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亚博
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要求,为新时代深化执纪审查、加强党内监督、实现自我净化提供了根本遵循。然而,基层党组织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仍存在责任意识不强、制度机制不完善、执纪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强化政治责任担当,健全责任分工、风险防控和运行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精准把握形态转化运用;加大考核问责力度,深入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监督执纪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2-0045-06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之以恒正风肃纪。[1]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使全体党员干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四种形态”是落实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重要抓手,是对长期以来反腐规律的深刻认识,彰显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政治决心,为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国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与重要意义
2015年9月24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座谈会的王岐山同志首次完整提出“四种形态”的概念,他强调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要求,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2016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再次规范“四种形态”的概念: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態;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
(一)“四种形态”的主要内容与内在逻辑关系
1.第一种形态是“治未病”,发挥预防功能。将监督关口前移,重在防微杜渐。抓早抓常党性教育和纪律教育,在破纪之初注重预防警醒、实时监控,及时清除错误思想认识,避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基层党组织开展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时,一方面要强化党性意识和责任担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抵制“好人主义”之风,消除“害怕伤和气、担心误前程”的思想;另一方面要抓严管细,常打“预防针”,积极运用函询提醒、廉政约谈、警示教育等手段,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不断加强自我理论武装和教育警醒,打造纯洁干净正派的干部队伍。
2.第二种形态是“正歪树”,发挥纠正功能。基层党组织要改变过去“违纪是小节,违法才惩治”的错误思想,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管理和纪律监督,在法律底线前划定纪律红线。一旦发现某些干部已经破纪、误入歧途,要及时干预、矫枉纠偏,防止其恶性发展、铸就大错甚至跌入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对那些由于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红线的党员,要及时进行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让其深刻反思悔悟、及时知错收手、全面改过自新,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防腐拒变能力,真正消灭从“好同志”演变成“阶下囚”的陷阱。
3.第三种形态是“治病树”,发挥惩戒功能。基层党组织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正确运用好惩戒手段,针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党员干部,要运用“刮骨疗毒”的方式、“严惩治”的手段进行最终“挽救”。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使其悬崖勒马、洗心革面,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危害以及严重的后果,从而帮助其纠正错误行为、走上正确道路。同时,以案示例、剖析警示,开展全方位、有针对性的全员警示教育,真正达到“惩戒一个、挽救一个、警示一片”之目的。
4.第四种形态是“拔烂树”,发挥净化功能。首先,基层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到“极少数”的核心内涵,绝不是当前反腐形势“大刹车”、反腐力度有所削弱,而是经过前三种形态的预防、纠偏和治疗,最终实现第四种形态的数量逐渐减少至“极少数”;其次,弛而不息的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开展执纪审查,坚决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及时清除党内蛀虫、害群之马;再次,要严查“三类重点人”、严把“三条线”,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出重拳、下猛药、从严惩处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涉嫌严重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审判、开除党籍公职,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严防腐败问题滋生传播、蔓延扩散,切实维护好整片“大森林”的纯洁性。
总而言之,“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有序、层层递进的监督执纪体系,既落实了“从严”要求,也做到了“全面”监督,坚持对任何违纪事实、违法行为“零容忍”,实现从严治党到底到边。通过逐级设防,守住党纪红线,由“查违法”转向“盯违纪”,体现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而谋划的四种理念、四个尺度、四道防线和四种途径,[3]真正彰显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1.“四种形态”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三转”目标的贯彻落实,是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四种形态”逐渐成为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的主要手段,为新时代监督执纪方式带来重大变革。各级纪委深刻把握当前政治形势,回归职责本位,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挺纪在前,加强党内监督,深化标本兼治,狠抓责任落实;纪检干部认真落实监督执纪的职能、方式和作风“三转”任务,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严防“灯下黑”,筑牢 “四个意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也助推了全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党员干部开展日常监督执纪要聚焦主业、重视教育感化、实时监控不正之风和歪风邪气,及时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和约谈函询有轻微违纪苗头的党员,严厉惩治触犯党纪党规的不良分子,坚决铲除严重违法犯罪的极少数分子;同时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充分发挥人民监督主体作用,深入推动纪检工作的机制创新和监察改革。
