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琪
摘要:旅游民宿是我国非标准住宿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该文通过收集整理我国旅游民宿规范化历程,运用对比分析和历时性分析思路,将其置于优质旅游和全域旅游政策视阈下,对比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旅游民宿规范化发展历程。研究指出从民宿主人资质、申请流程、经营管理辅导和奖惩机制四个角度入手,因地制宜地实施优质旅游视阈下旅游民宿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优质旅游;旅游民宿;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517(2018)08-098-03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产业规模扩张和生产力的释放,高速旅游增长的模式逐步转向优质旅游的模式,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李金早在2018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指出,推动中国旅游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优质旅游发展阶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旅游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在供给侧改革、旅游消费转型升级、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带动下,民宿如雨后春笋般活跃于住宿业的理论与实践中。鉴于此,无论是社会还是学界,对旅游民宿优质化规范化呼声不绝于耳,规范化管理也确为民宿发展至今大势所趋。
1 我国民宿规范化演进脉络梳理
纵观我国民宿研究,在早期多集中于宏观上国内外民宿研究综述、民宿定义厘清以及民宿对乡村旅游的影响等。当前,我国旅游民宿定义业已明确化,移动互联成为民宿飞速发展助推器的背景下,民宿的研究再囿于传统宏观研究范畴内,是不符合現实需求的。因此笔者梳理我国现有民宿相关政策规定,分析其演进脉络,以备后文进一步探讨规范化管理的缺口所在。
我国当前民宿规范化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还停留在行业规范的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约束力相对较弱。我国对于民宿规范化政策主要有三个标志性时间节点:首先,从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国家对民宿的态度: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积极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国务院对于民宿发展的关键词;其次,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在《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中提及在共享经济背景下,鼓励个人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发展到2017年8月15日,我国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是我国第一部民宿旅游行业标准,其中定义我国旅游民宿(homestay inn)为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同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1]中定义民宿主人(owner and/or investor)为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此后,以广东、北京为代表的各地区分别修订旅游行业管理条例,加入民宿管理相关条目,我国进入民宿“有规可依”的阶段,但距离规范化管理仍有一定可提升空间。
2 中国台湾民宿规范化管理历时性分析
中国台湾在民宿发展中起步较早,对观光业的重视推动中国台湾民宿制度化程度提升,中国台湾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在民宿经营规模上,规定应为客房数八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民宿设置地区分为三大区域,分别为非都市土地;都市计划范围内风景特定区以及国家公园区。农业经济、休闲观光等领域的学者重视,实现了中国台湾民宿理论成果积淀,使“小而美”的中国台湾民宿成为亚洲地区的民宿发展范本,“优质”更是中国台湾民宿引以为傲的基点。纵向观之,中国台湾民宿规范化历程如下;
20世纪80年代,中国台湾民宿开始大规模发展,兴起于屏东县垦丁国家公园附近,而后在阿里山风景区一带规模化发展。在1989年到1991年期间,在中国台湾选定了八个农林渔牧以及人文观光资源丰富的山村,指导发展民宿事业。此时对民宿投入主要目的是合理规划并且帮助山区人民有效利用土地[2]。1991年,中国台湾研究制定出休闲农业管理相关条款,成为较早提及民宿管理的规范,并于1992年公布实施,1992年,屏东县好茶村、南投县仁爱乡、阿里山村以及台东县乡利稻村四处山地民宿村[3]。1994年,中国台湾开始辅导推动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并委托有关部门制定民宿辅导管理办法草案。1998年,中国台湾完成民宿管理办法草案,报请审议并获得通过。1999年4月30日,中国台湾将休闲农业设置管理条款修订成为休闲农业辅导条款。2002年10月2日,中国台湾首家合法民宿-苗栗县三义乡馨雅民宿挂牌;2002年12月9日,公布第一批合法民宿名单,共18家。观察中国台湾政策发展,不难发现,2001年12月12日,中国台湾民宿管理办法最终公布施行是民宿管理走向正规化的标志。
3 优质旅游视阈下民宿规范化管理经验及借鉴
纵观中国台湾民宿发展不难发现,中国台湾民宿起源于乡村旅游,缘起于推动山区原住民土地多样化利用,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乡村地区经济产值。而中国大陆的民宿起源于滇西北地区,起步时间相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浙闽粤和长三角得到了飞速发展,发展呈现农村城市共同发展的趋势,围绕住宿供应不足的景区,呈现集中式分布[4]。中国台湾民宿规范化管理在民宿主人资质、民宿申请流程以及民宿经营管理辅导等方面对中国大陆民宿管理都具有启发性意义。
