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宇
【摘 要】资源共享的便捷、高效、低成本为互联网接入用户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引起很多的不良影响,而数字音乐著作权就在此列,因此在现有环境下构建一个合理的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文章对数字音乐作品及其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方式做出简要的介绍,重点探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保护面临的侵权形式多样、法律制度不完善、行业自律缺失等问题,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和保护机制,从中寻求我国数字音乐保护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著作权;互联网环境;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7-0106-03
2014年,笔者最喜爱的美国乡村音乐歌手Taylor Swift做出从Spotify撤回在线音乐免费视听权的决定,下架了其所有的音乐作品。在此之前,Radiohead乐队的Thom Yorke也曾下架自己的专辑。但因知名度和影响力了不及Taylor,所以未引起广泛关注。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在数字音乐时代,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很难再像过去那样通过CD唱片的销量盈利,低成本的网络传播加上高质量的听觉享受引导着消费者放弃传统的音乐获取途径。正因为互联网时代免费且高品质的音乐共享给数字音乐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并对音乐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所以才使笔者产生了研究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想法。
本文研究的内容为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保护机制的完善。笔者在该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使用价值分析法对国内外的保护机制做了比较评述。
本文的創新之处在于从立法层面、行业自律层面及具体运营商层面分别做出对比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1 数字音乐作品概述
1.1 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
数字音乐作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传输的、方便复制、播放且无损其音乐质量的音乐作品[1]。数字音乐通常根据获取渠道的不同分为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两种。在线音乐由互联网提供试听及下载,无线音乐由移动互联网服务商提供[2](如图1所示)。
1.2 数字音乐作品传播方式
数字音乐作品传播方式有2种:一种是P2P形式的上传和下载,另一种是在线音乐试听及付费购买(如图2所示)。
2 国内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2.1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面临的主要的侵权形式——P2P侵权形式
针对在线音乐未经授权而传播的侵权问题,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通知中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强制要求各服务商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3]。笔者对此感到十分欣喜,故在线音乐侵权问题目前在新规出台的背景下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本文对此种侵权形式不再讨论,接下来,笔者仅讨论P2P侵权形式。目前,在互联网上广为流行的P2P下载共享软件BT(Bit Torrent),是网络个人用户下载、共享大型数字音频、视频文件时最喜欢使用的一种软件。BT软件的存在一方面体现了互联网的共享精神,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无限制地文件上传和下载及出版业的盗版乱象。这对于创作者本身及出版公司都是不公平的,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极大地侵犯了出版公司的经济利益。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是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为何这样的现象会如此猖獗呢?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国内立法还不完善,我国目前仅在《著作权法》中的第10条(12)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模糊界定。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仅有第37条和第41条做了相关规定,但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如何行使,《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说明[4]。
2.2 国内现行数字音乐作品保护机制
2.2.1 国家层面的立法措施
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来看,与数字音乐保护相关的立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首次确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该条款,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有权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任何其他人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才能将许可作品上传到互联网或下载并发布,否则作者的版权可能会受到侵害。该条款也成为数字音乐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5]。2013年的修订版在此基础上加重了惩罚力度。
(2)允许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权利保护。因为网络信息特别是数字音乐在传播过程中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项节选和篡改,所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不允许未经授权的节选和篡改,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避免该项权利受到侵害[6]。
(3)此外,《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及一系列互联网作品维权专项活动的开展,使得国内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实践得到了完善并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
2.2.2 行业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明确定义由《关于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调整规则的欧盟委员会指令》首次做出:“为了本指令的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以管理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组织。”[7]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维护版权和相关权利人利益为目的,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中管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体行使权利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与用户订立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用户收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诉讼、仲裁等涉及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8]。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方式,从立法到实践层面实施,缺乏权利人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发性需求的驱动力。