应链串谋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信水平及应收账款单据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单据作为银行分散风险的工具,其真实性、可靠性及其手续操作流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都有可能是信用风险的来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核心企业与融资企业相互串谋,恶意套取银行贷款,或者相互串通将信贷资金用于高风险型项目,导致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如“青岛港仓单重复质押诈骗案”中德诚矿业与仓储公司串谋对银行骗贷,涉及了 17 家银行的148亿元信贷。

四、商业银行防范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建议

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的三种融资模式分别面临着各自独特的风险,彼此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就决定了在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的时侯,既要从共性出发找到统一的解决办法,也要从各个模式的个性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

(一)商业银行线上供应链共性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作为商业银行开发的新型融资业务,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更趋于电子化、模型化、数量化。因此,打造一个便捷、权威、平稳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尤为重要。首先,提高自身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能力和辨识度,完善各项技术,提高电子订单(票据)的识别能力,并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运用云技术追踪相关企业的交易纪录和体量,从而有效识别虚假贸易合同,解决“供应链串谋”问题。其次,打通线上和线下业务壁垒,根据线上数据提示,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勘验,减少和降低坏账风险。

2.建立中小企业在线信用档案。实践中,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一个积少成多的过程,也是一个以小见大的工具。信用档案的时间跨度越大、记录越仔细,就能为衡量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提供越有效的帮助。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实现对线上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段完成申请方的信用水平记录以及与战略合作银行的信用记录共享,甚至可以通过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通告信用水平过低的中小企业,实现全行业的信用预警。

3.大力培养线上供应链金融专业人才。商业银行可以从人力资源方面入手,提高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首先,可以从银行内部甄选出具备深厚从业经验及新型融资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并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防止因为人员的懈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将专业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建设工作外包给专业的计算机软件公司,在必要时签署融资业务保密协议,在保证自身专业技术不外泄的基础上提高平台运行能力。此外,商业银行还应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控制和激励,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从根本上避免由人员的操作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

(二)三种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防范

1.预付账款型线上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加强物流企业的监管职能。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全周期可视化监管制度。全周期风险控制原则要求物流企业从质押品入库前、存贮中和出库后三个时间段进行全周期监管,而不仅仅局限于仓储过程。例如,在质押品入库前,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独立评估人,强化评估过程的公允性;存贮质押品的过程中,加强质押物和仓单的管理;质押品出库时,加强监管,避免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问题,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可视化原则要求物流企业对质押品的整个线上供应链流程进行实时监测,随时识别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完善仓储职能方面。除了建立有效的监管和仓库管理制度之外,还应当提高网络信息建设水平,实现对仓储物品的实时检测,防止和减少质押物损耗,完善商品检化验制度,减少质物的隐形损耗。

二是提升网络平台的操作力。首先,商业银行应当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利用计算系统构建保障系统内部运行的防火墙,在严格审核融资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为其提供安全、高效的融资服务。其次,提高商业银行的电子信息处理能力。商业银行利用其主导身份,协同供应链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到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风险管理之中,并且根据各参与主体提供的数据建立数据库和计量模型,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定量分析,有效控制线上风险。第三,加强对仓储企业的监管。商业银行应当将仓储企业的库存管理数据纳入到银行信息平台当中,实现与仓储企业的实时数据交换。重点加强对质押物和仓单的数据监控,掌握质押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真实情况。

2.存货型线上融资模式的的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是采用区块链技术降低物流企业的渎职风险。区块链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它的核心优势在于能够将每个节点间的交易实际数据记载下来并且无法篡改,可以充分保证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一方面,在存货型线上融资模式中,物流企业就相当于记账人,它负责记录库存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然后通过信息平台将信息发给整个系统里的其他人。如果物流企业要改变库存记录,就相当于改变数据库所有的记录,而变更的内容和次数也会即时发给全网的其他每个节点(各参与主体),从而实现各参与主体对质押物的共同监管。事实上,多方监管代替物流企业的单方监管可以有效降低质押品来源违法、盘点检验质押物失误等隐患。另一方面,区块链保证交易信息不可篡改。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库存管理能力,将日常工作做细、做实,避免因保管不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库存货物的物流信息也会因为位置信息的改变通过网络平台共享给各参与主体,方便融资企业、核心企业和商业银行及时了解货物的提取时间、提取方式和物流走向,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融资企业强行提货、质押物归属辩解不清等问题。

二是建立质押品三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制度。建立质押准入评估、授信评估和贷后评估三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制度。一方面,在质押品准入阶段增加内部评估环节,认真核查质押品的产权信息和权属问题,以及有无重复质押等问题,从源头保证质押品的风险缓释功能。另一方面,在客户经理上报授信需求信息之后,风险控制部门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质押品的价值进行详实审核,加大现场勘验力度,不能只凭书面材料放贷。贷款核准后,应当通过定期评估及时了解质押品的现值,有效保障质押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偿付力,为减值准备的计提和经济学核算做好准备,最大限度保障商业银行的利益。最后, 将质押品信息录入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质押品的多方评估和监管,从而减少物流企业与融资企业串谋的风险,增加商业银行的授信效度。

3.识别应收账款型线上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一是核心企业违约的风险防范。应收账款在一段时间内的真实价值将受到利率、汇率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价值等价问题,即以赊销方式出售的商品,无论以货币偿还,还是以物品偿还都要在价值上保持平等。现实的做法就是与核心企业签订回款协定,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并且按合同金额20%的价值缴纳保证金,用于抵消抵(质)押品的价值损耗。同时,将提单和仓单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属单据集中保管,并由专人负责核销。其次,实现商业银行自营平台与政府企业征信平台的数据实时交换,即时关注应收账款担保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核心企业的资质和授信能力,必要时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和代位权,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二是防范供应链串谋风险。由核心企业充当担保人有效降低了融资企业的授信风险,银行才会积极参与供应链融资。如果核心企业与融资企业相互串谋,就彻底打破了供应链融资的授信基础。商业银行在与核心企业签订协议的时侯,应当加大核心企业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对串谋责任的追究,并与社会征信系统合作,将串谋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一方面, 在回购协议中增加针对串谋行为的负激励条款。具体来说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将串谋责任扩大到整个融资过程,核心企业在授信前、授信中和授信后与融资企业合谋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都将被认定为供应链串谋行为;第二,将串谋责任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扩大到间接故意,核心企业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融资企业改变贷款用途,却予以放任的,也将被认定为供应链串谋;第三,强化商业银行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如果商业银行发现疑似串谋行为,并且有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如果核心企业既不提交担保也不停止串谋行为的,商业银行可以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与征信平台合作,加大对串谋行为的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可以对核心企业和融资企业的在营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利用在线供应链网络平台进行实时观测,通过监测资金流向实现动态监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也应当同政府的企业信息平台合作,评估串谋风险,做到提前预警。商业银行还应当将企业的串谋行为通报给公共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平台,增加对其串谋行为的信誉惩罚,实现利用征信惩罚机制约束核心企业串谋行为的目的。最后,商业银行可以将拒绝串谋行为列入企业的征信评级,对从未发生过串谋或拒绝串谋行为的企业增加征信额度,并享有一定的信誉贷款额度。

五、结论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解决了传统供应链业务中的多方信息共享和资金流实时监控的问题,突破了供应链融资的瓶颈问题,在扩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同时,更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样,受到网络虚拟性的影响,其信用风险要远远高于传统的线下金融业务。因此,识别并处理其信用风险,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代表了互联网金融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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