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英
(437100 中共咸宁市委党校 湖北 咸宁)
要想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先将制度完善起来,生态文明建设不能只靠人们内心的意识来维持,更多的是需要制度的约束,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限制。这也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顺应环境发展潮流,必须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新的主导,从新的角度审视我国的法律,修改现有的环境法。其次,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整体性的过程,不仅需要环境法的支撑,还需要其他相关立法来进行评估。
当前的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为基础,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尽管这对于当前的环境保护起着很重要的影响,但是却不适用于长远发展。而且中国的生态立法比较缓慢,随着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立法制度必然会被淘汰。每一条法律制度对各种环境污染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却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制度得不到落实也就起不到真正的作用。从宪法的角度进行思考,虽然宪法对环境保护有着很多的规范,但是却没有强调生态文明价值观,也没有强调当今环境发展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主,在许多地方还存在问题。而且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只是强调了整体,单位或是企业的作用,并没有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这也就大大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而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只注重原则上的要求,却没有可行的具体措施,在实际应用起来还是会遇到很多的问题。
中国许多环境法律法规是在环境已经遭受比较严重的破坏之后才制定的,还有部分法律是参考国外法律的模式来确立的,用这样落后的立法模式对环境进行补救不仅已经为时已晚,而且也没有很强的实际应用性,还进一步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危害。此外,从环境保护法律的角度来看,很多法律都只是简单的进行总结概括,并没有具体的落实步骤,在细节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处罚管理上,对一些违反环境法律的单位或个人只是在经济方面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治标不治本,而且处罚过后还会有很多类似的事件发生。这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只是一个纸老虎,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从执法角度来讲,面对环境破坏,国家和有关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但是许多制止措施起不到实际效果。而且最主要的原因是,执法力度不够大。从违法者的角度来看,面对法律的惩罚,许多违法者并不感到害怕,短暂的经济惩罚并不能影响日后长远的经济效益。从监管部门来看,当发生环境破坏时,许多单位只是互相推卸责任,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受到的损害。
中国的法律条文包含的内容非常多,而且各项内容都非常仔细,但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却并不是很详细,从实质上来看是法律体系的不足,影响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其实早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已经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今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应该深入人心,而且在立法过程中要着重强调环境保护法的建立是为了让环境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增加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还要将法律与当前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建设过程中,还要考虑长远的生态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不止需要政府还需要发动人民群众,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意识到保护环境是自己最基本的义务。
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应该明确生态建设的要求和原则。把可持续发展观念作为发展的根本,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对现有的环境保护理念进行调整。在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同时,可以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分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专门性的划分,填补法律的不足。
中国已经开始逐渐重视起污染对人类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环境的影响。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中,要深入贯彻人和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要不断促进人类的发展,改善人类生存的条件。实质上也就是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第一,对于政府单位的职能要不断强化,真正的将权利利用起来,明确政府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长远工作。
从立法角度看,政府单位在这其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群众权利的载体,政府是发动社会活动的基础。政府机关不仅要把监督工作做好,还要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当中来,使其在不断推动下快速发展。在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中还要做到明确人民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环境保护法》中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有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检举揭发权,但是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落实条件。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适当的借鉴国外法律法规制定的落实条件,再结合具体的国情,最后制定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当从其他信息渠道来鼓励人们参与时,会让人民群众的责任感更加强烈。
当今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生态环境却在不断恶化。我国的生态文明发展不但缓慢,而且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也很不完善。通过分析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了解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只有将法律法规体系做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才能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