3.1 民宿主人资质的规范化管理
在民宿主人资质方面,中国大陆当前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并无实际性规定,但实践中民宿主人这一概念在旅游民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民宿的投资、经营、服务等环节都起着灵魂作用。民宿与其他住宿业相比,更依赖于民宿主人的素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也有明确规定民宿主人应参与接待并提供自然温馨服务。因此,对于民宿主人的资质规范也应在未来民宿条例修订中加以明确。一方面,从民宿经营安全角度上讲,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经营民宿,曾触犯性侵害和儿童侵害相关法律的人不得经营民宿,对于其他有犯罪记录的人,酌情设置民宿经营门槛;另一方面,从民宿经营品质保障角度而言,曾被有关部门撤销过的民宿资格的民宿主人,需满一定年限后才允许在此申报民宿主人资格。
3.2 民宿申请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在民宿申请流程方面,《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也尚无明确实操流程,仅从宏观角度,概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方式。然而,想成为一名民宿主人,如何申请、需要材料以及审核部门并无确切规定。鉴于此,今后应在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传民宿主人申请登记表格,尤其在建筑使用许可、建筑消防安全以及责任保险等领域,相关法规亟待完善,这些都与住宿者的入住安全、入住体验息息相关。以中国台湾为例,民宿经营者,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以及专用标识后,开始经营。民宿的设置地区、经营规模、建筑、消防、经营者资格、管理监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构会商有关机构审定。
3.3 民宿经营管理辅导的规范化管理
在民宿经营管理辅导方面,《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作为一部民宿標准,并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属于行业标准的范畴,各个地区的执行情况各有不同。未来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应当对于民宿经营者行为实施细化。在意外保障上,应规定民宿主人投保责任保险最低限额,保险期间届满前,将有效责任保险证明文件给地方主管机关;在民宿定价上,民宿客房定价指导方案,有民宿经营者自身核定,并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审查,价格变更时亦同。民宿实际收费不得高于机关核准定价;在信息保存与传递上,民宿应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并上传,保存期限最低半年。同时协助主管机关上传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数等资料;在应急处理机制上,旅客有如下情形应当立即报警处理:有危害国家的嫌疑,携带枪支等危险违禁物品,使用毒品,有自杀的倾向,有聚众赌博等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强行要求入住,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倾向或其他犯罪嫌疑。
3.4 规范化管理中的奖惩机制设立
从激励理论的角度而言,适当的奖惩机制能够通过刺激-反应调整人的行为,在民宿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设立同样是民宿管理的指向标,起到向积极方向调整民宿经营者行为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不得实施行为中,应包含不当方式招揽住宿,向住宿者推销产品,哄抬收费或其他方式巧取利益,设置妨碍隐私的设备,擅自扩大经营规模等;另一方面,在奖励或表扬行为中,应包含对维护国家荣誉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参与国际推广活动,对中国旅游事业推广有贡献,接待住宿者有突出事迹,对地区文化推广有特殊贡献等等。除此以外,民宿应当遵守的行为包含:保障饮食卫生安全,维护民宿场所环境整洁,寝具在每位客人使用后换洗,注重保护当地自然生态,通过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方式营销过程中,必须注明民宿的登记证编号等等。
4 结论与讨论
在优质旅游视阈下,旅游民宿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规范化能保障上下协同管理,保障国家在对旅游民宿的治理中更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契约精神在旅游民宿领域的深度渗透,有助于区域性旅游产业共同价值提升。本文通过梳理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民宿规范化管理演进路径,通过政策对比整合分析的方式,结合我国民宿发展实践,提出从民宿主人资质、民宿申请流程、民宿经营管理辅导以及奖惩政策等角度入手,提升我国民宿规范化管理水平,进而推动非标准住宿业的规范化管理,从住宿业角度实现旅游供给侧改革的深化。
参考文献:
[1] 章艺,吴健芬.LB/T 065-2017《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J].标准生活,2017(9):40-43.
[2] 郑健雄,吴乾正.度假民宿管理[M].台北: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4.
[3] 蒋佳倩,李艳.国内外旅游“民宿”研究综述[J].旅游研究,2014,6(4):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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