2.“四种形态”有助于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四种形态”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加强党内监督、实行全覆盖的本质要求。从“常态”、“大多数”到“少数”、“极少数”的逻辑关系可知,每种行为的性质与程度都是层层加重的,后一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恶性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注重抓早抓小,准确把握运用好各种形态,使党员干部讲政治、知敬畏、守底线,才能有效降低违纪违法行为的概率。“四种形态”强调挺纪在前,不仅重视抓牢“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也强调通过对全体党员开展监督执纪来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用好管党治党的纪律“标尺”,这是驰而不息“打老虎拍苍蝇”、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表现,有效实现了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二、當前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
(一)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现实困境
1.日常监督易被忽视,批评教育运用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开展。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日常监督中避重就轻、重讲轻做,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怕得罪领导同事而影响前程,力求“好人主义”;底气不足,担心对“红脸出汗”常态的把握不准、线索问题初核阶段容易走漏风声而“打草惊蛇”;甚至少数基层党组织仍有思维惯性,长期以来认为纪委是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主体,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认识不足、领会不透,不主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去防范和遏制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4]二是制度规范缺失。“四种形态”的配套制度不完整,程序规范不明确,处置标准不统一,台账资料不全面,协作机制不顺畅。函询谈话、批评教育的结果运用方式不统一,未在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之间构建及时有效的通报渠道,也未纳入党员干部的评先评优、绩效考评、提拔任用等考核内容,造成监督执纪的精准度不高、运用效果不显著。
2.处置手段不规范,混用现象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整体运用能力不足,不善于分析领会政策制度,不清楚使用权限的界线,不敢、不会开展执纪问责和组织调整。把握不准第二、三种形态的使用情形与具体尺度,仅会简单运用五类党纪处分、六大行政处分。与此相关的集体决策、请示报备手续不完善、不规范。二是适用纪律处分畸轻畸重。一些基层党组织对相关程序性的规定不明确,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衔接适用、政策界限与执纪标准等把握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频发影响和削弱了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公信力。
3.信息渠道不畅,纪律处分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少数基层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不到位、日常监督松散,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较少,往往存在一些党员涉嫌违法被追究责任时才被通报告知。即使掌握情况后,普遍认为已然受到法律制裁,索性按程序开除公职、划清界线、摆脱麻烦,未及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尤其针对异地判刑的党员信息掌握不全,跟踪协调机制不畅,涉案判决结果反馈不及时,易造成党纪处分滞后。动态清理、集中管理、全面覆盖,以及对问题线索早发现、早警示、早处理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二)运用“四种形态”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欠缺,责任意识不强。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认识不清、分工不明、能推则推,主动性不强;二是心存顾虑,担心影响个人“升迁”、犹豫不决、监管宽松;三是理解不全、领会不透、把握不准、执行不力,只注重警示提醒,忽视教育提醒;四是规避风险、有意保护、不愿提醒,对轻违纪人员只是批评教育,不立案审查,也不予以处分,生怕管理过严、党员干部有情绪或受工作积极性影响。
2.制度机制不完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配套制度和协作机制不健全。“四种形态”的运用标准不统一、程序制度不规范,尤其涉及信访举报、线索排查、立案审查、纪律审理等方面的实证参考标准较为缺乏,管理机构较分散,尚未形成有效合力。二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运用“四种形态”只有数量的统计,缺乏必要的定性分析和量化标准,全国性的考核细则与标准尚未出台,尤其面对第一形态的考核,无法进行科学评价和量化规范。
3.监督执纪能力不足。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基层纪检人员数量少、年龄大,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个别纪检干部甚至存在兼职行为,综合业务能力不高、执纪水平一般化,无法有效开展监督执纪,这与“四种形态”的新要求不相符合。二是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划分机械化,缺乏整体性、系统性认识,也不能很好把握政策、严格程序、依纪依规实现“四种形态”精准转化。三是对新时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依照以往惯例紧盯领导干部和重点人员,瞄准查处重案大案,轻视一般问题线索的调查,忽视普通干部的政治纪律审查,未处理好管全体与抓重点、护好“森林”与“治病树”、“拔烂树”的关系,未发挥好“四种形态”的整体性功能。
三、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路径
新时代的纪检工作,要借助纪律震慑、制度约束、文化自觉三重维度来集中惩治腐败问题,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动态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制度规范、严守边界底线、养成文化自觉。[5]具体来说,基层党组织要从制度机制建设、政治理论教育、执纪方式创新、监督考核问责等四个方面来探索“四种形态”的特色路径,破解“四种形态”的现实困境。
(一)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夯实基础保障
