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银山案看“知假买假”行为

2018-09-10 05:58徐嘉遥宋双杰姚象天
大东方 2018年4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消费者

徐嘉遥 宋双杰 姚象天

摘 要: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最高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经营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从何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其产生原因开始分析,从立法精神、立法意图、以及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等方便展开论述,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保护。进一步探讨了知假买假案件中,生产者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以及相关责任承担。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食品安全;十倍赔偿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直接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知假买假”行为定义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上的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出现了部分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更有不良商家甚至制假售假。这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逐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出现了部分职业打假专业户。所谓“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在明知即将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使用该产品或者接受某项服务。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就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严厉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性措施。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社会上出现了打假专业户,即所谓的知假买假。

二、“知假买假”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具有主观上故意,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认为他们不属于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与此相反,笔者认为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知假买假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成为伪劣商品的清洁工,是在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责。

第一,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维护消费者个人权益,更主要的是通过消费者维权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鼓励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公平竞争,良性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符合立法者立法意图。为了严格规制不法经营行为,对惩罚性条款做了更严格的修改,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条将之前的“退一赔一”改成了“退一赔三”。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三,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公法理论中,针对个人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国家机关公权来说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立法中并没有明确将知假买假者排除于消费者以外,因此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应做广义来理解。只要是生产者经营者以外,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主体都可以理解为消费者。他们所掌握的产品信息依赖于经营者提供,通过经营者得到的有关产品信息并不一定是准确的,因此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道并掌握了产品存在的问题,而是出于怀疑而进行购买接受服务,相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来说,某种程度上他们是出于劣势地位的。因此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更加倾向被社会保护。

另外,也有人对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提出质疑,认为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笔者认为提出这个观点的人有点过于抠字眼了,也是曲解了立法者的意图。广义上,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消耗物质资料和享受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因此这种经济行为是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合法支配自己的财产,满足自身需要,都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三、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和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并销售食品,但是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的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关于责任承担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孙银山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1]来楚轩.对“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的再认识[J].法制与社会,2016,(5).

[2]王诣博.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市场,2016,(35).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EB].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3326.html.2017-08-16.

猜你喜欢
食品安全消费者
系无理取闹?NO! 请为消费者擦干眼泪
日化品牌怎样才能吸引年轻消费者?
只用一招 让喊产品贵的消费者闭嘴
知识付费消费者
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