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税收合作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2018-09-13 02:26吴泱廖乾
西南金融 2018年9期
关键词:珠三角所得税粤港澳

吴泱 廖乾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广东中山 528400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广州 510120)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广东省珠三角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开放程度高、经济活力强,具备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良好基础。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同年7月,粤港澳三地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同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为重点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全面上升为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需要,加上粤港澳三地在税收制度存在的显著差异,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势在必行。欧盟作为世界上合作水平最高的区域集团,其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早从1957年起就开始了成员国间的税收合作,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税收合作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在分析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梳理了粤港澳三地税收制度及其差异,并结合欧盟在深化增值税、所得税和关税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一、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必要性

(一)税收合作有利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协调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而实现这个战略目标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情况下推进珠三角九市、香港和澳门三大区域的协调合作。近年来,税收合作在推动粤港澳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增长方面承担了日益重要的使命。2017年,广东省已通过开展税收合作,为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香港、澳门企业分别减免税款近35亿元、1500万元,有效优化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营商环境,释放了经济发展新动能。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需要进一步发挥税收服务经济职能作用,以税收合作为纽带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更深层次交流合作、实施更高层面协调发展、形成更强发展合力。

(二)税收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背景下,粤港澳三地税收制度及税负水平差异明显。若按税收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衡量税收负担,珠三角九市2017年的税负为21.6%;香港2016/2017财年①香港财政年度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年的3月31日止。的税负为13.1%;扣除博彩业增加值及博彩专营税后,澳门2016年的税负为6.4%,不扣除则为25.8%。税负水平的差异将直接影响粤港澳大湾区生产要素的流动。以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例,港澳居民任何12个月内于珠三角工作或停留超过183天,就需按照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税款,而珠三角个人所得税税负大幅高于港澳地区,致使港澳居民不愿在珠三角工作较长时间,影响了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人才流动。因此,粤港澳大湾区需要通过税收合作,降低税负差异对人才就业、企业创业等活动的影响,促进生产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税收合作可以减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产生的双重征税等问题

近年来,内地与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协议来推动粤港澳三地的税收合作。但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税源将越来越呈现出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运作、多元化发展的特点,粤港澳三地在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主体税种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将会引发更为复杂的双重征税、涉税争议等问题,不利于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合作水平。在此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深化粤港澳三地的税收合作,减少由于税制差异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逃税避税、涉税争议等问题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影响。

二、粤港澳三地税收制度分析

(一) 珠三角九市税收制度

珠三角九市税制以流转税②本文流转税包含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其中国内增值税包含原国内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2017年,珠三角九市流转税、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2.3%、36.5%。具体来看,规模排行前三的税种分别为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珠三角九市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9.4%、25.8%、10.7%(见图 1)。

1.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10%、6%。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税率为25%。珠三角九市中,珠海横琴和深圳前海新区获得国务院批准,区内符合产业优惠目录的鼓励类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税基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项目的应税所得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珠三角九市中,深圳前海新区通过薪酬、职务等市场化方式评定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进行补贴。珠海横琴新区通过政府补贴落实“港人港税、澳人澳税”政策,对在横琴工作的港澳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港澳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

图1 2017年珠三角九市税收结构图

(二)香港税收制度

香港特区实行独立税收制度,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2016/2017财年,香港直接税与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9.5∶40.5。香港的直接税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四大类税种,其中规模最大的为利得税和薪俸税,占香港税收总额的比重达40.0%、17.0%。间接税包括印花税、一般差饷、飞机乘客离境税、专利税及特权税、应课税品税、博彩及彩票税、车辆税等(见图2)。

1.利得税。利得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经营活动中,获得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的法人或团体等。利得税的税基为应评税利润。法团业务税率为16.5%,法团以外业务税率为15%。

2.薪俸税。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因担任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收入的人士。税基为工资、津贴、薪金、慰劳金、奖金、佣金、手续费以及退休金收入。税率有两种,一种是标准税率15%,一种是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3.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售卖转易契、买卖协议、租约和证券转让的各类文书征收的税种。纳税人是买卖双方、业主及租客、证券转让人及代理人等。税率为0.1%~15%不等。

4.博彩及彩票税。博彩及彩票税是对足球比赛投注、六合彩、现金彩票、赛马投注活动征收的税种。足球比赛投注收入的税率为50%;六合彩收益的税率为25%;现金彩票活动的税率为30%;赛马按净投注金收入,以72.5%~75%累进税率征税。

图2 2016/2017财年香港税收结构图

(三)澳门税收制度

澳门同样实行独立税收制度,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2017年,澳门直接税与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5.3∶4.7。澳门的直接税包括赌博专营权之直接税(简称赌博专营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房屋税等。由于澳门以博彩业为主,赌博专营税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占澳门税收总额的86.7%。澳门的间接税规模仅占税收总额的四成左右,包括消费税、印花税等(见图3)。

