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华
摘 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需要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培养体系的构建和发展。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的困境使其改革势在必行。文章以大学治理结构理论为分析视角,选定广东省公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为分析对象,提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综合改革创新的路径。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大学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15-0030-03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needs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eacher training system.The predicament of teacher training institution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makes its reform imperative.This paper takes the theory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 structure as the analysis perspective, selects the public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s the analysis object, and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comprehensive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teacher training institution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Keyword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eacher training and training system; university governance structure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同时也提出“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实现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高等职业院校是重要的承担者,而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是实现两大目标的重要主体。但是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负责教师培训培养的机构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地位式微,难以形成师资培训培养的有效体系和真正完善大学治理结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综合改革势在必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纳入大学治理结构当中,加强其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
大学治理结构是指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内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权力的分配与制约,以及利益实现的制度规定、体制安排和机制设置。[1]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大学多元利益者的权力配置,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建国以来,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
(一)校长负责制
建国初期,政府接管旧的公立大学,回收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并组建了新的国有大学。政府成为高校直接的所有者和主办者。195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校(院)长负责制”,还明确了在校长领导下设校务委员会。
(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正式确定:“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这种领导体制实际上是确定党对学校的绝对领导。
(三)党的一元化领导的“革命委员会”制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成立了主要由工人组成的革命委员会。是当时高校治理结构中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
(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大学的正规化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的大学管理制度。1978年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暫行工作条例》规定实行“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经常工作”。
(五)校长负责制的试点
1984年少数高校进行了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开始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
(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校长负责制被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代替,强调党委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校工作。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的现状
(一)几乎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教师培训培养的工作
2015年广东省本科高校基本都成立了教师发展中心作为培训培养校内教师的机构。但经过对广东省60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调查发现,93%的高职院校没有专门成立教师发展中心作为教师培训培养的机构,而是人事处或者组织人事处某个科室或者某个人负责这项工作。只有为数不多的4所(含正在筹建的1所学校)是独立成立了教师发展中心来专门负责校内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
(二)在组织结构中地位式微,发挥功能受限
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校基本治理结构框架下,即使是在成立的教师发展中心的个别高职院院校里,高职院校的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的地位也显得十分微弱。有的成立教师发展中心的初衷并不是以提高师资队伍水平为目的,而是为了争创国家级或者省级示范高校而实现指定的教师发展的目标而被动设立。高职院校负责教师培训培养的工作人员少甚至只有一个人,他们疲于应付省里下达的任务和日常性的事务而无暇顾及教师发展规划工作。
三、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纳入大学治理结构的现实阻力
(一)固有“官本位”思想对教师权力观的影响
“官本位”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核心的价值观。大学本应是一个传授知识的学术机构,但由于中国政府办学的背景因素和“去行政化”改革进程缓慢,大学现今仍然保留着行政级别。具有一定行政级别就意味着一定的官职。“官本位”思想影响了教师主体权力意识的形成。不少教师认为教师只需做好自己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大学的发展与规划应交给“官员”完成。因此教师作为权力主体参与大学治理的意识不强。
(二)权力之间缺乏制衡
“良好的治理就是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2]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外的政府官员、校友、企业行业人士,也包括校内的党务人员、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利益相关者相应形成了外部权力、党政权力、学术权力、教师权力和学生权力。公办高职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党政权力是权力的核心,形成了党委书记为首的党委会和以校长为中心校长办公会,拥有决定学校发展的各项重大事项的权力,但缺乏各权力主体的相互制衡和制约机制。教师权力是主体权力之一,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但是现实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形成对党政权力有效的监督。而对于承担着教师的发展和维护教师利益的任务的高职院校的培训培养教师的机构,难以权力主体的身份进人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
四、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纳入大学治理结构的原因分析
(一)高等职业院校中的教师培训培养在现代职业教育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点建设中提出: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因此高职院校教师的培训培养是实现现代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点。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是负责教师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指导督促教师职业发展的部门。只有加强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的地位和增强其作用,才能更好地完成高职院校的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因此将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纳入大学治理结构当中,使其不仅是作为培训培养教师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更是要成为维护教师利益和行使教师权力的部门。
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是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首要力量。大学的使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而占据高等教育半边江山的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有其特殊使命。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面向生产或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型人才,更注重实践能力、职业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职业教育要“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在革新技术与职业教育的要求中,教师的作用始终是首要的。高职院校的教师发展是高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关键,承担着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的重任。
(二)作为利益相关者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界,是指职工、经营者、供应商、用户和股东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应该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而努力的结果,而不仅是股东个人自身的行为。大学是一个典型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外的政府官员、校友、企业行业人士,也包括校内的党务人员、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其中教师是不可或缺的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高职院校的教师有其自身素质提高和技能提升的要求以及利益的诉求。教师发展中心作为教师培训培养的机构,应该纳入到大学治理结构中,使其具有维护教师发展的需求和利益伸张的功能。
五、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纳入大学治理结构的途径
(一)通过立法确立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的治理的法律地位
于1996年实施多年的《职业教育法》已经不再适应目前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已经占据高等教育的半边江山的高等职业教育,仍没有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因此应尽快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来保障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不能忽视高职院校教师的利益的保护和权力的行使。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点建设中提出: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但这两份政策性文件没有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结构制度做出很好的设计。因此在立法上,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出台都应该把高职教师的培训培养机构列入到大学治理中来,确立高职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的权力法律地位,以此来保障高职院校教师的利益和地位。
(二)通过大学章程确立高职院校教师培训机构治理的校内地位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规范和统领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是大学治理的主要载体。《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都规定了设立学校必须有章程。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要“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部颁布的于2012年1月正式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强调“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准则”,要求“高等学校”旨在以章程建设作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新的切入点,推动高等学校制定章程、依法治校、依法辦学、民主管理。2014 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在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2015 年,我国高校基本上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广东高职院校经广东省教育厅的审核基本完成了大学章程的建设。
虽然在广东省高职院校的大学章程里不少的章程提到了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和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但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的内部治理结构下,对于进一步的治理结构没有更详细的表述。把教师培训培养机构写进大学章程,赋予一定的权力,有利于维护高职院校教师的利益,有利于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教师参与大学治理中。
(三)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大学治理的作用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法》在教师的权利中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制定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此做出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因此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参与大学治理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高职院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更多是形式上的。因此高职院校的教师可以将其利益诉求和教学教育的建议反应到教师培训培养机构,由教师培训培养机构收集形成提案,通过教师代表以权力主体身份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高职院校的教师发展中心作为教师培训培养机构,将其纳入大学治理的结构中,不是组织机构中设立一个行政部门,更不是成为行政人员对教师发号施令权力机构,而是要成为真正维护教师的权益和保护教师权力的行使,使其进入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中以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大学。
参考文献:
[1]顾海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四个着力点[N].中国教育报,2010-09-20.
[2]董仁忠.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