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精英: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国家与民众的有机勾连

2018-09-10 11:12李珂
关键词:乡村振兴

李珂

摘 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发展目标提出了新定位,意味着城乡融合发展迈入新阶段。从实践主体角度来看,乡村振兴最终要靠基层政府、乡村精英、乡村民众在复杂的互动中得以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形成了城乡一体化战略下的新型城乡关系,在中央层面的支农惠农和扶贫攻坚政策持续作用下,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迅速。面对具体发展实践时,不同农户基于生计策略的理性考量存在较大差异。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起来的新时代乡村精英呈现总体性精英状态,他们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进行沟通和连接,有效勾连起国家意志与村民意愿,从而形成推动乡村发展的有机合力。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精英;勾连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5-0099-07

Abstract: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ropos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put forward a new orientation for the rural development goals, which mean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 subject, rural revitalization ultimately depends on local governments, rural elites, and rural people in complex interactions.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new urban ̄rural relationship under the urban ̄rural integration strategy has gradually formed. Under the continuous effect of the policy of supporting agriculture and benefiting farmers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in China have developed rapidly. In the face of specific development practices, there are large differences in the rational considerations of different farmers based on livelihood strategies. Growing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rural elites in the new era show the overall elite state: they communicate and connect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rural society, effectively linking the will of the state and the will of the villagers, thus forming an organic strength to promote rural development.

Key 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rural elites;communication and connection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这是新时代背景下党中央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项战略性部署。从 “国家—社会”理论视角来看,这一战略将最终通过基层政权、乡村精英和广大村民的复杂互动得以实施,并演变成一系列发生在乡村、相对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发展实践。于是,很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到繁的各类发展故事将渐次呈现出来。毋庸置疑的是,贯穿于乡村振兴实践过程,所呈现的基层政权、乡村精英和广大村民的互动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并把握乡村振兴的实践逻辑,而连接起国家意志与村民选择的是有实力、懂乡村、爱乡亲的新时代乡村精英群体。

一、国家视角下的乡村发展实践

在一般意义上,国家这一宏大的政治概念在实践层面上更多的被理解为地方政府,即代表和实践着国家的意图和各类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维护政权稳定职责的基层政权。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其中,县乡两级是直接与农民发生各种关系的最基层政府,省市兩级政府在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框架中,主要起上传下达的作用。能够主导乡村发展实践的往往是乡镇这一级政府,而广大的乡镇干部则是国家意志的实践主体,往往成为政府的代言人。“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的效果可以被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国家形象——国家意识形态与道德的化身。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或许不能条分缕析地阐述国家的效果,但却经意不经意地把人物描述为官方世界的形象,以讲述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故事。借助国家形象达成对国家的日常理解,这种知识无师自通,也无须那些生活在国家控制下的社会世界中的人们进行定义”。[1]国家的意志通过政权的制度安排,在基层更多地体现为政府官员的个人意志,这些政府官员的认知逻辑直接影响着国家意志的实现和村落的发展实践。同样,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践也有赖于基层官员的理解与执行。从农村视角审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渗透农村社区发展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李 珂:乡村精英: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国家与民众的有机勾连