1.赌博专营税。澳门政府对博彩、公共服务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授予部分企业对此类行业的经营权。专营企业需要向政府缴纳专营税作为回报。其中赌博专营税是最主要的专营税。专营税的税率由政府与特许专营企业直接磋商确定,无需经过立法机构批准。

2.所得补充税。所得补充税的纳税人是在澳门取得工商活动收益的公司、经济组织等。税基为可扣税利润,该利润是指营业结算或损益账所示的盈余,适用3%~1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职业税。职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澳门取得工作收益的个人。税基为工作收益,包括日薪、工资、薪俸、聘请金、佣金、经济佣、酬劳费、服务费或其他报酬,适用7%~12%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

4.印花税、消费税。澳门的印花税是对商业业务活动中所立凭据征收的税项,包括广告、租赁合同印花、表演印花、财产转移印花、保险印花等,从价印花税税率为1‰~10%,定额税率为5~250元。消费税是对少数特定进口货品(酒、烟叶)征收的税种。

三、粤港澳三地税收制度比较

(一)税制结构比较:珠三角九市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港澳以直接税为主

图3 2017年澳门税收收入结构图

珠三角九市税制结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从统计数据看,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③珠三角九市的直接税包括:(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财产税类:契税、车船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3)行为税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占比低于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④珠三角九市的间接税包括:(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3)行为税中的印花税。。2017年珠三角九市直接税与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46.2%和53.8%。香港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2016/2017财年,香港直接税与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9.5%和40.5%,直接税中规模最大的为利得税和薪俸税,占香港税收总额的比重达40.0%、17.0%。澳门税制同样以直接税为主。2017年,澳门直接税与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5.3:4.7,直接税中的赌博专营税占澳门税收总额的86.7%(见表1)。

(二)增值税比较:港澳不征收增值税,珠三角九市增值税税率高于多数亚洲国家

香港和澳门不征收增值税,而珠三角九市增值税为主体税种。2017年国内增值税占珠三角九市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9.4%。增值税适用16%、10%、6%、0%四档税率,其16%的基本税率高于许多亚洲国家,是新加坡和泰国增值税税率的2.3倍,是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增值税税率的1.6倍。这意味着香港和澳门的企业在内地出售商品和劳务,需承担较重的增值税税负。

(三)企业所得税比较:珠三角九市税基宽于港澳、税率高于港澳,香港企业所得税占比最高

从税基看,珠三角九市税基广于港澳,香港对资本利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澳门对财产租赁收入、股权投资所得、偶然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税率看,珠三角九市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港澳为25%;香港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税率为15%或16.5%;澳门企业所得税(所得补充税)为3%~12%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占比看,香港企业所得税占比最高,2016/2017财年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40.0%;珠三角九市2017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25.8%;澳门2017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5.0%。

(四)个人所得税比较:珠三角九市征税面广于港澳、税率高于港澳

从征税范围看,珠三角九市个人所得税征税面更广,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居民来自于境内外的全部收入和非居民来自于境内的收入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香港和澳门均行使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对来自于香港或澳门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起征点看,港澳的起征点远高于珠三角九市,珠三角九市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澳门个税起征点为144000澳门元/年;香港个税则按已婚、子女、供养父母等设置了不同的免税额,例如已婚人士免税额为264000港元/年。从税率看,珠三角九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较香港、澳门分别高出28个百分点、33个百分点;香港个人所得税(薪俸税)适用2%~17%四级累进税率和15%标准税率;澳门个人所得税(职业税)适用7%~12%六级累进税率。

表1 粤港澳税制结构比较表

(五)关税比较:粤港澳属于三个不同关税区,港澳不征收关税,珠三角九市关税占比小,对部分港澳货物实施零关税

表2 粤港澳主要税种税率比较

四、欧盟税收合作的经验

由粤港澳三地税收制度比较可见,三地在征税范围、税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税制差异所带来的问题也将逐渐凸显,阻碍大湾区内人流、物流和资金流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早期欧盟同样面临类似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的问题,欧盟单一市场的建立推动了成员国间人员、货物、资本的跨境交流,但由于各成员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产生了关税壁垒、双重征税等问题,各类要素难以实现自由流动。为此,欧盟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从1957年起就签订了旨在消除关税的《罗马条约》,随后又开展增值税合作,20世纪90年代又通过实施“一揽子税收计划”促进所得税合作,在税收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欧盟增值税合作:设定一致和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档次,实行目的地征税原则,制定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增值税合作措施

欧盟在增值税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1967年起至今,欧盟相继发布了67/227/EEC、77/388/EEC、2009/162/EC等具有阶段性意义的指令和方案,构建起了欧盟增值税合作体系,具体做法:

