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现实问题探究

2018-09-10 04:06刘田原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平等宪法教育

摘要:我國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中国家承担着重要角色,平等保护是宪法对国家保护公民受教育权提出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残障、贫困等群体以及因城乡地域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平等现象。同时在规范层面,教育政策不公平、教育行政机关腐败等因素也导致了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关键词:教育;平等;受教育权;宪法

作者简介:刘田原(1993),男,四川达州人,在校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环境法学。

一、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对于公民来说是实现自身价值以及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在教育领域的权利是公民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正平等是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普遍追求,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在我们生活中占据了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在教育这片净土就更应该被公平对待。在《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国法律都有关于公民的最重要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与描述。无论是立足于现在,还是以发展的眼光着眼于未来,无论处于什么政治制度以及什么社会形势下,教育都是人类生存生活的基本需要,也是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立足发展的根本,教育能满足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于各方面人才的需求度的提高。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宪法中,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以及七八宪法都没有将受教育规定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直到八二宪法中才明确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而现行《宪法》中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一宪法条文来看,受教育对于公民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就要求了国家要对教育事业支持,创造优化教育环境,在客观上为公民合法实现平等受教育权营造条件。而平等受教育的义务由于仅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所以其主要是指公民要履行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根据《宪法》以及《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民属于受教育的主体这一事实不存在着争议,但现行的《宪法》并没有对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阐释,要明确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把握受教育权的属性。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受教育权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平等保护,所以在《宪法》的引领下,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也都对于相关内容进行了细节化,如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就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受教育条件、受教育机会等方面 。

二、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乡地域差异导致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化,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公平问题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遍重视。但是由于在实际落实中需要应对公民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性,以及在立法中对于平等保护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实践来进行补充完善,公民受教育权实际上是难以从法定的平等权利落实到实际生活中的。目前我国的教育情况,受教育权不平等状况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的地域分配不均衡 ,公共教育资源在地区间、城乡间仍然存在许多差距;[1]在教育资源的配备上,个别地区的差距仍旧很大,这就使得处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学生能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在整体上要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和乡村的资源分配体制分割化,导致城乡的资源配置在根本上划分就不够公平。如果在以后仍然采用这种分割分配制度,那么这种状态就会继续延续下去,所以这就需要制定新的一系列更加贴合实际城乡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差距缩小,实现真正教育平等的政策。而在新《义务教育法》采取了相应的补偿性措施,该项改革后的法律条文中关于“采取措施”“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倾斜并且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的学校任教”等规定,就是“补偿平等”的集中体现。

2.残障人群的平等受教育权缺乏保障

保障残障人群的教育就是国家在承担的教育职能时所面对的难题之一,但是有也仅有国家教育职能的充分履行才能保障落实残障人的平等受教育权。教育在任何人的人生旅途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保障残障人生存发展与实现人生意义的关键就在于实现残障人的平等受教育权。这不仅仅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更加是教育公正的贯彻落实。保障残障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国家应该尽到的义务需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法律层面上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追根究底,任何权利的实现在根本上都需要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国家需要专项立法,确保残障人能够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实行,例如制定《特殊教育法》等,逐步实现建立并完善保障残障人平等教育权的法律法规。第二,在物质层面上保障残障人的平等受教育权。这就不仅仅要求国家能够不断完善健全全民教育体系,同时还要保证能够建设适于残障人士学习的教育机构,并且因为残障人中大部分家庭由于常年要支付医药费用,所以能够收入勉强支持日常消费已经是难得,这就要求国家能够保证残障人及其家庭有能力负担起残障人的教育费用,至于超过其负担范围的就需要国家进行酌情负担。第三,在服务上保障残障人的平等受教育权。残障人因为先天或者后天的原因,在身体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缺陷,所以要做到为残障人提供知识的传授,确保残障人所学的课程以及其接受的教学方法是适合残障人的特殊身体特征,能够符合其发展程度的,在此之上,确保残障人能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3.贫困群体的平等受教育权缺乏保障

贫困群体,作为一个国家中较为困难享受平等权利的群体,要达到让其能够平等的享受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国家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难题。现代工业文明在加速发展与繁荣,以此同时不同社会阶层的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最终就逐渐导致了社会分化日益严重的现象,出现了在马克思理论中谈及的“贫困的积累”。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财富的急剧积累伴随着令人不安的状况,貌似普遍进入了贝克说过的“风险社会” 时代。[2]这一变化的产生,直接使得本来就处于社会地位相对于低下的贫困群体的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当一个人成为了一个社会中的贫困群体,很大的几率会出现恶性循环,导致一个人影响一个家庭,甚至是子孙后代都会活在这种阴影下。那么如果说有一种方式可以改变这种模式,那就是教育,自古就有“寒门出贵子”一说。之所以这个人能够改变自己的既定命运就是因为完成了受教育的过程,通过学习的方式,完成知识的积累和自身能力的提高,从而走上更加宽广的人生舞台。这恰恰也就印证了享誉盛名的美国“公立学校之父”贺拉斯·曼富曾经发表的言论:“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的多。” [3]由此可见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不仅仅是让社会中现存的贫困群体能够在现有的社会地位情况下做到安身立命,更是让贫困群体脱离目前的不利状况的有效方法。