1.传统生计下的自发发展

改革开放之初,大部分农民主要生计来源仍然依靠农业生产来维持,“生于斯,长于斯”,这里体现着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传统乡土社会的一切典型特征。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制度设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关系,对人们的生计状况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就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确定了以家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同时,也深刻地变革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格局。在很长一段时期,农民与政府是按照“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的原则进行利益分割[2]275。同时,随着国家对农村财政体制和税赋体制的改革,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分化。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虽然“单一制”体制没有改变,但是税收分配和支出责任变得越来越分权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灶吃饭”,这给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20世纪90年代,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基本稳定,即村集体拥有对耕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税赋制度并不稳定,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要缴纳农业特产税。粮食的市场贸易发达,由统购统销演变而来的粮食定购制度已经不再成为一种隐性的农民负担。除了税收以外,农民所要缴纳的费用还包括两个大的部分:一是“三提五统”,二是各种集资收费。三提五统,具体说来叫做“三项提留、五项统筹”,是改革前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的遗迹。三项提留,是指村级组织的管理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三项;而五项统筹,则是指乡镇政府用于乡村道路、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优抚等公共事业的五类费用。在改革以前,这些费用会在分配以前就从村集体收入中扣除,所以称之为“提留”“统筹”,而在包产到户以后,则需要农户均摊。由于三提五统是乡村两级自收自用的费用,所以国家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在这一时期,对于很多乡村而言,政府除了按照国家制定的制度框架对村落进行治理外,鲜有切实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以促进乡村的发展。国与民保持着制度框架内的结构化关系,基层政府代表国家从乡村汲取利益,同时完成上级分配的诸多任务,而农民在传统生计框架下和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实践着自发性的缓慢发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话语体系的深入,乡村的开放性逐渐增强,人们开始知道更多的外部世界讯息,以杨宏为代表的人们开始选择走出大山、走向远方的新生活,他们也最终为村落的发展催生出新的诱因,而留在家里的人们仍然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

2.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乡村发展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再加上市场经济的渗透,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级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深刻转型,依据吴毅的分析,这种转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单向度的经济变革对于乡镇基层政权特性的改变,使其从一个公共权力载体变化为一个介于政府和“厂商”之间的权力与经济复合体,其运作愈益表现出某种经济营利性特征,或具有赢利的潜势。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基层政权的变迁所促成的官民关系的变化。随着土地下户以及被学界概括的“乡政村治”治理格局取代人民公社治理体制,基层政权与所辖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由全能型的人身与资源操控转变为有限的资源操控。[3]606

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期,国家与乡村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经济方面,农民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与政府保持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利益格局中,而乡政府也日益成为一个经济理性组织;在政治方面,国家在保持基层政权对乡村的治理控制之外,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制度得到逐步完善,村落共同体的自治性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在乡镇政府完成以上两个转变的过程中,基层政权的性质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基层政权的所为远远超出了它的名分之外,它并非仅仅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的规则管理乡村资源,而是发展出自己的规则;它距离一个典型的科层组织也相去甚远,是一个具有官方身份(兼服务于国家的部分目标),同时又具有自己政治经济利益,充分组织化的网络。它的整体利益与国家及村民不同,甚至是竞争性的,久而久之,在利益结构方面,形成一个离间于国家和社会的特别集团群体。[4]在一些地理位置偏僻、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村,仅仅依靠基层政府推动乡村发展存在较多困难。本来贫困地区的乡镇财政就捉襟见肘,还要供养一大批吃财政饭的公职人员,其财政负担已经很重。在财政分灶的体制下,作为基层政权的乡级政府自然缺乏对村落发展的资源投入。同时,从结构化的角度和程度上看,乡镇干部毕竟更多地还是被赋予了科层化的体制性色彩,体现了政权体系的结构化要求[3]619,在科层制体系下,乡镇政府还要承担对上级负责的政治任务,尤其是一些刚性任务,也是不能回避和不敢马虎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以经济理性人的角色,来进行决策考量和行为抉择。一些地方的发展实践表明,政府经常被动地卷入到一些乡村的发展实践当中,其所遵循的逻辑就是“发展可以,要经过我允许;支持可以,但没有实质性的投入”。

