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打造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并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截至目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仍未全面完成。为此,本文特以A市为例而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一张网”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息共享 建议
近日,某省一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其关于供应商资质要求中的第五条规定:供应商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A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2)最近一次被A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的;(3)最近一次被A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的;(4)最近一次被A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的。
而事实上,之所以要设置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主要是对《A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8月由A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响应。因为它不仅定义了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范围和处罚方法,而且还要求“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本层级竞争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与此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还特别强调“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
尽管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将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当作信用评定依据的做法较为常见,但只要我们仔细审阅上述资质条件所要求的四种情形就不难发现:最终能够纳入供应商资格判断的不良记录只是来自于A市及其所辖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很显然,如此单一的不良记录来源必将带来信息不对称及差别对待的问题。
首先,市场競争主体可能的不良记录众多。而A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只是负责对本层级的市场竞争主体进行监管,这样就必然难以囊括全部参与投标竞争主体的不良记录。其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只能监督和记录某些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由此来判断其是否可靠。而这样所获得的信息不但是不全面的,而且必然会带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此一来,那些早已被其它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录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仍有可能成功地参与招标,其结果只能是这些已进入外地“黑名单”的企业可轻易通过“转移阵地”的方式来规避惩罚。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上述条款之规定实际上差别对待了历史业务领域不同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尽管上述的资质条件并没有明显地差别对待来自不同地域的竞争主体,但其在实质上却是放宽了对未曾参加过A市及其所辖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供应商的信用要求,属于“事实上”的差别待遇。
1 原因分析
那么,A市为何要设定地域限制如此明显的资质要求呢?因为从实际来看,在现阶段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尚未完全实现共享的情况下,这也实属无奈之举。一方面,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本省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尚未实现信息共享;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各省市对不良记录的认定及处罚方法也不尽相同,即便获取了其他省市的相关信息,也难以有效实现信息的对接与利用。
通过与某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记录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截止到目前,不仅A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的不良行为记录数量明显较多,而且一些竞争主体仍处于A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期限内。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某省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与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涵盖的某省企业信息量反而数量偏少,因而难以对A市竞争主体做出更为有效的筛选。如此看来,对于A市来说,采用A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的信用依据自属情理之中。
2 全国概况
自2011年“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决策提上日程以来,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全国及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架构已经基本完成,各省市也基本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化。但各层级平台的信息共享还没有得到完全实现。而在现阶段,制约信息共享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全国各省市信息资源的纵向整合进度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部分省份不但没有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信息,而且就连其省内各层级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甚至也未能实现。例如上述某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没有整合A市平台的不良记录。而另一些省份(或直辖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例如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但已实现了与全国和河北省下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而且还与河北省财政厅完成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其次是一些省份的横向信息整合尚在进程之中。据2016年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在目前,并不是所有省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横向整合了这些交易平台。例如B省就明确表示,目前该省产权交易业务尚不具备整合条件,但交易信息纳入省交易中心发布。
最后但也是最亟待解决的一点就是全国各省市对供应商资信信息的记录方法并不相同。以不良记录为例,尽管全国多个省市都出台了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处罚方法,但其认定的范围不仅各有不同,而且其处罚方法与结果披露时间也存在差异。这样一来,即使全国各省市的不良记录信息能够共享,但对其信息的及时对接与有效利用也会变得颇为不易。与此同理,即便各省自己的供应商库能够以数据形式组合,但因其记录的内容以及存储格式的差异,加之信息的覆盖冗余等也会导致相关工作人员查阅和获取信息的效率大为降低。
截至目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诚信”一栏所公布的信息只来自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在这其中,“黑名单”与“违法违规”栏目的记录则来自于总共不到十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至于“奖励信息”一栏的全部信息则都来自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究其根本原因,不仅是因为各省市平台信息共享的工作进度不同,而且也有记录方法不同与标准设置各异阻碍了信息整合的因素。
3 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快速度和加大力度。为此,特建议:
首先,应当清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以便规范平台的运行。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全国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名称和设置方法各有不同。有些省份设置一个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有些省或直辖市下属的每个市、县或区都单独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此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名称也是不尽相同,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名称的不同可能意味着功能的差别。这样不仅造成了公共交易平台定位的含糊不清,而且还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此外,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列示的一些省市交易平台网站出现过其网站未备案、无法访问等现象。清晰明确的定位和稳定规范的运行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使用者不能便捷高效地获取平台信息,那么建立统一规范平台的初衷必将无从实现。
其次,各省市应当统一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方法以及对其市场行为的奖惩标准,以利促进信息的有效对接。另外,要想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库,就要对参与过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相同的市场行为给予相同的奖励或惩罚。只有坚持统一的标准,招标人才能获取投标人全面而客观的信息,从而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统一标准的实施还有利于降低纠纷与冲突的概率。
最后,应尽快完善全国各地交易平台信息资源的横向与纵向整合。各省市交易平台首先是必须实现全省“一张网”,其次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最大限度地汇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专家、信用、监管等信息。在横向上,各地方应当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此同时,各省市还应当联系实际,广集民智,有选择地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在纵向上,各省或直辖市应当积极将平台打造为数据枢纽,向下对接各市、县或区平台,向上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内实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的共享。
总之,目前我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发展尚不平衡,信息资源的整合进度也快慢不一。这不仅需要全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加强沟通与联系,广泛地交流信息,共同应对复杂棘手的问题,而且同时还须认真请教专家,广集民智民意,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创新突破难题,力争尽快实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的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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