1.健全责任体系。一是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工作报告和目标管理制度,将“四种形态”的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列入“两个责任”管理评价体系,细化责任清单,实行台账管理,确保纪检案件全纪录。二是逐级夯实责任,推动“四种形态”落地生根。要坚持以上率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实底、明确职责、找准方向,改变以往传统执纪思维,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强化监督责任,细化实化函询约谈、作风巡查等制度,明确各种形态的具体职责与任务,确保基层纪检工作顺利运行。
2.完善防控机制。紧盯来信来访、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环节,深度排查各类风险点,做好分级防范、对症下药、公示公开和接受监督,完善主体自控和制度防范相结合的预防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堵住可能出现的制度机制漏洞。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四种形态”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廉政防控平台,进行动态监管和实时考核。加强典型案件剖析,以巡视整改、巡察整治为契机,边抓整改边建章立制,拉高标杆补齐短板,切实把整改成果固化为制度规范,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3.优化运行机制。一是制定“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与配套制度,落实操作标准,细化函询方式,明确适用范围。建立负面清单,规范执纪文书,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程序,构建违纪线索数据库,探索实行内部“控辩审理”机制。二是严格依照“四种形态”的标准处置问题线索,压缩自由裁量权,严禁其他形态向第一形态转化,遵照“一把尺子”、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和例外。抓好严格执纪与严肃执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有责必问、失责必究,确保监督执纪准确定量、有章可循、公正评判。
(二)加强政治理论教育,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扫清思想障碍
1.提高综合素质和执纪能力。一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严守党员入口关、严把党员质量关,促进党员队伍的健康持续发展。组织党员干部经常上党课,举办廉政主题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纪录片,赴红色基地接受党性教育,定期讨论心得体会,守好自律防线,抵制不良风气。二是开展纪检队伍的思想理论教育,提高执纪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推动转型,回归主业主责,增强落实监督责任的政治自觉。抓实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内部学”“走出去”相结合,定期开展业务专题培训和跟班实战锻炼,多措并举推动纪检队伍的执纪能力建设。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将执纪“四种形态”和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相统一,强化党组织的政治与组织功能,使党员队伍在严肃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6]一是完善“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借助理论武装、领导示范、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等途径来促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正常化,达到“红脸出汗”的常态效果,避免将组织生活会变成“工作汇报会”。二是适时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消除负面情绪,全面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开展严格的党性教育与锻炼,将一些问题苗头扼杀在萌芽期。针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立即找本人见面谈话,问清原由、帮助其分析和解决问题,既体现监督、又表现信任,逐渐形成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的良性互动。
3.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实行典范倡廉。组织廉政书画作品展、知识竞赛、专题沙龙、主题电影等,摆放廉政明镜,创建廉政书屋,打造“廉政干部之家”,推进“勤廉榜样”教育,号召党员干部开展读书学习大讨论,营造崇德尚廉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执纪方式创新,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注入崭新活力
1.转换执纪理念,克服思维惯性。各级纪委和纪检干部要深化“三轉”职能,强化责任担当,转变以往对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模式,将理念由严格执法换成监督执纪,将精力从瞄准查处重案大案转向党员言行的日常监督、惩戒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监督,注重用党纪党章进行纪律约束、规范言行,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增强纪检工作的独立性和威慑力,及时“治病树”,坚决“拔烂树”,保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
2.拓宽监督渠道,重视关口前移。一是完善多元立体式的监督体系。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开通专线举报电话,积极构建内部信访举报网络和社会监督平台,拉长社会监督链条。二是健全常态化廉政约谈工作机制。细化党员干部约谈函询实施办法,定期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开展谈心谈话,完善廉政约谈台帐,进行正反案例的教育感化与提醒警示,充分发挥谈话监督作用,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三是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前移监督执纪关口。通过提醒警示、问题核查、诫勉谈话及任职谈话等拓展谈话类型,坚守纪律底线,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形成震慑,做到精准执纪、准确定性、正确处理,提升各项纪律、规则和制度的执行力。
3.规范执纪方式,巩固监督成效。一是围绕“六大纪律”,依照执纪“五种方式”,科学规范、集中统一处置线索问题,注重分析研判,重视函询谈话的再核查,加强执纪过程的全面监督。二是明确审查重点,改进审查方式。接到一般性问题线索立即与本人核实,一旦属实及时提醒教育、帮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隐患。注重抓早抓小、抓常抓严,实行日常监督执纪常态化。针对被审查对象,把握运用不同处置方式,让其对照党章党纪党规自查、对照违纪事实撰写忏悔录。针对涉嫌犯罪的严重问题,严格依法审查,控制审查时限,改进处置方式,提升审查效果。三是改进案件审理方式,规范审理文书,加强案例指导,加大纪律条款适用及处置方式的审核力度,推动纪律审查方式升级转型,切实做到“四种形态”的精准适用。[7]
(四)抓牢监督考核问责,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营造良好态势