3.国家在场干预下的村落发展

在布迪厄看来,场域(arena)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意义的完整时空关系网络。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基层政权的乡级政府对乡村发展的介入就具有了时空化特征[3]。在现有的政权科层体系的安排下,对于乡村而言,无论是大政府还是小政府,无论是自主性治理还是非自主性治理,都并不在乎政府是否在場,而关键的区别是,它是怎样的一种在场[5]202。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集市与村落共生过程与政府的介入干预已经形成了某种路径依赖,只不过,在不同的阶段“政府在场”的表现形式不同。当国家的经济社会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开始从战略层面做出制度安排,反哺农业,发展乡村,造福农民,于是基层政府开始通过现场干预的方式推动乡村发展。取消农业税,建设新农村、村村通工程等一系列惠农举措陆续推出,乡村的基础设施环境得到快速改善。尤其是扶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层层签订军令状,把扶贫脱贫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业绩的刚性指标。乡村发展,尤其是贫困地区的乡村迎来了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各种问题得到了更多的解决机会,诸如居民饮水问题、移民搬迁问题、通讯站设立等问题,都是在上级领导或扶贫包村干部的直接干预和帮助下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这一阶段更多的体现着,在国家现场干预下,乡村呈现出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快速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村民对乡村发展的主观认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人们由原来的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本位逐步转变为以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本位。村民既是发展的对象,也是发展的主体。在整个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村民在经济和政治上的自主性大大增强。在发展实践中,他们首先从家庭利益本位出发理性选择他们的态度和行动,同时,传统文化的特质也影响着他们的选择过程。通常而言,在应对发展风险时,不同群体的应对策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不同类型村民对发展风险的考量

在面对一个村落的时候,不管贫富的标准如何界定,从事发展研究的人们习惯上通过贫富排队的方式定性地将村民分为富裕户、普通农户和贫困户。富裕户拥有最多的资本量,理论上是抗风险能力最强的群体,但是在实践中,虽然贫困户实际的抗风险能力最弱,他们反而成为抗风险能力最强的群体。在市场搬迁、节上组形成的初期,一些穷得一无所有的人们选择支持,并跟随成为最早一批在节上组起房的人。即使在后来的搬迁户中,有很多也仍然是贫困户,而搬迁成本对他们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虽然贫困户基本谈不上拥有什么资本,在面临发展机遇时,他们往往有一种“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想法,遵循的逻辑是“如果发展能够成功,他们的现状就会得到改善;不成功,反正自己是一无所有”。正是在这样的利益权衡之下,贫困户群体往往会产生一种“光脚不怕穿鞋的”革命性心态。

对普通农户而言,原本的生计状况已经实现了一种相对的平衡,在遭遇发展的时候,他们也要考量,但他们理性算计的出发点与贫困户有着较大的区别,那就是发展本身不能破坏他们既有的生活水平。于是他们的考量逻辑变成了:如果参与发展之中能够带来更多的改善,那是值得投入的;如果失败,那可能连现有的生活状态都不如。基于这样的考量,他们一般不会主动选择参与发展,而是多采取徘徊观望的态度,只有在经过前人的实践检验和个人利弊得失的权衡,如果能够确认发展是一种“好事”的时候,他们才会参与其中,反之就等待时机,这一点在普通农户的搬迁过程中充分得以体现。

对于已经处于村落共同体上层的富裕群体而言,虽然他们抗风险的能力最强,但是在做选择的时候首先是对发展本身进行评估。如果发展会造成既得利益的损失,他们当即的反应则是“宁可不要发展,也不能伤害自己的现有利益”。但是,一旦当他们发现,发展的趋势不仅不可逆转,而且发展本身又的确蕴涵着更多利益,他们又会利用既有的优越条件在新的利益格局中抢占先机,以确保自己的地位。

2.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合作性博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人民公社时期以集体利益为上的高度一致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以家庭为单位的利益单元。在新的利益主体格局中,村落的利益与家庭的利益不再是绝对的一致,甚至有可能冲突。当民众在村落共同体内部面临有利于社区成员、与发展相关的集体行动的时候,民众是否能够被有效的动员就取決于群众对集体行动的预期,如果认识到集体行动最终能够让他们受益,他们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积极地参与其中;反之,他们可能采取拒绝或反对的态度。经历多年市场化的大洗礼,经济理性、经济利益、金钱的刺激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准则,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新的编制与梳理,因此,社区治理能力再建中的经济利益的强力介入应该说是宏观变迁下的微观单元必然与必须的调整与适应[5]226。在市场经济机制背景下,利益整合机制的建立、群众动员参与机制也应该从注重民众的实际利益而进行相应转变。

