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的司法应用

2018-09-11 04:53王毛路李莉莉李侨峰
财经国家周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区块证据

王毛路 李莉莉 李侨峰

区块链已成为全球科技界和投资界的关键词之一,聚集了众多目光。这也反映了全球对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诉求。

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基于可信数据和新型网络组织,在政务、金融、跨域交易等方面的应用前景可期,但同时也会给政府治理、法律制度等带来一系列挑战。

例如,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这起民事案件最受关注的点在于,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确认区块链存证法律效力的首例。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不仅能推动新时代下的法治建设,还有利于我国规范互联网社会环境,形成可信的数字生态,并促进互联网时代下诚信社会的有效构建。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区块链技术也正在对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出新的要求。

确认法律效力

前述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后者赔偿前者经济损失等。

过程中,华泰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判决书指出:“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因为整个过程清晰反映了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

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技术本身的复杂性而排斥或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法院在审理中不仅首次确认了其法律效力,还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为今后这项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供了一定参考和借鉴作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经了较为漫长的过程。早在2005年通过的公证法第11条中,即明确将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证据公证归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事项当中。到2012年,刑法、民事诉讼法修法中也将电子数据新增为独立证据类型。

然而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发现,因此给证据真实性认定带来较多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数据的保真、验真以及原始性因而变得极为重要。

传统电子数据生成存在随意性,本身缺少权属确认与时间认证信息,因此无法作为电子证据。传统的数据存储方式存在硬件载体被破坏、软件系统被破解等安全性问题,也存在内部人员篡改、外部人员抵赖等中立性认可问题。

突破历史难题

电子证据一直难以突破的是可靠性、安全性。区块链的出现给出了迄今最可行的解法。

在公眾领域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电子证据均涉及到国家信息安全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

此前也有过各种尝试。比如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给出了有效的电子签名的范畴,包括: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在网络安全法第21条中,也提到了“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但十多年的实践中,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直到区块链出现。

区块链技术架构首次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唯一性。通过共识算法向电子数据引入现实时间维度,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安全存储与不可篡改。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生成、存储、提取、验证体系将能够实现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原始性与真实性的保证,从而对互联网行为的真实性与法律有效性进行确认。

具体应用上,包括应用符合密码法标准的密码学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从而降低数据泄露、被窃取的风险。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内容采用哈希算法进行加密,通过比对哈希值即可判断原文件是否被改动。

在现有研究中,各国已产生了基于国密体系SM2、SM3的区块链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签名、数据摘要等技术上达到了国密要求。对于个人信息,采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也可以促进数据的合法共享和价值释放。

落地的挑战

不可否认的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全面有效落地,还面临很多挑战。

首先,网络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强调数据授权使用,但条款中对数据的合法授权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即使结合了链上记录的批量授权或任意一方授权,仍可能存在风险。

其次,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的合法性还有待论证。智能合约的本质是用程序语言重新定义合同条款自动执行的操作。当触发符合的条件时,交易和其他兑付行为会自动进行。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尚缺乏认可智能合约程序编码形式的有效性,其自动执行结果的合法性也有待论证。

第三,触发交易的相关基础设施尚未搭建完善。例如区块链系统性问题的边界还未得到划分,如果出现业务差错,链本身的建设方、运营方、用户方之间法律责任目前还无从确定。

因此,区块链技术全面进入社会治理和金融应用领域,仍需厘清很多法律和司法实践问题,亟待系统性论证和推进。

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由前述案例即可发现,有关部门对于区块链存证的认可,实际是对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创新模式的适应,是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来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典型案例。

区块链也可以成为规范虚拟世界的工具。通过数据分布式存储和密码算法的使用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保证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恶意篡改信息等,减少对司法公平以及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有利于虚拟世界社会规范的形成,对构建和谐社会能起到促进作用。

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不易被篡改等特性,未来将开启一系列新的解决模式,同时也将带来新的变革。

(王毛路、李莉莉供职于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区块链实验室,李侨峰供职于鼎峰资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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