1.强化政治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具体化。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科学把握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破除“把纪委挺在前面”的惯性思维,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执纪工作规则,综合运用函询提醒、立案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教育,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实行问题线索大起底,对违纪问题精准分类处置,抓严、抓实和抓责“四种形态”,逐步提高前三种形态尤其第一形态的实效性。
2.精准把握形态转化。一是从法规层面规范“四种形态”的转化程序与办法,明确各形态的具体适用情形、界线量化标准,严防自由裁量、误判误处现象。重点厘清第四形态向第三形态转化的政策界线,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范畴,精准使用减轻从轻的具体情节。二是严格遵循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过看认错态度、鉴别对象、情节事实、舆论影响、节点时间等五方面[8],深刻把握形态转化,切实推进精准执纪,确保“四种形态”持续发力。
3.加大考核問责力度。一是把握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执纪理念,前移监督关口,重点把握好第一形态,将一些问题苗头迫切扼杀在萌芽状态。主动践行第二形态给予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慎重使用第三、四形态,依法依规处置涉嫌犯罪问题。二是抓实监督考核,提高责任意识,设置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将“四种形态”执行落实情况列入基层党建的述职考核范畴。将考核问责与运用“四种形态”相结合,实行违规违纪的行为“一案双查”,建立对“四种形态”执行不力的重大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现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构建了一套从轻到重的执纪创新理论体系,是长期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总结的宝贵经验,为加强党内监督、实现自我净化、永葆肌体健康提供了基本遵循。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不是“打老虎拍苍蝇”的节奏放缓、走向“淡季”,而是通过层次设防、递进执纪、“严上加严”,全面实现从严治党,彻底铲除腐败思想根源,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增量,快速走出复杂严峻的反腐困境,全面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6.
[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4.
[3] 王桂玲.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知与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7(10):77-80.
[4] 王希鹏.实践好“四种形态”,差距在哪里[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1-03(008).
[5] 刘朋.新时代构建长效反腐机制的三重维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1-25(005).
[6] 肖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N].人民日报,2018-01-16(007).
[7] 姜洁,赵兵.治病树 拔烂树 护森林[N].人民日报,2016-01-09(006).
[8] 母雪龙.浅析执纪实践中“四种形态”的转化[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1-17(008).
责任编校 张煜洋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Four Forms” of Supervision in Discipline Inspection in the New Era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
SHI Yabo (The Department of the Party and the Mass, Guangx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Nanning 530022, Guangxi, China)
Abstract: The four forms of supervision have passed on the consistent policy of our Party, which reflect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punishing the wrongdoer and preventing following-ups and curing the sick and saving the potential perpetrator” and which is also a demonstr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discipline being stricter than the law and the discipline going before the law. This is a fundamental guidance for deep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sciplines, for strengthening inner-Party supervision and for self-purification. However, when exercising such rules in the bottom level of the Party, Party organizations are found with such problems as weak senses of responsibility, incomplete mechanisms and systems and unsatisfactory efficiencies of discipline implementation. Party organizations of different levels are to strengthen their political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to enhance mechanisms for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risk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to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theoretical education, to seriously exercise political activities within the Party, to make innovations into the means for discipline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to precisely put under control the transformation between the forms, and to strengthen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so that the four forms of supervision in discipline inspection can be fully implemented.
Key words: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four forms”;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of discip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