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乡村传统文化

邻里乡党与亲族婚姻是中国人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亲亲的观念在儒家不断地发挥与开展之下,成为中国社会凝聚的主要理论基础。中国人以不同方式的亲缘关系——真正的血缘或虚设的血缘关系,作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6]。长期以来,在我国乡村,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因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而呈现差序格局的状态[7],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质。杜赞奇认为,传统中国乡村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镶嵌于以宗族、宗教、商业组织以及亲朋关系等共同构成的“权力文化网络”之中,通过进入网络,乡村权力精英才取得为其成员所认同的象征性资源,掌握乡村治理权[8]。在近代剧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宗族现象只是“搭起了昔日的舞台,却改编了上演的故事”[9]。当跨越家庭的家族性组织早已衰微的今天,人们最主要的“差序格局”网络基本上已经收缩到家庭以及家庭关系的狭小圈子里。然而,在这个小圈子范围内,其相互作用与影响的力度还是非常显著,对这一影响力的继续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5]228。无论乡村发展的故事如何演绎,它总能体现出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很多发展实践常常伴有浓厚的家族关系特征。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血缘、地缘在发展实践中往往会起到较强的社会联结作用,使得发展实践具备了较强的社会关系基础。

三、乡村精英与乡村振兴

2018年3月8日,习近平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乡村振兴包括“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显然,乡村精英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在学术研究中,把一个社会中的人口分为精英和非精英,这是一个悠久的学术传统[10]。帕雷托认为,相对于一般民众,精英是一个具有“高度”和“素质”的少数统治者群体(Pareto, Vilfredo,1991)。莫斯卡认为,一个社会的人口,大致可以划分为有权力的统治阶级和没有权力的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总是那些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利带来的利益的人”[11]。这种二元分类法也是中国农村精英研究中常用的模式[2]33。在20世纪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农村精英研究既是一个“陈旧的”问题,又是近年来农村研究中新兴起的研究领域之一[2]6。在贺雪峰看来,“理解村庄性质的基础是理解村庄历史的性质和村庄精英的性质。……以社区记忆和村庄精英二维因素为主线,可建构起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12]。

1.乡村精英状态:总体性精英

关于精英的分类,前人已多有研究。无论哪种分类,在一个社会范围内,精英总是由具有相对比较优势资本的社区成员构成,而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存在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三种基本资本形式,农村精英就是在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等基本资本形式拥有上具有相对优势的社区成员[2]34。就目前的实证研究来看,乡村精英往往在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上都具备着显著优势,能够明确地体现既有概念界定中乡村精英的诸多内涵。就目前的制度安排和基层治理实践来看,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多由一人兼任,前者是通过国家官僚系统授权的方式而获得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而后者则是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通过民选的方式所获得的政治身份。虽然二者的授权来源不同,但这两者的亲和使乡村精英在村落公共事务中拥有了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的权力。经济资本主要是指社区成员所拥有的所有物质财产权总和。目前的乡村精英一般都是当地乡亲们眼中的“富翁”。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植入,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没有优势地位,也很难获得受尊重的地位,在村集体公共事务上的话语权就更为有限了。文化资本主要是指在一定农村社区范围内在教育、人际交往技巧、习惯、态度、语言风格、性情和道德、品位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的相对优势地位[2]35。在这些方面,乡村精英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交往技巧、性情道德、生活方式等方面早已获得了村民的认可与跟随。乡村精英的很多荣誉也会让他们拥有更多的象征性资本,成为乡村的文化精英。就社会资本而言,乡村精英的关系网络相对于普通村民要显得更加庞杂。乡村精英一般都经过城市生活的洗礼,具有较为娴熟的社交能力,再加上其所具备的经济优势,与基层干部能够打成一片,善于在公共政策和个人利益协调上予以斡旋。他们也会经常是受人之托去“摆平”各种实际问题,诸如车子被扣、人被拘留、离婚纠纷、财产官司等。