由于先天不足,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满足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移植上,本土化工作不到位,立法机构对其产生和运作的历史成因认识不足,具体制度设置与我国著作权交易领域的实际需要脱节,因此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许多规定难以操作,未能发挥出实际意义,而对需要更加细致规定的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则仍存在不足甚至空白[9]。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权利管理合同以后,自己即丧失了行使著作权的机会,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单一的集中许可制更是限制了其权利行使的自主性,著作权人从集体管理组织分配到的使用费并不能实际反映作品真实的使用情况。作为作品的正当支配人,著作权人理所应当保留自己行使作品的权利。在集体管理组织不便直接授权给适合的使用者或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者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应当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一直行使权利,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对使用者而言,由于著作权集中许可的集中化和单一化并不能完全适应所有使用者的使用需求,作品使用者要么不能使用,要么就要接受一揽子许可,按照一揽子许可使用的标准缴纳作品使用费,从而使交易成本增加。
3 国外数字音乐保护机制
由于国外知识产权保护起源早,各国立法历时较长,所以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相对更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更成熟。
以美国为例,其数字音乐服务一直采用的是收费模式,同时颁布了如《版权法》及《松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停止在线盗版法案》及《家庭娱乐和版权法》等相关法案等对版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在这种多方位保护及惩罚措施严格的法律制度下,侵权成本极高,所以对数字音乐的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也促进了美国本土音乐的蓬勃发展。
以欧盟为例,2001年颁布《著作权指令》;2005年,欧盟委员会宣布,一家网络音乐服务公司只需通过一个许可证即在25个欧盟成员国开展业务,通过此种方式来激励整合全欧盟网络音乐服务的许可证和版税。2011年,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将歌手和音乐家的版权保护期延长20年,加大对音乐作品的保护。
除此之外,为了促进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也都相应地修改了版权法[10]。
4 我国数字音乐保护机制创新与发展
根据上文所述可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正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都有不便。据此提出以下针对数字音乐保护机制的创新与发展措施。
4.1 法律层面
我国可以用来对数字音乐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做了详细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禁止性规定都十分笼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新的侵权形式或技术进行延展或扩充兜底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侵权模式的等级、具体的赔偿主体和赔偿力度的规定都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继续完善有关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法规,立法应有预见性,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规范和提前预防。
4.2 行业自律层面
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数字音乐服务平台,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确立数字音乐有偿下载模式。通过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整合现有的数字音乐版权市场,联合音著协、各界商会的力量,建立预防保护优先、惩罚有力数字音乐合作交易平台,设立行业内统一的交易标准,规范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4.3 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层面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数字音乐保护乱象丛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全社会对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特别是对数字音乐保护意识淡薄导致的。中国的歌迷朋友们已经习惯了不花分文就可以享受音乐并且轻松下载的大环境;即使是自己偶像,过去可能还存在支持正版专辑反对盗版的行为,但是当音乐以互联网作为载体变成数字音乐时,正版和盗版的概念就被模糊化了,人们似乎为自己找到了一个不花钱的借口,心理暗示自己没有所谓的侵权,只是下载渠道不同而已。针对此种心理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大范围内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灌输和宣传;同时,与拥有正版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进行合作,在部分用户购买或者下载音乐后进行普法提示,禁止其以非个人欣赏为目的任意传播或转卖;同时,鼓励消费者在正版音乐平台进行购买下载,并向其明確音乐生态圈的发展,让其明白支持正版数字音乐购买渠道对于整个行业及优质音乐作品产生的意义,最终实现在全社会层面树立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意识。
5 结语
Taylor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曾说:“音乐是艺术,艺术很重要且稀有。重要、稀有的东西很值钱。值钱的东西就需要人们付费购买。”这样的等式逻辑简单粗暴却又铿锵有力,让人从心底里产生认同。基于这种价值认同感,数字音乐保护不应只是口述的快感加上执行的无力,而应从其保护机制上下功夫,国家立法、行业自律及具体的数字音乐运营商应该协同作战,共同保护音乐——人类灵感迸发的精神享受。
参 考 文 献
[1]文杰书院.会声会影X5影片编辑与后期制作基础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7.
[2]谭子婷.国际数字音乐企业在华商业模式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4.
[3]国家版权局.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R].2018.
[4]高迎.P2P网络中的信任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3.
[5]光明日报.数字音乐版权亟待保护[EB/OL].http://roll.s-ohu.com/20140427/n398862704.shtml,2018-01-17.
[6]杨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
[7]Anonymous.Directive 93/83/EEC on the coordination of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copyright and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applicable to satellite broadcasting and cabe retransmission of 27 September[Z].1993,Article 1.
[8]熊琦.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J].知识产权,2007(6).
[9]刘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4):149.
[10]Anonymous.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EB/OL].http:www.wipo.int/about-ip/en/about-collective-mng.html,2012-03-29.
[责任编辑:陈泽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