1.实行共同的增值税税制。欧盟前身欧共体于1967年颁布67/227/EEC指令、67/228/EEC指令,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于1970前全部引入消费性型增值税,并规定了增值税的定义、征税对象等。

2.设定一致和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档次。欧共体于1977年颁布77/388/EEC指令(即6号指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设定一致的两档增值税税率。一档为标准税率15%~25%,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有的一般商品和服务;另一档为不低于5%的优惠税率,适用于成员国从指令中选出的一至两项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商品和服务,如食品、体育、运输等。此外,允许部分成员国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如英国对童装。

3.实行目的地征税原则。欧盟于2009年颁布2009/162/EC指令,要求除文化、体育、科研、电信等服务外,欧盟企业对企业(B2B)提供服务改为按照目的地(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原则征税,从而保证欧盟国家之间更公平地分配税收。而企业对消费者(B2C)提供服务,继续按照服务商所在国原则征税。

4.制定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增值税合作措施。欧盟于2016年通过《增值税行动计划》改革方案,旨在促进电子商务时代的增值税合作,主要内容:一是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改为按照目的地原则征税,即向欧盟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所在的成员国征收并以该国的税率计算税额;二是一站式服务中心,欧盟境内从事跨境交易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欧盟全境内只需填写一份简单的季度增值税申报表,使用统一的在线端口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三是简化纳税程序,允许电子商务企业在跨境交易时按照其所在成员国的规则准备纳税清单,企业无需为各成员国的税务当局预备跨境交易的清单。

(二)欧盟企业所得税合作: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避免对母子公司双重征税,建立仲裁机构

欧盟企业所得税合作主要体现在“统一公司税基”和“一揽子税收计划”的实施。其中1990年颁布的“一揽子税收计划”包含“母子公司指令”“合并指令”和“仲裁公约”三个方案,具体做法:

1.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统一公司税基(CCCTB)计划由欧盟于2011年正式提出,近年来成为欧盟推动企业所得税合作的主要方式。该计划主要是对在多个成员国境内经营的跨国公司,采用统一规则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税基,各成员国再按本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予以征税。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逃税避税等问题,提升欧盟跨国企业经营的便利性。此后,欧盟于2016年提议将CCCTB计划分解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欧盟将就如何在所有成员国计算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出台协调规则;第二阶段将根据三个同比重的要素(销售额、资产、雇员),采取公式分配法在各成员国之间分配企业所得税税基,各成员国按分配的税基份额和本国税率对企业征税。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忠华则对这种现象表示无奈,他认为这种现象普遍,也给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但是企业对这种事情除了走法律程序外别无他法。而法律诉讼又会给企业增加无形的成本。

2.避免对母子公司双重征税。欧盟颁布母子公司指令(90/435指令),旨在解决母子公司设在欧盟不同成员国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的母公司收到在其他成员国的子公司股息时,母公司所在成员国对该项股息免税,或者征税时扣除子公司对该部分股息已缴纳的税额,以避免双重征税。此后,欧盟于2013年通过“母子公司指令”修订案,修正案中增加了反滥用条款,以限制成员国向以避税为目的的企业授予指令所规定的的税收优惠。

3.对企业合并、转让等交易提供税收优惠。合并指令(90/434指令)要求两家或两家以上成员国独立企业之间进行合并、分设、股权转让、财产转让等资本运作方式时,对资本利得税免于征税。

4.建立仲裁机构。仲裁公约(904/34公约)提出建立欧盟的仲裁机构,由其对两年内未达成协议的双重征税案件作出裁决。仲裁机构由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任命的两名代表和经过主管当局同意的独立人士及主席组成,独立于当事国之外的第三方,能够公平和有效地维护各成员国税收利益。

(三)欧盟个人所得税合作:各成员国对非居民所持的离岸储蓄征收利息税,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交换机制

欧盟个人所得税合作主要体现在“储蓄利息税指令”和“行政合作指令”的实施,具体做法:

1.欧盟各成员国对非居民所持的离岸储蓄征收利息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储蓄利息税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对非居民所持的离岸储蓄利息收入,按照该居民所在成员国的税法征收利息税,从而确保所有欧盟居民对投资在其他成员国的储蓄利息收入公平付税。同时,负责征税的成员国需将储蓄利息税款同该居民个人的所在国分享,居民个人的所在成员国获得75%的储蓄利息税款,征税成员国可以保留25%的储蓄利息税款。

2.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交换机制。2005年起欧盟通过实施“储蓄利息税指令”建立了储蓄利息收入信息交换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于每个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自动将非居民所持的离岸储蓄利息收入信息交换给居民所在成员国。而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这三个银行信息严格保密的成员国可以在过渡期(至2009年年底)内暂不参与交换,并采用征收利息预提税作为替代措施,即从本国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给非居民的储蓄利息中扣除利息预提税款。此后,为进一步扩充自动交换信息的范围,欧盟在“储蓄利息税指令”的基础上于2015年开始实施“行政合作指令”。该指令要求将欧盟成员国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动产所得、退休养老金所得等信息加入自动交换范围,并且拟将自动交换信息的范围扩充至股息、红利所得等金融所得。“行政合作指令”的实施有效丰富并完善了欧盟成员国纳税收入信息交换机制。