从很多乡村发展实践来看,主导这个发展实践的精英是多种角色的合一体,他同时具有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开阔的外部视野、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国家制度所认可的政治身份等各类资本。虽然,按照不同的标准,精英的类别有若干种,但是在这个地处西部山区、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的民族地区,精英身份的重叠就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正如孙立平所言,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高度不分化,使资本也具有高度不分化特征,因此,中国社会存在着一个垄断着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等不分化资本的“总体性精英”[13]。以孙立平的分析视角来看,乡村精英往往是“总体性精英”状态。从精英循环的角度而言,这些精英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具备了精英的条件,而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通过其个人的一步步努力逐渐成长起来的,也可以说,是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塑造并成就了他们的个人事业和精英地位,他们的成长过程也深刻地体现了社会结构的变迁。

2.乡村精英的生成机制:资本转化与积累

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士绅是乡村精英结构的核心。通过科举制度,部分乡村士绅直接进入国家官僚体系,部分则留在乡村,成为乡村社会的统治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精英阶层,士绅成为整合帝制时代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核心[2]2。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乡村社会秩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近30年间,国家力量夹带着国家本位与集体本位的种种“主义”与意识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大江南北,任何一个村落社区都在这一“万均”巨力的重压之下被“修理”得平平整整[5]187。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向乡村社会逐渐渗透的过程,它同时也是现代民族国家整体性建设目标逐渐落实的必然结果,而这种渗透带来了乡土社会自我封闭性彻底丧失[14]。伴随着这些变化,乡村精英的遴选机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自上而下的中国政治与行政权威的能量和强势都是不容质疑与挑战的,这一态势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极致[3]。人民公社时期,社区治权的视野中,其权力结构至少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高度一元化的社区权力结构。这里的一元化不仅指对上服从和对下执行的简单工具,而且还指“政社合一”的“代理性”功能结构状态。……第二,高度一元化的權力精英标准。随着原社区权力基础的彻底崩溃、共产党于意识形态的全面占领,共产党员成为社区生活中无可置疑的精英群体与国家的“代理人”,他们既是当时意识形态条件下的楷模,又是唯一掌握社区有限资源的群体。[5]187-188

而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经济改革,带来了农村物质生活条件的明显改观,经济发展的观念成为国家行政核心和民间生活的主要沟通性话语。经济理性的话语体系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发展是硬道理”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共识,大集体时期那种“越穷越革命”“越穷越光荣”的伦理取向,也逐渐被“越穷越狗熊”的评价标准所代替[3]623。同时,伴随着沿海地区的快速发展,中西部地区的人们开始离开自己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走向繁华都市的流动过程。“穷人当村长,讲话也不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经济精英的经济资本积累,在中国不少村庄都出现了“从经济精英向政治管理者”角色转换[2]251,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的联姻、经济精英转化为政治精英,或者说反向的转变,确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象[15]。很多乡村精英就是在经济发展成为政府与民众共识的前提下,也凭借其经济精英的地位获得了村庄的政治权力,具备了相应的政治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根据胡杨的研究,国家权力的渗透程度、市场化程度和社区记忆的强弱等,是影响各种基本资本转化能力的三个因变量:当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程度越大,政治资本转化能力就越强,市场化程度越高,政治精英新增长的政治权力就可能越大,政治资本的转化能力就大。对经济资本来说,国家权力在社区内的渗透程度越强,国家对社区财富的汲取能力也越强,经济资本的积累就变得更加困难,经济资本的转化能力也就越弱。市场化程度越高,社区内经济资本总量越大,经济资本转化能力也就越强。同样,国家权力渗透的程度越大,国家意识形态就会逐渐消除社区传统文化的影响,文化资本转化就会变得困难,市场化程度越高,社区历史记忆就会逐渐淡漠,文化资本转化程度就变弱。[2]256精英的产生包括行动者自身因素、目标因素、历史因素和外部因素。一般而言,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精英往往会被社会塑造成一位主导这个发展实践过程的“总体性精英”。

