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清代学者赵翼曾在他的《廿二史札记》里,专门比较过西汉的汉武帝与东汉的光武帝治国手段的优劣。切入的角度,是这两位皇帝在位时不同的捕盗贼方法。
据说,汉武帝后期,全国盗贼纷起。对此,《资治通鉴》卷二十一如此记载,“东方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但是,地方官员却对盗贼处置不力。为此,汉武帝便制定出了主要针对地方官吏的《沈命法》。这条法令规定:如果地方上有群聚为盗而官吏没有发现的,或是发现后剿捕不力的,从地方行政长官到下面办案的官吏,都要判死罪。
这个法令的初衷无可指责,是想通过严刑峻法驱使地方官吏卖力剿捕盗贼,但结果恰恰相反。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要彻底清除盗贼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为了不受到严惩,地方官员们干脆隐瞒实情,不去捕盗,以免自己因捕盗不成而受诛,从而使盗贼更加猖獗。
东汉光武帝时,盗贼和叛乱者有增无减,盗匪更是肆无忌惮。《资治通鉴》卷四十三记载:“郡国群盗处处并起。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同样是处理盗贼问题,光武帝就比汉武帝聪明得多了。他下了两着棋:一着棋是,他针对盗贼公布了“斩一免五”的政策,即如果五个盗贼共杀一个盗贼,五个盗贼从此全部免罪。这一法令一公布,叛乱者内部出现猜忌和混乱,本来就是乌合之众的盗贼阵营不攻自破。另一着棋是,针对地方官员宣布:捕盗失败不会受罚,捕盗成功者皆可奖赏。这种宽容政策,使得官员无所顾虑,大胆捕盗,结果盗贼渐少,社会回归宁静。
同样是处理盗贼问题,汉武帝和光武帝采用不同的法令和政策,效果却截然不同。中国自古就有“围三阙一”之略。古人说:“恃威网以使物者,治之衰也。”(王弼《老子注》)也就是说,治国光靠严刑峻法是不行的,统一后的秦国就是一例。凡事不是越严越好,做事总要把握“度”。如今,“宽严相济”不仅仅是我们的刑事政策,更是我们社会治理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说:“治大国如烹小鲜”,这话是何等的正确!
汉武帝
光武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