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子怡
摘 要:近幾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行业也开始进行行业的深入变革,形成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局势,互联网金融并由此产生。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风险结构产生创造性的变化,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的分散利用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形成了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合理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散以及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起到规制范式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向公证合法,价格公道的金融法制建设目标迈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金融风险
1.引言
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并且关联着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投资者、消费者的维护不充分,会造成风险规制变得没有效力。金融风险作为最基本的互联网金融交易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如何防范各类金融风险以此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当下互联网金融快速稳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安全、防范各类金融危机、构建良好信用制度的基础。同时投资者在金融风险中也处在首要位置,一旦产生金融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必将产生严重失衡,权利迫切需要得到保护。国家要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就必须切实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保障投资者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持权益平衡,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
2.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问题
2.1规制信息不对称
导致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实际获利和预期获利产生差异,以及影响两者之间获利的比例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与融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在金融代理问题处理不当以及道德风险下共同产生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将导致融资方与投资方不能观测到对方的行动状态,并在利益条件推动下,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一直以来,信息完整的融资者影响着信息完整度不高的投资者的收益,规制信息完整一直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引发,多半是由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因此规制信息问题不容小觑,进行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在双方信息完整的条件下进行,保证双方能够及时观测到对方的行动状态,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益安全。
2.2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风险的匹配不对称
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及可变性,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2]。但金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往往出现低风险承受投资者面临高危金融风险问题,使得金融风险超过投资者风险的承受能力。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措施
3.1投资者投资额度不宜过大
由于金融资产以及金融风险过高,投资者收益不确定性也将大大增加。因此,现在实际互联网金融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资产额度不宜过大。投资者收益大小往往决定着投资者对于面临金融风险吸收能力的高低,因此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中投资额度应在投资者净资产风险吸收能力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标准。并且,投资者作为金融风险的首要面对者,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事件,金融市场对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
3.2规范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信息完整性
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信息不完整性问题一直作为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首要因素。投资方信息与融资方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着双方之间的利益问题。因此,投资者与融资者在以金融资产进行交易时,必须以投资者与融资者信息为基本构成要素,将信息完整性作为交易的基础性条件,合理分配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风险问题,降低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更好的保障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权益,保证双方能够及时观测到对方的行动状态,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益安全,满足投资者与融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3]。
3.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护
金融市场形成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金融资金提供者、价格的参照者、互联网金融风险吸收者以及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者等角色。并在不同角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价值。金融消费者通过资金的提供,影响市场建设,决定了市场的规模大小;作为价格的参照者,决定市场价格的高低,约束了融资者的行为;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吸收者,能够根据金融风险大小,确保金融风险与投资者的吸收能力大小的合理匹配,充分吸收金融风险危机;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者,能够将风险及市场竞争情况传达给消费者,降低实际金融风险,充分做好风险转移准备,以及风险预警工作。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使面临金融风险时能够做到及时应对,降低金融风险保证,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稳定发展。
4.结语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能够解决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风险匹配不合理问题等,对于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对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优化,将信息作为金融交易的基本构成要素,改善金融风险与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保护能够确实合理解决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降低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更好的保障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权益,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益安全,满足投资者与融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与安全,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3页;
[2]参见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20页。
[3]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参见《担保公司现跑路潮 鹏润担保“失联”涉资超2.5亿元》,载《证券日报》2014年7月8日第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