3.乡村精英的公共性: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捆绑式发展 地方整合之所以能够达成,在于地方权威的权力来源于地方体的密切关联。地方权威并非任何人可以承任,它的权力地位获得与三个因素直接相关:财富、学位及其在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而精英公共身份的确立,也需要依赖于其建构地方利益共同利益的贡献。不是所有的有财产者或有学问者都能成为地方权威,就乡村发展实践而言,公共身份的获得需要介入地方事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士绅虽然也能够起到勾连国家与民众的功能,但鲜有“一人富,不算富;大家富,才算富”的观念,更多的是在乡土社会秩序运行中起到一种稳衡的功能,他们并不想改变既有的社会关系地位结构。但随着改革开放成为社会主义政权主动的策略选择时,现有的政治制度安排和主流意识形态话语要求其有义务和责任为更多的民众及地方的发展做出贡献,于是,乡村精英群体就必须面临群众的考量与检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强调地方权威的社会责任,仅仅从制度和道德层面要求其奉献已经难以有效刺激人们为地方共同体做贡献的积极性。改革与市场化的过程,既伴随着村社区自身利益的大量扩展,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个人利益本位化意识的强化,那么,此时的社区权力就不仅仅是国家与社区的公共产品,它同时也自然地转化为权力者本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5]194。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地方权威的角色内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需要像传统的地方权威那样,为地方共同体利益做出贡献,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持其公共性特征;另一反面,无论是结构性压力还是个人发展的需要,其本人的利益也同样需要得到实现,两个利益主体呈现出一种捆绑式发展的格局。

4.乡村精英:在乡村发展实践中勾连起国家与村民 在张静看来,随着国家政权建设介入乡村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地方权威与地方社会呈现一个分离的态势。近代地方权威的官僚化进程确实触及了乡村社会的基礎框架,它使地方权威的授权来源发生了平静的、但却是重要的变化,地方权威“公共身份”的授权来源转移至官府系统,而其与地方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关联性逐渐弱化。这无异于将地方权威从地方体中剥离出来,将其整合到官方体系中去,而原来地方的权威和社会、由“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内聚结构被瓦解。[16]

20世纪中叶以来,新国家政权也不断根据其意识形态的需要,通过其政治逻辑在乡村推进服务于政权的地方新权威的建构。通过一系列运动式的社会运动,乡村共同体逐渐被改造为“单位化村落”[17],乡村社会的传统伦理虽然存在,但自治变得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被政权体系塑造的地方权威就转变为“国家权力的代理人”[2]274。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政权体系依然扎根于乡村,通过村支部行使权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济上赋予了村民自由经营的空间,村民自治制度在政治上为村民自己决策自己的公共事务提供了权利保障,在村落共同体日益得到恢复的时候,村委会主任这一公共身份的角色内涵则是更多的要保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共同利益。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乡村精英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既要获得来自政权体系的认同,也要获得来自村民的支持。乡村的发展,既离不开代表国家意志的乡政府,也离不开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从这个角度来看,乡村精英较好地勾连起国家与村民的利益,两个公共身份的授权来源都认可他的表现。也正是在连起双方的发展实践中,乡村精英的权威地位逐步得以确立。在政府从“汲取”向“服务”转变、全面废除农业税、全面反哺乡村、打响扶贫攻坚战的当下,乡村精英更多扮演的是一种类似“经纪人”的角色。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汲取的缩减,除了类似计划生育、耕地保护、社会稳定等底线式的干预之外,更多的采取提供资源、支持、引导其自主发展;同时,民众的利益本位已经确立,发展成为他们潜意识的价值观。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勾连国家与村民的村落精英,就是他们扮演好“经纪人”的角色,他们要做的就是经营村庄,对上要经营好国家对乡村秩序的要求和对乡村的投入,对下要在村民的支持和参与下经营好村落的发展以期让更多的民众受益。惟有如此,才能同时获得两个授权来源的肯定,从而减少村落治理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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