(四)欧盟关税合作:对内逐步调降直到取消关税,对外制定统一关税税率

关税合作是欧盟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欧盟的关税合作包括对内、对外关税合作,具体做法:

1.对内逐步调降关税直至最终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关税,实现成员国间货物的自由移动。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罗马条约》,要求从1958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为期12年的过渡期内,欧洲经济共同体分三个阶段(4年为一个阶段)调降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关税。第一个阶段:1959年1月1日起各成员国调降10%关税;1年半后再调降10%关税;间隔1年半后再调降10%关税。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后间隔1年半调降10%关税;间隔1年半调降10%关税;又间隔1年调降10%关税。第三个阶段:4年时间调降并取消剩余的40%关税。而实际上,196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就已经取消了全部的内部关税。

2.对外定统一关税税率。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生产力水平和关税保护程度的差异,为维护各成员国的国家利益,《罗马条约》在确定对外统一关税的税率时,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六个成员国划分为意大利、西德、法国、比荷卢四大关税区,规定税率为这四大关税区在1957年实施的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数。另外,实行分阶段调整对外统一关税税率,工业品对外关税税率经历了1961年、1963年和1968年三次调整,农产品对外关税税率经历了1962年、1966年和1968年三次调整。

五、欧盟税收合作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欧盟通过建立税收合作机制,破除了税收制度差异形成的壁垒,促进了欧盟境内人员、资本、货物的顺畅流动,有效提升了欧盟一体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了以下启示。

(一)粤港澳大湾区增值税合作:调整和优化增值税税率,制定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增值税合作措施

一是调整和优化内地增值税税率,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原则。一致和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档次是欧盟增值税合作的核心要素。2018年5月起内地增值税已由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但与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适用的一档标准税率相比,内地增值税税率仍有优化空间,粤港澳三地增值税税负差异仍然过大(港澳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下一阶段应继续调整和优化内地增值税税率,推进增值税由三档税率简并为两档税率。二是制定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增值税合作措施。欧盟对境内从事跨境交易的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一站式增值税申报服务,并简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纳税程序。建议内地借鉴欧盟的做法,制定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增值税合作措施,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提供数字服务的港澳企业,制定简化的增值税注册登记和缴纳流程。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得税合作:深化企业所得税合作协议框架,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适用范围,增添仲裁机制

一是深化企业所得税的合作协议框架。欧盟通过“统一公司税基”和“一揽子税收计划”有效避免了欧盟境内企业的双重征税、逃税避税等问题。建议粤港澳三地根据欧盟的实践,在已有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所得税的合作协议框架,增添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逃税避税的条款。二是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横琴、前海新区已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适用范围,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鼓励类港澳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吸引更多港澳企业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三是增添仲裁机制。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争议,积极借鉴欧盟“仲裁公约”中的仲裁机制,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完全独立的顾问委员会,由顾问委员会对涉税争议作出专业裁决,公正、有效地解决企业所得税争议。

(三)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合作:发放个人所得税税额补贴,增加专项扣除,完善纳税人收入信息交换机制

一是采用财政手段,发放港澳人才税额补贴。进一步扩大横琴新区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工作的港澳人才,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港澳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补贴,以减轻税负差异对其薪酬的影响,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的高效流动。二是推进财税改革,增加专项扣除。可在粤港澳大湾区率先推行个税改革,对在大湾区内工作的港澳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扣除项目,综合考虑纳税人各项情况,将纳税人家庭负担、慈善捐款等支出进行抵扣后再予以征税,以吸引更多的港澳人才融入大湾区改革发展中。三是完善纳税人收入信息交换机制。欧盟通过实施“储蓄利息税指令”和“行政合作指令”推进居民收入信息交换,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避税等问题。建议粤港澳三地借鉴欧盟的做法,不断完善纳税人收入信息交换机制,定期自动交换跨境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储蓄利息、工资薪金等涉税信息,以强化大湾区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四)粤港澳大湾区关税合作:扩大港澳货物零关税的优惠范围直至取消关税

粤港澳大湾区的关税合作,应着眼于推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升级,继续扩大港澳货物零关税的优惠范围直至取消关税。目前CEPA框架已对原产于香港的1894个品目货物和原产于澳门的1527个品目货物实施零关税,下阶段可继续分阶段扩大香港、澳门货物适用零关税的范围,直至取消所有原产于港澳货物出口内地的关税,从而消除粤港澳大湾区贸易的关税壁垒,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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