贫困群体在我们社会中其实是普遍存在的,除了因为先天或者后天因素导致的身体残障而无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之外,还有一些因为出生地的偏僻、身份地位低下,或者是因为疾病、灾难以及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的等,这些都属于社会中的贫困群体。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贫困群体面对的窘境是不同的,那么这就导致国家和社会面对如何保证贫困群体受教育权的问题时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谨慎落实,因为本身贫困群体现有的经济状况压力已经很大,任何一个不良政策在他们身上的落实都会更深一步加重他们的负担。因此,宪法中所定义的平等享受受教育权的贫困群体所涵盖的范围应该涵盖“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生活条件艰苦贫困、因为外出打工而进行居住地迁徙的公民”等贫困群体。这部分群体在社会占据了一个城市的社会底层的大部分,因该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于贫困群体的保护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落实并且能够切实保障贫困群体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

三、规范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政策不公平导致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权是一种原理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它是受教育权得以普遍落实的根本性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精神的特点,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中,却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完全意义上地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这其中原因涉及方面很多,但是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就是来自政策层面所导致的教育不公平。教育公平本就应该是将公民应当享受的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落实到每个公民的身上,这也体现了教育政策的核心价值。但是因为诸多客观原因,导致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除了在经济建设,甚至连在教育领域落实的法律和政策有是为了追求效率却忽略其根本应该具备的公平属性的。例如在教育资源配置上,我国的人均教育经费指标尽管有着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仍旧一直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

在这种严峻的背景下,有限的教育资源却仍旧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首先,部分领域和部门为了快速培养高精尖的专项人才,实现所谓的“精英教育”,大部分教育经费都流向集中在城市的高等教育领域,而相对而言,对于位于农村的基础教育的教育资金的投入就大大减少,从而加剧了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其次,国家目前出台施行的教育法律和政策也更加偏向于城市,城市的教育经费已经有明确条文指出由国家承担,但是与此同时,农村的教育经费却需要自行筹措,只有对有困难的区域才进行酌情补助 。这项规定就明显体现出立法机关对于农村教育的忽视,这也和我国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享受受教育权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再次,由于城乡存在的地域性差异与福利待遇差异,就导致了大部分的优质教师为了追求更加方便的生活和享受更好的待遇与教学环境,会优先选择在城市进行教学,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师资力量分布的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的基础教育状况更加薄弱。

2.教育行政机关渎职腐败导致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教育本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各项法律的条文规定要求之下,需要各级行政部门配合落实相关的教育政策才能够使任何经过周密思虑的教育政策达到惠民的目的。尽管我们言说法律是最低的价值尺度,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但是要使条文变成方法,就必须将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力转移到某个主体手中,而现在执行这一权力的主体就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掌握的这种权力究其本源,是来自于宪法法律即全体人民共同意志所赋予,所以其应当是人民的代言人,如果只是为了小部分人服务,却不能真正做到平等对待,那么就是辜负人民的信赖与寄托。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教育部部长一职的周济对外公布以下数据:为了清查教育腐败状况,我部在2003年以来合计派出5.6万个检查组,检查组通过走访暗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总计87.6万多所,在此过程中,调查组处理没收乱收费13.7亿元,查处乱收费案件1.9 万件。[4]尽管有着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对教育行政机关加以限制,但是畢竟执行具体事务的主体是人。作为拥有私欲的人,必不可免会有以权谋私的状况出现 。除了直接对学生采取乱收费的手段进行敛财外,现在还有各种其他形式的腐败,其中“以钱择校” “以权择校”的想象也是愈演愈烈 。

3.教育机构落实制度不力导致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合法性是一切政策实施的基本保证,也是我国在制定公共教育政策需要时刻谨记的灵魂所在。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社会阶层不同,个人利益也就有所不同,那么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千差万别。而在当下社会,法律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只有保障每一个教育政策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其合法性才是能让人民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根本保障。教育政策颁布的最终目的就是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各个教育机构就是教育政策的执行组织,教育机构需要做到的就是有条不紊的去切实落实相关政策。

我国目前为止公共教育政策执行的组织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教育执行机关、各类学校组织以及部分科研机构等。任何教育政策是否能够惠及到公民个人,关键在于教育机构能否贯彻落实。如果教育机构对于教育政策执行不力,其中一些组织在落实相关教育政策时候存在表面主义的现象,以及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替代执行、象征执行、选择执行和附加执行严重的情况,[5]甚至洋洋得意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极端思想。其中比较普遍的表现形式如下:一是只是将支持国家方针停留在书面。表面上做出支持国家政策的表现,甚至会配合出台相关文件以表明在积极采取行动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真正采取行动。二是阳奉阴违。一些教育机构会出台相关行动文件,也会组织采取行动,但是所采取的行动实际上并不符合行动文件要求,更是不符合国家政策。三是不积极行动,消极怠慢。在上级部门严加监管时就表现出积极执行的状态,但是当监察部门稍一放松,就懈怠执行,甚至不执行。[6]

教育事业是一个民族精神的体现与传承,预示着着民族的未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时代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位置而教育事业的重要基础就在于教育公平”。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是国家针对教育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沙璐,谷岳飞,王煜.教育部回应高招跨省调控[N].新京报,2016-5-15.

[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0.

[3][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71.

[4]叶莎莎.加大力度,建立长效机制——2003年以来治理教育乱收费综述[N].中国教育报,2006-03-23.

[5]申喜连.论公共政策的执行力:问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09(11):41-44.

[6]李孔珍.我国公共教育政策执行:影响因素、问题和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0(11):53-57.

Abstract: China's current Constitution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citizens have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to receive education and the stat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receive education. Equal protection principle is a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 However, in actuality, there are still education inequalities among the disabled and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and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Meanwhi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rms, there are also many factors that lead to the inequality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inequality of educational policy, corruption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etc.

Key words: Education; Equality; Right to education; Constitution

編辑 朱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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